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第1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如下郑重承诺:
1、与聘用的民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2、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不将民工工资款支付给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包工头;
3、在施工现场设置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宣传牌。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和发放数额,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4、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5、确保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各类上访事件。
承诺方:
日 期: 年 月 日
第2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在滇中城市经济圈高速公路网功山至东川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1标段一工区工作中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云南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昆明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监督或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缴纳,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承诺可以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或其委托机构直接动用保证金: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5.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总工会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3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现针对所承包的高铁新城圆融广场项目机电安装工程,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严格监督管理。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7日
第4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以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我单位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承诺人: 时间: 年 月 日
第5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现已由我公司中标,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三、本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并张榜公布工资表,接受你单位监督。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合法权益内容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本项目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四)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
现农民工工资的;
(五)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六)本项目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红河州行业人均人工成本中劳动报酬责成企业给付,企业拒付的,从保障金中支付。
六、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开远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推行的“一组三表”制度,即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认真履行清欠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并督促项目部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七、凡本公司在工程项目一旦出现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愿意接受劳动保障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给予处罚或处理,并同意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施工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承诺方)、开户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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