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移支付自查报告(共16篇)
第1篇:食品药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青阳县2010-2011年度中央专项转移
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万元,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2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良反应监测**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安全监管0.9万元,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万元,队伍能力建设**万元)
二、分项目具体情况:
(一)不良反应监测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余额**元)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两年来,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2011年4月,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正式成立,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选定了工作场所,购买了空调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 二是履行职责,强化监测力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2010年至2011年,我局共接 1 到药品不良反应1014份。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合计 **元。三是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于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材料费、办公费支出**元;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两年来,我局举办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班三期,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资料费及场租费经费支出**元。
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的指导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我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年来,我局共接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186 例。(此项工作开展的费用涵盖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里)
(二)队伍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多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培训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共计**元。并组织到周边兄弟单位及外省参观考察学习,考察费支出**元;在纪念党的90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唱红歌纪念活动,统一购臵服装,服装费支出**元;另外创先争优、群众观点主题教育、五级书记大走访、党风廉政、文明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经费支出等合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和2011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班资料费、场租费、中餐费支出** 2 元。
(三)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保证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局及时制定了《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两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专项整治、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的市场安全,交通费、无线上网、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元。
(四)不良反应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了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利用中央补助经费购臵了不良反应监测专用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等,同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电子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业务培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元。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 (下拨**元,支出**,超出**元)
一是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药品批发和部份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各经营企业也都积极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 3 书》;二是狠抓落实、认真开展整治。这次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共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出动车辆40余台次,着重从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养护管理、票据管理、人员管理等五项内容开展检查,共立案调查5家企业、其中酉华大药房、杨田大药房、木镇百姓缘大药房三家企业已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共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及未认真按照GSP操作等内容。开展此项活动交通费、邮电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元。
(六)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2010年开展了安全饮食用药知识进社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分别到城区九华、双河、蓉城等六个社区和龙山花园、银杏花园、山水华城和中天花园等居民小区宣传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共发放安全饮食用药宣传画、《家庭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手册》4000余份。同时,在县电视台的主要时段滚动播出安全饮食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宣传字幕。去年9月1日,举行了“全国用药安全宣传月”青阳县启动仪式,全面启动了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相继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同时,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全国安全用药月”、“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公益广告,宣传 4 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活动期间,共制作宣传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次。宣传费、展板制作费、办公费、交通费经费支出合计**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一是在ADR监测方面,一些单位对上报ADR报告仍有顾虑,片面地把ADR等同于药品质量问题而不愿报,药品经营企业担心影响销售不想报,医护人员认为ADR在临床中很常见不需报,以致ADR漏报率较高。有的单位至今仍是零报告;二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农村医疗机构的多数药品都是从规定的招标企业集中购进,但也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从定点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外,还从其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存在供货企业资质档案未建立或建立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过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看病需求。
2、特殊性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没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管理制度,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一整套的药械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意识,没有落实管理制度。特别是村卫生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不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不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药品摆放不规范,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等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养护等记录不全或造假,存在过期失效药品等问题。二是药房设施设备不齐全。除了兼做防疫工作的村卫生室配有冷藏柜外,多数村卫生室没有配备冷藏设备,“五防”设施不全。个别村卫 5 生室药房环境卫生状况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药品该冷藏的不冷藏,该避光保存的不避光保存。部分村级卫生室的温湿度表损坏后未更换。
(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的辅助账,但是由于很多工作性质相似,导致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交叉现象。比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工作基本上是相结合在一起开展,所以经费使用方面不能分得很明确。
