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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读后感

作者:小石头0924 | 发布时间:2021-01-07 00:08: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经济法》读后感

《经济法》读后感

本次所读是经济法系列的《经济法》,下面谈几点我读完此书的感受。

一、学习经济法的意义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发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藉众家之言,促进自身发展,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是较明显的。人们在研习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经常感到缺乏一种有力度的理论,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众多的制度和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经济法总论尚未达到成熟的境界,正所谓有多少本经济法书,就有多少种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研究,只注重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

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

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之前接触到经济法的概念,譬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且不论概念描述的角度,直观上就给人一种新鲜感。通常情况下给法下定义都习惯性的在结尾处套以“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长此以往,觉得再正常不过,而且也并未怀疑该点。然而史际春教授的概念界说没有机械套用某某法律规范、总称之类的,而是创新的把经济法归结为“法”。此处,有很强的启示意义,给我们以警示,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概念或者我们自己下定义时,形成一个条件反射,即是不是要套用法律规范、总称等等,所面对的概念是否符合此类说法?这可以辐射到所有概念之中。

继而,史教授进行了论述: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若把规范作为法部门的组成单元,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去抽取法律规范,会割裂法规。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和组成单元是法规,辅之以一些法规中的个别规范,从而对法的部门予以适当的抽象化、模糊化处理,某个具体法规或规范未必只能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本身实用性强,法律规范众多,如此,概念上只是理解为“法”,那么,经济法是否可以囊括所有应属于“经济法”的法规,即如何对此界定?对组成法律部门的法规予以抽象化模糊化的处理,《公司法》、《土地管理法》、《“三包”规定》等法规,不妨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民法,完全不必对其做人为的割裂。对此,是否能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殊地位、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

这些疑问并没有回答,以至于在后来论述中出现公法与私法划分之外的“第三法域”时,史教授也是反对的,尤其是绝对化的概念划分,因为英美法中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的,他主张以“公”的手段和“私”的手段的有机结合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另外还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做绝对的划分,出于经济关系受到多种法律手段调整,这样以利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之实质正义

法和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变化发展的,正义的发展从形式正义、校正正义、效益正义、报应正义,一直到社会主义、实质正义等。史教授认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的,它包含着分配正义的内容,追求最大所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正义观。这无疑体现了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点与民商法区别开来,民商法注重于形式平等。

实质正义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不相悖,且前者是后者的扬弃。经济法从不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实质平等,民法从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形式平等。所以,有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民商法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是很贴切的。

看完经济法,我觉得实质正义价值是经济法核心价值之所在,而在其中,无不体现出该价值观念。即使相比于社会效益价值、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价值,它亦有着统领作用:实质正义价值观以社会为本位,不仅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且同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而自由与秩序是与生俱来的矛盾,以实质正义价值观规范“公”的国家意志调整经济关系,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乃至实现经济法的统一和和谐的目标。

另外,经济法三原则中的“灵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融会了实质正义价值观的思想;而对于经济责任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其始终。

所以,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法特色,总体上我认为实质正义价值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责任制是一条主干线。

四、结尾

读完与读懂经济法完全是不可类比的,读懂经济法不是一朝一夕的,读到后来,才慢慢发现经济法的精彩之处,当然,有很多理论内容是需要仔细琢磨和体会的。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时常翻阅,以加强对经济法总论的认识,促进今后学习。

第2篇:经济法读后感

《经济法总论》读后感

本次所读书目是“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经济法系列的《经济法总论》,由史际春和邓峰编写,1998年出版。

初次拿到此书,发现书本身并不厚,270面,应该很快就会读完的,事实上发现这本书很难理解,看完是一回事,读懂是另外一回事,而且读懂才是更重要的。书出版虽然在1998年,离现在有些“久远”,但是书中的理论内涵并不过时,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下面谈几点我读完此书的感受。

一、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意义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发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藉众家之言,促进自身发展,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

