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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表态发言

作者:6574889 | 发布时间:2021-03-31 18:07: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价格监督检查程序

价格监督检查程序

(1)立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先立案并发出《价格检查通知书》。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分管局长审批,《价格检查通知书》应注明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及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2)调查取证。价格检查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显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中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概况;价格违法事实;与价格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的价格法规、规章、文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制作《检查登记表》(含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表格,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3)第一次集体审议。办案人员提交案卷材料交集体审理小组进行初审,审议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与价格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凿、完备;②价格违法金额的计算是否科学、正确;③价格违法事实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是否恰当;④案卷文书是否规范、齐全。集体审议程序为:①办案人员汇报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②审议人员对办案人员汇报的情况发表意见;③主持人在总结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次集体审议结论。

(4)陈述申辩、听证。办案人员根据第一次集体审议结论,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对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组织听证。

(5)第二次集体审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内容,对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第二次集体审议。第二次集体审议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程序同第一次集体审议。办案人员根据第二次集体审议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由检查人员负责督促执行,超过六十天未发生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检查所会同法制办送交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与备案。符合结案条件的案卷由检查分局整理、装订、归档保管;按照规定要求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由检查所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办案程序

(1)简易程序: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以下罚款,检查人员可以当场发出处罚决定书。

②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③当场处罚必须使用“价格检查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检查专用法律文书。

(2)一般程序:

①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人对有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增设听证程序。②案件承办人必须对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况和证据进行认真收集,取得全面证据材料,并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由被查单位(个人)签名,加盖公章。

③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请被询问人签名。

④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整个案件的查证事实,制作“价格检查登记表”,由被查单位(人)签名、盖章。

⑤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所有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案件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并写出书面调查终结报告。

第2篇: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颁布日期:20070327实施日期:20070501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价格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六)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七)不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优惠措施;

(八)依据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收费;

(九)不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一)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二)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将属于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咨询、培训、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

(十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十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标明价格;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违反明码标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以政府监督为主,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第十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预防、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前告知和事后回访制度。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法制和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定价行为;

(五)组织、指导下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资料,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不得隐匿、转移、销毁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检查或者查询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作虚假陈述。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有权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第十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开展与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关系密切的价格行为的监督。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前款所列组织以及消费者中聘请监督员,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披露价格违法行为,对价格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

记保存的财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暂停营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该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

(二)对承办的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

(五)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3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二00四年,我所在县物价局的正确领导和市物价检查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收费秩序,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就一年来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整顿价格收费秩序,应对价格波动,价格监督检查水平不断提高

二00四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体物价检查干部克服困难、排除干扰,以极大的热情开展工作。一年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x件;查处价格违法所得xx万元;实现经济制裁xx万元,其中上缴财政xx万元,退回用户xx万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使查处的价格违法所得、经济制裁以及上缴财政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0.06%、19.37%和23.77%。为历史最高水平,开创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局面。

1、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所克服时间紧、任务重、交通不便等困难,全力以赴地开展了这项工作,对县城以及各乡镇医疗机构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及中标药品核定价格等价格违法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x件,实现经济制裁xx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所分别于今年春秋两季,集中力量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x件,实现经济制裁xx万元。这次检查查处力度大,治理效果好,乱收费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基本实现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阶段性目标。

3、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精神和市局的统一部署,我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开展了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件,没收违法所得xx万元。

4、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所对全县各涉农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x件,没收违法所得xx万元。

5、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和“十一”等节假日期间,我所以春运票价、旅游门票价格、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为重点,开展了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查处了汽车站春运期间擅自提高客运代理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明码标价,整顿了市场价格秩序。

6、开展化肥、液化气价格检查,平抑价格波动。去年12月份以来,化肥价格大幅攀升,我所快速反应,对全县各化肥经营点的化肥价格进行了广泛调查和检查,确保了上级对化肥价格的干预措施的有效贯彻,并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了依据。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液化气价格问题,我所适时开展了检查,查处了两起液化气公司擅自提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为控制液化气价格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7、积极支持配合市所开展的各项联合检查工作。

第4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展望二00五年,我所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上级每年确定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认真完成各专项、重点检查任务,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检查队伍素质,培养过硬作风,提高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战斗力。

第5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

××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

××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应以转变工作方式为突破点,立足于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重点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价格监督组织的引线作用,切实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行为的整顿与治理。具体思路:

一、注重方式方法创新,继续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从树正的角度,以全面推进明码实价店评选为切入点,正确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培育消费者合理的消费理念。在开展评选活动方面,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在数量上应逐步增多,在范围上逐步扩大。在评选方式上,由初期的宣传、申请、验收、表彰逐步过度为申请、验收、发牌,凡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予以授牌。在管理方面,主要通过成立协会的方式,加强明码实价店价格行为的自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则作为其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具体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定期例会的组织以及建章立制等。

二是改进评选方法,继续开展“价格信得过”等形式多样的价格信用活动。在具体方式上应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通过社会评价机制来转变工作方式。在具体内容上应将社会的评价作为主要标准,同时要注重企业的影响力、经济效益等多层综合因素。

三是建立与推广企业联系制度,强化价格自律和内部监督。采取定期定向包干方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物价员制度,健全价格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档案,以增强经营者价格自我约束能力。