四、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ADR 监测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重视不够,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性不强,监测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只能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而卫生部门未将ADR监测列入目标考核,致使医疗机构的ADR监测难以推进;三是部分单位监测人员责任意识较差,缺乏收集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
6 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第2篇: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2012-2014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
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一、基本概况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人员组成、方法步骤以及自查项目数量、资金数额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经费总体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配套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效等。
二、项目执行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及执行过程中工作内容、计划调整情况;
(二)项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1、2012—2013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额,按每个项目分别列示预算批复内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2、2014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中医药项目的资金拨付执行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自查自评情况
(一)基本情况分析;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投入产出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项目的后续工作安排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需与自评报告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典型项目
按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人才培养、治未病预防保健、中医药标准化等项目分类,从省、市、县、乡四级项目承担单位中挑选2-3个典型材料。典型材料要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过程、项目实施前后状况、产出效益对比等,并配有反映项目标志性成果情况的照片资料。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总账/明细账复印
(三)中医药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定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3篇:中央转移支付审计应关注什么?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及地区之间相对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该项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从制度设计看,原分配格局不变,构建“分税制”的机制框架,回避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各级政府事权未理顺的情况下,造成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相匹配;从资金使用效果上分析,占比重过大的专项转移支付已逐步演变为一种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应急机制。这些情况的长期存在不仅背离了财政体制应遵循的分级管理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功能。
一、关注管理体制方面
中央转移支付管理体制不完善,改革措施不配套,关系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转移支付的政策功能,尤其是在我国五级政权结构下,如果中央财政统的过细、管的过死,必然造成决策的盲目性。
1、关注决策机制
现行中央转移支付的项目决策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即项目决策采用“一竿子插到底”的决策办法,大小专项均有中央部门决策,项目申报采取了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程序。首先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层层审核后,最终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这种决策机制,单从形式上看较为合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计划与实际脱节的现象。
审计发现,某市20xx年取得中央水土保持项目8个,涉及中央资金5731万元,因计划与实际脱节,有的项目迟迟不能开工,造成工期严重拖延;有的建成后达不到设计要求,长期闲置形成浪费。如某旗风沙治理移民工程,中央投资1086万元,群众投劳折资1012万元,计划迁入移民472户、迁入人口2200人,实际迁入193户,迁人口901人,入住比例仅为41%,难以实现改变局部草原生态环境的政策目标。
2、关注专款设置交叉重复
目前参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部委达近40家,在资金分配和项目设置方面,各部委之间,部委内部之间职能交叉,项目内容交叉问题较为突出。去年在对某区审计时发现,中央补助该区专款中,有43项目专款之间交叉重复,涉及资金88352亿元。由于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与资金分配政策不统一,信息不沟通,掌握分配资金分配权的各部门在项目选择与资金投向方面难以做到统一,降低了了资金使用效率。
3、关注资金零散分配
20xx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分配到某自治区9709个项目,金额逾74亿元,占专项资金总额的46%。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5886个,占总项目的60.62 %。中央资金1.5亿元,平均每个项目2.58万元;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项目的资金构成看,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重较小。当年中央累计补助该自治区基建资金159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8%。资金分配过于零散,不利于发挥中央转移支付的整体功能。这种现象的存在既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部门片面追求“放大”中央投资的政策效果的原因。
4、关注资金拨付滞后
资金拨付,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资金能否及时投入到项目建设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关系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最终效果。审计调查发现,由于财政、计划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大量结转,影响了资金使用效果。据审计核实,20xx年末,某市帐面结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106023万元,占该市当年转移支付资金的39.34%。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国家投资计划下发及转发滞后;二是财政部门指标文件下发及转发滞后;三是项目单位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资金到位后不具体开工条件;四是项目设计变更,造成资金闲置浪费。比较典型的是抗旱救灾资金滞后问题较为严重。某市20xx年4月份发生旱灾,10份下达资金计划,12月份资金到位,此时灾情早已解除。
二、关注政策方面
中央专项补助政策,是为解决某些特定的经济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审计调查发现,一些政策本身就存在脱离实际的缺陷。
1、关注中央资金投向非高新技术企业
审计调查发现,连续两年(20xx年、20xx年),中央资金直接投向7个非高新技术企业(多数为私有企业),资金高达4173万元。这种将中央资金无偿投向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做法,明显偏离了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客观上给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设置了政策障碍。
2、关注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项目的政策目标是,鼓励农民参加特定的工程
建设项目,以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解决贫困农民的收入问题。
第4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原则根据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分级,并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中“类级科目”分项测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地表状况、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一般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户籍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常住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地表起伏度系数。
地表起伏度系数,按照地表起伏度分类,并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其中地表起伏度根据海拔高度、海拔相对高差、地表坡度和地表面积指数合成。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住房保障标准支出
保障性住房支出分省测算。
某地住房保障标准支出=(该地保障住房任务量×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地方保障住房支出总额÷地方保障住房任务总量。
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棚户区改造支出总额÷地方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
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支出总额÷地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
(十四)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五)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六)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5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