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是较明显的。人们在研习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经常感到缺乏一种有力度的理论,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众多的制度和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经济法总论尚未达到成熟的境界,正所谓有多少本经济法书,就有多少种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研究,只注重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

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

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之前接触到经济法的概念,譬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且不论概念描述的角度,直观上就给人一种新鲜感。通常情况下给法下定义都习惯性的在结尾处套以“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长此以往,觉得再正常不过,而且也并未怀疑该点。然而史际春教授的概念界说没有机械套用某某法律规范、总称之类的,而是创新的把经济法归结为“法”。此处,有很强的启示意义,给我们以警示,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概念或者我们自己下定义时,形成一个条件反射,即是不是要套用法律规范、总称等等,所面对的概念是否符合此类说法?这可以辐射到所有概念之中。

继而,史教授进行了论述: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若把规范作为法部门的组成单元,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去抽取法律规范,会割裂法规。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和组成单元是法规,辅之以一些法规中的个别规范,从而对法的部门予以适当的抽象化、模糊化处理,某个具体法规或规范未必只能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本身实用性强,法律规范众多,如此,概念上只是理解为“法”,那么,经济法是否可以囊括所有应属于“经济法”的法规,即如何对此界定?对组成法律部门的法规予以抽象化模糊化的处理,《公司法》、《土地管理法》、《“三包”规定》等法规,不妨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民法,完全不必对其做人为的割裂。对此,是否能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殊地位、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

这些疑问本书中并没有回答,在和其他同学的交流中才得知史教授的学术观点是赞成英美法的,才对上述问题有所豁然。以至于在后来论述中出现公法与私法划分之外的“第三法域”时,史教授也是反对的,尤其是绝对化的概念划分,因为英美法中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的,他主张以“公”的手段和“私”的手段的有机结合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另外还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做绝对的划分,出于经济关系受到多种法律手段调整,这样以利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之实质正义

法和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变化发展的,正义的发展从形式正义、校正正义、效益正义、报应正义,一直到社会主义、实质正义等。史教授认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的,它包含着分配正义的内容,追求最大所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正义观。这无疑体现了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点与民商法区别开来,民商法注重于形式平等。

实质正义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不相悖,且前者是后者的扬弃。经济法从不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实质平等,民法从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形式平等。所以,有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民商法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是很贴切的。

看完全书,我觉得实质正义价值是经济法核心价值之所在,而在全书中,无不体现出该价值观念。即使相比于社会效益价值、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价值,它亦有着统领作用:实质正义价值观以社会为本位,不仅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且同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而自由与秩序是与生俱来的矛盾,以实质正义价值观规范“公”的国家意志调整经济关系,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乃至实现经济法的统一和和谐的目标。

另外,书中经济法三原则中的“灵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融会了实质正义价值观的思想;而对于经济责任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其始终。

所以,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法特色,总体上我认为实质正义价值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责任制是一条主干线。

四、结尾

正如开头所说的,读完与读懂这本书完全是不可类比的,读懂这本书不是一朝一夕的,读到后来,才慢慢发现这本书的精彩之处,当然,有很多理论内容是需要仔细琢磨和体会的。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时常拿出来翻阅,以加强对经济法总论的认识,促进今后学习。

第3篇: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

【内容摘要】邓正来教授的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对于任何反思与批判都应当将其置于新的反思与批判之下予以思考。【关键词】法学;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理想图景

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反思、对中国法学去向的探求,可谓是一针见血地刺透了罩在中国法学上面的光环,并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又一次反思。从文中能够体会出作者对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乃至中国的未来走向的殷殷关切。

一、关于法律的理想图景作者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是在将中国置于全球结构的背景之下进行的。自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人一直都在问一个间题:中国向何处去①。而且随着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世界愈发迫切地要求我们必须对此问题给出回答,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我们不能选择和规避的。在作者看来,法学研究人员仿佛已经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此问题做出了回答,答案就是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在这种“现代化范式”意识控制之下的中国法学,缺乏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理想图景。在作者看来,理想图景之于中国法治建设犹如理想之于人生,它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走向甚至中国的发展方向。可是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之下的中国法学没有能力创造出

