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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规范经营服务讲话稿

作者:我爱我的家 | 发布时间:2020-08-30 07:02: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坚持行业服务规范创建文明交通行业

坚持行业服务规范创建文明交通行业

--玉州区交通局创建文明城区工作简介

2009年度,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指导,坚持以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宗旨,团结和激励全体干部职工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努力开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新格局,实现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加强监管效能建设制度建设,从规范机关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入手,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奖罚分明的机关管理“五项制度”长效机制。

我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首问责任制》,强调干部职工要热情接待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将首问责任制贯彻落实到实处、细处;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制定《限时办结制度》,编制《玉州区交通局办事指南》,选派人员进驻玉州区政务中心;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细化《绩效评估工作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制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另外,为规范内部管理,树立“窗口”服务部门良好形象,坚持严格执行《玉州区交通局内部管理规范化管理制度》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以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建立完善的科

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健全科学民主集中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实行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

(一)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及路政管理方面的法规,严格执行《玉州区交通局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特别是路政大队加强了执法监督和业内管理工作,确保了依法履行职责,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发生。

(二)高效行政。我局坚持以制度管人,从根本上转变了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极大提高了机关行政办事效率,树立起良好的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形象。

(三)廉洁行政。我局着眼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和反腐倡廉意识。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全区交通系统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业”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营造出讲文明、懂礼仪、遵公德、守法纪的良好行业风气,提高了交通行业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树立起良好的良好的交通行业新形象,为玉州和谐、发展的交通事业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文明交通日常行为礼仪教育实践活动,规范交通行业员工日常服务礼仪行为;开展文明

交通执法行为教育实践活动,规范交通行业部门日常管理行为;开展文明交通公务礼仪教育实践活动,规范交通行业干部职工公务礼仪行为;开展文明公共场所礼仪教育实践活动,规范交通行业员工公共场所行为。

我局以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通过严格的制度化管理,注重以人为本开展“文明交通行业”实践活动,极大地调动了领导班子、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最终取得了工作业绩的实质性飞跃性飞跃。2009年度,我局获第十二批自治区文明单位、玉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后盾单位”、玉州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科学发展示范单位”等荣誉。

玉州区交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第2篇:出租车行业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倡议书

出租车行业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倡议书

全体出租汽车从业人员:

你们好!

出租汽车是城市的名片,流动的风景,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是一个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与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尺。同样,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形象也影响行业自身的发展。在此,我局向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发扬主任翁精神。乘坐出租车的多是外来的学生以及客商,他们对从化的第一印象和评价可能就来自于大家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集体荣誉感,增强责任意识,发扬主人翁精神,为创建生态宜居幸福的从化出力争光。

二、规范经营行为。大家要爱岗敬业、优质服务、诚信经营,在经营中做到按表收费、不拒载、不拼客、不故意绕道;持证上岗,亮证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力塑造文明出租、和谐出租的行业新形象。

三、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规范服务、热情周到、礼貌待客、仪表整洁、用语文明,做到上车有“迎”声,下车有“送”声,努力打造我市出租车行业文明优质服务品牌。

四、保持车容车貌良好。车内整洁卫生,无污迹,内饰完好,座套干净;车身无脱漆、变形现象。

五、安全行车,文明驾驶。杜绝违章驾驶现象,不超速、不违章掉头、不违章超车、不违章变道,斑马线主动避让行人,开车不接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零食。

六、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发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的精神,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树立良好品格,弘扬正确的价值观。

全体出租汽车车主、驾驶员朋友们,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努力把出租车行业真正打造成为体现我市文明程度的靓丽“窗口”,为我市建设广州北部城市副中心作出应有的贡献!

从化市交通局

2013年10月21日

第3篇:张家港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张家港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草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管理水平,树立“友善待乘客,公交为民众”的行业新风,有效地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和谐发展,规范公交司乘人员的行为,创建文明公交行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张家港市所有从事公交服务的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

第三条

张家港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的行政主管部门,张家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服务准则

第四条

驾驶员服务准则:

(一)要文明礼貌,不要粗言恶语;

(二)要平稳驾驶,不要急起急刹;

(三)要精神集中,不要接打手机;

(四)要各行其道,不要压线抢道;

(五)要有站必停,不要中途越站;

(六)要靠边停站,不要乱停乱靠;

(七)要有序进站,不要抢道停车;

(八)要依次出站、不要争先恐后;

(九)要礼让行车,不要斗气追逐;

(十)要遵章驾驶,不要乱闯红灯。 第五条 乘务员服务准则:

(一)要微笑服务,不要态度生硬;

(二)要耐心问答,不要臵若罔闻;

(三)要热诚待客,不要以貌取人;

(四)要主动帮扶,不要视而不见;

(五)要车容整洁,不要灰尘污垢。 第六条

站务员服务准则:

(一)要微笑服务,不要态度生硬;

(二)要耐心问答,不要臵若罔闻;

(三)要热诚待客,不要以貌取人;

(四)要积极助人,不要相互推诿;

