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承包科室自查报告
第1篇:关于一起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的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8日XXX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一起投诉举报,反映XX区XX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存在出租承包口腔科问题。卫生监督人员对该医院的医疗执业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对医院及合作方分别立案调查取证。1.1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医院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医院口腔科(以下简称口腔科)签定有实质为出租承包内容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对口腔科进行综合管理,医院、公司双方按营业收入扣除成本后四六分成。科室出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时,双方合作解决,双方共同承担。协议8月2日签订,试运营3个月,运营结束双方确认后协议生效(尚未签订确认协议)。1.2 医院提供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院负责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调查确认公司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3 医院与公司于2006年8月2日签署协议,8月28日公司人员正式进入医院口腔科。口腔科对患者收费通过医院收费系统进行。医院提供了口腔科自8月28日至10月18日的门诊收入及支出报表,以及‚代办业务资金结算收据‛、‚聘用人员工资单据‛、‚财务分类账(明细帐)‛,证实合作期间2006年8月28日至10月18日,该医院与公司已经按照协议比例结算2次。口腔科收入共有66020.67元,扣除成本13489.1元后按协议核算公司所得为21012.62元,医院所得为45008.05元(含成本13489.1)。口腔科的药品、仪器设备等均为医院购买。医院所得45008.05元中含有一笔3007.50元的签单收入(经调查,签单收入是发生了诊疗行为而没有收入的记录)。医院对公司的结算,是由公司方人员统计、扣除成本后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成、核算口腔科工作人员工资,然后由医院发放到工作人员的工资卡中。1.4 2006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口腔科医务人员相关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未发现人员存在资质问题。对医院及公司调查了解到,口腔科负责人为公司人员,口腔科内医务人员由口腔科负责人聘用。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1]:‚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医院把口腔科出租承包给公司并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42000.55元,处以二千元罚款。公司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承包医院口腔科并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没收非法所得21012.62元,处以人民币二千元罚款。由于该案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较大,于2007年1月11日对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医院放弃听证权利后,于1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年12月29日对公司下达陈述申辩告知书,2007年1月9日公司提出陈述书,认为公司在与医院的合作中只是起担保作用,但是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和调查获取的资料中均未有证据显示公司行为是担保行为,因此对公司的这一陈述未予采信。2007年2月8日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与公司均已自觉履行处罚。2.案情分析
这起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的案例,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但是调查处理历经时间较长,原因除了案件事实涉及合作双方、需要对相关人员多次调查核实,还因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一些问题存在分歧。经过了多次讨论分析和补充调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就这些分歧进行分析。2.1 手续不完善的合作协议可否作为证据或立案依据
医院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对口腔科进行综合管理,营业收入按约定比例分成。科室出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时,双方合作解决,双方共同承担。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3年……头三个月为试运营阶段,并且头三个月不包含在协议有效期内。试运营结束后,经过甲(指医院)乙(指公司)双方共同确认进入之日起协议开始生效。乙方进驻确认书见附件一,协议生效确认书见附件二。‛合作协议正本双方签字盖章,但是附件一‚乙方进驻确认书‛及附件二‚合作协议确认书‛,双方均未签字盖章。据此,公司认为依照《合同法》,该协议没有签订确认书,为无效合同,不能作为违法证据。那么该协议是否为有效合同?可否作为此案卷的证据材料或立案依据?讨论中大家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违法合同,不受《合同法》保护。该协议虽然没有签订确认书,但是医院与公司于2006年9月份和10月份均按该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了结算分配,该协议事实履行,应当作为案卷的证据材料,并可作为对公司的立案依据。2.2 非法所得的认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没收医院非法所得。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3]。对医院非法所得的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口腔科的所有收入均为医院的非法所得,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扣除公司所得。从账面上看:口腔科毛收入合计为66020.67元,医院所得45008.05元(含耗材等成本),公司所得21012.62元。医院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66020.67元还是45008.05元?在66020.67元中还有一笔签单收入3007.50元,这笔费用实际医院未收取,但需要按工作量支付口腔科人员工作费用,所以在统计表中统计进去作为核算公司所得(口腔科人员工资)使用。这部分是否应当扣除?如果认定医院违法所得为66020.67元,对医院没收非法所得66020.67元,对公司没收非法所得21012.62元,合计没收非法所得87033.29元,显然不合理,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对医院的非法所得认定为42000.55元。公司委托人在陈述书中,陈述公司与医院没有发生经济关系,没有非法所得。我们在对公司非法所得的认定上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法认定公司的非法所得,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公司有非法所得。经调查了解,医院与公司结算了两次,口腔科毛收入合计为66020.67元,医院所得45008.05元,公司所得21012.62元。口腔诊疗椅等仪器设备均为医院购买投入,药品也是由医院统一采购。医院对公司的结算,是由公司方人员统计、扣除成本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统计出公司方所得,核算为口腔科工作人员工资,然后由医院发放到口腔科工作人员的工资卡中。医院对公司结算的款项没有进入公司帐户,而是由医院发到公司聘用人员工资帐户上,能否认定这是公司非法所得?首先医院对公司结算的款项是由公司人员核算的,其次核算的方式是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统计、结算、分成。而这笔钱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到工作人员(包括公司负责人)的工资卡中,没有从医院帐户进入公司帐户,只是形式问题,应当认定为公司所得。2.3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否应当经过听证程序
在对本案讨论时,一部分人认为该案罚款数额较少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一部分人认为没收非法所得较大应当经过听证程序。本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医院处以没收非法所得以及三千元以下罚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没收非法所得以及三千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均不足以采用听证程序。但是对医院没收的非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数额较大,是否应当经过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没收较大数额非法所得是否应当经过听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做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4]。‚违法所得‛是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利益、当事人是没有合法占有权的,是否应视作‚财产‛有待商榷。我们从《行政处罚法》条款设立目的进行分析,《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举行听证,是为了在采取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也属于对当事人较严厉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应当经过听证程序。该案最终对医院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医院自动放弃了听证权利,接受了行政处罚。