1 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只能无意识地或者无奈地以不关照中国实际问题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代替,这样的结果只能是用西方的理论来改造中国现实。因此,经过对作者文一社会一„51学术评论章的解读,笔者可以得出:中国法治建设失败的原因之一即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为了完成法治国家的建设,当务之急就是中国的法学界要创造出立基于中国传统和现实问题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论证的过程中,作者分析了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和分析了博登海默、庞德关于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作川的论述②。笔者当然也同意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但是能否将自然法称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却并非不无问题的。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对“理想图景”并没有采取正面的解释,甚至连大概的说明都没有给出,至少在笔者看来如此。虽然作者在文中采取了模糊化的处理方法,但还是可以从中看出,作者所谓的“理想图景”就是能够为法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与行动提供判准并能够为社会建设提供正当化的理由、指导人们进行活动的本土理想蓝图。可是我们还是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理解和解释“理想图景”这个概念,进而无法断定自然法是否可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存在,也无法断定中国是否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巨不

2 说自然法能否承担起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重任,现在的问题是西方是否存在了能够引领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即使存在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惟一的;即使西方历史土存在了惟一的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自然法;即使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就是自然法,我们能否拒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何况中国现在是否具有法律理想图景还是一个需要探究之后才能回答的问题,即使中国已经存有了法律理想图景,能否必然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使中国现在的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又有何不可呢?只要它能满足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们的法律生活需要。

学术评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去处论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作用。在作者的论证中,能看到斯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所表达的观点③的些许痕迹,即当自然法从自然正当转向自然权利的过程中就已经预示了现代化的可能性,导致了现代性的展开。从这里能够看出为什么作者将自然法作为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行论证与应用。但是自然法(在这里,假设自然法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否与现代化,或者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即除了自然法没有导致现代化的原因。历史从来就不是只具有单一因果关系的线性历史,而是多种原因合力的结果。那么从我们所选择的“现代化范式”中能否推出来选择的就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论证过程还

3 是存有一定瑕疵的,因为现代化与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之间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得到确证的。其次,作者在批判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批判了中国法学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自己的理想图景对待。这种逻辑上的关联从自然法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中就能够推导出来。假设作者的论证都是合乎逻辑的,选择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又会如何呢?只要这种法律理想图景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作者所指出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不能关注和解决中国式的问题,这不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法学研究人员等中国人的问题。就像作者在以消费者权利为例来说明问题时,与其说是批判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自己图景的中国法学不关注实际问题,莫不如说是在批判中国法学研究人员不关注中国的实际问题。从中能够知道,作者对中西法律理想图景以及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是在“文化不可通约”或者“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展开的。的确法律是依托于文化而存在与生长的,但是文化之间就不能沟通与交流吗?如果不能,不知对日本在明治维新时吸取西方法律文化该做何解释?作为人类的组成部分的各种文化之间就没有共性存在吗?况且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西方的产物,而不是中华传统的产物。在选择了法律之后,为什么不能选择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以及西方的发展范式?最后,即使作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证成立,理想图景能否引领法治建设和人们

4 的法律生活也并非是毫无疑问的。

理论或者作为理论重要内容的理想图景对于生活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当然地认可的那样。理论要求理论必须满足理论的逻辑,而生活本身具有其自身的逻辑要求,两者的逻辑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理论逻辑,讲求的是理论的圆满;而后者是生活的逻辑,讲求的是生活的存在。虽然理论的逻辑要想成立必须以生活的逻辑为根基,但理论为了自身的圆满往往会违背生活的逻辑,就像为了构建理想的国家或城邦而泯灭人性一样。而作者在文中表现出来的是,这种理想图景可以引导我们甚至决定我们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在笔者看来,这似乎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而最为关键的是,作者为什么会对这个引起读者兴趣,而又备受追问的问题如此语焉不详地处理呢?经过多次读解之后,我们发现作者的目的—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反思与批判!

