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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汇报

作者:雯寡裕 | 发布时间:2020-12-03 12:08:2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公文写作·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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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公遴选·公文写作】

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导语】2017各省遴选考试在陆续进行,由于遴选考试信息非常繁多,中公公务员遴选考试网会及时公布最新的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唐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唐办发〔2016〕18号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两办《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冀办发〔2016〕39号)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着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加快建设靓丽、繁华、宜居、和谐的沿海强市。

二、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退出全国74个重点监控城市排名后10位;按照省“6643”目标任务,确保完成省达我市2017年年底化解炼铁产能2800万吨、炼钢产能4000万吨任务。“两个下降”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明显改善,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优质能源占比明显提高。“两个提升”即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0年,全市重点河流(陡河、滦河、黎河、淋河、沙河、还乡河)国控、省控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省达我市地下水压采任务目标;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8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0%。

(二)实施清单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15个问题,拒绝理由主动认领,实施清单制,坚决整改到位;对经研究确定的62项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五个不放过”原则(即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以“四个干”抓落实机制,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确保督察反馈问题逐条逐项、保质保量、限时限刻整改到位。同时,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解决本地本部门(行业)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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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结合具体问题整改,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持之以恒优化能源结构、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8大类31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举一反三,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5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发展惠民和生态惠民的有机统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2016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4.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增加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通过整合财政资金,安排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1亿元。积极探索建立和实施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模式,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投资。发挥蓝天股权投资基金、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二)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

1.加快钢铁、煤炭去产能。按照省安排部署,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省达我市2016年化解炼铁产能764万吨、炼钢产能723万吨任务;压减煤炭产能45万吨,退出煤矿1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8号),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六方面严格退出标准,确保逐年完成化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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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和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土地、环评、信贷等相关手续。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16年年底前处理到位。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3.加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2016年7月底前完成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切实查清企业落实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规定和主体工艺装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加大检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违规新建项目、列入关停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及无证排污等情况;结合全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环保手段促进倒逼钢铁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三)持之以恒优化能源结构。

1.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标准,大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淘汰燃煤锅炉,推进低品位工业余热暖民工程、煤电节能升级改造、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工程,削减煤炭消费,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16年入统煤炭消费量比2015年削减200万吨,到2017年确保完成省达我市削煤目标任务。

2.着力提升燃油品质。全市范围内“一区三路”(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加油站(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督导企业健全进货台账,加强巡回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加强煤炭、成品油产销单位管理。2016年增加煤炭、成品油抽检批次,煤炭经营网点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5%,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率达到50%。开展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完善煤炭、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强化煤炭、油品生产领域监管,根据《唐山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办字〔2016〕195号),制定专项工作分解方案,逐年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和煤质检验情况。

4.大力推进煤炭压减替代。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节能环保燃具、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2016年6月底前,积极承办省发展改革委全省型煤企业与山西晋煤集团、神化宁煤集团、榆林市兰炭产品对接会,为型煤企业原料供应搭建有效平台;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300万吨以上;2016年年底前,推广洁净型煤专用炉具1.5万台,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21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7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30万吨。实施煤炭替代化,大力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加快发展清洁电力和清洁燃料,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到90%以上。

(四)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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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出强化环境标准。严格执行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做好河北省各项环保地方性标准的宣传、衔接和落实等工作。

2.深化大气污染治理。2016年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省“大气五十条”、市“大气六十五条”要求,逐年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3.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印发实施《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重点推进还乡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陡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引滦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石榴河古冶区段黑臭水体整治等专项行动,努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所有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制定《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制定和落实《唐山市近岸海域“十三五”环境保护计划》,推进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4.着力强化固废污染防治。自2016年起,深入排查各类固体废物,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律和守法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发生。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排查,严格检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危废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逐步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

(五)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分标准,结合全市不同地域的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合理划定森林、湿地、海洋、河湖水域等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开发边界和保护范围,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保护范围之外。

2.推进生态工程建设。坚持以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为依托,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加大廊道、村庄、城镇、荒山、企矿、沙区、沿海、湿地绿化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城乡绿化水平。制定出台《唐山市湿地保护规划》,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施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时间到天。加大督导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督导,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逐一列出清单进行约谈,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按照《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6年度)》要求,将我市11个县(市、区)列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范围,制定关停井行动方案,开展农业灌溉井和城市自备井关停工作。2016年年底前试点县(市、区)编制完成《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稳步推进农业水权确认工作。出台《唐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逐年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18年完成市县两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25年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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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执行《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用2-3年时间对全市地热水利用项目全面排查,推进全市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六)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1.加大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2024个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年底前所有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达标排放。2016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应由本级审批的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应由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各地要主动沟通,积极协调,确保按期圆满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对2013年以来全市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违法违规的涉水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17年1月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3.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关闭,并严肃追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1批363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查,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深入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突出加强“移动执法”综合平台建设,整合网格化、动态管理数据库、双随机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移动监测、12369信访举报、工况监控、视频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等系统,充分运用遥测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2016年年底前实现对全市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同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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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5.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落实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2.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

3.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持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详细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和责任,各县(市、区)对所有监管企业(单位)进一步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污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两办印发了《关于成立唐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唐办字〔2016〕22号),成立了唐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一抓到底。

(二)严肃责任追究。我市已成立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保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并于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土小”企业污染严重、污染物超标排放及被环境保护部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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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第2篇:孝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孝昌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省序号1):在督察组与省级领导谈话中,不少领导同志反映,湖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说得多、做得少,喊的声音大、抓的力度小,重发展轻保护、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有的同志反映,这些年全省向湖泊要地、要房的趋势仍未得到遏制,侵占蚕食湖泊的问题仍在发生。有的同志认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只要投资就批准,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放松甚至放弃生态环保要求,这给今后保护好生态环境埋下隐患。有的同志甚至认为,湖北的水资源丰富,环境容量大,排点污水不要紧。有的同志讲到,宜昌、襄阳两个副中心城市铆着劲比发展速度,别的没赶上武汉,污染程度赶上武汉了。在督察组下沉督察时,一些地市领导谈到空气污染就说是受周边影响,说到水质下降就埋怨上游污染,提起水环境治理首先想到建引水工程。