(五)要站容整洁,不要尘土垃圾。

第三章 驾驶员、乘务员基本服务规范 第七条

出车前的规范:

(一)驾驶员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应当认真检查油压、气压、发动机等是否正常,加足水箱水、电池水。检查车容车貌、线路电子显示器、灭火器、逃生锤、报站器、投币机、读卡机等是否齐全、有效。检查上一班已报修的故障项目是否完全修复,发现影响营运的因素以及投币机故障等要及时排除和修复。具体标准如下:

1、车门设备完好,保持车门正常开关;

2、顶窗开关灵活,闭合后不漏水;

3、灭火器材、车厢灯光等装臵齐全有效,配臵得当;

4、线路电子显示器、光源完好有效;

5、座位、靠背齐全完整、牢固;

6、扶手杆不缺损、不松动;

7、报站器设备完好、音质清晰;

8、“投诉电话”、“老、幼、病、残、孕”爱心专座、“票价表”、“儿童购票尺”等各种标贴或喷字,张贴规范,字体清晰;

9、发动车辆,看仪表是否正常,听发动机有无异响,怠速运转至少3-5分钟,气制动车辆必须等气压高于6公斤,双气压表同时高于6公斤确保车况良好方可起步。若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及时报修,严禁带病行驶。

(二)乘务员出车前打扫车辆卫生,确保车辆整洁,做到每班一小扫,收班一大扫。具体标准如下:

1、车头灯、尾灯、方向灯的面罩等设施完好;

2、车身漆膜无剥落或暴露底色,车身外蒙皮无缺损,车身外表无污垢;

3、驾驶室无油污、垃圾、表板平台无杂物、尘土,前档风玻璃明亮;

4、车厢内壁无污痕;

5、车窗玻璃无缺损、无水渍、无污痕,座椅无尘土、积水及油污,地板、踏板无积土、垃圾,车门无污痕。

6、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7、车身广告内容规范,无破损、老旧现象,确保车身整洁、体现良好城市形象。

(三)驾乘人员按规定着装,做到整洁大方,符合要求,做到持证上岗,佩戴规范。领取票据,开启报站器和读卡机。无人售票车要备足专用票据,确保乘客正常取用。

第八条 行车途中的规范:

(一)按规定的线路正点运行,正点关门发车,途经沿线各站均要停车上、下乘客;

(二)不得违反调度指令,不得擅自改行短线或绕道行驶;

(三)行驶途中不得故意拖时、抢时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得越站甩客;

(四)车辆逢站停靠时应当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上、下客范围内停靠,车辆停车横向距离与站台保持50厘米内,纵向停车按照靠前的原则依次停靠,车头必须与港湾式停靠区前沿对齐。无港湾式停靠区候车亭的,前门应与站牌对齐,后车跟前车依次停靠。如遇雨天等特殊情况驾驶员也可避开路面积水和障碍,方便乘客上、下车;

(五)如站台前已有车辆停靠上下客,后车应在前车离站后再次按标准停车上下客,并不得超越前车及滞留候客。

(六)车辆到站必须提前减速,并开启右转向灯,缓慢平稳停车。到站停车前,使用报站器进站按钮,提醒旅客及车外人员,车辆即将进站,请旅客做好下车准备。车辆停稳后打开前后门,监督旅客前门上、后门下。旅客上车时,主动宣传和回答乘客所到达目的地票价的询问,督促乘客主动按价投币,驾驶员不得代乘客投币、找零、接触投币箱上的钱币。待旅客全部上车后,观察车内监视器,做到关门不夹人,关好车门起步。使用报站器出站、服务按钮,提醒旅客注意途中安全,提示前门站点的乘客向后门靠拢。遇有乘客跑来乘车,在车辆没有移动时,应停稳车辆,主动让其乘车;

(七)驾驶员在车辆停稳3 秒后才打开车门上、下客,在确认没有乘客上、下车时才关闭车门,车门完全关闭3 秒后才能启动车辆,车辆要低档起步,平稳出站,确保乘客安全。车辆离站前打左转向灯,傍晚早开大灯。夜间行车起步前、过路口、超越车辆和行人时必须多次变光提醒。运行中,不要急起急刹,致使尾气排放黑烟,污染城市环境;

(八)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不开“英雄车”、“斗气车”,不野蛮驾驶。驾驶员驾驶途中不准接打手机,不得收发信息或使用耳机;

(九)驾驶途中,不准擅自停驶吃食物、购物和办私事等,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如遇暴风雨、雪、雾等特殊恶劣天气,驾驶员应当降低车速,适当加大与前车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开启灯光,注意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动向,做到先慢、先让、先停,必要时靠边停车,打开示宽灯注意来往车辆,不要冒险行驶。乘务员要稳定车内乘客情绪,做好服务工作,要求乘客不要慌张,不要拥挤,做好恶劣天气下安全行驶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回场后的规范:

(一)当班驾驶员按指定地点停放好车辆,进行回场检验;

(二)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验车辆技术状况,更换投币机钱箱内胆,当班驾驶员必须在旁监督至钱箱内胆卸装完毕,办好钱箱等有关交收手续;

