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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处置工作汇报

作者:shanghj5855 | 发布时间:2021-12-04 18:08: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资产处置工作汇报

安全拆除协议

甲方: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 乙方:

主合同名称: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三炉一机”资产转让项目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一、总则

1.本安全拆除协议用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三炉一机”资产拆除工程。

2.乙方承担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三炉一机”资产拆除工程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本安全拆除协议提出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符合本要求的相关标准。

4.在主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本拆除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或同时引用多个标准,以较高标准执行。

6.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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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除范围:

详见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三炉一机”资产的《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二)拆除施工区域:

拆除工作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拆除施工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为准)内进行。

对区域内不拆除的设备,由甲方向乙方予以书面交底并由乙方确认。(三)安全技术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拆除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内为准)进行拆除工作,确保保留设备的完好。

2.乙方在开始拆除施工前及项目竣工结算前均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签字手续。在施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协议执行情况。

3.乙方须针对本项目资产的拆除施工成立项目组,并选派技术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施工作业,如需临时增加工作人员前,应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4.乙方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须提供经乡镇及以上医疗部门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涉及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则须提供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5.乙方作业人员在拆除前须经甲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5天),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考试不合格者不发证,凭上岗证进出,实施拆除工作,进出厂及工作时间为上午7:30点——下午5:10分。乙方特种作业人员(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汽车吊车司机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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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特殊作业。

6.乙方在进场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确认需拆除设备的范围,甲方对乙方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出具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并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施工。

7.乙方在工程施工前,必须熟悉拆除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情况,保护好本区域内的不属于转让范围之列的机器设备、管道、通讯线路、楼梯、护栏、电缆及电缆桥架等,如有影响时,必须主动联系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8.乙方进入生产现场组织施工前,应指定施工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设安全监督机构并设置有资质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乙方依据安全规程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负责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并接受甲方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与考核。

9.乙方开工前要对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乙方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各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制定完善,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签字,否则不得开工。

10.进入施工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提供行驶证、年检审查资料、保险凭证等办理通行证,并接受出入口检查登记,如实填写《外来车辆检查登记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记录》。每天开工前,乙方必须对其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入甲方生产(施工)现场必须佩带甲方审查合格的工作证件和入厂证,穿戴合格的劳保服装,佩戴合格的劳保用品(安全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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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带等),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于甲方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1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超越工作区域或接触运行设备及其他与工作无关设备。

12.乙方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或气源、水源。若工作必需,乙方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征得甲方同意后办理临时用电、用汽申请单,由乙方提供器材,乙方专业人员接电源、气源、水源的连接,乙方必须在甲方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13.乙方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由甲方汽机车间、电气车间、仪表车间、除灰车间、燃料车间等单位分别办理工作票。各个车间应该根据“三炉一机”资产的《实物资产转让清单》,到现场全部确认拆除设备完全隔离,并交代乙方施工人员的作业施工区域范围。

乙方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严禁触摸、误碰、操作现场与乙方工作无关的任何设备系统及设备系统上的阀门、仪表、开关、按钮等;严禁乱动现场任何安全警示标牌、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封闭处理。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14.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书面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乙方安全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15.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由于甲、乙方以外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设备事故或乙方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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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他外单位人身、设备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乙方保证派遣具有合法施工(安装)资格、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标准开展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对所派遣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乙方保证在工作过程中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履行本合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18.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拆除过程中及时做好孔洞、楼梯等的围护和隔离;工程完毕后乙方必须保证拆除区域场地平整干净,并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作业规程》及甲方所属单位HSE管理体系的各种作业管理规定。严禁乙方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

19.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发现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甲方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20.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拆除管道遇到冒水、气、油等情况时,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堵截,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21.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设备与垃圾的清理、运输,所有拆除物及垃圾需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甲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由于处置不当,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对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境、居民、城市管理等产生影响,及因回收、运输处置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六氟化硫气体、绝缘油、透平油等污染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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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对甲方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破坏等,应保证其完整性。

23.乙方用于施工的各类设备和工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并有检验合格证;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检查。