二、关于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作者在文中对中国法学现状的批判可谓是颠覆性的、一针见血且不留情面。这种批判正如本人所说,并非在被批判对象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而是一种超越被批判对象所属的逻辑层面的高屋建瓶式的批判,这才是真正的批判。而在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只能在细枝末节上找到若干无关宏旨的问题上进行,无法真正达到批判的目的。但是真正批判并非任何人都能够达到的,只有那些超越了被批判对象所立基的层面才能够实现。西方哲学有一个基本的观念:

5 整体是不可能被完整认识的。因为我们在认识和理解某个整体时,不免要选择一个视角或者立场。这也是对整体进行认识的无奈选择。

但是,一旦我们选定了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将这种立场及与其相关的方法进行到底,进而必然要忽视或者漠视其他的视角、立场。因为,研究者从所选定或者潜在选定的立场出发,观察研究立足点周边的事物,通常不能看到和研究该立场(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超越选定的立足点或者立场,才能够研究和观察曾经选定的立足点并从新选定的立场或者立足点反思原有的研究成果和立场。而作者在文中恰恰就在超越了现阶段中国法学所立基的层面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批判,尤其是其对“范式”的理解以及在“范式”概念的关照下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不论作者的批判是否能够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但是作者的批判确实是在超越了中国法学现状层面的另一层面进行。笔者切切赞同作者的这种真正的批判意识与能力,但并不敢苟同作者的部分批判观点。

第4篇:经济法资料

经济法复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报告

(2005年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何鲁丽委员长做了“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普遍”的报告。)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2、敢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激保险费现象严重。

5、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6、劳动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具体有: 第一 安全保障权 第六 结社权 第二 知情权 第七 知识获取权 第三 自主选择权 第八 维护尊严权 第四平交易权 第九 监督批评权 第五 赔偿权

美国1906年《联邦食品和药品法》 英国1987年《消费者利益保护法》 日本1968年《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1.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①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使用原则。

②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原则。

③全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部门颁布的规章;就业协议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文件 2.适用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定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3.签订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具体,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就业协议的条款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简单条款。4.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于各类人员,就业协议适用人群相当单一,仅限于高校毕业生。5.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内容具有权利与有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客体主要为劳动行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与劳动过程的实现 4.具有承诺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和性等特性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定义: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施行。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应得的利益:如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等利益。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安全产生事故不断,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

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1、加大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力度。

2、加大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的保护力度。

3、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特殊法定必备条款: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期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期我,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约定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其他事项

如何保护求职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某同学咨询:我参加一个招聘会,有一单位已录用我,但要求先试用三个月再签订合同(适用是否合格,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学法律的我问他:“将试用期不包括在合同期限中是违法的”,对方说他都是这样做,同意就留下,否则就走人。我舍不得分这份工作,但如果答应又担心太大风险嗯,我该怎么办。

四、关于若干劳动合同条款的特殊规定 试用期条款

1.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存,不得仅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开始。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足三个月的定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期限长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6.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法》 公司的概念及其类型17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9 公司章程20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20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股权2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25 特殊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特别规定2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30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3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责任)39-40 公司债劵41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43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44 公司解散与清算44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49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适用范围50 合法企业的设立50 合伙企业的财产51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52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54 入伙与退火54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6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述57 合伙协议57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58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58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58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火与资格继承59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互相转换59 合伙企业的解散59 合伙企业的清算60

《企业破产法》破产的概述89 破产申请与受理90 管理人92 债务人财产93

破产费用和工益债务94 债权申请95 债权人会议96 重整98 和解102 破产宣告103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104 破产程序的终结105