整改措施:

1.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一系列决策部署纳入我县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题研讨、专家辅导、印发学习成果等,提升环境保护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3.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将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围绕发展用干部、围绕事业选干部”,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绩,打造全面过硬的干部队伍。

4.落实《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充分运用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实绩考核结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加大工作问责追究力度,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人和事严格按照《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问责,营造积极向上的浓厚氛围。

5.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督查机制,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定期就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

整改成效: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保工作,切实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周四学习日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战略思想。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加强环保宣传。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以各级环保督查为契机,细致分解环保督查内容,全面查找各地各部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办整改落实。充分运用互联网,建立孝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群,加强环委会成员单位联系。

二、(省序号2):有些地方环境问题突出,但党委一年到头很少研究环境保护工作,2013年至2015年,襄阳等市委常委会鲜有环境保护议题,咸宁市委常委会3年间从未研究过环境保护议题。

整改措施: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成效: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每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问题,并长期坚持,留痕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三、(省序号3):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缓慢,2015年全省重化工业增加值仍占到工业增加值的40%左右,宜昌等地市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不降反升。

整改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对我县的行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负总责,严格落实我县产业发展规划。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控制资源型产业单纯规模扩张,注重运用高新技能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生物医药、机械电子、食品加工、新型材料等产业,突出发展资源延伸加工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禁止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化工项目入驻我县。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强化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根据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对机械电子、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等产业合理控制总量规模。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清理整合工业园区,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

4.建立长效机制。严格项目准入,编制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强机械电子、生物医药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实施水效“领跑者”行动,着力推动合同节水,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整改成效:制定了《孝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严格产业准入,拟定了孝昌县限制类及禁止类发展产业清单,禁止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化工项目入驻我县,制定了观音岩水库、滑石冲水库、芳畈水库等调度规程,下达了孝昌县2017年度取水计划,县政府出台了《孝昌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先计划后审批的管理办法用水。

四、反馈问题(4):近年来出台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发展规划均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些地区仍在违规上马重化工项目,不仅不利于大气环境治理,也为今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发展带来负担。

整改措施:

1.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以更加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

2.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煤炭、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钢铁等产能过剩项目。不得办理上述新增产能项目土地、采矿权、环评、能评、取水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整改成效:制定了《孝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严格抓好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未违规新上重化工项目。

五、(省序号6):绿色发展导向不鲜明,2015年对地市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主要经济指标考核权重基本稳定,但生态环境类指标权重却从上年的13%-21%下降到6%-12%。

整改措施:

1.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重要政策措施等纳入“支部主题党日”学习的重要内容,提升全体党员环境保护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2.完善2017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生态建设类绩效考核指标权重,进一步规范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考核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整改成效:

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周四学习日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战略思想。制定了《孝昌县2017年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类考核指标比重,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类指标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

六、(省序号21):府澴河流域面积仅约1.8万平方公里,建设水库达888座,河流水体“湖泊”化。

1.着眼长远,合理布局,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在实施城市建设中,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为重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调整规划思路,从水环境治理与保护逐步调整到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高度上。

2.完善在建水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水生态、水环境安全。加强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把关,严格控制新建水库工程。

3.配套完善现有水利设施,增加水资源供给能力。 4.合理增加水库生态供水量,改善下游水生态、水环境状况。督促指导缺水地区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减少需水量。

整改成效:制定了《孝昌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严格审批程序,对达不到水生态要求的建设项目实行否决制,制定了配套完善现有水利设施,增加水资源供给能力整改方案,制定了观音岩水库、滑石冲水库、芳畈水库等调度规程,合理增加下游生态供水量,采取改变传统灌溉模式等方式减少农作物需水量。

七、(省序号22-1):府河孝感段沿线共有涵闸56座、拦河坝8座,大多未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整改措施:2016年11月份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市局审批,我县已向市环委会报送销号报告。

整改成效:2016年11月份已完成澴河、晏家河两座橡胶坝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通过市局审批。

八、反馈问题(23):江汉平原水网密布,但上下游各自为政,建设各类涵闸、水坝上万座,水系长期被人为割断,水资源、水污染纠纷不断。

整改方案:

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排查我县涵闸数量,拆除无用涵闸。

2.严格落实水利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整改防治措施。

3.认真落实《关于优化水利工程排水调度,防止发生饮用水源污染物超标事件的意见》和《水污染预防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水质安全。

4.优化孝昌县用水调水方案,加强上下游涵闸水坝运行调度信息协调共享,及时协调处理好相关问题。

整改成效:对水环境达到统一规划、协调调度、及时预警、信息共享、有序使用。制定了《孝昌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了配套完善现有水利设施,增加水资源供给能力整改方案。建立水污染预防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水质安全。制定了观音岩水库、滑石冲水库、芳畈水库等调度规程,优化用水调水。

九、(省序号27):近年来,湖北省虽然加大了湖泊保护力度,但填湖占湖尚未完全遏制,一些湖泊仍在以围垸—养殖—种植—填占的方式被蚕食。

整改措施:

1.全面施行河(库)长制。对水库进行勘界,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和最低水位线标志,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水产品育苗、养殖、加工、流通等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饲料、渔药管理,使水产品养殖环节符合健康养殖标准。

3.加强监督执法。农业、生产、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整改成效:

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区成立河库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河库长制实施方案,设立了保护标志和最低水位线标志,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印发了《孝昌县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违禁渔药等专项整治活动。

十、(省序号51):湖北宜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仅2015年以来,宜昌市环境保护部门已对其5家分公司下达督查通知、处罚文书共30份。督察进驻期间,宜化集团将生产废水混入太平洋热电公司锅炉冷却水排放,排水氨氮浓度超标,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

整改措施:

1.举一反三,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化工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2.加强对我县化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成效:

成立了化工行业风险排查专班,对全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集中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对企业不规范问题明确了整改要求和时限,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十一、(省序号52):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现场督察时,废水通过暗管偷排入江,偷排废水氨氮浓度高达77.2毫克/升,超标6.7倍;该公司氨氮浓度高达2360毫克/升的造气废水还通过渗漏、泄漏等方式经沟渠排入长江。

