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全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全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8〕5 号)和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安全生产“大快严”集中行动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 月至 12 月,在全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强化责任落实,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强化监管监察执法,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较大安全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部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情况;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严格监管监察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依法依规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等。
(二)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特殊时段是否派驻工作组,实行 24 小时盯守;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是否按要求整改 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完善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和动态监管检查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三)正常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 号)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三量”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是否按要求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行动;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是否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正常建设煤矿。建设矿井是否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改扩建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1 年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五)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批准的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按照《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鲁煤安管〔2018〕28 号)规定履行验收签字程序。
(六)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是否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和地方监管
责任。
(七)托管煤矿。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情况。
(八)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是否明确属地专人盯守或巡查的责任;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动实效,市安委会成立全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煤炭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和督促工作开展,调度、分析、督查、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安全监督管理科、鲁西分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也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落实整治责任,进一步细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阶段性工作任务(一)第一阶段,综合整治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根据《关于扎实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体检活动的通知》(济安字〔2018〕28号),各煤矿已开展隐患自检自改,并于4月初至5月底,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联合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开展安全体检活动。要督促各煤矿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组织对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补充完善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严格“六落实”,确保隐患及时、彻底整改,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市煤炭局和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要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辖区内煤矿开展执法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绝不姑息迁就。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突击检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6 月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派驻工作组、驻矿盯守或巡查组,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严格落实 24 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安全情况专报制度,确保安全信息上下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特殊时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第二阶段,整改复查阶段(7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要求各地方煤矿于 9月底前再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市煤炭局和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回头看”检查,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提运、顶板管理(冲击地压)等重点专业和经营困难、破产改制、安全基础薄弱、近年来发生事故、开采深度超过 800 米等重点煤矿,切实督促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管控等相关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执法计划安排,开展专项督查。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创新完善监管监察检查方式手段,建立健全日常执法检查机制,督促煤矿依法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督导检查,查找不足,总结固化、宣传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一)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专项行动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组织实施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时期和重要时段,协调推进、形成合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着力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隐患,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要以更加严格的执法检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凡检查必执法、凡执法必从严。发现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该依法处罚的坚决实施处罚。对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问题,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要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做好信息研判和会商,及时沟通解决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分类办法》(鲁煤监安监〔2017〕99 号)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要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评自控、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实行联合惩戒倒逼,严格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推送到“信用山东”网站和各类媒体,实施联合惩戒。要借助媒体监督倒逼,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在媒体公开曝光,做到“一矿有隐患,全市受教育”。
(五)做好信息报送。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强化信息报送的责任意识,各县(市、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准确地报送检查信息。从 4 月份开始,每月 1 日前,各县(市、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市煤炭局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见附件 1、2),每季度第一个月 1 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需盖章扫描后发送电子版),年底前报送工作总结。鲁西分局要同时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相关数据和报告。市煤炭局汇总后,统一向省煤炭工业局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对未按时限和要求报送的,将予以通报。
本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不替代上述专项督查、专项监察的信息报送工作。上报数据时,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不得随意更改表格格式,不得漏项空项;上报时请在邮件中标明单位名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市煤炭局:张雷,电话:*******;邮箱:*********@*******。
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赵小柿,电话:*******;邮箱:*******@*******。
附件:
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附件 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2018 年 X 月份)填报单位名称:(盖章)统计截止日期:2018 年 月 日 辖 区 煤矿 企 业基 本 情况 煤矿(处)其中 煤矿上级公司(家)正常生产煤矿(处)正常建设煤矿(处)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处)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煤矿(处)列入当年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煤矿(处)托 管 煤矿(处)检 查 煤矿 企 业情况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处)(矿次)(处)(矿次)(处)(矿次)(处)(矿次)(处)(矿次)(处)(矿次)(处)(家)(次)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
填报说明:1、请于每月 1 日前报送上月的进展情况表; 2、本表“辖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栏与“检查煤矿企业情况”栏,为上下对应关系; 3、表内数据不得空项(没有的填 0),不得更改表格格式; 4、有关检查煤矿企业情况,仅统计省内煤矿;其中煤炭管理部门检查煤矿情况统计时,包括市级和县(市、区)级; 5、上报时请在邮件中标明单位名称。
附件 2: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2018 年 X 月)填报电话:
(盖章)填报日期:2018 年 月 日 隐 患 查处情况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按类别划分隐患和问题查处情况 发 现(项)已 整 改(项)发 现(项)已 整 改(项)超 层 越界(起)非 正 规开 采(起)采 掘 失调(起)生 产 布局 不 合理(起)通 风 系统 不 完善(起)监 控 系统 运 行不 正 常(起)“ 五 假五超”行为(起)擅 自 复产 复 工(起)未 按 规定 开 展瓦 斯 鉴定(起)人 员 素质 不 达标(起)
执 法 情况 组 织 检查 组(个)出 动 人员(人次)下 达 执法 文 书(份)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台、套)责令局部停止作业(处)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提 请 关闭(处)罚款(万元)对 企 业管 理 人员 问 责(人次)典 型 案例(简述,篇幅不够可另附页)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 填报说明:1、请于每月 1 日前报送上月的进展情况表; 2、本表“隐患查处情况”栏与“执法情况”栏,非上下对应关系; 3、表内数据不得空项(没有的填 0),不得更改表格格式; 4、有关检查煤矿企业情况,仅统计省内煤矿;其中煤炭管理部门检查煤矿情况统计时,包括市级和县(市、区)级; 5、上报时请在邮件中标明单位名称。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shishifangan/473846.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全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