《合同法》合同概述109 合同法概述111 合同的订立112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15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16 缔约过失责任117 合同效力概述118 有效合同118 合同无效119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120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21 合同履行概述121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12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24 合同的保全125 合同的变更126 合同的转让127 合同的终止128 违约责任概述130 违约行为130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31 违约责任的免除132

《工业产权法》商标法和商标的概念159 注册商标162 专利法概述166 专利权的去的168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71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172 专利的保护173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179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18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8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部门185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职权185 被监查检查的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力185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185

《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仲裁法概述335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336 仲裁协议337 仲裁程序338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340 仲裁裁决的执行340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340 经济审判概念342 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342 经济纠纷审判程序344 涉外经济纠纷审判程序的特定规定346

第5篇:经济法案例

一、公司法相关案例:

1、甲、乙、丙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某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议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其间乙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请问:

(1)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如何承担?答:独资行为,由独资法人和饮料公司共同承担。

(2)饮料公司关于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符合。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内部的具体设置机构,通常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

(3)乙转让股份时应该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乙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甲、丙、丁、戊并征求其意见

2、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会议决定:

(1)变更公司章程,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房地产业”一项。

(2)决定向房地产行业投资5亿元。9名董事会成员中有6名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另3名持反对意见。请问:

(一)若该股份公司有9名董事,则参加会议的董事有几名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须经几名董事同意才能通过。

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议案、表决等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过半董事就可以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变更公司章程的决定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变更公司章程应该由公司的股东会议来决定,董事会一般只能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到章程的变更要求股东会议(这条需要看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

(三)若该股份公司在房地产行业投资遭遇到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董事会的成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某市无线电厂供销员李某带5张空白合同去外地推销本厂产品。李某在旅社遇到社办厂供销员推销折叠椅,认为倒卖折叠椅有利可图,便与其签订了购买折叠椅的合同。因椅子质量太次,造成积压,两厂发生纠纷。无线电厂认为,这是由于李某超越了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厂方不负责任。

请问:无线电厂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不对。一是超越了该厂的经营范围,二是超越了代理权限,给厂方造成损失,他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2008年6月23日,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请问: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答:尚未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置抵押权,未经抵押,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例中,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第6篇:经济法小品

柳进喜

时间古代、近现代、未来

地点长坂坡、杨二嫂的豆腐店、万人迷的豆腐店、机器人

法官的法庭

人物(以先后出场为顺序)

游海(现代律师)

曹操(三国将领)

小乔(三国美女)

杨二嫂(封建社会的豆腐店老板)

冷无情(封建酷吏)

万人迷(现代的豆腐店老板)

机器人法官(未来的审判者)

道具:一把玩具长剑,一个木制的门槛,一碗带汤匙的豆腐,一只死苍蝇,一杯妞妞豆腐花,一个写着字的牌子,一个掌上电脑。

[插入一小段SHE的《不想长大》的伴奏,游海在音乐声中跟着节奏上。]

[音乐停。]

游海(对着观众):“各位,我是一名普通的现代律师,我叫游海,因为我很崇拜打假英雄王海那种为人们伸张正义的精神。作为一名律师,必须了解人类历史,以诚信的精神立足于现实,开拓创新于未来。所以,今天就让我乘着爱因斯坦建造的时空飞船去感受人类在法律方面的生活百态。时空飞船,第一站到三国,出发!”

[插入飞碟飞行的声音,同时游海在舞台上轻步快速小跑一个较大的圆圈,然后回原位。]

[插入一小段林俊杰的《曹操》的伴奏,曹操在音乐中手握着一把玩具长剑,跟着节奏上。]

[音乐停。]

曹操(对着观众,要有一代英雄或枭雄的风范。):“那天我和刘备煮酒论英雄,发现刘备那小儿,打个雷就把他吓得要命。所以,天下英雄只有我曹操一个。”

[插入一小段周杰伦的《发如雪》的伴奏,小乔在音乐中从另一边的舞台上,走出如云过月的感觉。]

[音乐停。]

曹操(指着小乔):“你是何许人也?”