整改措施:

1.举一反三,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化工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2.加强对我县化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成效:

成立了化工行业风险排查专班,对全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集中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对企业不规范问题明确了整改要求和时限,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十二、(省序号66):湖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整改措施:

1.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一系列决策部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题研讨、专家辅导、印发学习成果等,提升环境保护思想认识,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充分运用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实绩考核结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督查机制,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定期就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

整改成效: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保工作,切实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周四学习日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战略思想。下发了《关于2017年全县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重点内容安排的通知》,设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题,通过开展澴川大讲坛专题辅导,学思践悟集中研讨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县各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制定了《孝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等文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充分运用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实绩考核结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以各级环保督查为契机,细致分解环保督查内容,全面查找各地各部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办整改落实。

三、(省序号67):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守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刚性约束,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整改措施:

1.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把五大发展理念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设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题内容,通过学习,筑牢各级领导干部的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

2.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充分利用支部主题党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研讨,深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学习内容,切实让绿色发展理念植根于广大干部的头脑中,自觉指导工作实践。

3.拓展全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

4.严把行政审批关,对高能耗、重污染企业项目,坚决不予批准。

整改成效: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保工作,切实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周四学习日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战略思想。下发了《关于2017年全县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重点内容安排的通知》,设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题,通过开展澴川大讲坛专题辅导,学思践悟集中研讨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县各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及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放映生态环保方面的电影教育片巡回宣传、编排《再造青山》文艺演出等活动,切实让环保理念深入百姓生活。严格产业准入,拟定了孝昌县限制类及禁止类发展产业清单,禁止产能过剩行业、高污染行业和重化工项目入驻我县。

十四、(省序号68):特别是要珍惜湖北优良的水资源名片,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与水环境保护关系,做到水资源利用合理、保护先行,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孝感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孝昌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2.严格入河库排污口设置审批,把好审批关口,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不足的河库,坚决不予批复。

3.进一步加强环保、水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水资源调度及预防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4.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行动,联合开展跨流域环境执法,有效遏制跨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

整改成效:

对水环境达到统一规划、协调调度、及时预警、信息共享、有序使用。制定了《孝昌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县政府出台了《孝昌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先计划后审批的管理办法用水,制定了配套完善现有水利设施,增加水资源供给能力整改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对达不到水生态要求的建设项目实行否决制。建立水污染预防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水质安全。

十五、(省序号69):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整改措施:

1.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2.严格入河库排污口设置审批,把好审批关口,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不足的河库,坚决不予批复。

3.进一步加强环保、水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水资源调度及预防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4.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行动,联合开展跨流域环境执法,有效遏制跨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

整改成效: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2016-2017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对水环境达到统一规划、协调调度、及时预警、信息共享、有序使用。制定了《孝昌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县政府出台了《孝昌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先计划后审批的管理办法用水,制定了配套完善现有水利设施,增加水资源供给能力整改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对达不到水生态要求的建设项目实行否决制。

十六、(省序号70):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空间管控,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格准入标准,推动沿江产业调整优化。

整改措施:

1.实行“三线一单”,严把环境准入关。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总量审核未通过的、原有违规项目未整改到位的改扩建等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发展壮大服务业。大力发展低耗水、低排放、低污染、无毒无害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清洁生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淘汰潜在环境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

3.优化产业布局。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条例,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项目环评的前提,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

整改成效:严格执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制定了《孝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严格产业准入,拟定了孝昌县限制类及禁止类发展产业清单,禁止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化工项目入驻我县,推进我县绿色发展。

十七、(省序号76):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加强产业发展、流域开发等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环保优化发展的作用。

整改措施:

1.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建立与发改、经信、国土、城建、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机制。

2.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严格执行网上审批制度,优化、完善项目审批内部运行程序。建立环评单位清理备案和环评文件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服务质量。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

3.常态化清理和查处环保违法违规项目。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整改成效: 严格执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制定了《孝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严格产业准入,拟定了孝昌县限制类及禁止类发展产业清单。开展了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环评、澴西工业园规划环评、小河镇再生资源产业园规划环评工作,加强建设项目与规划环评的联动,将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符合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文件精神,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再评估工作。

八、(省序号80):加大环保投入,不断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整改措施: 加大协调衔接力度和财政投入,争取将更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项目纳入国家的“十三五”专项规划。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等办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尽快建成一批重点项目,充分发挥环保基础设施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作用。

整改成效:对我县城区生活污水进行扩能改造,4万吨扩能项目已完成。采取PPP模式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

十九、(省序号83):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

整改措施:

研究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进行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整改成效:制定了《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整改台账》,明确了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进行了追责调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共计5人被约谈。

十、(省序号84):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810台;长湖沙洋县片区污染问题突出;孝感市孝南区碧泉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管网接至排涝泵站雨污合流;新洲区重发展轻保护,环境管理问题突出等4个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整改措施:

组织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征得中央环保督察组同意,并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整改成效: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期间交办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共计5人被约谈,并按要求上报和向社会公开。

第3篇: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照抄!

