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教师与学生主客体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几点
怎样考察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 西街小学 刘德广 第一,主体与客体是一对关系范畴,是就特定的活动而言的,而教学中的活动是具体的、复杂多变的,因此主客体关系是具体的、复杂多变的,不能用一种简单的模式去概括。
第二,教学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只是教师与学生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关系,因而只在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这一范围内存在。就学生的学来说,学生就是认识主体,在这一认识过程中,除了学生主体之外,不允许有一种超主体的“教师主导”力量存在,否则,就失去了认识论意义了。因此可以说,“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只是一句教育口号,而不是教育中的一个理性问题。就教师与学生的交往活动来说,无所谓主客体关系。
第三,在教师教与学生学的具体活动中,谁是主体、谁是客体,关键看谁是活动目的的确定者、活动过程的支配者。例如就学生来说,他(她)是不是主体,主要取决于他(她)是否确定或参与确定有关活动的目的、是否决定或参与决定有关活动的过程,如果是,则为主体;如果不是,则为客体。
第四,判断学生是否确定或参与确定有关活动的目的、是否决定或参与决定有关活动的过程,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应该怎样”为依据,即应该作事实判断,而不能作价值判断。
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是很复杂的。就教的活动而言,主体当然是教师,学生是客体,教材是中介。当然,学生势必影响教师的教,但这种影响乃是客体对主体的影响。就学的活动而言,本来的情况应
该是:主体是学生,因为学生是学习这种认识活动的执行者;学习活动的对象即客体是教材,同时教师也在一定意义上是学生的客体,这是指教师身上供学生学习的那些特性而言的。但是实际情况就复杂多变了:在有些情况下,学生确定学习目标,决定学习过程,或与教师共同确定、决定,因而是单独的主体或与教师共同构成主体;在有些情况下,学习完全附属于教师的教,学生对所从事的学没有自主性,虽然有所活动,但这种活动实际上是客体在主体的作用之下产生的运动,就像别的物体在人的作用下产生的运动一样,尽管表现出人作为客体时与物体作为客体时相比较的一些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仍然是客体,因为学生的主体性被教师所替代,这可称为“主体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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