小乔:“小女子叫小乔,乃东吴乔国老之女。”

曹操(指着小乔):“窈窕淑女,君子好求,我曹操要纳你为妾。”

小乔:“《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婚姻自由,我绝不会答应的。” 曹操(拿起玩具长剑指着地上):“自古英雄难过美人关,为了你,我明天就率领八十万大军南下,直取东吴。”

小乔:“你发动战争的理由不合法,违反了国际法。”

曹操:“我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三国之间的规则对于我来说只不过是费纸一张。”

小乔:“你们北方发达国家自称是文明国家,没想到如此霸道。”

曹操:“成者为王,败者为寇,只许我负天下人。”

[曹操追小乔,下。]

游海(对着观众):“曹操肆意践踏妇女的权利和婚姻自由,又具有严重的自私自利的精神。可见,人性有丑恶的一面,所以我们需要法律。现在让我们去看一看鲁迅先生笔下的杨二嫂最近生活如何?时空飞船,出发!”

[插入飞碟飞行的声音,同时游海在舞台上轻步快速地小跑一个较小的圆圈,又回到原位。]

[插如一小段陶哲的《Susan 说》的伴奏,杨二嫂拿着一个木制的门槛,一碗带汤匙的热豆腐,上。]

[杨二嫂把门槛放下,把一碗豆腐放在地上,坐在门槛上。]

[音乐停。]

杨二嫂(托着下巴,对观众望穿秋水):“各位,我就是豆腐西施杨二嫂。(吆喝)豆腐!淮南王刘安祖传正宗的豆腐!”

[插入一小段周杰伦的《以父之名》,冷无情面无表情地上,走到杨二嫂旁边,在门槛上学孔乙己排出三个铜钱,杨二嫂收下。冷无情面无表情地拿起地上的一碗豆腐,对着观众用汤匙在豆腐上舀了舀,舀出一只大苍蝇(用假苍蝇,夸张一点),向观众展示。]

冷无情(面无表情地对着杨二嫂):“杨二嫂,我在你的豆腐中发现一只苍蝇,你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危害健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杨二嫂:“啊呀呀!真是越寒酸的人就越挑剔!(把手中的三个铜钱往游海面前的地上一扔)就你这几个臭钱,还能吃到什么好豆腐?”

冷无情(面无表情地看着观众):“各位,忘了告诉你们,我是封建社会的残酷官吏。(走到杨二嫂面前)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卖豆腐,先交200%的赋税。”

[冷无情拿了豆腐碗,捡起三个铜钱,冷酷无情地下。]

杨二嫂(坐在小门槛上呆呆地哭丧):“我的命怎么就这么苦!”

[插入《白毛女》刚开始比较凄凉的伴奏。]

[杨二嫂拿着门槛,在伴奏中踉踉跄跄地下。]

游海(对着观众):“像杨二嫂这样的市井小民,他们平时不遵守法律,受到旧社会官吏的严重压迫又不懂争取自己的权利。作为现代人,每每看到这个过去的情节,我们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时空飞船,回到现代社会,出发!”

[插入飞碟飞行的声音,同时游海在舞台上轻步快速小跑一个较小的圆圈,然后回原位。]

[插入一小段蔡依林《爱情三十六计》的伴奏,万人迷在音乐中拿着一杯妞妞豆腐花和一个牌子上。]

[音乐停。]

万人迷(面对观众):“各位,我叫万人迷。(拿出一杯妞妞豆腐花)各位,现在郑重向你们推荐妞妞豆腐花,老爷吃了开心,小孩吃了没病,小姐吃了美丽好心情。”

游海(走到万人迷面前):“小姐,我要一杯妞妞豆腐花。”

万人迷:“请问,你叫什么名字?”