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总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业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五)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6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异系数-人均支出差异系数)×4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6篇:新疆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方案
2011年自治区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加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我区实施结核病防治项目。根据国家《2011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目标的实现,降低结核病的感染、发病与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新涂阳患者发现:全区新涂阳患者发现率维持在70%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2.2011年发现、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约2.9万(详见附件1)。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覆盖全区14个地、州,94个县、市、区以及自治区司法劳教和监狱系统。
(二)项目内容 1.可疑患者检查费
对到指定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可疑患者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1次痰涂片检查。据估算,每检查7例可疑者,可发现1例涂阳肺结核患者。
2.肺结核病报病及治疗管理补助
对推荐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农村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医务人员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督导医生,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3.追踪疫情患者
利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由县(区)级聘用专业人员,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乡级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患者进行现场或者电话追踪。
4.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率 (1)乡(镇)卫生院查痰
全区建立的400个乡镇查痰点,对农村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提高发现率。根据数据统计,农村结核病可疑者数(即需查痰人数)约为所辖人口的100/10万,每个可疑者需进行1次痰涂片检查。定期对各查痰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结果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
(2)疫情报告
2005年全国启用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3)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
肺结核接触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员,动员已知的肺结核患者家庭成员尽早到结防机构就诊,是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手段之一。对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的1个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5.患者治疗及随访检查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和随访检查,主要包括治疗期间提供3次痰涂片随访检查,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光片检查,以确保病人的治疗效果。
6.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
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举办三下乡活动;制作自治区级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包括复制、翻译健康工具箱内材料);发放健康促进材料(包括材料的运输、分发费用等);对年度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
(2)强化督导
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按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自治区级每年对所辖地(市)增加1次督导;地(市)每年对所辖县(区)增加1次督导,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增加1次督导。
三、项目组织形式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地、州、市的工作计划;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和咨询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质量控制、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和印刷。项目实施前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开展培训,使用资金严格按照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以保证工作质量。
各地、州、市、县和自治区疾控中心根据项目工作领域制定详细的项目工作实施计划,按季度填写“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
季报表”(见附件3),并以地、州为单位,分别于当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5日之前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送自治区疾控中心结核病控制中心(报表内容包括地州汇总表和各县市的原始报表)。
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督导及报表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以地、州为单位,于当年11月10日之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报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要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区工作总结后,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二)资金安排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区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各类患者(初治涂阳、复治涂阳、重症涂阴、初治涂阴)的诊断、治疗药品费、病人随访检查、密切接触者调查、乡镇查痰点补助、患者管理费、报病补助、追踪疫情患者、网络专报、工作督导和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其中为司法劳教和监狱系统提供病人诊断、病人随访检查、密切接触者调查、患者管理及报病补助、工作督导和健康促进工作经费,由卫生厅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4。
对社区和乡镇村协助结防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结核病患者的追踪和治疗管理补助经费标准及经费来源,仍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新卫疾控发„2010‟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标采购
各县市结防机构用于可疑肺结核病患者诊断用X光片和参比实验室耗材,由各县市自行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品目、规格、数量报自治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区各类患者使用的抗结核病药品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四、项目执行时间
招标采购工作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其余工作在2011年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药品和试剂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全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项目考评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地项目经费使用、药物、试剂、设备等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各地要建立中央财政结核病防治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估体系,对经费投入与项目的效益产出进行综合评估,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也将适时对各地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附件:
1、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1年结核病防治工作量表
3、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4、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季报表
第7篇: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数据资料
2012-2015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数据
2012年
中央财政支出决算数为64126.31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数为40233.64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74%。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数为21429.51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3.26%。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8804.13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6.74%。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决算数为5247.94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7.91%。
