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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自查报告

作者:8090影像视觉 | 发布时间:2021-12-17 18:07:1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出租出借合同

附件:二

青财租字[ ]第 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

资产占有单位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龙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龙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地址及设施、设备情况:

1.租赁房屋地址:。

面积平方米。

2.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①门窗情况: ②地板及墙壁装修情况: ③水电设施情况及其他

上述房屋属甲方所有(或甲方依法使用,有权出租),甲方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二、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保证金及有关税费:

2 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按年支付\按季支付,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支付时间为。

乙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开始,每年向甲方交付设施设备等使用保证金 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经验收确认房屋无毁损等情形且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或毁损费用。

水电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租金的税收由甲方缴纳。

四、交付房屋期限:

乙方交付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甲方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租赁期限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五、甲方责任(义务):

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形式。

2、租赁期内乙方应注意租赁物的瑕疵,如发现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等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发现不及时造成房屋及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损失,由乙方负责。

3、房屋租赁期内,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甲方不另行给乙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3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租赁期内发生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房屋完好。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借或转租他人。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发现房屋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注意水、电、气的安全使用,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若在租赁期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4 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4)逾期3个月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4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赁期满前20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未予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在租赁期满前40日内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亦不得损坏。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九、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的,每逾期l日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2.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

5 费用,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l日,还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房屋的,视同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租金按本合同月租金的3倍计算,至房屋归还为止。

一、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6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

三、争议解决:

由甲、乙方双方协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的事项:

十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办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授权人): 法定代表(授权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2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专项负责

组 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 周宝平

成 员:王根基 张水利 薛锋 张峻峰 薛飞

二、自查内容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 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平米,年租金 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三、自查时间

2013年5月27日-29日

四、自查汇总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联营的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

2013年5月29日

第3篇:包装物出租出借核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按其使用情况,可以分为: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上述分类中,(1)-(3)类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后不再收回,称为一次性使用的包装物;(4)类包装物出租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后可再收回,称为周转使用的包装物。

企业应设置“包装物”账户核算包装物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对包装物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包装物的收发等形成和分摊的成本差异,应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算。

企业出租、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其实物形态无明显变化,但其价值会逐渐损耗,因此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额。

1、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2、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5、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在五五摊销法下,“包装物”账户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5个明细账户。在第一次领用全新包装物用于出租时,先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将包装物从“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账户转入“出租包装物”明细账户,并按其成本的50%计提摊销额;包装物报废时或收不回来时,再摊销其成本的50%,并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例:东方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出租给甲企业包装物500只,每只计划成本40元,每只包装物收取押金50元和租金10元,已存入银行。租用期满后,甲企业退回包装物450只,其中40只不能继续使用,报废时收回残料100元,已入库,另外50只包装物甲企业逾期未退回,按合同规定没收押金2 500元,其余押金退回。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包装物出租月份成本差异率为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1)领用包装物用于出租时,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20 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 20 000 摊销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 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0 000(2)收到租金和押金时,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2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 其他应付款 25 000(3)退回包装物450只,其中410只仍可继续使用,另外40只不能继续使用予以报废,收回残料100元。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 16 4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16 400 借:原材料 1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100 退回押金,借:其他应付款 22 500 贷:银行存款 22 500 摊销40只包装物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7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700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 5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1 500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其他业务支出 32 贷:材料成本差异 32(4)对逾期未退回的50只包装物,借:其他业务支出 1 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 000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2 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2 000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 贷:材料成本差异 40 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2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136.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3.25

第4篇: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马永顺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概念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二)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

第5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3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六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省财政厅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一)买卖期货、股票;(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后4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六)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七)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八)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九)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十)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十七条 产权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部分,上缴省级财政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余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十八条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豫财资[2011]6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直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以出租、长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规定报我厅审批。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我厅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我厅备案。

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各类资产。

短期出租、出借是指: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长期出租、出借是指: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关于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报批手续,须提供的资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2、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4、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6、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9、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10、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2、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3、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报我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

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一)买卖期货、股票;(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得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我厅。

四、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2011年1月1日前未执行完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须报我厅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请组织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按照资产权属,认真填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审核汇总后,于8月1日前报我厅备案(附电子版),统一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可在我厅网站(www.xiexiebang.com)“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栏目中下载)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2、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复印件;

(二)对外投资、担保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或者担保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2、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5、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6、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小强 联系电话:65808042 附件:

1、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

2、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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