(三)认真完成车辆例保项目,发现故障或影响次日营运的问题,应当及时报修;

(四)关闭车厢电源,关好门、窗,与停车场保管人员办完交接手续。

第十条 在公交场站等候乘客时的规范:

(一)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上客点,打开前门等候;

(二)乘务员要严格执行票价制度,认真查验乘客各类有效乘车证件(盲人证、老人卡、残疾军人证、月票等),监督乘客按规定票价投币或使用读卡机,防止乘客发生不投币,少投币现象;

(三)车辆开出前,驾驶员应当按动报站器,向乘客宣传本车的行驶方向、主要途经站名等;

(四)驾驶员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五)做到前车开出,后车立即开门等候。

第十一条 驾乘人员应当坚持“主动、热情、耐心、有礼”的八字服务方针,以普通话为服务标准语言,要求做到语言规范、吐字清楚。遇乘客询问时,应及时向乘客作出礼貌的解答。不能讽刺、挖苦、不理睬乘客或与乘客发生矛盾。应当熟悉本线路各站站名及途经主要工厂、医院、机关、学校、商用大厦、酒店、商店、游览娱乐场所、街道名称等,为乘客做好导乘服务。遇到“老、幼、病、残、孕、抱婴者”上车时,要主动为其安排座位或动员其他乘客让座。遇报站器失效时,应当在停站时用普通话向乘客报出站名。积极疏导乘客安全、有序上下车,减少站和站点停靠时间,发现乘客遗失物品要主动及时上交公司。要及时主动劝导乘客在行车中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不要在车厢内吸烟、编织织物等,以免影响安全和他人健康。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备足票据,主动售票,做到不漏票,售票准,找钱准。不间隔撕票,按票号顺序撕票。及时销毁乘客丢弃的车票。第十二条 车辆营运途中因故障不能继续营运时,驾驶员应当向乘客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安排车上乘客转乘本线后续车辆。后续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积极协助转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载乘客,乘客亦毋需再投币。回场检修途中应在车头右上方显眼处公示故障车标志。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肇事时,应积极抢救伤员,保留现场,寻找现场证人,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轻微事故应服从交警的道路事故快速处理)。

第十四条

营运期间严禁擅自关闭读卡机或借口读卡机失灵阻止乘客使用,读卡机故障时应当盖上“本机故障”机套,并向乘客耐心说明。乘客刷卡时,驾驶员要注意聆听收费机的响声,确认乘客使用电子交费卡有效。若乘客所使用的乘车卡经读卡机验证无效,驾驶员应当劝导乘客投币乘车,并做好解释工作,严禁驱赶乘客下车。

第十五条 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由驾驶员按照乘务员

服务规范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 站务员基本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站务员应按规定做好车辆进出站等工作记录,保证电话随时畅通、及时处理和报告重大事件,提供投诉举报、遗物报失受理、小件寄存、旅客引导等服务,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做到微笑服务,有问必答。第十七条 站务员应按规定做好公交场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安排进站车辆按规定停靠,主动引导旅客乘车和等车,确保不发生场地事故。

第十八条 站务员应按规定做好公交场站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盥洗室、候车室、售票厅干净无垃圾纸屑,座椅无污尘,窗户明亮,顶棚无蛛网,场地无垃圾。

第五章 公交企业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车辆载客数组织营运。公交企业确需调整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的,应当提前十日向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调整线路、站点的,公交企业还必须事先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统一设臵、撤换公共汽车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番号、首末班时间、高峰平峰段行车间隔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公交企业应当在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换乘指南、公交线路图以及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进行检查、保养和消毒,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标准;

(二)车容整洁,服务设施良好;

(三)按照规定标明线路番号、经营者名称、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臵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设臵老、幼、病、残、孕妇专座;

(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臵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实行电子售票方式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臵电子读卡机;

(七)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空调车应当在车厢内显著位臵设臵温度计,当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当在无人售票车公交线路两端以及途中重要站点设臵兑零服务。

第六章 思想教育和责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交企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交通法规、行车意识、驾驶技术方面的业务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应积极组织各种创优评优活动,挖掘从业人员感人事迹,树立服务先进典型,从而带动整个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交企业对行车作风和服务质量差、事故苗头多、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采取重点教育、停止上岗、脱产培训、组织帮教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交企业如发生重大服务质量责任事故时,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张家港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商场服务行业规范

商场服务行业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百货商场经营活动中的服务质量,涵盖了百货商场服务质量体系运作要素,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环境、商品要求及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百货商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它零售业态如大超市、大卖场等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顾客

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

3.2

服务

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与顾客接触的活动和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3.3

质量

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4

零售

通过店铺或非店铺方式,以相对较小的数量,将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并提供售后服务的活动。

3.5

零售服务

零售企业为顾客提供的、与其基本商品相连的、旨在增加顾客购物价值并从中获益的一系列无形的活动。

3.6

百货商场

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商品多样化选择的需要。

服务人员

4.1

基本要求

4.1.1

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和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宜高中及以上。