24.针对本项转让资产的拆除施工,乙方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4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施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作卫生要求。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乙方从公司帐号将资金打入甲方财务部指定账户中(标的交割完毕且无违约责任后无息退还),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交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施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工手续,申请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如施工期间发生违章,罚款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国网新源公司外包工程管理标准》、《山东海化集团热力电力分公司HSE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罚款通知单》,在竣工结算时由甲方财务部从该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款)。

25、负责厂房内照明、排水、施工用电等工作。(四)拆除时间及工期:

转让实物资产计划于 年 月开始拆除,工期为 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划定乙方拆除的施工区域的范围、阶段及拆除的先后顺序。 2.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甲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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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

3.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

4.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有完整的记录。

5.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对拆除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及时制止并处罚,并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

6.甲方应确定责任的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交经审核批准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甲方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随时接受相关各方的抽查或检查。

2.乙方负责现场设备的拆除工作,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和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与技术责任(包括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的经济损失,须向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赔偿。

3.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必须提供使用证、检验证书进行备案。涉及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涉及拆除施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运输等各类作业,必须有相关作业

—7—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拆除过程中,乙方须对甲方划定的拆除范围进行物理隔离措施后方可施工,且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甲方有权依据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5.自甲乙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转让资产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顺利、有效进行。

7.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设备结构特点,选择合理的拆卸工具和拆除方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服从甲方安全监督考核处罚管理。

9.乙方在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的作业,应事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提供资料

1.甲方无保留的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尽可能的提供本项转让资产的相关资料。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要求的与拆除施工相关的资质、资料和报告等。 五、其他约定

1.所有设备严格以现状交易为准,甲方不保证设备的质量、品质等,乙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清单进行拆除,遇无法确认的设备和材料,需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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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确定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下为签字盖章页)

签字盖章页

转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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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10—(签字或盖章)

第2篇:资产处置工作汇报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

安全拆除协议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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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安全拆除协议

为了分清协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安全拆除协议:

主合同名称:《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方: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施工地点:

一、总则

1.本安全拆除协议用于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实物资产拆除工程。

2.乙方承担甲方转让实物资产拆除工程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本安全拆除协议提出是最低限度的安全要求,并未对一切安全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符合本要求的相关标准。

4.在主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或同时引用多个标准,以较高标准执行。

6.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工作内容

(一)拆除范围:

详见本协议主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标的清单》。

(二)拆除施工区域:

拆除工作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拆除施工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为准)内进行。

对区域内不拆除的设备,由甲方向乙方予以书面交底并由乙方确认。

(三)安全技术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划定的拆除区域范围进行拆除工作,并确保保留设备的完好。

2.乙方在施工前及项目竣工结算前均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协议执行情况。

3.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须提供经乡镇及以上医疗部门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涉及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则须提供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进入现场施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汽车吊车司机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特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乙方用于施工的各类设备和工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并有检验合格证;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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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天开工前,乙方必须对其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作业时,必须佩带“外用工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入厂证,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7.乙方开工前要对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风险分析,熟悉拆除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乙方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确保各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定完善,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施工。

8.进入施工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提供行驶证、年检审查资料、保险凭证等办理通行证,并接受出入口检查登记。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超越工作区域或接触运行设备及其他与工作无关设备。乙方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严禁乱动现场任何安全警示标牌、标志;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或气源、水源。若工作必需,乙方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征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提供器材,乙方专业人员接电源、气源、水源的连接,乙方必须在甲方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10.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封闭管理。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11.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书面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按照甲方动火作业要求进行现场监护。

12.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拆除过程中及时做好孔洞、楼梯等的围护和隔离;工程完毕后乙方必须保证拆除区域场地平整干净,并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

—4—

13.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发现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甲方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4.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拆除管道遇到冒水、气、油等情况时,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堵截,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15.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设备与垃圾的清理、运输,所有拆除物及垃圾需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甲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由于处置不当,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对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境、居民等产生影响,及因回收、运输处置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六氟化硫气体、绝缘油、透平油等污染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6.针对本项转让资产的拆除施工,乙方须在进场拆除之前,按照转让资产交易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安全拆除保证金由乙方将资金打入甲方财务部指定账户中,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交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拆除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工程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无息原路退还安全保证金。如施工期间发生违章,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罚款通知单》,在竣工结算时由甲方财务部将从上述安全拆除保证金中扣款。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划定乙方拆除的施工区域的范围、阶段及拆除的先后顺序。 2.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甲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咨询等。