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刚才,X同志对我区环保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通报,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任务很明确,措施很具体,我完全同意。刚才的通报,反映出当前我区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部分工作不细、不实,离中央和省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大家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紧迫性,以更坚定的决心、更强大的力量、更务实的举措,克难攻坚、锐意进取,确保按期全面彻底完成整改任务。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立即对标整改。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套人马”,针对我区存在的扬尘污染、噪声扰民、粉尘排放等X个问题,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通过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的形式,确保通报的问题在X月X日前整改到位,绝不能出现反弹。二要全面开展排摸。各责任单位既要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还要主动查找新的环境问题,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各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反馈的每一个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摸,排查其他方面是否也存在问题,使更多深层次、隐性的环境问题摆在面上,防患于未然。三要严肃追责问责。区纪委监委、区委区政府督查

室要对本次整改工作进行高频次、高密度的督查,对整改落实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彻底、整改没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启动问责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环保督察后整而不改、死灰复燃、顶风作案的生产企业,该关停的必须关停,该处罚的坚决处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我再强调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安全生产方面,今年的汛期已经到来,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作为重点,及时做好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国土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全区地质灾害隐患整治方案进行审查,及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专项治理资金,逐步消除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过程,只有进行时,没有休止符,而且越往后越细越紧越严。在座的各位都是街道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全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少数”,一定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性、重要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严格自律,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三是巡视整改方面,近期省委巡视办将对十三届省委第X轮巡视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牵头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委第X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加强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相关支撑资料的整理组卷,确保经得起省委巡视组“回头看”。同时,要坚持“整改目标不变,整改劲头不松,整改力度不减”的原则,对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进一步深入研究谋

划,理清思路举措,持续跟踪问效,推动问题有力有序、全面彻底整改到位;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加快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用更加完善的制度机制管权、管事、管人;对搞选择性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区委将一律严肃问责。

第4篇: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以及视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坚定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坚决抓好整改,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按照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四个明确”和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四个一”的工作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能马上整改

—1—的,立行立改;问题矛盾复杂、需要持续整改的,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逐步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持续推进整改,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以环保督察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洞庭湖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治理战役“夏季攻势”等工作。到2017年底,全省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1.5%。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全省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3%以上;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9%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72%以上。

(三)注重建章立制,不断完善长效机制。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全面推进“河长制”,严格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等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加大压力传导,真正做到靠制度管环境、用制度抓治理。

三、整改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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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正思想偏差,提升思想认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真正把生态系统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保护好”“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加大思想引导和考核问责力度,坚决扭转“重开发、轻治理,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偏差,坚定不移推进“生态强省”发展战略,将治水、治山、治林、治田、治湖有机结合,做到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江湖”共治,筑牢“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把隐藏在“有色金属之乡”“鱼米之乡”背后环境污染造成的民心之痛,转变为工作之重、民生之福。

2.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修订《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界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依据、程序;抓好《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督促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基层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实现乡镇以上环境监管力量全覆盖。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出台《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河长制工作监督制度》《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等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整改巡查督办制度。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评体系和考核机制。完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考评考核制度体系,制定出台《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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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环保考核导向作用。加大生态环保考核指标权重,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应用。落实《湖南省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从严管理干部暂行办法》,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信息的报送和综合运用。

4.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件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7号),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制度予以废止;对违反环境保护整体要求的会议纪要、决议予以纠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合同、协议予以解除。

5.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执法保障。全省各级财政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治理投入力度,省财政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代治”等方式,重点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洞庭湖水环境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黑臭水体治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作。积极推行市场化机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提升改造治污工艺和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湖南新兴产业基金在支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作用。将全省环保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序列,重点保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执法用车、装备设备等。

(二)坚持生态优先,走绿色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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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绿色空间布局。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优化产业经济空间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着力推进区域国土空间环境评价,找准全省不同区域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短板,明确不同区域、流域发展准入要求。进一步完善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规划,严格绿心地区空间管控。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坚决遏制钢铁煤炭等行业违规新增产能,严厉打击“地条钢”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妥善处置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企业”。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50处左右,化解产能377万吨左右;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90处左右。2017年底前,淘汰危化品落后产能企业134家,淘汰烟花爆竹落后产能企业466家。规范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创新发展的电子信息、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支撑转型升级。

3.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按照“基本稳定水电、适度发展火电、加快气化湖南、积极发展新能源”的思路,推进能源结构升级。加快“气化湖南”建设,加快开发太阳能和其他非化石能源,规范发展风电,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加快推进燃煤与农林废弃残余物、污泥耦合发电,鼓励生物质发电与供热等相结合。积极推进水(地)源热泵技术工程应用,加快实施长株潭、岳阳、郴州、衡阳、常德等地可再生能源区域供冷(供热)示范工程;稳步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加快实施工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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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以电代煤(油)”工程。

4.强化污染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要在国家和省政府批设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落户。

(三)打好“一湖四水”水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 1.强力推进洞庭湖水环境污染整治。针对洞庭湖总磷超标、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制定《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在湖区各县市区加快推进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和十大重点工程,突出抓好沟渠塘坝清淤增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河湖矮围围网养殖清理、河湖沿岸垃圾治理、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改等重点工作,制定大通湖、三仙湖、珊珀湖、黄盖湖、后湖等湖库专项治理方案,确保到2020年,洞庭湖湖体11个监测断面水质除总磷≤0.1mg/L,其它指标达到Ⅲ类水质。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突出抓好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五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确保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内。协调推进资江、沅江和澧水治理,突出上下游、干支流联防联控,确保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2.深入推进不达标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制定浏阳河、捞刀河等11处水质未达标水体整治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6—

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分期、分批实现水质达标。加强黑臭水体排查,对已排查出的170处黑臭水体,逐一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联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2017年长沙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完成22条以上(90%以上)黑臭水体的整治;其它市州城区完成60%以上整治任务;2020年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3.完善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生产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67个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确保2017年全省各类产业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2017年长沙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逐步提高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通过区域统筹分三批建设20座以上的焚烧发电厂,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4.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散居户、自然集中村落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和后续服务体系,推进农户生活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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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减量,建设集中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垃圾五年专项治理”,大力推广应用PPP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长效保障机制。制定实施《湖南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快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严格执行“禁养区”禁止规模养殖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推进畜禽养殖治污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规模化生态养殖,落实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实现养殖专业户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5.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治,确保2017年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出问题整改,对未按时按质整治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组织各市州对已公布的163处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砂石堆场、畜禽水产养殖等突出问题。编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湖南省实施方案》,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推进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尽快出台《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四)坚决抓好突出环境风险问题整改

1.强力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严格涉重金属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化工类园区设置和建设环境标准,严把涉重金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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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业环境准入关,强化源头管控。巩固和深化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五大重点区域的整治成果,加快推进郴州甘溪河、娄底锡矿山地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加强郴州、衡阳、湘西等地尾矿库重金属污染治理,持续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加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涉及重金属的散、乱、污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强化环境风险管控。