4.1.2

具备相应岗位的上岗培训合格证明或符合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证书。

4.1.3

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健康状况证明。

4.1.4

遵守岗位纪律、商业职业道德规范。

4.2

技能要求

4.2.1

掌握商品知识,具备本岗位的熟练业务技能。

4.2.2

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服务工具、设备和设施。

4.3

人员培训

商场应对员工实施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并建立相应档案。培训内容可包括:礼仪规范、业务知识、职业技能、服务质量、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

服务内容

5.1

服务用语

5.1.1

营业员应当规范用语、礼貌用语,使用普通话接待顾客。

5.1.2

商场应配备能运用英语和手语接待顾客的营业员。

5.2

服务项目

5.2.1

商场的服务台应公布服务项目,常规的服务项目宜有:导购咨询、邮购、函购、网购、预订服务、缺货登记、小修小配、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等。

5.2.2

有偿服务项目应公布相关价目,方便顾客了解和监督。

5.2.3

商场应在服务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5.3

销售服务

5.3.1

商场应诚信经营,买卖公平、童叟无欺、方便残障等特殊顾客。

5.3.2

顾客进入服务区域,营业员应面对顾客适时招呼。

5.3.3

营业员应据实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品种、价格、性能、特点、使用方法、保养常识、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素。

5.3.4

营业员应耐心辅助顾客比较、挑选商品,验看商品的外观质量,核对商品配件和附件。对需要调试的商品,营业员应详细讲解使用方法,耐心调试。按规定需要送货上门的商品,商场应做好预约登记,按时上门,并做好后续服务。

5.3.5

营业员应根据商品特点和顾客的要求,对商品进行包装、包扎,方便顾客携带,包装物应符合国家环保的要求。

5.3.6

营业员应了解本地的特色产品,做好特色服务。

5.3.7

集中收银的营业场所,营业员应指引顾客到收银台付款。

5.3.8

收银员应熟练掌握各类银行卡、支票及其他支付形式的结算方法。

5.3.9

收银员收款应做到唱收、唱找,当面确认,收找钱款应做到逐笔清。

5.3.10

商场应如实、正确、规范地开具发票内容,发票交付顾客时,应请顾客核对,确认准确无误。

5.4

投诉受理

5.4.1

商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受理服务质量及商品质量的投诉。

5.4.2

顾客对商品质量进行投诉,商场应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商品质量和服务有特别承诺的,应按承诺内容兑现。

5.4.3

商场应指定专职部门或人员接待、受理顾客投诉,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5.4.4

商场接待人员对顾客的投诉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第三方检测,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主动及时答复顾客。

5.4.5

商场对投诉处理情况应进行必要的跟踪回访,了解投诉处理的落实情况及顾客意见的反馈信息。

服务环境

6.1

店招和广告

6.1.1

店招应整洁,汉字及拼音应书写准确清晰、拼音应拼读规范。中文店名的外国语译文应规范、正确。

6.1.2

广告内容应合法、健康、真实,视觉美观,传递信息清晰,具有时效性。广告、海报张贴应规范有序。

6.2

橱窗和商品陈列

6.2.1

橱窗应内容健康,布置新颖,创意独特。

6.2.2

橱窗应根据季节、节假日的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6.2.3

商品陈列应整洁、艺术,体现商品特点,方便顾客选购。

6.2.4

陈列的商品及使用的设备应安全、可靠。

6.3

公共标识和便利设施

6.3.1

商场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要求。

6.3.2

商场标识、图文信息设置,应规范清晰、符号统一、用色准确、位置醒目、指示明确。

6.3.3

商场应根据经营特点和自身条件,向顾客提供与经营项目相关的便利服务设施,如:总服务台、楼层导购台、试衣间、盥洗室、休憩场所等。

6.3.4

总服务台应设置在商场醒目位置。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的楼层还应设置楼层导购台或配备导购人员以方便引导顾客。

6.3.5

试衣间应提供镜子、椅子、挂钩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用品。

6.3.6

商场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收银台、盥洗室宜设置无障碍设施。

6.4

卫生和安全

6.4.1

商场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卫生要求应符合GB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规定。

6.4.2

营业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合理设置废物箱。

6.4.3

商场盥洗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6.4.4

商场按照

GB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要求,定期对地面、墙面、柜台、货架、公共卫生间、自动扶手带、门把手等部位进行消毒。

6.4.5

商场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规定。

6.4.6

商场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处置演练。

6.4.7

商场安全通道应有明显标志,保持畅通。

6.4.8

商场应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的轿厢内、自动扶梯有标明有效期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6.4.9

商场招牌、广告牌、空调外机等悬挂物的高度位置应合理,安装牢固。

6.4.10

商场事故易发部位,如:扶梯等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6.5

灯光照明和环保节能要求

6.5.1

营业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符合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要求。

6.5.2

商场应保持通风、排气设备运行良好,合理设定营业场所空调温度。

6.5.3

做好废水、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空气、灯光、噪音污染。

6.5.4

商场应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宜使用感应式自动扶梯。

商品要求

7.1

商品质量

7.1.1

商场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7.1.2

商场应根据要求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审查。

7.1.3

建立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商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

