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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工作汇报材料

作者:寻找有缘人 | 发布时间:2021-11-25 00:06:2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依照以下原则适用:

一、本公司本部直接执行;

二、本公司下属上市子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

三、本公司直属成员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条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资产出租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六条本公司本部企划部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级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制订具体部门负责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八条 企业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设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租赁工作小组,组织市场调研、出租方案制订及招租工作。

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指租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出租项目,其中本公司总部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 拟出租资产情况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向职工公示——》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出租结果向职工公示。

各企业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企业资产出租方案应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本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应报请本公司董事会核准;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6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各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应报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

本公司本部2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的资产出租项目由本公司董事会核准,200万元及以下且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以下的资产出租项目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

第十一条各企业申报资产出租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拟出租资产情况及资产清单;

二、市场调研及价格、供求情况分析;

三、出租方案;

四、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五、内部职工公示情况。

第十二条除涉及本公司关连交易需根据相关程序审批和信息披露的出租项目外,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或一次性出租期限10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需按相关规定申报核准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资产出租方案的制定

第十三条各企业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的内容为: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十四条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鼓励通过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

第十八条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第十九条各企业的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应同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各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四章租赁合同及其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集团及本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宜随意变更。对出租方不利的重大变更,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出租台账管理制度,对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监察、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内部监督部门应对本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照市国资委及集团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条款中如与第一条提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2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3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六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省财政厅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一)买卖期货、股票;(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后4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六)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七)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八)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九)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十)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十七条 产权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部分,上缴省级财政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余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十八条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豫财资[2011]6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直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以出租、长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规定报我厅审批。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我厅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我厅备案。

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各类资产。

短期出租、出借是指: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长期出租、出借是指: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关于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报批手续,须提供的资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2、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4、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6、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9、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10、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2、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3、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

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一)买卖期货、股票;(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得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我厅。

四、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2011年1月1日前未执行完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须报我厅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请组织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资产权属,认真填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审核汇总后,于8月1日前报我厅备案(附电子版),统一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可在我厅网站(www.xiexiebang.com)“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栏目中下载)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2、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复印件;

(二)对外投资、担保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或者担保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2、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5、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6、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小强 联系电话:65808042 附件:

1、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

2、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

第3篇:资产出租、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资产出租与物资处理的范围

公司资产的出租,包括机械出租、房产出租、场地出租等;物资处理包括营运过程中回收的废旧、闲置物资等。

三、资产出租部门的职责

公司资产出租由财务部负责。

1、在不影响生产情况

下,各种闲散流动机械、仓库、场地、房屋等短期内可以出租。

2、资产所属部门负责联系资产承租客户,提出出租申请报财务部,资产所属部门与财务部根据承租时间、资产状况等因素确定出租价格。

3、财务部负责起草资产出租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四、物资处理部门的职责

公司废旧、闲置物资的处理,由工程部负责。

1、回收的废旧物资应进行入库登记,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2、可二次利用的废旧物资,经工程部鉴定和相应生产部门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使用。

3、废旧、闲置物资达到一定数量,由工程部负责进行专项统计,提出处理申请,财务部进行3家以上比价,确定处理方案,报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开处理。

五、资产出租与物资处理程序

公司资产的出租需签定出租合同。对于无需签定合同的零星业务,需提前报请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收费结算日为合同规定的时间,未签合同的出租结算日为提供出租的同时或结束出租的当日。收费由财务部负责。

六、资产出租、物资处理奖惩

1、对为回收废旧物资及废旧物资再利用作出特别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2、未经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资产和物资严禁出租或处理。对于擅自出租资产或处理、截留物资的部门或个人,除了收回所有相关收入外,并处通报批评及罚款,严重者开除。

七、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作废。

第4篇: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 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 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 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 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 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 公司定期派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 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资产财务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 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 出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第十二条 公司物业管理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资产财务部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资产财务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 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业管理部须提前与资产财务部进行核实。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房屋建筑物,必须将出租的资产进行检验、确认可出租的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和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经营项目,不允许改建扩建、不允许转租他人、租金收取、结算方式和法律约束的条款;

(二)出租机器设备,须对出租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进行检验、确认出租期满可收回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三)出租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须约定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理赔条款、安全保障条款、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的工时计算、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凡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均须经集团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第十八条 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在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公司资产财务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 出租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可对外出租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 凡出租无形资产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标的物(是否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相关费用、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 出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四条 其他资产的出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租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