2013年
中央财政支出决算数为68491.68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数为42973.18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74%。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数为24362.72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6.69%。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8610.46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3.31%。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决算数为5208.25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7.99%。
2014年
中央财政支出决算数为74161.11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数为46509.49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71%。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数为27568.3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9.27%。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8941.12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0.73%。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决算数为5611.8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9.63%。
2015年
中央财政支出预算数为81430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0764.71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34%。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9230.3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7.58%。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1534.34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2.42%。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预算数为5852.06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7.18%。
2012-2015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数据
中央财政支出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其中:
一般性转移支付
(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
专项转移支付
(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金额
(占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
2012
2013
2014
单位:亿元 2015(预算)
64126.31 68491.68 74161.11 81430 40233.64 42973.18 46509.49 50764.71
62.74% 62.71% 62.34%
53.26% 46.74% 5247.94 27.91% 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 62.74%
21429.51 24362.72 27568.37 29230.37
56.69% 59.27% 57.58% 43.31% 40.73% 42.42% 5208.25 5611.89 5852.06 27.99% 29.63% 27.18%
18804.13 18610.46 18941.12 21534.34
第8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017年)
单位:亿元 项 目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
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小口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固定数额补助
预算数
56512.00 35030.49 22308.83 12409.23 627.00 416.15 2238.90 192.90 1431.99 313.60 29.94 4649.12
决算数
57028.95 35145.59 22381.59 12409.00 627.00 416.15 2238.90 192.90 1426.26 313.60 29.94 4727.84
决算数为决算数为
预算数上年决算的% 数的%
100.9 100.3 100.3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99.6 100.0 100.0 101.7
108.0 110.0 108.3 112.2 110.0 102.1 109.5 103.2 106.1 92.7 100.0 101.1 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体制结算补助 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 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
(二)专项转移支付
其中: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补助资金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 特殊教育补助经费 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1832.90 770.00 1448.01 446.36 5666.17 2558.22 21481.51 41.25 149.00 355.50 39.70 19.85 177.30 4.10 390.07 340.75 12.74
1842.90 693.04 1410.41 446.28 5858.80 2512.57 21883.36 41.25 149.00 355.50 45.44 19.85 177.30 4.10 392.63 340.75 12.74
100.5 119.7 90.0 90.0 97.4 118.1 100.0 100.1 103.4 117.8 98.2 106.3 101.9 105.1 100.0 106.4 100.0 100.0 100.0 106.0 114.5 114.5 100.0 100.0 100.0 100.4 100.0 100.0 100.7 105.9 100.0 99.1 100.0
90.4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129.07 49.95 6.61 26.68 1326.63 438.78 409.33 90.00 397.71 12.75 129.21 587.25 90.96 74.61 23.72 141.13 54.00
129.07 49.95 6.61 32.56 1326.63 438.78 404.24 79.16 397.71 12.75 129.21 587.25 90.95 74.61 23.72 141.13 46.30
100.0 99.8 100.0 91.8 100.0 100.0 122.0 89.4 100.0 94.1 100.0 100.0 98.8 105.4 88.0 101.8 100.0 103.4 100.0 100.0 100.0 99.2 100.0 107.9 100.0 100.0 100.0 81.6 100.0 100.0 100.0 100.0 85.7
63.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水污染防治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目标价格补贴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120.00 120.00 340.66 166.50 112.00 300.00 60.00 410.65 73.00 1913.10 464.23 651.53 152.50 146.70 603.68 365.00 54.36
160.00 115.00 339.13 166.50 65.35 299.37 59.85 410.15 80.23 1912.08 464.23 651.53 76.80 158.67 588.26 365.00 54.36
133.3 143.0 95.8 87.8 99.6 98.4 100.0 90.0 58.3 71.9 99.8 100.4 99.8 99.8 99.9 94.6 109.9 111.4 99.9 96.9 100.0 111.0 100.0 110.5 50.4 47.2 108.2 117.0 97.4 109.2 100.0 95.3 100.0
90.6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 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服务业发展资金 外经贸发展资金 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
218.60 60.11 36.40 158.80 2209.95 300.00 78.99 12.55 57.00 14.00 71.67 42.00 4.40 100.86 105.96 20.61 56.00
226.29 60.11 36.40 158.80 2781.95 300.00 77.74 11.26 51.61 10.65 71.22 33.97 0.02 78.47 101.04 20.61 74.23
103.5 94.1 100.0 100.1 100.0 100.0 100.0 151.3 125.9 137.0 100.0 100.3 98.4 176.3 89.7 47.3 90.5 97.7 76.1 84.5 99.4 83.5 80.9 68.3 0.5 0.0 77.8 81.9 95.4 71.9 100.0 90.0 132.6
10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 粮食风险基金
统借统还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基建支出 其他支出
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增值税返还 消费税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地方上解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35.00 131.50 266.45 1318.00 5.00 179.81 15.37 4076.00
9138.00 7036.43 1010.92 910.19 1531.10-1350.64
65650.00
34.90 123.30 266.45 1338.38 1.93 179.81 11.90 3942.36 70.11 8022.83 6113.53 1010.92 910.19 1531.10-1542.91