—5—

3.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

4.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且有完整的记录。

5.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对拆除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制止并处罚,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

6.甲方应确定责任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交《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乙方保证在工作过程中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履行本协议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3.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必须提供使用证、检验证书进行备案。涉及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涉及拆除施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运输等各类作业,必须有相关作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拆除过程中,乙方须对甲方划定的拆除范围进行物理隔离措施后方可施工,且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甲方有权依据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6—

5.自甲乙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转让资产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顺利、有效进行。

7.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设备结构特点,选择合理的拆卸工具和拆除方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服从甲方安全监督考核处罚管理。

9.乙方在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的作业,应事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提供资料

1.甲方无保留的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尽可能的提供本项转让资产的相关资料。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要求的与拆除施工相关的资质、资料和报告等。

五、其他约定

1.所有资产严格以现状交易为准,甲方不保证设备的质量、品质等,乙方办理受让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清单进行拆除,遇无法确认的设备和材料,需甲方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确定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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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一份,北交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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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大型企业资产处置

大型企业资产处置栏目

大型企业资产处置栏目(da.fengj.com)是 一档与全国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直接商业联络的特色栏目,现已经与全国5.5万家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达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拥有6万多个企业的 设备物资处理部门及采购部门的联系方式,已经发布8万多条真实可信的废旧物资、设备处置及二手设备采购信息,日均更新量达到了300余条。

栏目用最快的时间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真实的企业闲置设备、废旧物资处置和需求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真实的企业废旧物资、设备处置及二手设备采购信息;第一时间让从事二手设备行业的人士掌握真实且有利于自己的商业信息。

早期的回收商、调剂商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四处寻找设备和物资处置信息,如今大型企业资产处置栏目的诞生,真正的让会员足不出户了解到国内企业闲置设备及物资采购处置信息;真正的让会员做到与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0”距离接触。

第4篇: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式

一、破产企业一般资产的处置方式

1、协议转让

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公开竞价、拍卖

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也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公开竞价、拍卖工作委托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或拍卖机构进行。竞价之前,必须公告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转让条件和基价。受让人可以是本单位职工、社会自然人和法人。

3、租赁

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资产处置时,也可以选择租赁(包括融资租赁)的方式,即将破产财产出租给承租人,4、招商

企业破产后,其所拥有的破产资产也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

根据我国在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的处置方式有以下五种:

1、国有土地出让

原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向政府交纳出让金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即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处置权,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进行融资、产权运作,而且国家有与企业之间产权清晰,企业对土地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缺点是:出让金数额巨大,会形成对企业沉重的资金负担。由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负债率偏高,无力支付巨额出让金,导致许多地方政府大幅度削减出让金,这必然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得土地市场混乱,给土地资产

管理留下后遗症。适用范围是:经济实力雄厚、占地面积小或改变用途、被拍卖等规定必须进行出让的企业行为。

2、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资金负担大大减轻,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清晰,租金进入企业成本,并可适时调整租金,保证国家收益,也可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缺点是:企业对土地使用权没有以转让方式处置的权利,不得于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功能,不利于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适用范围是:长期负债过重、经营亏损、占地面积大,无能力一次支付出让金的企业。

3、作价出资(入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的优点是:企业不需交纳出让金或租金,资金压力减轻。缺点是:国家与企业共担风险,国家股持股人不明,不便管理,影响国有股的切实实现。土地资产总额巨大,会大大改变企业产权结构,使企业效益降低,影响其它股东的积极性。适用范围是:占地面积大、经营效益好、竞争能力强、有开发前途或政策上需扶持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

4、保留划拨用地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A、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B、国有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C、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D、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B、C、D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兼并和松散型企业集团的土地资产处置,但如土地发生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则必须纳入出让轨道。因此,这只是一种暂时、过渡的方式,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不是发展方向。