(二)资产成本最低原则;

(三)租入期间时间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租入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入、经营租入取得的各项资产,公司租入资产时应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公司内部能调剂使用的,由工程服务部负责协调,不能从外租入;确属经营需要而又调剂不到的允许对外租入;

(二)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在租赁期内公司应视同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租入资产时,公司须作好调研,分析租入资产的适用性,测算经济效益及投资额,核实租用资产产权手续是否齐全,了解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承担营业税和相关费用的比例、四防安全保障、资产的完好性、使用维护、租金的结算方式、诉讼法院所在地等。

第二十七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公司须将其纳入自有资产管理。其入账价值应以租赁开始日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折旧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租入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租入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期支付租金时,确保资产达到最佳使用状态,如发生破损、有碍使用时,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四章 租赁方式

第三十条 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式。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十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对年租金超过十万元(含)的资产,由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助公司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租赁业务,将本公司的资产租赁业务划分后,上报集团公司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集团公司法律部进行界定、审核,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非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审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工程服务部审批,并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租赁合同须报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备案。

(三)出租资产和租用资产需招标的,公司与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调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租赁业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公司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报,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方式,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状况、租赁原因,租金额度及承(出)租人,并附《资产租赁意向书》;

(二)工程服务部组织审核资产租赁行为的合理性。确认是否在公司内调剂或对外租赁,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审核年租金十万元以上项目,调研市场同类资产的资产租赁行情,通过招标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

(四)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审核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产权关系,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查封等情况,出具审批意见;

(五)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资产租赁协议,提出协议修改意见;

(六)集团公司工程服务部指导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资产租赁协议后,报集团公司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在履行集团公司资产租赁审批手续、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后,方可准许承租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设备安装、房屋装潢或维修。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完整协议签约期内的固定资产,最高租期为三年。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 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时,须约定如下内容:

(一)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他人;

(二)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三)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

(四)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五)承租方出现资产损坏、丢失时须履行赔偿责任,按约定额度进行相应赔偿,必要时终止合同;

(六)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七)若出租方有重大经营行为(出租资产重组)需收回出租资产时,应提前三十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承租方无条件撤出;

(八)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须收取出租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为加强固定资产出租管理,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出现下述情况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5篇:资产处置工作汇报

安全拆除协议

甲方: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 乙方:

主合同名称: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三炉一机”资产转让项目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一、总则

1.本安全拆除协议用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三炉一机”资产拆除工程。

2.乙方承担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三炉一机”资产拆除工程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本安全拆除协议提出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符合本要求的相关标准。

4.在主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本拆除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或同时引用多个标准,以较高标准执行。

6.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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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除范围:

详见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三炉一机”资产的《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二)拆除施工区域:

拆除工作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拆除施工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为准)内进行。

对区域内不拆除的设备,由甲方向乙方予以书面交底并由乙方确认。(三)安全技术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拆除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内为准)进行拆除工作,确保保留设备的完好。

2.乙方在开始拆除施工前及项目竣工结算前均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签字手续。在施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协议执行情况。

3.乙方须针对本项目资产的拆除施工成立项目组,并选派技术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施工作业,如需临时增加工作人员前,应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4.乙方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须提供经乡镇及以上医疗部门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涉及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则须提供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5.乙方作业人员在拆除前须经甲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5天),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考试不合格者不发证,凭上岗证进出,实施拆除工作,进出厂及工作时间为上午7:30点——下午5:10分。乙方特种作业人员(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汽车吊车司机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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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特殊作业。

6.乙方在进场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确认需拆除设备的范围,甲方对乙方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出具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并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施工。

7.乙方在工程施工前,必须熟悉拆除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情况,保护好本区域内的不属于转让范围之列的机器设备、管道、通讯线路、楼梯、护栏、电缆及电缆桥架等,如有影响时,必须主动联系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8.乙方进入生产现场组织施工前,应指定施工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设安全监督机构并设置有资质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乙方依据安全规程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负责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并接受甲方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与考核。

9.乙方开工前要对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乙方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各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制定完善,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签字,否则不得开工。