游海:“我叫游海。”

万人迷(后退了一下):“啊!(把牌子举起来,牌子写着字,抗议)王海等名字中带海的诸君与狼不准入内。”

游海:“小姐,你侵犯了顾客的维护尊严权。”

万人迷(吓了一大跳):“算我怕你!”

[插入一小段《女人是老虎》的伴奏,万人迷在音乐中溜下舞台。]

[音乐停止。]

游海(面对观众):“刚才这位万人迷小姐的一番拒人于千里之外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变相侮辱,各位经营者,何必封杀打假英雄王海呢?你们应当把王海的行为当成对你们的一种鞭策才是。”

游海:“时空飞船,到一千年以后的人类社会,出发!”

[插入飞碟飞行的声音,同时游海在舞台上轻步快速小跑一个较小的圆圈,然后回原位。]

[插入林俊杰《编号89757》,机器人法官在音乐中拿着一个掌上电脑上,走林俊杰或迈克〃杰克逊的机械舞步。]

机器人法官(面向观众):“各位观众,我是未来的机器人法官,编号89757,一千年以后的世界是一个机器人主宰正义的世界。”

游海(走到机器人法官面前):“我想向你起诉!”

机器人法官:“请通过掌上电脑用语音与我对话。”

[机器人法官机械地伸出手,游海接过掌上电脑,敲了两下。]

[插入电脑启动的声音。]

游海(对着掌上电脑):“我要控告杨二嫂。”

机器人法官(机械地摇头):“时空不对!超过诉讼时效!”

游海(拼命、快速地对掌上电脑说):“我要控告杨二嫂,我要控告万人迷,我要控告机器人法官,你们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冷漠、傲慢与偏见。”

[插入电脑系统出问题或荡机的声音。]

机器人法官(机械地喘气):“Warning!Warning!输入过快!输入过快!” 游海(继续拼命、快速地对掌上电脑说):“你这个机器人法官质量太差,存在瑕疵,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机器人法官(机械地喘得更厉害):“System crash!Power is off!Game over!”

[插入电脑关机的声音。]

游海(拼命地敲着掌上电脑的键盘):“完了!还没玩够呢!”

[机器人法官浑身僵化,像一个雕塑一样站在舞台上。]

游海(指着机器人法官,面对观众):“可见,所谓机器人统治司法正义纯属无稽之谈,法律诉讼是一个灵活推理的过程,绝不是机器人可以玩的机械游戏。时空飞船,回到现代社会,出发!”

[灯光一暗,插入飞碟飞行的声音,机器人法官下,同时游海在舞台上轻步快速小跑一个较小的圆圈,然后回原位。]

游海:“各位观众,通过时空飞船之旅,我们清楚的看到,人类的法律意识不容乐观。但是,种种迹象表明,人类的法律意识在不断进步。”

[插入董文华的《春天的故事》。]

游海:“总之,一句话,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一个伟大的民族的崛起必须有一流的法律制度,各位法律界的同仁,让我们共同努力!”

[游海谢幕,游海下。]

第7篇:经济法试卷

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注意:只交答案

1、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丙、丁分别以现金15万元和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董事长。5月1日,甲擅自将私人轿车卖给公司。7月1日由于打算出国,在征得丙的同意下,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至12月31日,该公司欠李嘉丽250万元,当时公司自有资产240万元。经查,公司四位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

请分析以下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甲买卖私人轿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股东可以提起何种诉讼?

(3)丁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嘉丽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

1、(1)能成立。股东人数、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资本比例等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交易必须征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否则无效。股东间接诉讼。

(3)无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份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丁转让股权是在只有甲的同意下进行的,未取得乙和丙的同意。

(4)240万元由公司资产清尝,其余10万元可以要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人清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2、2010年9月,甲、乙、丙、丁(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如下:

甲以劳务出资、而乙、丁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

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丁发现甲、乙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2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

该年12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张三就12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10月,戊向星星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星星公司。

