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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法律依据

作者:守护者50154 | 发布时间:2023-06-29 08:37: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指导畜禽、水产养殖和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污水、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和运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负责其监督管理;

(四)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矿区含水层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港口、码头、除渔业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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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建筑扬尘)、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建设扬尘)、交通运输(道路扬尘)、国土资源(矿山扬尘)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科技、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排查隐患,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对服务期满或者库容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设施的地区,应当逐年减少垃圾填埋量,鼓励对已填埋的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或者没有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和指导督促整改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淘汰落后设备工艺等涉工业企业生态环境问题,负责煤矿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负责矿山扬尘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查和指导督促整改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厨余垃圾、建筑垃圾污染等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排查整改和依法查处餐厨油烟、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产生的噪声、夜间(22-次日8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产生的噪声、建筑单位夜间违法施工噪声等生态环境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排查和指导督促整改畜禽养殖粪污排放,秸秆、树叶等农业废弃物处置,非法捕捞,土壤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问题。

水务部门负责排查和指导督促整改河道采砂、水土流失、生态补水、水利工程等生态保护和修复,负责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黑臭水体、污泥处置等生态环境问题,协调解决河长制巡查发现问题。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排查和指导督促整改自然保护地内违建项目、毁林占林、林长制巡查发现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排查整改和依法查处装修作业产生的噪声、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夜间飙车改装车等产生的噪声,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产生噪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等环境噪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机动车污染大气污染环境问题。

交通部门负责排查和指导督促整改道路运输车辆扬尘、水上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排查和指导督促整改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辐射装置等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负责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排查和指导督促整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噪声不达标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文化部门对噪声不达标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以文化经营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源进行排查,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排查隐患,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关于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能职责报告

区某局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专题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作文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生态环境保护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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