10.进入施工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提供行驶证、年检审查资料、保险凭证等办理通行证,并接受出入口检查登记,如实填写《外来车辆检查登记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记录》。每天开工前,乙方必须对其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入甲方生产(施工)现场必须佩带甲方审查合格的工作证件和入厂证,穿戴合格的劳保服装,佩戴合格的劳保用品(安全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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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带等),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于甲方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1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超越工作区域或接触运行设备及其他与工作无关设备。

12.乙方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或气源、水源。若工作必需,乙方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征得甲方同意后办理临时用电、用汽申请单,由乙方提供器材,乙方专业人员接电源、气源、水源的连接,乙方必须在甲方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13.乙方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由甲方汽机车间、电气车间、仪表车间、除灰车间、燃料车间等单位分别办理工作票。各个车间应该根据“三炉一机”资产的《实物资产转让清单》,到现场全部确认拆除设备完全隔离,并交代乙方施工人员的作业施工区域范围。

乙方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严禁触摸、误碰、操作现场与乙方工作无关的任何设备系统及设备系统上的阀门、仪表、开关、按钮等;严禁乱动现场任何安全警示标牌、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封闭处理。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14.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书面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乙方安全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15.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由于甲、乙方以外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设备事故或乙方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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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他外单位人身、设备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乙方保证派遣具有合法施工(安装)资格、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标准开展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对所派遣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乙方保证在工作过程中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履行本合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18.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拆除过程中及时做好孔洞、楼梯等的围护和隔离;工程完毕后乙方必须保证拆除区域场地平整干净,并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作业规程》及甲方所属单位HSE管理体系的各种作业管理规定。严禁乙方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

19.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发现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甲方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20.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拆除管道遇到冒水、气、油等情况时,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堵截,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21.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设备与垃圾的清理、运输,所有拆除物及垃圾需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甲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由于处置不当,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对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境、居民、城市管理等产生影响,及因回收、运输处置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六氟化硫气体、绝缘油、透平油等污染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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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对甲方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破坏等,应保证其完整性。

23.乙方用于施工的各类设备和工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并有检验合格证;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检查。

24.针对本项转让资产的拆除施工,乙方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4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施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作卫生要求。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乙方从公司帐号将资金打入甲方财务部指定账户中(标的交割完毕且无违约责任后无息退还),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交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施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工手续,申请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如施工期间发生违章,罚款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国网新源公司外包工程管理标准》、《山东海化集团热力电力分公司HSE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罚款通知单》,在竣工结算时由甲方财务部从该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款)。

25、负责厂房内照明、排水、施工用电等工作。(四)拆除时间及工期:

转让实物资产计划于 年 月开始拆除,工期为 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划定乙方拆除的施工区域的范围、阶段及拆除的先后顺序。 2.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甲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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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

3.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

4.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有完整的记录。

5.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对拆除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及时制止并处罚,并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

6.甲方应确定责任的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交经审核批准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甲方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随时接受相关各方的抽查或检查。

2.乙方负责现场设备的拆除工作,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和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与技术责任(包括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的经济损失,须向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赔偿。

3.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必须提供使用证、检验证书进行备案。涉及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涉及拆除施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运输等各类作业,必须有相关作业

—7—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拆除过程中,乙方须对甲方划定的拆除范围进行物理隔离措施后方可施工,且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甲方有权依据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5.自甲乙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转让资产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顺利、有效进行。

7.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设备结构特点,选择合理的拆卸工具和拆除方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服从甲方安全监督考核处罚管理。

9.乙方在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的作业,应事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提供资料

1.甲方无保留的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尽可能的提供本项转让资产的相关资料。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要求的与拆除施工相关的资质、资料和报告等。 五、其他约定

1.所有设备严格以现状交易为准,甲方不保证设备的质量、品质等,乙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清单进行拆除,遇无法确认的设备和材料,需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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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确定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下为签字盖章页)

签字盖章页

转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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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10—(签字或盖章)

第6篇: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优化资产配臵 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党委、行政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健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臵,重视提高使用效益,强化规范管理,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资产环境和有力保障。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先进单位,2012年被授予滨州市资产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董艳霞同志被评为滨州市资产管理先进个人。

一、完成“四建”任务,夯实工作基础 1.健全机构,强化资产管理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工作,2011年11月学校对原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的资产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整合原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更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明确了管理职责,下设综合科、资产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设备管理科和招标采购中心五个科室,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工作,为强化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2.组建队伍,明确岗位职责