65051.78
99.7 93.8 100.0 101.5 38.6 100.0 77.4 96.7
87.8 86.9 100.0 100.0 100.0 114.2
99.1
63.6 82.2 101.2 110.0 35.5 100.0 86.0 107.7
83.5 80.8 100.0 100.0 100.0 109.2
104.3 注:1.2017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数为65051.78亿元,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753.1亿元,实际支出为65804.88亿元。
2.2017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比上年增长5.1%,主要是基建支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等支出增加较多。
第9篇:中央转移支付农村改厕项目技术方案
附件3 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10年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对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给予专项补助。
一、项目目标
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快农村改厕无害化进程,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3%。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促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质量提高,切实保障卫生防病效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1.在全国除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以外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347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重点支持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寄生虫病多发区和贫困地区。
2.在全国除上海市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50000处全国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1—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二)项目内容。
1.建造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各地从全国爱卫办推荐的三格化粪池式、双瓮漏斗式、三联式沼气池式、粪尿分集式、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双坑交替式等6类厕所中选择适宜类型,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并通过改厕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2.对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监测重点内容: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每个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 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 1 份。监测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与消毒有关的指标等,共20项。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制订项目技术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二)项目实施机构职责。
—2—1.项目省(区、市)卫生部门成立由爱卫办为主的工作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的技术组,省级爱卫办按照国家级项目管理方案,合理制订本省(区、市)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目标、确定范围、组织形式、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细化项目任务,落实分配村组,做好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指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级技术方案要求,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保证工程建设和监测工作质量。
3.市(地)、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各地卫生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止招标工作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管理。
1.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地下部分建设和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中央资金补助标准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中西部400元/户、东部300元/户,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400元/份。
各地要积极协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时承诺的条件,落实卫生厕所建设地方配
—3—套资金、督导、健康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筹措水质卫生监测的其他费用。地方各级特别是省级要从推进医改工作的高度,确保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专项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基层项目执行单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农村改厕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各项目省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任务和进度安排,确定项目县、村和完成时间表,报全国爱卫办审核备案。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狠抓项目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对厕所建设实行动态监测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月厕所建设完成情况。项目文件要规范存档备查,改厕农户要进行统一编号。
3.提高水质监测质量和监测能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项目执行各环节,组织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和数据集中审核,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完成质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调查与评估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水平。
四、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全国爱卫办和省级爱卫办要加大现场督导检查力
—4—度,各级技术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管理和技术部门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和对策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项目考核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技术指导与健康教育、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省级考核评估后及时将报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项目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配套资金筹措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全国爱卫办将通过制订规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要求、随机抽查、考核验收、追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宏观管理和绩效考核。对项目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进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并作为今后加大项目支持力度的依据;对发现问题多、整改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地方责任。
五、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1年2月底前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工作,3月份完成项目评估验收。
(二)2011年 1-10月底前完成对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11月将总结材料报卫生部。
—5—
第10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
2013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
单位:亿元项
目预算数决算数决算数 为预算
数的%决算数为上年决算数的%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43804.21 42973.18 98.1106.8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24538.35 24362.72 99.3113.7
均衡性转移支付9812.25 9812.01 100.0114.3
其中: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23.00 423.00 100.0114.0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318.25 318.01 99.9115.0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1525.00 1525.00 100.0141.9
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621.90 621.80 100.0111.2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451.22 2429.34 99.1102.9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752.60 752.60 100.0100.0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94.00 168.00 86.6105.0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714.00 690.00 96.6113.1