7.1.4

销售的商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和质量检测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文件。

7.1.5

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并有合法有效证、照。

7.1.6

具有知识产权专利号的商品,应验明相关专利证书。

7.1.7

进口商品应具备海关证明文件和商检证明文件。

7.1.8

加强商品经营过程的管理,对上柜商品、库存商品进行环节跟踪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7.2

商品标识

7.2.1

上柜商品标识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7.2.2

商场销售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7.2.3

商场销售的商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

7.2.4

商场销售限期使用的商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7.3

商品计量

7.3.1

商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计量生产器具许可证》的制造和修理企业进行制造和检修。

7.3.2

商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配置,登记造册,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7.3.3

商场在销售商品时,应计量准确;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规范使用。

7.4

商品价格

7.4.1

商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7.4.2

标价签用字规范、字迹清晰,实行一货一签,货签相符。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商场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管理、服务环境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员工培训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8.2

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

商场应建立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企业网站、顾客意见簿、来信来访、消费投诉、社会监督和媒体信息的反馈,考核商场的服务质量。

8.3

顾客满意度测评

商场应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通过自我或中介机构的测评,了解顾客对商场服务质量的评价,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5篇:文化服务行业经营范围

文化传播公司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图文设计制作,制作、设计各类广告。

公关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关活动组织策划,舞台设计、布置,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创

意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标牌制作,翻译服务,道具设计,商务咨询,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利用自有媒体发 布广告。

会展会务公司

经营范围: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婚庆服务,翻译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策划公司

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美术设计制作,市场调研,花卉租摆、摄影服务(除彩扩)、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劳务服务(除职业中介)、投资管理、财务咨询(除代理计帐)、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个人形象设计及策划、商标代理服务、室内外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机械维修、电脑维修、保洁服务、翻译服务。冲印服务,工艺礼品设计,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包装盒的设计制作,模型制作,服装设计,翻译服务,寄递服务,企业登记代理,商标代理,商标设计

第6篇: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洗染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染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洗染业质量标准》、《洗染业服务操作规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洗染业是指从事衣物清洗、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洗染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第四条

商务部门是洗染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对洗染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洗染责任鉴定委员会,进行洗染质量鉴定,协调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服务发生的重大纠纷等问题。第五条

本市洗染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洗染企业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一)根据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协助政府规范洗染市场。

(二)树立便民、为民、利民的经营服务宗旨,组织对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教育。在行业中倡导爱岗尽责、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职业准则。

(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对行业经营条件、技术水平、工艺、环保、节水、节能及从业人员挂牌服务的监督。

(五)规范经营服务,公开营业执照、专业资格证明、服务项目、价目表、质量标准、投诉电话等。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六条

开设洗衣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符合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列》等有关法规,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行政许可。

四、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洗衣项目竣工后,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的行政许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新建洗衣项目竣工后,须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干洗 店开业前须办理用水指标的核定,超定额指标用水交纳加价水费。第七条

开业的硬件条件、规定和人员素质要求:

一、洗衣店 应当符合SB/T10271—199

6、GB4287—9

2、GB8978—88的要求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

(3)干洗 需使用环保型干洗 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4)洗衣店 必须独立安装计量水表,按表计量收费。

(5)干洗 机必须使用循环水。

(二)干洗 店、干洗 机应当符合GB16204—1996 QB/T2326—1997(修订)的技术指标规定。

1、干洗 店开业,四氯乙烯干洗 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干洗 控制必须加装冷凝回收装置,提高溶剂回收率。滚桶内四氯乙烯最高浓度不得高于300PPM。

(2)必须具备干洗 机在运转时的安全密闭装置、油水分离器、上下水防止返水装置等。

(3)安装活性炭过滤排空系统,溶剂的挥发度不能超过25—27PPM。尾气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四氯乙烯残渣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危险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相关规定的要求。

(5)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主机上部的排风道排风量要达到每秒0.5m2,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最高容许浓度为200mg/m3。

2、石油溶剂干洗 机应符合防火安全标准。

3、不得使用含氟溶剂作为干洗 剂。

(三)水洗店必须符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GB4287—9

2、GB8978—88等的规定。

1、必须安装回用水处理装置,达到环保、节水、节能要求;

2、必须安装水处理装置,不得将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通过中水设备处理回用后的废水,应当按规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以便污水集中处理。

3、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干洗 店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新建、改建、扩建洗涤厂须经过卫生部门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用人单位(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经营者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费用由经营企业承担。

二、有固定的店堂或营业场所,店堂设有专用的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

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专业资格证书、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等。

四、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熟悉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2、从业人员需具有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八条

洗染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等要求,擅自开业经营;

(二)不明示服务项目、明码标价,随意要价;

(三)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有欺诈行为,以“水洗”冒充“干洗 ”.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原辅材料;

(五)干洗 溶剂尾气、生产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和废弃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标准;

(六)洗染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七)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接收送洗衣物时,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洗、染、烫、织衣物的具体要求,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作真实明确的答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第十条