5、授权经营管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没有资金负担,企业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并可通过联营、入股、置换和重组等形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缺点是: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在空转,国家土地资产收益暂时未得到体现,需等到土地使用权进入实转后才行;另外,需合理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等。

三、拍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 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规定,可知:

1、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3、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第5篇:资产处置工作总结

宁县支行资产处置部2011年

工作总结

2011年,我行资产处置工作在支行新一届党委及市分行资产处置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了支行2011年工作会议精神,以依法合规、精细管理、高效处置、控制风险为工作思路,坚持自营与委托业务两手抓,按照支行提出抓落实、干到位、见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真抓实干、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2011年工作回顾如下;

一、取得的业务成果

资产处置业务经营情况: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行不良贷款余额697.76万元;占比为2.73 %,其中:次级71.74万元;可疑98.04万元;损失527.98万元。自营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497.05万元,完成市分行下达年计划270万元的184.09%;清收委托资产本息286.43万元,完成市分行下达年计划900万元的31.82%。

二、全年主要做的工作

1、认真、详实地进行了委托资产尽职调查核查工作,主要对法人客户有偿还能力的进行了核查,核查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类资产、主债权诉讼时效、担保诉讼时效。

2、制定了宁县支行2011年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按时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将奖励资金计算兑现到单位、个人。

3、按监管实施细则,采取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对七

1 个营业网点进行了部门自律监管,确保了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化、规范化。

4、继续做好委托资产法律时效维护工作。委托资产法律诉讼时效是农业银行代理汇金公司、财政部的一项长期性、重点性工作,今年我部继续督导各网点按季对委托资产自然人客户、法人客户诉讼时效,采取上门签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催收贷款本息等方式进行了维护。

5、在市分行领导、机构业务部相关人员、支行领导的艰辛努力及强有力地清收措施下,与部室同志联系收回了最大法人不良客户----甘肃庆阳宏德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625.2万元,利息110万元,本息合计735.2万元,有效降低了我行不良贷款占比。

6、对全行部分网点委托资产权利质押凭证进行了清收处置,共处置太昌、早胜、育才路支行权利质押凭证38份,共收回委托资产本息12.2万元。

7、安排部署了委托资产集中清收活动,明确了清收范围、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清收措施、奖罚措施、工作要求,并与主管行长、包片行长深入网点,进行了现场督导,虽然效果不太明显,但该项活动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

8、全力做好呆账核销工作,呆账核销工作作为资产处置工作之一,我部及早安排,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呆账认定条件、呆账核销要件、核销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并准备核销的呆账贷款,我部比照核销申报要求督促网点积极搜素内外部证明资料,创造核销条件,组织好申报 2 材料及时上报。全年上报呆账核销资料31份,金额20.92万元。

9、有力地督导了焦村支行各项业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0、委托资产法人客户清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部人员一起多次深入委托资产法人客户,采取一企一法、一户一策地清收方式,进行有力清收,经过死缠硬磨、苦催硬要,收回了庆阳市美心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0万元、其中120万元为入账反映,焦村森王砖瓦厂贷款本金2万元、宁县新宁镇新宁村委会贷款本金1万元,有效打开了委托资产法人客户清收难的局面。

11、对已处置终结委托资产进行确认归档。8月底我部按照市分行转发的《关于对已处置终结委托资产进行确认归档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已处置终结委托资产开展确认及归档工作。9月初我部按要求组织人员严格按照清理确认原则、清理确认范围、清理确认程序及清理确认材料对全行已处置终结委托资产进行清理,并经支行资产处置委员会集体审议确认后,对全行583户,本金1045.80万元,利息325.52万元已处置终结委托资产按户对档案资料进行了组卷,新组卷的档案按目录顺序进行了装订并归档。

12、按月到市分行资产处置中心对疑难类委托资产清收本息进行了账务处理、数据录入。

13、认真做好EAS系统信息补录、数据核对、系统维护工作,确保了委托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

14、按时完成了行长、主管行长交办的其他性工作。

15、对上级行下发的各类文件、邮件、报表,做到及

3 时处理,按时办结。

16、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为全行各项业务运营提供了保障和支撑作用。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处置资产清收管理督导措施不力,没有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清收工作滞后,时间与任务不能同步进行,任务欠账较大。