体制结算补助1274.46 1480.01 116.1124.2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等转移支付80.00 80.00 100.0100.0
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494.60 418.59 84.689.7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1821.19 1663.77 91.4104.4
基本养老金和低保等转移支付4342.51 4316.34 99.4114.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1662.31 1660.04 99.9156.1
村级公益事业奖补等转移支付317.31 270.22 85.2110.0
(二)专项转移支付19265.86 18610.46 96.699.0
1.一般公共服务259.50 300.10 115.6119.1
其中: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34.00 60.64 178.4222.7
发展与改革事务0.40 0.40 100.0100.0
统计信息事务 0.02 66.7
税收事务1.38 1.38 100.028.4
审计事务5.37 6.83 127.2127.9
人力资源事务109.26 113.01 103.492.6
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69.94 65.05 93.0122.5
知识产权事务1.00 1.00 100.0100.0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3.00 5.00 166.792.8
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16.57 22.28 134.5140.1
档案事务8.89 9.00 101.2118.1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03 1.58 19.781.0
2.国防24.39 24.60 100.999.8
3.公共安全244.88 218.72 89.395.2
其中:武装警察 6.71 81.7
公安13.30 88.99 669.191.6
检察 10.79 111.5
法院 34.32 110.0
司法2.99 11.08 370.688.1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190.00 2.40 1.364.5
4.教育1189.61 1113.50 93.6102.5
普通教育965.22 897.44 93.0102.4
职业教育159.35 156.47 98.2108.2
成人教育 0.90 150.0
特殊教育9.55 8.55 89.593.3
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3.00 3.89 129.7112.4
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8.49 4.90 57.786.6
其他教育支出44.00 41.35 94.088.0
5.科学技术68.15 91.47 134.2112.9
其中:基础研究 6.67 379.0
应用研究9.35 17.08 182.792.4
科技条件与服务2.20 4.95 225.083.1
科学技术普及6.10 3.98 65.2100.0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0.63 5.23 830.2
6.文化体育与传媒303.65 327.09 107.7108.6
文化13.02 22.57 173.391.1
文物113.86 112.90 99.2102.5
体育5.90 12.05 204.2241.0
广播影视30.90 57.16 185.0164.0
新闻出版1.87 1.80 96.310.1
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38.10 120.61 87.3111.1
7.社会保障和就业1581.69 1614.63 102.1114.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0.27
民政管理事务 5.27 120.6
企业改革补助39.00 38.75 99.424.5
就业补助472.23 505.52 107.0113.3
抚恤348.09 369.27 106.1123.8
退役安置240.90 267.93 111.2100.9
社会福利40.68 37.83 93.068.3
残疾人事业13.76 18.68 135.8201.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3.88
其他城市生活救助20.00 20.05 100.3100.4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130.00 125.55 96.697.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06.02
其他农村生活救助 10.92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7.03 44.69 16.1237.7
8.医疗卫生858.92 851.53 99.193.5
公立医院175.77 182.16 103.6101.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78.15 154.35 86.692.0
公共卫生437.23 456.47 104.4115.8
医疗保障56.77 56.57 99.634.6
中医药 0.10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 1.45 27.7
其他医疗卫生支出11.00 0.43 3.970.5
9.节能环保2007.57 1703.67 84.988.1
污染防治288.80 314.84 109.0105.5
自然生态保护82.83 83.03 100.2134.0
天然林保护138.54 138.02 99.699.9
退耕还林296.12 277.48 93.799.0
风沙荒漠治理38.00 37.68 99.2107.7
退牧还草20.00 19.72 98.699.9
能源节约利用670.70 447.04 66.775.2
污染减排204.63 169.90 83.065.1
可再生能源171.00 133.71 78.281.8
资源综合利用88.95 82.25 92.5100.1
其他节能环保支出8.00
10.城乡社区事务188.00 108.73 57.825.4
城乡社区管理事务 1.96 49.0
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1.00 0.30 30.0100.0
城乡社区公共设施185.00 106.47 57.625.2
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2.00
11.农林水事务5406.70 5208.25 96.399.2
农业2620.37 2506.29 95.6101.0
林业440.73 377.74 85.7109.0
水利1338.08 1342.05 100.382.3
扶贫441.43 459.52 104.1111.3
农业综合开发313.80 312.60 99.6112.6
促进金融支农支出 62.20
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252.29 147.85 58.6149.3
12.交通运输3487.42 3416.17 98.0110.0
其中:公路水路运输368.80 371.86 100.8112.5
铁路运输0.54 0.54 100.0100.0
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730.00 651.24 89.2105.0
车辆购置税支出2359.08 2378.89 100.8111.5
其他交通运输支出15.00
13.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515.40 475.26 92.298.1
其中:资源勘探开发和服务支出7.00 6.32 90.389.5
电力监管支出45.60 27.65 60.6107.0
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10.00 10.43 104.383.6
安全生产监管37.00 43.07 116.4114.7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120.80 115.25 95.4103.1
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173.00 164.49 95.178.6
14.商业服务业等事务474.91 444.77 93.798.7
商业流通事务310.41 294.94 95.094.4
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18.00 17.74 98.697.7
涉外发展服务支出120.50 113.45 94.1104.8
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26.00 18.64 71.7156.1
15.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0.62 1.3
1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9.35 19.9
17.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181.36 224.40 123.7125.3
国土资源事务152.57 193.76 127.0130.0
海洋管理事务26.00 26.09 100.392.7
测绘事务0.80 2.28 285.0292.3
地震事务 0.14
气象事务1.99 2.13 107.0190.2
18.住房保障支出1859.68 1916.21 103.087.5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1845.68 1906.96 103.388.0
住房改革支出10.00 9.25 92.546.4
城乡社区住宅4.00
19.粮油物资储备事务380.99 361.24 94.8104.7
其中:粮油事务351.33 324.82 92.5100.6
物资事务1.00 1.14 114.0
粮油储备16.00 24.93 155.8214.5
20.其他支出233.04 200.15 85.9376.6
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5052.79 5046.74 99.998.4 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3967.00 3965.73 100.0101.8 所得税基数返还910.19 910.19 100.0100.0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1531.10 1531.10 100.0100.0 地方上解-1355.50-1360.28 100.4112.4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857.00 48019.92 98.3105.9
第11篇: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
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
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王振东 刘润翠