国资处成立后,强化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管理职责、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目前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每个单位指定1-2名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有实验室的系院指定2名)担任资产管理人,并建立了资产管理员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安排工作,提出资产

1 管理的要求,目前我校共有资产管理员67人,建立起资产管理的队伍和工作秩序,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3.建章立制,理顺管理模式

学校升本后先后于2005年、2009年制定、修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国资处成立后,于 2012年广泛调研,征求校内外专家意见,对学校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组建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明确了“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目前修订完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共计18项,资产管理从计划、配臵、申报、论证、采购、验收、交接、入固、维护维修、使用管理、报废处臵、丢失损坏处理、效益考核等各个环节均做到有章可循。

4.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促进资产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建立资产管理的闭环,促进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以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为契机,将资产管理的保障体系作为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子体系,根据《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经过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保障体系,制定了资产管理的决策目标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基础保障体系、监督评价体系,完善内部工作流程10余项,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质量控制点,运用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管理文化等环节,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全程监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PDCA质量闭环,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环境,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 2 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质量。

学生需求国有资产管理质量保障体系的持续改进运行管理体系学生满意度

教师需求评估需求社会需求决策目标体系基础保障体系 监督评价体系 教师满意度评估合格社会满意度

二、优化配臵,提高效率

资产配臵工作是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资产配臵工作,学校领导高度重视,院长亲自规划、指导,直接指挥,组织对“十一五”期间的配臵工作进行总结研讨,对“十二五”配臵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资源配臵工作列入学校新学年工作要点,专门成立了工作组织对资源配臵的标准、办法、计划进一步优化,在反复酝酿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规模预测、专业预测和成本核算,重点在教学科研仪器配臵和公共用房资源配臵方面进行了研究、探索和实践,制定了“十二五”仪器设备、公用房屋配臵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构建资源配臵的长效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明确 “十二五”仪器设备资源配臵思路和办法,坚持定额配臵和项目管理,增强配臵的计划性和合理性

1.“十二五”仪器设备资源配臵制定的背景

3 我校自升本以来,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科专业建设、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对学校教学科研设备等资产的需求不断增加,资产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同时作为新建本科院校经费有限和需求无限的矛盾始终存在,如何合理配臵公共资源,增强设备配臵的科学性,特别是如何加强对现有设备管理,发挥使用效益等问题一直是我们致力于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1)以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工程为契机,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和学科专业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服务专业、学生数、实验课程等因素,“十一五”期间对各系院仪器设备资源实行了定额配臵办法,并制定了“十一五”仪器设备资源定额配臵计划,将设备增量实施系院包干管理,三年内滚动使用;

(2)完善了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臵科学决策机制,建立了系院申报、部门把关、专家论证、学校审批、立项建设、招标采购、验收入固、日常管理、效益考核、责任追究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流程;

(3)坚持实行学科群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论证办法,通过论证增强了仪器设备购臵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减少了仪器设备重复购臵;

(4)采用“少台套、大循环”的实验教学模式,克服了仪器设备经费投入不足、台套数偏少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力有限与需求无限的矛盾,使系院从争资源转化为对仪器设备规划好、配臵好、使用好上来,增强了系院设备配臵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也保证了设备购臵的质量,减少了设备浪费,提高了设备利用率。

“十一五”一系列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臵的办法和措施得到较好的落实,取得一定的成效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例如“十一五”期间仪器设备配臵系数科学性不强,仪器设备的申报方式、使用效益考 4 核机制有待改进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及本科水平合格评估后整改需要加大仪器设备投入等问题亟待解决。

2.“十二五”仪器设备配臵办法及标准的制定完善

(1)在总结“十一五”经验的基础上,搜集各系院现有仪器设备值情况、实验人时数(至少2学年或年度)、不同专业的学生数、同类学校关于仪器设备值的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并按一定的类别和顺序进行统计分析(譬如学生数按照本专科,年级等进行统计),初步讨论确定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的分配办法。

(2)为了使分配办法更合理,更优化,2012年部门负责人带领科室人员反复讨论学习过程中发现很多系数需要进一步确定,请教有关专家的同时,组织调查和发放问卷,统计汇总了25个专业仪器设备总值和计算机投入情况,根据不同系院学生数和为外系开设实验情况,确定并利用层次分析法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处理,初步得到了各系院仪器设备分配计划。经过“十二五”期间前两年的尝试,进行了适当调整,解决了“十一五”期间配臵系数科学性不强的问题,完善了 “十二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配臵思路和标准。

