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整改措施(共7篇)
第1篇:外管证预缴税款
《外管证》办理及预交税款流程
在京办理完《外管证》之后,需要到施工地点所属县的国税局办理登记及预交税款。
办理预交税款需带材料:《外管证》(两份)、营业执照(另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印花税缴纳凭证、合同原件(另需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公章。办理流程:
1、找到办理窗口,告知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及预缴税款业务;
2、将所需资料交给工作人员;
3、填预缴税款申报表;
4、到交款窗口预缴税款(缴税款时需要出示印花税缴纳凭证);
5、回到原来窗口办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盖公章后给工作人员留一份,自己留一份;
6、项目款全部到位后即可凭《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在北京办理外管证注销。
第2篇:异地预缴税款填写申报表
异地预缴税款如何填写申报表 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差额扣除都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注册地申报,申报的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 申报表填报: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第3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附件6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
1 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第4篇:国税办理简易征收预缴税款程序
国税办理简易征收预缴税款程序
1、合同备案报验
2、确认已报验后去柜台预缴税款
3、税款计算方法:5266210.24÷1.03×0.03=15338.48
第5篇: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发布日期】: 2009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月21日 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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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不征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国税函〔2007〕7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6篇:建筑业外出经营预缴税款所需清单(材料)
预缴所需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合同原件,复印件(盖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盖章)
4、国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016新版)(盖章)
5、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申报表(2016新版)(盖章)
第7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预缴税款时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二、纳税义务发生是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注意事项:
1、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期在劳务发生地按应税销售额预缴税款;
2、已预缴的应税销售额在所属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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