2.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完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严把涉危险废物项目审批关,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必须有危险废物管理专章,新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必须有安全的处置利用方案和明确去向,新改扩建处置利用危险废物项目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原有非园区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逐步集中进园区。积极支持本地区、本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配套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省外危险废物的转入利用。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已建成投运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加快长期贮存的重金属废渣安全处置进度,逐步消除环境风险。

3.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针对自然保护区 “违规建设项目、采矿、采砂、水电风电项目、网箱和矮围网围、违规开展旅游、人类活动点多频繁”等突出问题,开展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方案》,—9—

指导各市州编制和审批辖区内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区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组织清理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坚决打击偷采行为。认真核查处理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对我省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确保立行立改。制定出台《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

4.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确保2017年长株潭三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各市州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18年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2017年基本淘汰剩余的黄标车;启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食品加工和医药生产等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继续抓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狠抓扬尘污染防治,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和渣土、沙石等运输车辆管理。严格规范餐饮油烟治理,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

5.加强核与辐射能力建设和核与辐射监管。根据需要加强核与辐射监管组织体系建设,着重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用房、监管装备紧缺等问题,提高各市州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源监督管理,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全省辐射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辐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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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和推进省级环保督察

1.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执法检查。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重点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五矿集团下属企业、资江流域涉锑企业超标、其他涉重金属“散乱污”企业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2.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各地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驻环保部门联络室的作用,加大对涉刑环境违法案件刑事诉讼的前期介入,出台《环境保护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发挥社会监督和联合惩戒效力。

3.深入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全面总结对益阳开展的省级环保督察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省级环保督察机制,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每年选择2-3个市州、5个左右重点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压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将督察结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严格惩治部分地方环境保护推进不力、环保工作责任层层衰减和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六)继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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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深入推进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制定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生态保护、经济建设以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调整优化并全面公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范围与界限,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2.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工作方案》《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与监管试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3.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推进环保大数据和“互联网+”应用,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信息支撑。

4.稳妥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出台《湖南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稳妥推进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保障序列

—12—的通知》(湘政函〔2017〕80号),提升全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任副组长,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领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由省领导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具体为:分管环保副省长牵头负责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整治;分管农业副省长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洞庭湖水环境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分管工业副省长牵头负责重金属污染和工业污染问题整治;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副省长牵头负责城市黑臭水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长株潭绿心保护问题整治。对具体问题整改,省委、省政府领导挂帅,对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分片督办。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整改工作领导协调和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改合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整改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整改方案报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整改销号和调度考评依据。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15个涉及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及具体案件,由省纪委启动问责调查,严肃问责;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13—

其他涉及履责不到位或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整改督办。建立整改工作调度督办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督办、一通报,两月一推进,三月一评议。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对整改推进不力、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问题仍然突出的,视情采取曝光、通报、约谈、问责、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四)加强科技支撑。组织相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龙头企业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整改和污染治理的关键技术进行攻关,筛选一批实用技术进行推广和运用,为问题整改和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整改工作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整改进度和整改成效,进一步完善惩劣工作机制,推动上下协同、齐抓共管。充分运用湖南日报、湖南卫视、红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跟踪报道整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和监督整改,形成促整改、抓落实的浓厚氛围。

附件: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 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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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制定本整改措施清单。

一、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有力问题

主要包括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保护为发展让路、不敢动真碰硬、对大型企业不敢管不愿管、对群众身边环境问题重视不够等五个方面22项整改任务。

(一)在个别谈话和走访问询过程中,不少领导同志反映,湖南省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自上而下存在逐级递减的情况,压力传导不够,责任落实不够。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努力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整改措施:

1.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学习,将其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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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于2017年12月底前修订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清晰界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依据、程序。

3.深入开展省级环保督察,进一步完善省级环保督察机制,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每年选择2-3个市州、5个左右重点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压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主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纪委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督办省领导:乌兰

(二)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环境保护工作紧一阵松一阵,抓一件算一件,解决一个问题算一个问题,既未真正形成自觉行动,也缺乏统筹谋划。

整改目标:加强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和机制,制定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和计划,科学谋划、统筹协调、持续发力,持续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整改措施:

1.督促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全部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明确委员会职责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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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推进重点工作。

2.各市州党委常委会每年研究环境保护问题不少于4次。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履责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度向本级人大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形成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报告,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督办省领导:谢建辉

(三)一些地方领导重显绩、轻潜绩,愿意做有利于当前、看得见的事情,不愿做有利于长远、打基础的事情,抓环境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像抓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那样全力以赴。

整改目标: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科学评价体系,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形成抓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和长远定力。

整改措施:

1.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导向作用。

2.抓好《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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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实行终身追责。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审计厅、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王少峰

(四)有的干部对依法取缔黏土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整改目标:提高各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取缔黏土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依法依规查处黏土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取缔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黏土制砖企业。

整改措施:

1.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国家有关黏土制砖的产业政策,以及黏土制砖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十二五期间”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环保部《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迅速在全省开展以黏土制砖为重点的砖瓦行业专项清理和整治,全面取缔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黏土制砖企业。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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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

督办省领导:张剑飞

(五)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但《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仍然侧重于产业发展壮大,追求产能扩张,对重金属污染防控没有提出严格要求。

整改目标:加强有色金属行业环境管理,进一步推进有色金属行业“创新、开放、绿色、融合”四个发展,更好实现我省有色金属产业与环境保护融合发展。

整改措施:

1.对《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框架进行调整,形成独立的环保章节,突出有色金属产业环保的重要性,突出“一岗双责、管行业的要管环保”,引领有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新修订的《规划》紧密结合国家环保政策,通篇贯穿绿色环保理念,强调我省的产业布局、技术开发以及区域协调发展要围绕绿色环保的发展方向,对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提出严格要求和强制性目标。

3.新修订的《规划》补充环保附件专篇。对我省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进行客观的现状分析,明确发展目标,部署工作任务,并提出相关保障措施等。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规划》修改方案;2017年9-10月完成省内八大有色园区、三个有色金属产业重点市州的实地调研工作,以及借鉴学习国内绿色循环经济先进地区

