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教案
《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
教师: 序号:
授课时间 | |||||
授课班级 | 上课地点 | ||||
教学单元名称 |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 课时数 | 2 | ||
教学目标 |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地位,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 ||||
教学重点 | 经济法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
教学难点 |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确立 | ||||
目标群体 | 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 | ||||
教学环境 | 多媒体教室 | ||||
教学方法 | 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 | ||||
时间安排 | 教学过程设计 | ||||
导入课程10分钟,讲授65分钟(其中经济法的概念10分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0分钟,经济法的体系10分钟,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5分钟,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5分钟,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10分钟 ),提问、讨论与答疑5分钟,总结5分钟。 | 导入新课: 1.自我介绍并简单介绍课程性质和内容。 2.先导案例 案情介绍: 某年,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该市某公司有偷税嫌疑。经税务局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少缴税款的事实。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除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想一想: (1)结合本案分析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 (2)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讲授新课: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2)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协调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是由许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群体。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全部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和财产责任的承担者,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主体资格。要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就必须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使他们能成为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市场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例如,确认企业、公司地位而产生的关系;二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内部管理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例如,确认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的状态和情况的综合,分为正常和不正常两种状态。正常的市场秩序通常表现为市场机制运转良好,市场交易有条不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与此相反则为不正常的市场秩序。国家所要维护的市场秩序当然是正常的市场秩序。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市场主体参加各项活动,扩大经营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各类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宏观调控关系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满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总量平衡而对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既是我国经济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需要。实践已证明,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最佳的手段。但是,市场调节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它有许多缺陷。例如,它不能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完全统一;它不可能自觉地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它不可能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等等。因此,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负面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直接手段为辅,它主要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经济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而实现,宏观调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其他宏观调控关系。 (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产生的经济关系,它包括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目前,我国有关调整社会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正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之中。 思政园地:详见教材P5 三、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所涉及的主要方面,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应包括:市场主体调控法、市场秩序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法以及经济争议解决法。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为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就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财产关系被民法确认和调整时就形成了民事财产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并不是所有受到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都会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只有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法律表现。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过程中,随时发生着各种各样具体的经济关系。当这些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且为经济法所调整时,这些现实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就具有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形成某种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为国家法律所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如在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中,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财产,内容是所有人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非所有人不得干涉或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三个要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经济法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并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他们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资格,也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进行经济活动,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在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中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主体,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一般而言,各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反映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和利益,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两个方面。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义务包括国家机关必须正确履行经济职权、恪尽职守、做好服务性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缴纳税金、不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利益等。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就无法实现。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的形式可以是物,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无形资产。 1.物 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最广泛的客体。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如经济决策、经济命令、审查批准、经济监督、工程承包、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人们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商业秘密、经济信息等。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将越来越广泛地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出现。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种情况。 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也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已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二)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前提条件和直接原因 1.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只有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才能确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否则,经济法律关系就不会产生,更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2.法律事实的出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直接原因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关系不会自然产生,即使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也不能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导致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只有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能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 提问、讨论与答疑: 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等内容。 | ||||
作业 | 预习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 ||||
教学反馈 | |||||
(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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