经营者接收衣物时,应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一)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饰物是否齐全、衣物的破损情况、脏净程度等。

(二)应当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保管责任,并在服务单据上注明,经消费者认可。

(三)应当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标准允许范围)的洗涤(染)效果向消费者讲明,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接收衣物。

(四)确实不易洗染的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经过协商,确认洗涤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上注明后,可提供清洗。

第十一条

经营者对于价格超过2000元的高档服装,可实行保价精洗。既由消费者提出衣物的价格,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书面保价精洗(染)约定,由消费者缴纳不超过议定价格百分之五的保价精洗(染)费。在特殊情况下,保价精洗(染)费也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洗涤衣物时,应查验衣物上的洗涤标识,并按照衣物的质地、颜色深浅、脏净程度及污渍情况分类,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

<b>第十三条</b>

提供下列特殊服务的,应当视衣服的种类、质地、结构等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

(一)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

(二)熨烫衣物;

(三)衣物染色和皮革制品涂饰;

(四)织补衣物应基本按照纺织品和针织品不同织物的质地、组织结构和纹路、选择并确定正确的织补方法、织补工具和织补材料,织补后应作精心修整。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洗染质量的检验工作,严格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严防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

洗染业服务单据应实行一式三联制,经营者人员和消费者签字后约定生效。服务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衣物名称、品牌、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经过洗涤、消毒的棉织品必须符合的卫生标准:

(一)细菌总数:<200cfu/25cm2;

(二)大肠菌群:不得检出50cm2;

(三)致病菌:不得检出50cm2。

第十七条

衣物洗染应当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水洗洗涤(约定情况除外)应当达到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不串色、不搭色;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漂洗后的衣物干净、整洁、柔软、无异味。第十九条

不同质地的衣物经干洗(约定情况除外)应达到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无异味,不串色;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衣物保持原色、原型;衣物的纽扣、夹里及其他附件、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

第二十条

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清洗保养后(约定情况除外),应达到不变形、皮质柔软、色泽均匀、着色牢固、毛感松软、有弹性,洁净无异味。

第二十一条

经熨烫的服装平整、挺括、不变形、不漏熨、无死褶、无烫痕,线条明快、整洁美观,熨烫效果有持久性。

第二十二条

经染色的衣物应当确保质地不受损、保证染色牢度,不花不绺,颜色达到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要求。

皮革制品上色上浆喷刷均匀,色泽一致,牢度好,皮质无损,夹里不搭色,外观整洁。第二十三条

衣物织补的部位与原衣物的质地、颜色、经纬组织、密度和花纹变化应当一致;复杂花纹衣物的仿织、密度和纹路的变化应大致相同。织补后应表面平整,无残丝、无毛翘,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第五章

赔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价值超过2000元的服装可实行保价精洗,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价格,予以全额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0%(不足按一年计),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购买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赔付额应当为购买价格的95%;购买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赔付额应当为购买价格的90%。

不能出示购衣凭证的,可依据收件单上记录的品牌参考市场价,以折旧估价赔偿。未标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款。

第二十七条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或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套装全部损坏或丢失的,按套进行赔偿;具体方法按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第二十八条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附件或饰物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只作单项配置或赔偿;影响正常穿着的,按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第二十九条

按照衣物上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经营者应认真查验判明,对于洗染标识不准确的,应当提示消费者,并采取正确的洗涤方法。消费者仍坚持以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由于洗涤标识的误导,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经营者在正常洗染加工后出现褪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不能提供证明的,由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赔偿争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一)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测试,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新置洗衣设备必须持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洗衣用的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正在使用的洗衣设备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重新检验,不合格者一律停止使用。

(三)干洗 设备必须安装报警装置,如设备运转不正常,干洗 机可自动报警断电停机。第三十三条

使用石油作为干洗 溶剂的洗衣店,必须有严格的防易燃措施和规章制度。第三十四条

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知识和正规的安全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准操作设备。

第三十五条

每个洗衣店(公司)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

(一)须配备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二)须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务、工商、质监、环保、水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洗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涉及的洗染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服务业

管理规范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商务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6日印发

第7篇:服务行业员工礼仪规范

服务行业员工礼仪规范

一.仪容仪表的规范

(一)穿着制服的规范:

1. 在试穿制服时一定要做到合身得体。2. 保持制服清洁,笔挺、完好。3. 衣物有污渍,旱臭应及时换洗。4. 下班后把衣物挂于衣柜内以免压皱。5. 注意衣服领子、袖子、衣袋、角线无破损。

6. 按会所规定穿着制服:不可挽袖口、裤腿,衬衣领扣、袖扣要扣紧。

(二)员工穿着鞋袜的规范: 1. 皮鞋应经常上鞋油保持光亮。

2. 男员工着黑色的袜子,女员工着肉色袜子。3. 袜子应经常更换以免脚臭。

(三)佩戴饰物的规范:

1. 员工上班不能戴过多、抢眼、贵重的饰物。2. 项链应放在制服内不可外露 3. 不能佩戴耳环、手镯、手链、戒指。4. 前台服务员工作时不能戴框架眼镜。5. 佩戴手表以不抢眼为宜。6. 制服上不可佩戴胸花。