2、部门自律监管工作不深、不细、对监管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重视监管,忽视整改。

四、2012年工作打算

1、继续扎实有效地做好资产处置业务,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监测、督导全行自营不良贷款,委托资产清收工作,促使全行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化、规范化。

2、狠抓“两个”不良资产清收,确保全年清收目标任务圆满实现。下年,继续按照属地清收管理方式,立足货币清收,抢抓清收机遇,充分运用奖励政策,采取多策并举,因地制宜,进村驻户,强有力地清收办法、清收措施、积极动员全行所有客户经理下大力气,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面清收自营不良贷款与委托资产。

3、继续加强部门自律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监管实施方案,转变监管方法及手段,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自律监管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工作连续,使我行资产处置管理

4 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4、继续督导网点做好委托资产法律时效维护工作,确保委托资产主债权诉讼时效有效性。

5、充分应用各种处置政策,最大限度地处置不良贷款,有效降低不良资产占比,活化资产质量,确保我行贷款结构明显好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6篇: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1、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

(1)、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A、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B、近期财务报告

C、资产处置意向书

D、可行性报告及其他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处置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处置申请,上报市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4)、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予以审批。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均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3)、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财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的登记等手续。

A、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B、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C、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D、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

E、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处置方案)、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筹备改制的批复、资产评估核准和资产损失核销批复、专项审计报告、延伸审计报告及批复、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方案、新设立企业章程、职代会决议、银行债权保全证明、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职工安置费用批复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2)、市国资委审核资产处置资料,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下发处置文件。

第7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政策予以处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出让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1)出让土地年期的有限性。企业取得的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无限期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期也不同。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需申请续期,并支付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流动性。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在法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和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具有最完整的权能。

(二)出让政策的演变

1、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制度。此后不久,明确了国有土地实行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时,将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实行出让政策,变划拨土地为出让上地,成为改制国有企业和政府处置土地资产的当然选择。

2、20世纪90年代初,《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人股。

3、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全面系统地整合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适用的范围及基本政策导向,即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1999年,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5、2001年,《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需要转为出让(租赁)土地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取消了此前一直实行近十年的土地出让(租赁)审批制,使出让(租赁)政策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变得更加灵活和便捷。

之后,针对纺织企业限产压锭、企!比债权转股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改革,土地出让政策在技术操作层面也相应进行了细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出让政策日臻完善,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中应用最广泛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三)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中,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最广泛括为,凡属于以下情况的改制行为.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位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

1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5.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情形。

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企业实行改制还是不实行改制,其使用的划拨土地都可以申请以出让方式处宜。也就是说.国有土地出让政策不再局限于企业改制,已成为任何企业、单位处置划拨土地资产和取得建设用地的最重要政策。

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及特点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与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走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也就是说,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样,租赁土地使用权也是企业的法定财产,企业对承租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政策演变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租赁政策制定的时间晚于出让政策。

1、在1993年之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只有出让方式—种,土地出租仅限于土地使用者将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行租赁的行为,是出让后的再出租,而不是政府直接向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

因此,这一时期,无论是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还是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在有偿使用方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基本上采用出让方式,即用地者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很少采取其他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2、1993年,在《园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股份制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即“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每年收取相应的租金”。改制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资产。

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土地租赁内含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4、1999年《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提出: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5、1999年1月I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

可以看出,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运而生的国有土地租赁政策,经过企业改制的不断实践,上升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法定方式,成为对大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租赁政策的适用范围略小于出让政策,现行法律规定:

(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不实行租赁。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任何企业和单位处置原划拨土地或取得建设用地,均适用国有土地租赁政策。

三、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一)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形成的国家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2、特点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非货币交易,即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国家没有收取相应的土地价款,而是把这部分价款作为国家资本金又投向了企业,改制企业实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取得了可以自主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二)政策演变

1、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提出,始于1992年,并于1993年付诸于实践。1992年《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这是首次提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必须实行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处置政策。