二、抓住社会热点问题,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一是开展房地产行业价格和收费以及物业收费专项检查。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之而来房产价格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欺诈、质价不符等行为,同时由于房地产业投资相对较大,一些部门借机乱收费的行为也不少。明年要以规范房地产价格为切入点,对涉及的收费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物业收费问题已成为当前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之一,这其中除了物业市场运作体制不健全的因素外,也存在物业管理企业只收费不服务或超标准收费等问题,今年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二是开展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系统收费大检查。随着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优化投资环境已成为政府关注的热点。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则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单位,各个部门不仅管辖的范围较大,而且涉及的收费项目相对较多。通过开展检查,对规范各个部门的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对邮电、电信资费开展检查。近年来邮电、电信行业体制管理变化很大,业务领域逐步拓宽,综合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但同时乱加价、乱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对邮政、电信资费的检查,对于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促进邮电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四是对涉农价费、教育和医疗服务收费继续开展常规性检查。近期农村市场价格时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特别是一些农资价格,涨幅较大,直接影响了农民利益。所以,××年在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应继续开展检查,重点是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为全面配合“一费制”的具体落实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继续开展教育、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整顿。

此外,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逐步探索与推广提醒告诫、案例公布、规劝警示、市场调查、定期免检、信誉评价、整改回访、协商调节等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三、完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全面构筑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工作平台。

主要从完善配套管理措施着手,进一步理顺镇价格监督站管理体制,从制度、体制、机制等多个方面,实行全市统一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统一的培训机制、考核机制、奖励机制、定期交流机制等等,同时对人员配置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通过政策扶持,进一步增强镇村价格监督人员的工作热情,为县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打造新的工作平台。

四、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试点为契机,全面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重点抓好责任制落实,同时配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重点完善机构设置、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价格行政执法回访和责任制度等。加大对案审工作的管理,采取集中培训、异地检查等方式,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注重调查研究,围绕新的发展观,研究和探讨在新形势

第6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及社会监督有关政策法规

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价格监督检查隶属本局领导,接受上级物价部门业务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辖区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并依据价格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处罚决定,具体职责是:

1、学习贯彻落实、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和法律、法规,促使价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价格秩序;

2、监督本县收费单位和经营者执行国家规定作价原则、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监督提价申报制度,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执行,监督明码标价的落实;

3、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二十四字方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价格查处案卷的收集,整理与保管;

5、价格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反馈;

6、负责实施价格举报制度,对每件价格举报详细登记,认真查处,及时回复;

7、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价格自律;

8、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

9、指导职工、群众等基层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0、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价格社会监督

价格社会监督是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价格管理的一项职能活动,它是价格监督的重要补充,组成全方位的监督的统一整体,也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享受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单位(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有权进行宣传国家的价格法规,揭露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公开报道典型案例,介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好的单位和先进经验,同时也对价格进行舆论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可以聘请:乡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以及纪检监察、工商管理新闻舆论等部门员为价格监察检查员,形成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检查网络。

三、价格社会监督的范围及职能

价格社会监督行政上隶属原机构,业务上属物价局领导。其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个体商户或农村集贸

市场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能有: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把国家的人价格法规、政策及时地宣传到农村;

2、在县物价部门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和农村的价格管理;

3、对市场的价格动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县物价局反馈信息,开展价格咨询,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农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发家致富提供第一信息;

4、对涉农价费行政、事业部门的价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批评、劝告,制止其违法行为,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对情节严重或不听从劝告的,应向物价局提出处理建议,并协助执行。

6、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意见和要求。

红 安 县 物 价 局

二O O三 年 十 月 十 日

第7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二四年,我所在县物价局的正确领导和市物价检查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收费秩序,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就一年来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整顿价格收费秩序,应对价格波动,价格监督检查水平不断提高

二四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体物价检查干部克服困难、排除干扰,以极大的热情开展工作。一年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件;查处价格违法所得万元实现经济制裁万元,其中上缴财政万元,退回用户万元。

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件,没收违法所得万元。、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和“十一”等节假日期间,我所以春运票价、旅游门票价格、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为重点,开展了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查处了汽车站春运期间擅自提高客运代理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明码标价,整顿了市场价格秩序。、开展化肥、液化气价格检查,平抑价格波动。去年月份以来,化肥价格大幅攀升,我所快速反应,对全县各化肥经营点的化肥价格进行了广泛调查和检查,确保了上级对化肥价格的干预措施的有效贯彻,并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了依据。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液化气价格问题,我所适时开展了检查,查处了两起液化气公司擅自提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为控制液化气价格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市所开展的各项联合检查工作。

二、注重价格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价格投诉举报网络日益健全、健全网络,服务农民。自去年月设立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以来,我所积极帮助和引导其充分发挥作用、开展工作,与之建立了经常性工作联系,经常组织乡镇价格监督员学习物价政策法规等业务知识,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之成为价格部门在农村的又一敏锐触角和得力帮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推进农业发展。、依法行政,取信于民。价格举报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窗口。一年来,我们本着“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举报属实的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如今年月有群众投诉某医疗单位多收药价,我所立即组织检查,起初,该单位对提高药品及医疗价格的行为矢口否认,并为检查设置障碍。经过连续数天的艰苦调查,检查人员将有关的价格违法情况全部摸清后,依法对其做出了责令退款元,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统计,一年来我县共按到群众投诉举报件,根据举报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件,实施经济制裁万元,其中上缴财政万元,退回用户万元。

三、加强检查综合工作,狠抓办案质量,价格检查基础建设更趋完善、积极宣传、扩大影响、树立物价部门新形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各界对物价工作的了解,同时结合“全国价格举报宣传日”开展三周年以及物价检查所成立二十周年纪念活动,我县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价格法宣传,通过有力的宣传,提高了群众的物价观念,树立了物价部门新形象。、夯实基础、健全制度、继续抓好案审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事迹

县级价格监督检查所岗位职责

检查表态发言

价格监督检查述职述廉报告

本文标题: 价格监督检查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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