7. 佩带工牌时,工牌要佩带在左胸上方;工牌应带在一直线上,不能歪斜。

(四)员工头发修饰的规范: 1. 保持头发清洁。2. 梳理头发成优美的发型。3. 保养头发减少头皮屑飘落的现象。4. 男员工的头发不可过眉、过耳、过后衣领。

5. 女员工的头发不可过长,以免挡住视线影响工作。餐厅的女员工留短发,短发不可过肩,其它岗位的女员工应把头发扎起盘于头上。

(五)面部及表情保持清爽: 1. 要保持良好的表情,时刻面带微笑;精神饱满,不可带醉态、倦意上班;说话时不可太夸张,不可过分喜怒形于色;跟客人交谈时,保持适当的目光。2. 工作时面带微笑,即不呆板又不过分喜形于色。3. 男员工应每天刮胡子。

4. 女员工上岗前宜轻淡妆,不可浓妆艳抹,避免使用有味的化妆品。

(六)牙齿的清洁规范:

1. 养成每日刷牙、饭后漱口的习惯,保持牙齿的洁白。2. 工作前不可喝酒,吃有味的食物。

(七)双手的清洁规范: 1. 保持双手的干净。2. 应定时修剪指甲。3. 不可涂有色指甲油。4. 上厕所后应清洗双手。

(八)皮肤的清洁规范: 1. 经常洗澡,更换衣物。2. 保持皮肤清洁,避免旱臭。二.站立端坐行走的礼仪规范

(一)站立时的礼仪规范:

站立的姿势要端正,抬头挺胸手腹,男员工两脚分开与肩同宽。女员工两脚并拢,不得叉腿依靠墙壁。没有与宾客交谈时,男女员工手交叉于身后,右手掌搭在左手背上,虎口靠拢,指尖微拢,两手臂自然下垂。与宾客交谈时可自然垂手恭立。在服务台值班,手可平放服务台,员工与宾客相距离以不近于一人身位,不远于三人身位为准。

(二)行走规范

行走要抬头挺胸,肩平、两手臂前后摆动,两脚掌平伸向前,步幅与身高相符,步速适中,男员工行走足迹可在一线两侧,女员工尽可能脚掌踩于一直线上,行走时要有精神,不摇摆,不拖沓,不跑不跳,不走道正中。

(三)引路的规范

引路时,员工应走在宾客的前侧,并配以手势指引方向,步速适中,同时留意客人与自身的距离,手心朝向内侧,引客时要经常注意与客人保持一定距离,不可只顾自己往前走。

(四)托盘的规范

1. 理盘:将要用的托盘先洗净擦干,在托盘内垫上洗净的花垫或专用的盘布铺正拉平整理铺垫后的托盘既整洁美观,同时又可以避免托盘内物品滑动。

2. 装盘:根据物品的形状、重量、体积和使用的先后顺序合理装盘,一般是重物,高物在里面,先用的物品在上,在前,后用的物品在后、在下。

3. 托送:左手臂自然弯曲成90度角,掌心向上,五指分开,用手指和掌托住盘底平托于胸前,行走时头正肩平,注视前方,脚步轻捷适中,托盘时手腕要轻松灵活,使托盘在胸前随着走路的节奏自然摆动,留意盘中的酒水、汤汁不要外溢,但托盘摆动的幅度不可过大,否则既不美观,也不礼貌。

(五)端坐时的礼仪规范:

1. 坐势平稳,不要趴在桌上或斜靠在沙发上。

2. 双脚并拢,双手的手掌叠放在膝间,或双膝平行、双手平放在两大腿上。双膝不可向外叉开,两腿也不可直伸向前方或把脚缩在座位下面,双手不要不停地做小动作。

三.社交中的礼仪规范:

(一)引路规范:

1. 拇指弯曲,紧贴食指,将四指并拢伸直,千万不能用一个手指来引方向。2. 手臂伸直,指尖朝指的方向。

(二)握手的规范:

1. 握手均为右手,同时稍欠身,不得戴手套或帽子,握手时要注视对方眼睛,并同时问候对方。

2. 一般由女士先伸手,女士与男士握手只要伸出手掌,男士与女士握手也只需伸手轻触,而不要用力握住。

(三)递送名片的规范:

1.要用双手呈送或接受名片,送名片时,字的正方朝向对方; 2.接过名片的同时,应念出名片上对方的姓名和职务; 3.对方的名片要放入口袋或名片夹中收存,不可随意丢放。

(四)入室的规范

1. 进门之前要先敲门;

2. 如果门是关着,可每隔三秒钟敲两下; 3. 即使门敞开着,也要先敲门,在得到允许后入室。

(五)乘座电梯的规范

1. 站在电梯门旁等待电梯,向客人微笑、目光接触; 2. 电梯门开时,用靠近梯门的手压梯门,不使梯门关闭。

3. 另一边手拇指弯曲紧贴于食指,其余四指并拢伸直引导客人,(女宾先出入电梯)时刻显示我们对客人的热情服务;