中国财经报网 2014-12-20 00:45:28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强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督管理。近期,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管的工作职责。而厘清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数量,是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基础。为此,山西专员办已连续两年探索开展了中央财政对山西省转移支付资金四级对账工作。从对账情况看,由于省市县各级财政之间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不能明确划分各级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无法清晰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成效。
据基层财政部门反映,目前,各级财政分配下达预算指标没有明确要求划分资金来源渠道。但实际工作中,加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对预算绩效进行管理和评价,必须厘清各级资金来源情况。未指定专项用途、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平衡预算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不划分。同时,由于现阶段各省之间财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系统,有的县级财政部门至今还延用最原始的方式进行手工对账,往往导致上下级信息不通畅,有些文件不能及时传输到位,也在客观上造成重分配,轻监管。鉴于以上情况,山西专员办在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中,一方面积极主动与省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推进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四级对账工作,着手建立健全对账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对账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主动听取基层财政部门的意见建议,为今后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奠定基础。山西专员办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与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分类业务资金对账工作。了解掌握全省收入、分配、拨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情况,然后“顺藤摸瓜”,延伸市、县财政对口业务部门进一步对账,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监管意识。二是细化预算指标基础管理。建议省市县财政业务部门建立健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分配和管理使用资料库,设立分级次、分部门、分项目、分进度拨付使用财政资金的明细台账,加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力度,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加强资金拨付过程控制。建议由各级财政预算部门牵头,加大对财政业务部门预算指标分配的过程督导,加强财政资金分配要素管理,在分配下达下级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中细化资金来源渠道,扎实做好上下级对账的基础管理工作。四是提高财政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议省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提升现有财政管理信息化手段,带动和推进全省财政工作信息化进程,借助现代化手段推进综合分析、动态监控、预警提示等功能,加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五是推动建立对账工作制度机制。由山西专员办牵头,制定出台有关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部门统领全省对账工作,建立健全对账工作制度机制。在现有上下级财政对账工作基础上,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和要求,完善措施,进一步规范对账工作,提升上下级财政资金对账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作者单位:山西专员办)
第12篇:政府间转移支付调研报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若干思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
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
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决定》还强调,要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普遍做法和财政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94 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开启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历程,从总体上看,转移支付进一步优化了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的财政差异,促进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但在分税制改革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转移支付体系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色彩,距离财政能力均等化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转移支付的效率总体上还不高,总体设计有待改进,整体结构不尽合理,法制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影响了转移支付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势在必行。
一、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包括上下之间的纵向转移和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实行转移支付的目的是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和增强中央政府的政治控制,其实质是一种财政补助。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具有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资金流动的双向性、制度管理的科学性、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和法制性等特征,一般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财政分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在保留原体制补助、上解、专项拨款和结算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税收返还及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形成了现行中央对地方数额庞大、种类繁多的补助体系。据统计,2012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合计45361.68万元,比1994年的2390亿元增长了19倍,占当年地方公共财政支出总额的46%。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40233.64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1429.51亿元,占53.26%;专项转移支付18804.13亿元,占46.74%。近20年来,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强和制度机制的日趋完善,抑制了日趋扩大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强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及在运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已逐步显现出来,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困境:
(一)总体设计有待改进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设计中,仍具有过渡性性质,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
一是税收返还占据一定的比例。税收返还的设计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出发点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分享的特殊形式,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它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现行转移支付中相当一部分是起因于中央特定政策的出台,这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与宏观政策配套的转移支付种类不断增加,选取的计量因素也越来越多,有的因素之间效果相互抵消或重复计算,难以完全发挥转移支付的总体效果。
三是政府间转移支付设计基础不扎实。受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规范的影响,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性较弱,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参与其中,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事项较多。中央事务大量交给地方管理,又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策目标不够清晰,一般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一般化,客观上不同程度干预了地方事权,地方也无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
(二)整体结构不尽合理
一是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尚需调整。直到2011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才超过50%。且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项目虽具有均等化性质,但大多起因于推动中央
第13篇:转移接续自查报告
转移接续
转入转出流程:
1、符合转入政策的流动就业人员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缴费凭证》,带到新就业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2、新参保地开具《联系函》寄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出具《信息表》寄到新就业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时根据《联系函》提供的信息将基金转入新就业参保地社保机构
