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报送规范
公文报送规范
一、公文按程序报送
已开通区政务协同办公系统(简称OA)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送渠道(OA系统)经签发人把关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每个单位都有直接上级单位,一般向直接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或批复意见,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领导个人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领导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二、公文应符合行文规则
1.行文文体恰当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等情况。
2.文体标题准确
标题多为单位全称+事项名称+请示/报告,标题无错字、漏字、语病、语误。
3.公文内容符合规定
公文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出现错字、漏字、语病、语误、标点符号等错误,引用数据、材料应准确、真实、可靠、前后数据一致、公文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意思明确、诉求合理,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应当有相应政策依托。
5.报送公文正文中单位统一
涉及资金的,须将单位设置为万元,例如应将87265元写为8.7265万元,面积同理。
6.报送公文中需协调部门明确
请示事项正文最后诉求要明确“恳请区政府协调XXX部门办理XXX事宜“,不能直接写“恳请区政府同意XX事宜”。
7.公文日期准确,附件齐全
公文落款日期与报送日期应当一致,填写日期至报送当天;正文中涉及到的文件应作为附件附后,文件名称要在正文一一标注清楚。
8.公文联系人填报应当为本单位承办人员。
三、同一事项公文不得重复报送
四、公文符合一事一请规则
一个文件只能请示一件事情,不能在一个文件中请示多个事情;报告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一个报告只能围绕一项工作组织内容,不得纳入与报告事项无关内容,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属于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归口上报
属于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将公文报送牵头部门处理,由牵头部门梳理、审核、提出意见后统筹归口上报区政府。如:涉及辖区内市政道路修建的,由街乡统一报送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汇总审核后上报;涉及城中村改造权属认定等公文,街乡应向区城建中心报送,由城建中心审核把关后上报。
六、可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事项自行协商、沟通
各街办、乡(镇)及各单位请示或报告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可协调办理的,部门之间须自行协商、沟通。
七、批示需提报意见情况按规定时间报回
区领导批示提出意见的,原则上一天以内提出意见报回,确因情况复杂需核实的,一般不超过三天。
八、上级部门征求意见相关流程
对省、市征求意见类公文,牵头部门应积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和街办、乡(镇),对征求意见公文研究讨论,汇总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代区政府拟文,以区政府名义回复来文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