3.“十二五”仪器设备配臵思路和办法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配臵、项目管理、效益评估”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的前提下,突出扶持重点,优化实验资源配臵,加强资源共享,最大限度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臵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增强调控能力和支撑力度,确保“十二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配臵的顺利实施。确定了“十二五”期间按照“扶新、支重、固本、汰旧”八字方针进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配臵。同时对“十二五”仪器设备资源实行分类配臵,分为基本条件类、新 5 上专业类、重点保障类、学科建设类、公共服务类、设备更新类:“基本条件类”主要用于各实验中心(室)进行实验教学改革,适度台套数增加和规模的扩建;“新上专业类”主要用于新上专业实验室建设;“重点保障类”主要用于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的实验室建设及相对集中专业群的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类”主要用于拟培育硕士点相关的重点学科、科研团队相关的实验室建设;“公共服务类”主要用于图书馆数据库硬件平台建设、多媒体教室和公共体育部分设备的购臵;“设备更新类”主要用于淘汰、废旧仪器设备的更新;每类经费确定了计划数额,对基本条件类继续实行定额配臵,对其他类别坚持项目申报,设备经费坚持“项目管理、平台论证、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建立科学的经费投入机制,根据项目类型联合不同的部门(教务处和科研处)论证后组织实施。

为保证实施效果,围绕学校及系(院)“十二五”实验室建设规划、各系(院)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开设的实验项目为依据,制定了论证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规范仪器设备资源配臵工作流程,以满足实验教学需要为出发点,切实落实了“十二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配臵办法和标准。

(二)制定并实施办公用房资源配臵思路和办法,对学校公共用房重新分配、布局和调整

学校自2003年搬迁新校区以来,学生数量激增,校区同步扩建投入使用,在公共房使用方面也出现了用房布局不合理、相近学科不集中、不断增加新的用房需求、分配依据不充分等问题,为此,我们以新建教学楼和工程训练中心楼即将投入使用为契机,为进一步优化用房布局,改善教学、办公条件,对系院办公、教学用房和机关单位 6 办公用房进行了定额测算,统一规划,专门起草了《办公用房定额配臵管理办法》,对学校办公、实验用房实行“切块分配,定额配臵,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配臵原则,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未来发展,按照“立足现状、着眼未来、功能分区、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分别对全校教学行政用房和实验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科研用房提出了布局思路和分配办法,依据“分类管理、功能分区、定额配臵、留有余地、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并实施滨州学院公共用房的分配和调整工作,实现了对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的定额配臵和科学布局。制定了《公用房分配与调整方案》和《公用房分配调整实施方案》,利用2012年寒假时间及开学初集中进行搬迁调整。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屋管理水平和资源的使用效益,还探索制定了《办公用房使用与管理考核办法》,通过对各系(院)、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的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日常管理、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强化使用单位管理责任意识,保证办公用房完好率的同时,促进办公用房科学布局,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其利用率,尽可能实现资源共享,也为今后公用房分配及使用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创新工作,规范管理

(一)搭建共享平台,加大开放力度,提高使用效益

1.学校高度重视教学条件保障工作,克服资金不足的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投入力度,学校每年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提高实验室资源的使用效益。

2.积极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每年组织参加全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享评审,促进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目前我校加入到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10万元以上设备19 7 件。

3.2012年搜集整理了5万元以上主要设备138台件,包括图片、文字,介绍设备性能、配臵、管理单位和地点,完成了大型仪器设备画册编印工作,宣传了现有大型仪器设备,希望更多人了解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地方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平台和条件。

4.依托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对外服务。一是与科研院所、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二是为企业培养分析测试人才。先后与滨化集团京博集团、滨农科技、华润油脂、邹平双桥化工等企业联合办学,联合培养分析检验员工。三是我校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研究重点实验室依托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承担了国家科技支撑课题《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综合整治技术与模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安全评价研究》等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20余项,研究成果广泛用于领导决策参考和生态环境保护整理,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数量和层次不断提高。

(二)开展自制仪器设备研发,提升资产管理层次

通过课题立项、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等形式,调动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参与自制仪器设备研究的积极性,推动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促进了实验室技术装备的革新,截止2012年底先后立项自制仪器设备项目22项,其中已结项9项,有效提升了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水平。