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和基金后,为参保人员办理相关的续接业务
其间办理的转移接续程序、流程完全符合政策要求,转移接续相关材料齐全,配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档,以便备查;并在整个转移接续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于两地社保机构业务量的问题和信件邮寄过程中的突发因素,也使得少部分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时间超出了45个工作日。
本地系统已经接入人社部转移接续平台,并能够正常使用,已经实现全程电子化。
第14篇: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附件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
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重点生态县域。
(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三)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中央财政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转移支付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1
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计算公式:
某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奖惩资金
(一)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结合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减收增支情况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
(二)禁止开发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各省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分省测算,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
(三)引导性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分类实施补助。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森林管护和脱贫攻坚需要,以及地方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情况,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
(五)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当年测算转移支付数额少于上年的省,中央财政按上年数额下达。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额。
第六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同时
3 废止。
第15篇:中央对省级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研究
中央对省级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研究
【摘要】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已经成为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热点。因此,为了平衡地区间差距,使得各地区居民权利均等,中央政府就需要制定政策、运用方法来达到目标。而这最有力的制度工具就是转移支付。
【关键词】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我国中央对省级政府均衡性转移支付情况的现实考察
1.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现状分析。(1)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分析。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中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方式,也是对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最明显的方式。
由下图知,从中央政策走向来看,近年,中央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在不断扩大,从2000年的86亿元增加到2012年8583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49.23%。
(2)均衡支付资金来源。按照现行规定:均衡性转移支付来源包括:一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从2002年的153亿起,每年增加10亿元,2003年与2002年保持相等水平,至2008年达到203亿元,占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从55%下降到6%;二是与所得税收入增量挂钩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中央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均衡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金高度依赖所得税收入,会造成来源不稳定,进而影响支付规模,最终影响地方财力的结果。
如图所示,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增长率极其不稳定,2002年曾达到102%,而到了2009年,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所得税收入锐减,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率也随之大幅减少。2009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还从2008年15%降到14%。同时,该项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总额比重也一直偏低,多年来都保持在20%以下,即使2011年和2012年也仅是接近19%的水平。所以,对于真正实现转移支付的目标之一:实现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的结构需要改善。
2.区域间差别分析。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差距较大。2010年,东部人均GDP是西部的2.06倍,是中部的1.91倍,是东北三省的1.35倍。西部和东北三省的人均转移支付基本持平,是东部人均转移支付的2.15倍。
如若以一般预算收入作为地方财力的衡量指标,转移支付占其的比重表明了地方政府收入的来源结构:西部比重最高,达到154.10%,东部最低,仅为34.31%,可见西部12省的财政收入能力较差,对中央的转移资金依赖性很强。从一般支出角度衡量,转移支付对一般预算支出的支持强度上,中部、西部略高于东北部,三者基本持平,而东部仅为其他三个区域的一半。因此,无论从收入还是支出考虑,西部、中部、还有东北部,尤其是前两者,对转移支付都有很大的需求,从边际收益递减原理分析,对西部、中部、东北部、东部的转移支付效益依次递减。
转移支付占财力缺口的比重却与经济实力呈反向关系:东部最高,西部最低。一个原因经济发达省份的税收收入高,税收返还规模大;同时,中央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小,比重低,整体提升了东部的转移支付总体规模。另一个原因则是经济发展快速的省份财力缺口也相对小。综合以上两个原因,则出现了目前的结果。但是,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中央转移支付的缺陷:原则上,西部不发达省份为了补足财力缺口,所需的转移支付应该更多,比重应该更大,但是现实情况却相反。为了平衡区域间经济发展,能够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政府还需在转移支付上做出区域间的调整。
二、基于现实考察提出的改进建议
1.渐进式重塑转移支付体系,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基于国情,我国适于渐进式改革,因此对于转移支付的重塑也要逐步进行。首先,应该剔除税收返还,分别单独列示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突出转移支付的作用。其次,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尤其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比例。
2.尽快建立起纵向、横向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模式。我国目前还未实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使得中央政府财政压力大且会因资金不充分而影响效果。鉴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局面,我国应该在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的基础上,实现横向转移支付,即将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落后地区。
3.转移支付要突出重点。为了解决支付重点不突出的问题,可以将最落后地区的总体转移支付额度从如今的各单项中分离出来并加总,合并为一大类,甚至可以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列,不仅能够加强中央政策的支持力度,还有利于简化转移支付体系,清理结构内部的细小科目。
4.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薄弱的法律保障,是我国各项制度运行的通病。单就转移支付来说,没有法律监管,随意性较强,人为因素明显,资金使用方向不明确,使用效率不高,这些都制约着转移支付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使该制度能真正发挥缩小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财力差距,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差距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萍.《财政体制简明图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1版
[2]《2011中国区域经济年鉴》
第16篇: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预(2002)468号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财预(2002)468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乡镇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 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当增加补助。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0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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