(1)丁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

(3)对债权人张三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和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太阳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太阳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乙的职权限制,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5)戊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1)丁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具备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2)①、普通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只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对。②劳务出资需要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实物出资也需要评估作价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认定有效。《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戊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某厂2008年10月该厂厂长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查明:(1)该厂系在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2)该厂的一债权人甲因追索200万工程款而在一个月前向法院起诉,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厂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的一笔300万贷款充当保证人,现乙公司贷款尚未偿还这笔贷款。(4)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1000万元。(5)该厂的破产财产额为770万元,破产费用40万元;欠缴税款220万元、职工工资180万元、普通债权500万元。请分析以下问题:

(1)该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厂若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3)该厂与债权人甲之间尚未审结的欠款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为什么?

(5)普通债权人甲能分配的财产是多少?

3、(1)合法(已经资不抵债,正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2)工商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企业破产资产清算时进行处理(或中止诉讼,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4)不可以,因为还没有迹象表明乙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老师觉得网上的这个答案有误,也由于老师看错题目,在你们的作业本上做了不正当的解释,应该改为“p99

(10)”请看书)

(5)主要是先扣除破产费用40万元;欠缴税款220万元、职工工资180万元,剩下的部分各债权人平分(网上解释不恰当,不是平分,应是按照比例清偿)

注意:做完第1-3题空几行再做第4-6题(共计3次作业)

4、某品牌火腿肠很受消费者欢迎。2011年,该品牌火腿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也有人反映在该品牌火腿肠中发现了铁丝苍蝇等异物,还有人发现现有该品牌火腿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该品牌火腿肠的生产者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如消费者食用后中毒,哪些主体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责任主体除了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4)

4、(1)违反了《刑法》第14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承担主体应为销售者以及生产者。因为在此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所负的责任是一种产品责任,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故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一定要有合同关系。所以,与消费者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与消费者没有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都对受害的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

(3)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大诗人,即买方或者卖方,古国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这个是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5、某公司决定自2010年8月1日到9月1日举办“100万元让利大抽奖”的有奖促销活动:一等奖20名,每奖最高奖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二等奖40名,每奖奖额为5000元人民币;参与奖为人民币1000元。至8月20日,全部奖券均被抽走,活动提前结束。据悉公司通过此活动获利近100万元,消费者意见纷纷,有关部门核查发现,仅有2个一等奖、5个二等奖、20个参与奖被消费者抽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请问,公司哪些做法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5、(1)①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第三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某公司在本案中利用广告对其有奖销售活动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又构成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某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

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某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应为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为宜。

6、甲公司是一家生产运动鞋的企业,其产品在广东省十分畅销,在广东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

2009年1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鞋子正在逐步打入广东省。由于乙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造成甲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连续下降,甲公司随即召开董事会商讨对策。

2010年1月,在甲公司的董事会上,通过了两项决议:

(1)与广东省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销售商今后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

(2)在近6个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待重新占领市场后,再恢复原价。根据上述资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说明理由。

(3)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甲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甲公司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1)甲公司的产品在A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甲公司的产品在A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根据规定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称独家交易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 6 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3)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甲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不合法。根据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本题中甲公司没有上述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并且在A省具有家用电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注意:做完第4-6题空几行再做第7-8题(共计3次作业)

7、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公章的空白合同纸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标明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到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负责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清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请问:

(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

(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吗?

(4)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为:“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未予答复,这是默认吗?

(5)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1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响应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法有据?

(6)假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收这部分设备货款?

7、(1)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2)收到定金后;

(3)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4)是;

(5)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网上答案老师觉得不合适。有权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向合同的权利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由合同的义务人向合同的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车辆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不是法定免责的事由)

(6)无权;(网上答案老师觉得不合适。有权,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产品担保义务,另外,未超过2年的产品诉讼时效期间)

8、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8、(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分)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2分)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分)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臵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臵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臵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臵权。(2分)

经济法教学计划

经济法教案模板

经济法教学课件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经济法学习心得感想五篇

本文标题: 经济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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