—19—的先进经验;2017年12月完成《规划》修改

主体责任单位:省有色金属管理局

监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张剑飞

(六)湖南省人大2014年8月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明确要求对问题突出的5个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但始终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整改措施:

1.省环保厅对省人大执法检查发现5个相关县市区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后督察,及时将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根据后督察情况落实责任追究。

2.将后督察处理情况向省人大报告。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政府督查室 监管责任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督办省领导:傅奎

(七)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真正成为干部晋升、去留、进退的重要因素。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生态环保类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运用。

整改措施: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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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应用。按照《湖南省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从严管理干部暂行办法》,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信息报送和综合运用。

2.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导向作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主体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督办省领导:王少峰

(八)2015年以来,湖南省“两型”委发现并通报240个在“绿心”地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至今只有87个整改到位;需要退出“绿心”地区的工业项目共计551个,至今仅退出72个。2013年3月以来,仍有一些项目违规落户“绿心”地区,占用部分禁止开发区土地。

整改目标:对“绿心”地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个整改到位,对需要退出的工业项目逐个退出,坚决制止在“绿心”地区违规开发行为,建立“绿心”的长效保护机制。

整改措施:

1.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严格落实《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对“绿心”地区内存在的建设项目和需要退出的工业项目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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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科学制定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规划,严格“绿心”地区空间管控。

3.组织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绿心”地区联合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长株潭三市建立交叉执法机制,加强对“绿心”地区的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2018年12月底前全部退出

主体责任单位: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长沙、株洲、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督办省领导:杨光荣

(九)2013年永州市委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实施涉企首违免罚制、涉企轻微违法行为整改制、下限处罚制。

整改目标:立即废止相关文件,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优化环保执法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永州市立即废止该文件。

2.举一反三,在全省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专项清理整治,逐条审核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策。

3.对违法出台相关“土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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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永州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蔡振红

(十)2014年株洲荷塘区委、区政府制定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限制环保等相关部门执法检查,并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在促进整改,原则上首次不予处罚”。

整改目标:立即废止相关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优化环保执法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株洲荷塘区立即废止该制度。

2.举一反三,在全省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专项清理整治,逐条审核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策。

3.对违法出台相关“土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株洲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黄关春

(十一)岳阳市华容县、岳阳县,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企业宁静日”、准入式检查、涉企检查备案等“土政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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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

整改目标:立即废止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优化环保执法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岳阳市组织华容县、岳阳县立即废止有关制度和政策。

2.举一反三,在全省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专项清理整治,逐条审核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策。

3.对违法出台相关“土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岳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何报翔

(十二)常德市桃源县等,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企业宁静日”、准入式检查、涉企检查备案等“土政策”,限制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

整改目标:立即废止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优化环保执法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常德市桃源县等立即废止有关制度和政策。 2.举一反三,在全省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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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清理整治,逐条审核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策。

3.对违法出台相关“土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常德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乌兰

(十三)2016年,环境保护部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中发现,湖南省13个市州22个饮用水水源地存在80个安全隐患问题,截至2017年3月,仍有28个未完成整改,其中15个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整改目标: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湖南省地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任务。

整改措施:

1.对尚未整治到位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跟踪督办,对进度滞后的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加快整治,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2.对10月底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专函予以警示,并告知如未能按国家要求完成整治,将对该区域内涉水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3.继续深入推进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相关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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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完成《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湖南省实施方案》,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推进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

5.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尽快出台《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6.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不到位和问题整改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十四)资江流域存在污染问题,相关整治工作一直补补修修。

整改目标:统筹推进资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1.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制定资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组织邵阳、娄底、益阳分别制定本辖区资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改方案。

2.加强对流域内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

3.加强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和工矿场地污染问题整治,加大投入,实施一批重点治理项目。

4.严格环境执法,防止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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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资江流域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6.对资江流域污染整治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主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邵阳市、娄底市、益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十五)益阳市多家涉锑企业甚至仍在超标排放废水。 整改目标:规范益阳市涉锑企业环境监督管理,所有涉锑企业做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责令益阳市对辖区内所有涉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全面监测,摸清涉锑企业环境守法和污染排放情况。

2.责令益阳市开展涉锑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涉锑企业一律进行停产整治,整治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

3.定期监测,严格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监管不到位的严肃追责。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益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杨光荣

(十六)岳阳市供水管网建设长期滞后,仍有120万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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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存在饮水安全隐患。

整改目标:通过加快完善供水管网,限期消除岳阳市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岳阳市组织制定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各县市区整改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各县市区根据目标任务及相关要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县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整改专项实施方案,将整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项目,至乡镇、村组。

2.分步推进农村人口饮用水安全整改。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于2017年、2018年分批消除涉及60.72万和59.2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隐患。

3.加强水质保障。督促岳阳市做好千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对已划定保护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完善规模水厂自检、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抽检、卫生疾控部门监测的三级水质检测制度。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岳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督办省领导:何报翔

(十七)湖南省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大部分为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企业。由于监管不到位,这些企业2013年以来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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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有数十起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依法查处和整治,使得一些企业“店大欺客”,对自身环境问题不重视、不整改,长期违法违规。

整改目标:严格和规范对以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企业为重点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环境监管,确保对所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管执法到位,坚决纠正相关企业“店大欺客”,对自身环境问题不重视、不整改、长期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1.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发函(《关于督促所属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函》),要求五矿集团督促和组织其所属在湘企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2.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开展环境问题整改,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严守《环保法》有关规定,严肃落实有关责任追究。

3.省环保厅牵头立即组织开展对中国五矿集团下属在湘企业的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4.组织对相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和查处问题进行调查,严肃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州党委、政府,中国五矿湖南有色集团、中钨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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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十八)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多次偷排工业废水,屡禁不止,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超标含氟废水仍然通过雨水口排放。

整改目标:严肃查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整改,做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衡阳市组织对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2.责令该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超标排放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实施清污分流,对生产厂房、原辅材料堆场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对部分老化沉旧的废弃设备进行更新;对破损的原料棚、渣料棚进行修缮,规范废渣存放;安装废水在线监控系统;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3.对该企业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 衡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 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向力力