3.总结与思考
非法行医、医疗服务市场不规范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因此,近几年卫生部始终把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从2004年开始连续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医疗机构出租承包诊疗科室是非法行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引发的商业欺诈行为及医疗安全等问题时有发生。‚出租承包科室‛存在形式多种多样、隐蔽性较强。目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文件对出租承包科室尚无明确解释和界定,是否为出租承包科室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做出认定。而‚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现象是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形成的,究其成因有复杂的社会、体制因素——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不够完善、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卫生市场化等等[5],单凭监督处罚难以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国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比较成熟的经验提示,非营利机构不等于不营利,只是对投融资资金的来源、投向、投资收益等都有严格的规定[6]。目前国内也在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融资吸纳社会资金,而且医疗体制现状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营利才能生存。如何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融资行为、营利行为,亟待政府研究制定规范。
[1]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7-6 [2]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3] 卫生部.关于对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2000-4-1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2004-9-4 [5]吕荷叶,孙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特征及其成因.中国公共卫生,2006,22(3):206-208 [6]刘莉,王辉,孙大裕.规范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融资行为初探.中国卫生产业杂志,2003,12:80-82
第2篇:科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2010年8月27日)
机关作风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科根据办公室整顿机关作风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对照目标要求找差距,坚持边学边查边整边改,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是为办公室正常运转提供财力物质保障的后勤部门。总体看,我们能够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兢兢业业、扎实工作,在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等方面,有效发挥了职能职责。但与**改进机关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1、政治学习欠深入。***是为机关内部管理服务的,总认为只要学习好财务管理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就行了。对政治理论学习抓得不够紧,基本上是上面有要求就学一下,学习活动一结束就搁置起来。尤其是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学习欠系统、欠深入,理解得不够,掌握得不透。
2、工作开展欠主动。一直以来,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比较突出。在科室工作开展中,基本上是领导、同志们有什么安排和要求就做什么,满足于“有求必应”,而在主动
为大家设身处地服务方面做得不够,不能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
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在继续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抓好政治学习。深刻学习领会邓小平、江泽明、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和重大论述精神,着重选择一些重要篇目加强学习,真学、真懂、真信、真行,成为指导我们工作开展的强大思想理论武器。
2、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效能。立足搞好服务协调,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工作措施,提高服务效率,着眼办公室工作整体和全局部署、开展科室工作,增强前瞻性、主动性,为办公室各项工作协调有序运转尽应有之责。
3、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水平。积极加强内部管理,按时上下班,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抓好资金组织,搞好经费保障。严格财务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各项经费,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三、科室人员基本评价
1、关于**同志的基本评价。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关心他人,协作精神强。不足之处:政治理论学习欠主动,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
2、关于 **同志的基本评价。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踏
实认真,有着良好的职业操守。业务精干,能独立开展财务管理各项工作。为人真诚,团结同志。不足之处:学习劲头不强,热情不高。
第3篇:科室自查报告
一内科“治庸问责”活动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作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创先争优,岗位奉献意识,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环境,推进卫生改革,根据全县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要求,按照院委会的统一部署,我科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和全科医护人员,开展集中排查自查活动,通过指标考核,群众评议,问卷调查,专题座谈,个人自查等方式,对近两年来本科室干部职工中和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排查自查,在内部管理和医德医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认真总结梳理,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学习不够深入,思想觉悟有待提高;长期工作有时候就会出现思想不集中、精神松懈,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保持不够;面对困难有时会出现畏难情绪,开拓创新精神有所欠缺。
(二)有时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未能及时转变服务理念,人性化服务有所欠缺;对待病人,没有切实做到耐心和换位思考,缺乏沟通与交流。
(三)平时业务理论学习抓得不紧,进取动力不足,容易安于现状;只满足于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对业务知识钻研不够,没有创新精神。
(四)组织纪律性不强,部分员工自由散漫,迟到早退,外出不报告,不按规定请假,私自调班,擅自脱岗,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干私活,扎堆聊天、串科室,着装不整等现象没有完全杜绝。“喊医生、喊护士、喊拿药”的三喊现象没完全得到根治。
(五)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不优,各类登记存在一些不完善准确的现象;有些资料、报告、处方等书写不规范。
(六)针对本单位的药品、仪器、医疗器械、化验试剂、日常办公用品等购进,进行了详细的清理核查,没有发现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提成、红包和其他不当利益;各种收费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没有设立“小金库”。
一内科
201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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