同年,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被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股份制改组涉及的“财务会计、业绩评价、利税上缴衔接、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的股份制改革,为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政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契机。

2、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股份制改制中国有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及其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函字[1993]第113号)中明确了投入该股份公司的国有土地数量、土地资产评估价值以及折算的国家股份额。该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土地的改制企业。

3、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对两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了界定:

一是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请,地方企业由省(区,市)政府指定的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经国家土地管理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才能作价人股。

二是国有土地先出让再作价入股,即“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法人股。试点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向股份公司折价入股。”至此,作价出资入股作为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政策被确定下来。

4、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土(法)字[1994]第153号)对包括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政策进行了规范。

5、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解释。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明确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与租赁政策一样,源于企业改制的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成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定政策。

(三)适用范围

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是国家给改制国有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享受的。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在实践中,改制企业申请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时,政府要严格审批。改制企业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拟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二是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政府批准。

1、概念

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上地。

2、特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特点主要有:

(1)与作价出资(入股)政策一样,国有土地授权经营具有非货币交易的特点。

(2)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转让,是一种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3)与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相比,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土地的处置权在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取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后,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向其所属企业配置。

从企业改制实践看,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政策是适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先有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后有国有土地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政策的提出,始于1988年,并于1992年付诸实践。

1、1988年东风汽车公司要求国家授权其统一经营管理公司内“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199I年8月,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在给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中,建议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办法改进企业集团的管理。

2、1992年9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制发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集团公司取得授权经营管理权后,可以通过采取直接占有和运营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交由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产权管理。

根据该办法,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定了一汽、二汽、重型汽车、渤海化工集团等7家公司,作为第一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管理的试点单位,1995年以后,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做法已较为普通。

3、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开始探索和研究以授权经营方式配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同年底,国务院批准航空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这三家公司可以对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同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在投资、融资、产权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等方面赋予上述总公司必要的许可权。

据此,授权经营政策付诸实施。1997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江西铜业公司股份制改造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进行了批复,将江西铜业公司使用的58宗国有土地,授权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经营管理,土地位用年期为50年。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将其取得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江西铜业公司。这是首例国有土地授权经营的处置方式。

4.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授权经营政策。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授权经营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2001年,《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对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审批许可权又进行了明确。

这样,授权经营政策不断完善,国有土地授权经营的内涵、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授权经营方式的审批程式等有了明确的规范,在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属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中被普遍采用。

授权经营政策与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一致,仅有少数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适用该政策处置土地资产。现行政策规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枝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在实践中,政制企业申请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时,政府要严格审批。改制企业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拟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二是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批准。

五、保留划拨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

企业改制中的保留划拨的处置方式,是指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实行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方式。

保留划拨政策,实质上是改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进行有偿方式处置,继续维持划拔使用。

1、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推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专案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成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2、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改制企业划拨使用权的价格概念。

3、2001年,《国土地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则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财产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权益。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二是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易方面的权能内容。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拔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

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三)划拔土地使用权权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非经依法审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因此,以保留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财产权,权利内容具有不完整性,表现在:

一是在土地价格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小于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是在权利内容上,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出让土地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划拨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权能大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在实践中还相当普遍。而且《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了划拨供地的若干情形,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改制成本、改制形式等因素,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继续保留划拨使用的做法既为政府所认同,也为不少国有企业所采用。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对划拨范围进行约束和限定。

1、《土地管理法》对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淮,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下列建设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2001年发布的修订后的《划拨用地目录》,对划拨用地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

(1)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专案,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专案,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不能划拨使用。(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目前,改制企业土地资产企业改制时,土地资产处置是否适用保留划拨政策的直接依据是《划拨用地目录》,符合目录的,改制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土地,不符合目录的,—律实行有偿使用。

经过多年改革探索,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面巳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政策体系,成为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直接政策依据。国家发布实施的主要政策有:

(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实施的相关政策

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号令)2.《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法)字[1994]第153号);

3.《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6]第130号)。

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第69号)。

5《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籍)宇[1997]第192号)。

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第8号令)。

(二)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相关政策 7.《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8、《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9.《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10.《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44号)。

11.《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12.《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14.《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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