4. 进入电梯后,如要比客人先离开电梯,应对客人说声“对不起”或“再见”。

(六)让路的规范

迎面遇见客人时:微笑、目光接触,问候客人。(如遇会所领导与客人同行,先问候客人,再问候会所领导。)

1.靠右行,同时右脚向右前方迈出半步。 2.身子向左转。3.右手放在腹前。

4.左手指客人进行方向,手势同“指引方向”。 5.三十度鞠躬。

(七)打招呼的规范

在会所里,工作人员常常要走在走廊、前厅、电梯内,如遇到住宿或来访的顾客,这时候,工作人员要鞠躬致意。另外,会所还规定,工作人员在走廊须靠侧行走,禁止在走廊正当中行走。客人从前面过来的时候,打招呼要掌握如下:

1. 在适当的距离(一般距离

二、三步),首先要微笑同时鞠躬20度—30度。 2. 使用标准的礼貌用语问候客人,最好能称呼客人的姓氏职务。3. 男服务员的弯曲度可比女服务员稍小,主要是要不失郑重。

4. 正在工作的客房服务员和正在走路的餐厅服务员可以继续工作并打招呼。但是,根据常识判断出是特别尊贵的客人时,就要停止工作或停下步来问候,以示尊重。

(八)助臂的规范:

1. 经过危险的地区或黑暗地区,上下台阶、楼梯时,男士应对老者或妇女予发助臂。2. 下车时,男士应先下车或领先并以手援助或牵引老者或妇女。3. 助臂只是轻轻付托肘部而已。

4. 正式场合之助臂为男士左手助妇女右臂。

(九)次序大小的规范: 1. 右为大、左为小。

2. 二人同行前,右为尊;三人并行,中为尊;三人前后行,前为尊。3. 进门上车,应该尊者先行。

4. 尊者由车右边上车,位低者等尊者先上车后,自己再由车后绕到左边上车,坐在尊者的左手。

5. 坐车中后一排中间的为大位,右旁次之,左边又次之,最前排最小。6. 室内以对门者为大位。

(十)女士优先的规范:

1. 有女士在场时应主动礼让和关照。2. 乘车辆、电梯,应让女士先行。3. 帮助女士开门,关门。4. 请女士先入座等等。

(十一)遵守时间的规范:

1. 要信守时间,不要轻易失约,失约是一种失礼的行为。

2. 参加活动时要按时到达,过早到达会是活动负责人因准备未毕而难堪;迟迟未到,则让活动负责人久等而费时。

3. 因特殊原因而迟到、早退或不能应邀赴约,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适当的方式表示歉意。

(十二)吸烟的规定:

1. 在会所除规定区域外,在营业场所员工不允许吸烟。2. 到办公室等地方不知道是否允许吸烟时,可以询问。3. 抽烟应先敬左右的人,如有女士在座应征得其同意。

(十三)拜访规范:

1. 应事先通知对方,征求同意。2. 女士不宜单独拜访男士,男士亦同。3. 非经主人示意,不可坐大位。

(十四)进餐的规范:

1. 坐姿端正,脚应踏在位下,不可随意伸出,扰及别人。2. 手部不可放在桌缘或手搭在椅上。3. 两侧如是女宾,应给与她们服侍。4. 餐巾展开放在膝上,不可挂在胸前。5. 喝汤或嚼食物时,不可发出声音。

6. 口中有骨头或残渣,应用手取下,不可由口吐出。7. 吃食物时不可一次塞得满口。8. 口中有食物,不宜谈话。9. 未吞下前,不宜再吃食物。10. 不可玩耍杯盘、餐具。

11. 应用食物就口,不可将口去就食物,但喝汤时注意不让汤汁滴下。12. 吃食物时,两肘不可伸得很开。

13. 拒绝或不喜欢吃的食物,不可打手势,应说:“够了。谢谢”。14. 餐具落在地上时,请侍者拾起更换。15. 自己用的餐具,不可用来取公盘食物。16. 不能喝酒时,应声明,不可将杯倒扣在桌上。四.会所切忌之行为

1.在岗位上或工作时咀嚼口香糖、进食、吸烟。

2.衣室以外的客用场所或岗位上梳理头发、修剪指甲、化妆。 3.工作时挖耳、扣鼻孔、抓痒。

4.随意吐痰、扔纸屑杂物,放置物品阻塞通道或破坏环境卫生。 5.当着客人的面打喷涕或咳嗽不用手巾掩口。6.站立时依靠它物不留心周围客人有否服务需求。7.在工作时间闲谈,怠慢客人。

8.走路时未靠侧行或几个并排通行挡住客人去路。 9.走路时手插口袋内,边走边哼小曲。10.在会所内奔跑、追逐、大闹,破坏会所安宁。

11.和客人交谈未使用敬语,讥笑客人的弱点,对客人评头论足。 12.在会所内高声呼喊客人。13.讲话粗声粗语或矫揉造作。

打招呼时忘记称呼客人姓氏,或直接呼客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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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交通行业规范经营服务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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