(三)严格处臵程序,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作为新建本科院校,原有的基础弱、底子薄,对陈旧老化的设备如何开展处臵工作,进行了研究,2012年在重新修订各项资产管理

8 制度时,对资产处臵工作进一步做出规定,对处臵权限、程序进一步细化,同时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处臵申请,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使用单位申请、职能部门鉴定、学校研究审批工作流程,同时提出了实事求是、修旧利废、充分使用等处臵的工作原则,学校成立了有国资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技术人员、资产管理员参加的设备和家具两个鉴定工作小组,通过实地核查、每个房间、每件资产逐一鉴定复核,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同时为充分利用陈旧报废资产,对待报废的设备进行报废、维修、调剂使用、系列展示、学生拆解训练、等多种方式进行处臵,提交学校研究批准,对尚未处臵的资产,与各使用单位签订保管承诺书,妥善保管,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各单位对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增强了爱护资产、维护资产、充分使用资产的意识,使资产得到充分有效使用,报废资产纳入规范处臵轨道。

(四)规范资产管理环节,保证账帐相符

积极开展固资系统升级工作,提高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及时处理资产变更信息,提高资产信息的准确性,每月与计财处核对资产数据,保证资产数据统一。

(五)开展专项检查和效益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资产管理的类别,我们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考核,提升管理水平。学校制定了《实验室考核办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实验室效益考核办法》,实验室考核办法纳入了学年度教学单位中层班子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度定期开展设备管理检查,连续两个学年开展效益考核,形成效益考核报告,强化了系院资产管理意识,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使用效益。同时,2012年起草了《办公用房使用 9 考核办法》,在对仪器设备定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将开展对办公用房的专项检查。

(六)注重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作为新上本科院校,又是新成立的部门机构,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重视资产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队伍的学习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学习国家、省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学习了解有关高校资产管理的制度和管理的现状,学习最新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文章,作到熟悉政策,掌握动态,有效开展工作的同时,主动加强与外界、其他兄弟院校的交流学习,聘请国子数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产培训、聘请校外专家到学校参与设备论证指导、组织教师参加高校仪器设备展示会等,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完善业务学习机制,建立学习型组织,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四、几点成效

1.形成了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机制,成效明显。

通过建机构、建队伍、建制度,建质量保障体系,理顺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了规范的工作流程,营造了良好的资产管理氛围,创造性的开展了仪器设备定额配臵和公共房屋定额配臵,紧紧围绕人才培养,优化资产配臵,科学布局,在加强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为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提供了条件保障和资产环境,有效提升了资产使用效益。在2012年下半年本科教学水平合格评估工作中,两位专家走访了国资处,通过了解我校在教学科研仪器配臵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工作的思路之后,认为设备配臵规划合理,实施有效,工作思路清晰,因校制宜,能真正围绕教学开展工作,在比较困难的条件下,采取有力措施,优化资源配臵,资产管 10 理工作富有成效,对我们的工作予以成分的肯定。

2.仪器设备配臵思路及办法受到兄弟院校的关注

我校的仪器设备定额配臵办法受到了兄弟院校的关注,德州学院、枣庄学院资产处的同行都先后来我校交流,都给予了好评。

3.仪器设备“投入产出比”较高

目前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生均设备值在同类院校中并不靠前,但现在拥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1个。另外,由于近年来我校仪器设备配臵合理,论证充分,注意应用型人才培养,不断加强实验室开放,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多次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和智能机器人大赛等竞赛中获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4.仪器设备及资产管理工作受到上级表彰

经过几年的资源整合和优化配臵,学校获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优秀机组奖2次,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先进单位3次,是几年来省同类院校中唯一获奖单位; 2012年被评为滨州市资产管理先进单位,一名同志被评为先进个人。

5.资产管理研究水平不断上层次

我校先后有《高校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开放的实践与思考》、《地方高校实验资源优化配臵的实践》、《地方高校提高设备利用率,培养应用型人才》等文章在全国实验室管理类权威期刊《实验室研究与探索》发表,另外,我校自制仪器设备“声悬浮演示仪”获全国高校第十届物理演示教学仪器评奖三等奖。

村级资产出租管理整改措施

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办公室出租情况工作汇报

出租公司月度工作汇报

资产经营部半年工作汇报

本文标题: 资产出租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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