(十九)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多家冶炼企业清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严重。督察期间,其第三、第四、第六冶炼厂均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

整改目标:严肃查处相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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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整改,做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衡阳市对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第四、第六冶炼厂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2.责令相关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超标排放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在三、四、六厂分别建设围挡和防渗池,对厂区地表水进行收集,抽至循环池进行循环利用;对有关渗漏口进行封堵。

3.对相关企业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衡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向力力

(二十)衡阳市金龙矿业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达17年,督察进驻期间收到相关举报10余次,但有关地方督察整改仍然避重就轻,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渗漏污染问题。

整改目标: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整改,限期解决尾矿库渗漏污染问题,做到达标排放,回应群众环境诉求。

整改措施:

1.衡阳市对衡阳市金龙矿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与举报人见面。

2.组织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控,责令企业制定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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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渗漏污染治理方案并启动生态修复工作,采取以下措施:对石岩嘴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完成高塘冲尾矿库闭库;对原石岗村和铅锌村相关受污染农田进行土地整理,制定治理方案,并启动土壤修复;加快废水治理项目进度,对高塘村尾矿渗滤液在废水治理项目完工前进行应急处理。

3.对企业监管不到位和信访投诉处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衡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向力力

(二十一)邵阳合山养殖场治污设施简陋,自2014年投产以来,群众投诉不断。邵阳县政府多次协调处理,并以县政府会议纪要形式对解决污染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但只说不干,治污工作长期不予落实,甚至责难举报的群众,最终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督察进驻后才开始问责整改。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该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妥善解决好污染纠纷,举一反三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使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农企矛盾得到根本解决。

整改措施:

1.邵阳市督促合山养殖场按要求尽快完善粪污治理设施,养猪场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污染物排放情况24小时在线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上早塘实施清污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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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铺设专门的排污管道,设置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实行限产减排,严禁擅自扩大养殖规模。

2.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养殖场环境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好农企矛盾和纠纷。

3.对该养殖场环境监管不到位、污染纠纷处理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期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邵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傅奎

(二十二)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烧烤夜市一条街自2012年开市以来,扰民严重,群众持续上访。邵阳市政府、大祥区政府多次协调、多次承诺,但承诺始终未能兑现,一些职能部门甚至无视相关规定和区政府公告,仍在不断给经营户发放证照,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通过整改,妥善解决社区烧烤夜市扰民问题,对违规行政许可、管理不到位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同时举一反三,规范市区其他夜市和经营行为。

整改措施:

1.邵阳市组织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夜间巡查执法常态化机制,实行严管重罚,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不达标排放行为。进一步规范桂苑小区沿线烧烤门店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油烟直排、超时经营、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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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执法和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3.对违规许可、监管执法和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邵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傅奎

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

主要包括一些地区党委、政府对环保工作研究不多、部署不力,一些部门违法违规行政许可审批、淘汰落后产能不力、干扰和阻碍环境行政执法、执法监管不到位等五个方面18项整改任务。

(二十三)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的《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2-2016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未将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纳入禁采区,并于2012年至2015年,陆续组织审批岳阳市、常德市5个洞庭湖区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大大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其中岳阳市可采区面积从规划的21.6平方公里扩大到43.9平方公里;采砂量从4050万吨/年扩大到7500万吨/年。特别是岳阳市金盆港水域、常德市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3年和2015年违规同意两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整治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区自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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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区非法采砂行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逐步修复由非法采砂行为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

整改措施:

1.省水利厅牵头指导各市州编制和审批辖区内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区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规范全省采砂权和采砂行为。

2.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对全省河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活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岳阳、常德、益阳市组织对辖区内河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活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4.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采砂权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岳阳、常德、益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林业厅

督办省领导:隋忠诚

(二十四)岳阳市洞庭湖区砂石可采区面积从规划的21.6平方公里扩大到43.9平方公里;采砂量从4050万吨/年扩大到7500万吨/年。特别是岳阳市金盆港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3年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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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岳阳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

整改目标:针对岳阳市洞庭湖区河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通过清理整治,强化源头管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有效遏制洞庭湖水域各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整改措施:

1.岳阳市制定《岳阳市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砂问题专项整改方案》,2017年10月底前摸清辖区范围内河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情况,并摸清辖区范围内采砂船只情况。

2.岳阳市组织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湿地洲滩内采砂活动,加大对辖区内采砂船只的管理,所有采砂船只必须集中停靠在指定的安全水域。

3.岳阳市组织水利、砂管、林业、海事、国土资源、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偷采盗采等非法采砂行为。

4.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采砂权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岳阳市党委、政府,省水利厅

监管责任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林业厅

督办省领导:隋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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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常德市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5年违规同意常德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

整改目标:针对常德市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非法采砂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强化源头管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有效遏制洞庭湖水域各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整改措施:

1.常德市组织对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摸底,于2017年10月底前摸清辖区范围内采砂船只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采砂问题。

2.举一反三,常德市组织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砂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清理,严肃查处和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加强对采砂船只管理。

3.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审批采砂权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常德市党委、政府,省水利厅

监管责任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林业厅

督办省领导:乌兰

(二十六)2013年以来省水利厅还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4次审批同意涉及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采砂权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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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针对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非法采砂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强化源头管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防止和修复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整改措施:

1.2017年10月底前,张家界市对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摸底,摸清辖区范围内采砂船只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采砂问题。

2.张家界市组织全面禁止、取缔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行为,采砂设施、设备拆除到位,逐步修复由非法采砂行为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采砂权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张家界市党委、政府,省水利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林业厅

督办省领导:张剑飞

(二十七)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违规设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23宗;违规发放涉及自然保护区采矿权15宗。

整改目标: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23宗探矿权和15宗采矿权全面进行清理整治,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该关闭注销的关闭注销,该退界避让的退界避让,该补偿退出的补偿退出,该停止审批的停止审批,确保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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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整改措施:

1.2017年10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23宗探矿权、15宗采矿权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和核查,就矿业权退出方式(直接关闭注销、整体补偿退出、部分避让退出等)、关闭程序和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方式、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研究提出处置方案,对违法违规采矿问题依法予以清理整治。

2.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全面梳理,与各类自然保护区有机衔接,凡存在冲突的及时修改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建立审批登记矿业权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明确禁止或限制勘查开采范围内的审查工作机制,确保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再设置矿业权。

3.对违规设置矿业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开展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二十八)《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明确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应组织对“绿心”地区建立前已设立的采矿权予以清理,但截至督察时清理工作没有取得明显进展,而且一些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还违规为11家企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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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手续。

整改目标:对长株潭“绿心”区内设置的采矿权进行清理整治,以违规设置的11宗采矿权为重点,逐一进行整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退界的坚决退界,确保所有违规设置的采矿权从长株潭“绿心”区内退出。

整改措施:

1.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长沙、株洲、湘潭市制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内容、方式、时限、措施要求,组织对长株潭“绿心”区内的采矿权全面停工停产,暂停办理采矿、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手续,并迅速启动“绿心”区内采矿权清理整治工作。

2.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长沙、株洲、湘潭市研究出台“绿心”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政策,明确采矿权退出方式(直接注销、补偿退出、采矿权退界)、关闭程序和标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标准、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等,确保采矿权退出依法依规稳妥有序进行。

3.长沙、株洲、湘潭市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梳理,与“绿心”地区及其他各类保护区有机衔接,凡存在冲突的及时修改、调整;研究建立审批登记矿业权是否位于“绿心”地区或其他各类保护区明确禁止或限制开采范围内的审查工作机制,确保“绿心”地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区内不再设置矿业权。

4.对违规设置矿业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开展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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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长沙、株洲、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二十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面不严不实,审核把关和现场检查不到位。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2013-2014年,汨罗市钱江铜业等7家铜冶炼企业采取虚假淘汰、伪造政府公文等手段,弄虚作假申报淘汰产能17.01万吨,套取中央奖励资金5715.35万元。督察组现场抽查汨罗市金龙铜业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该公司上报淘汰计划并领取奖励资金的两台3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经现场核实实际面积不足1平方米,且只拆除1台。

整改目标:迅速纠正违规套取资金行为,对虚报淘汰产能套取的中央奖励资金予以收回,迅速对汨罗金龙铜业存在问题的密闭鼓风炉进行破坏性拆除,落实责任追究,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整改措施:

1.汨罗市对2013年至2014年国家淘汰公告的铜冶炼企业虚假淘汰、伪造政府公文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说明情况,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法规收回相应的奖励资金。

2.对金龙铜业有限公司仍未拆除的鼓风炉进行现场核查,立即予以破坏性拆除。

3.省经信委牵头研究修改《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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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审核、建立后续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予以规范。

4.对涉及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开展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张剑飞

(三十)永州市尚有92家冶炼厂使用小高炉和矿热炉生产锰铁和富锰渣,郴州市嘉禾县116家铸造企业使用冲天炉生产,这些均属于落后产能且污染严重,但湖南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未将上述企业纳入淘汰计划。

整改目标: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高炉、矿热炉、冲天炉等落后工艺设备,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举一反三,加强整改,全面淘汰全省范围内落后工艺和产能,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控。

整改措施:

1.永州、郴州市组织对辖区内使用小高炉、冲天炉和矿热炉生产锰铁、富锰渣企业及其他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根据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设备进行淘汰,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2.举一反三,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各市州人民政府对2013年以来公告内企业开展“回头看”,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资金奖补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对辖区内存在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42—

小高炉、矿热炉、冲天炉等落后工艺设备开展摸底排查和整改。

3.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郴州、永州市党委、政府,省经信委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蔡振红

(三十一)湘潭市环境问题突出,但党委政府研究不多、部署不力,2013年至2016年,市委常委会研究议题累计数百个,只涉及2个环保议题。

整改目标:强化湘潭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强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整改措施:

1.责令湘潭市就环境突出问题和对环保工作研究部署不力问题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湘潭市委常委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3.湘潭市对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拿出切实可行措施,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4.就环境问题突出和对环保工作研究部署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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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三十二)湘乡市湘潭碱业有限公司是当地龙头企业,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长期超标排放,2016年以来监督性监测就有5次超标排污,其中氨氮最高超标28倍。为让企业通过备案,湘潭及湘乡两级政府为企业站台,2016年12月两级政府在出具企业备案申报文件时均弄虚作假,明文写到该企业“通过多年在线监控运行及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性监测表明,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整改目标: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举一反三,规范政府对企业备案行为;落实责任追究,纠正政府为企业站台的错误认识和思想偏差。

整改措施:

1.湘潭市立即组织对湘潭碱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和查处情况。

2.湘潭市对湘潭碱业有限公司的备案问题进行复查复核,并督促落实提出的处理意见以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如企业达不到备案条件,立即取消备案并予以纠正。同时,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其他备案企业进行复查复核。

3.责令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对环境违法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4.对企业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和对企业备案把头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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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三十三)针对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环保检查的行为,2015年12月湘潭市政府在向全市通报查处情况时,为维护企业利益,将本应主送103家相关单位的通报文件仅印发6份,除主送环保部和肇事企业外,其余4份全部用于存档。

整改目标:就企业拒绝环保检查行为查处到位,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存在的拒绝环保检查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优化执法环境,严肃环保法纪法规。

整改措施:

1.湘潭市组织对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和查处情况。

2.湘潭市政府再次印发《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绝环保执法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并按有关要求全部通报各单位,举一反三,对全市类似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

3.对涉及拒绝环保检查和不按要求通报情况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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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存在废气扰民等问题,2015年12月在立案调查时,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在企业申请免除处罚的文件上签字盖章,建议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免除处罚,湘潭市环境保护局违规予以同意。

整改目标: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严肃查处干预环境执法和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优化执法环境,严肃环保法纪法规。

整改措施:

1.湘潭市组织对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保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和查处情况。

2.湘潭市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就提出免除处罚建议问题向湘潭市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就如何加强园区环保工作深入开展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3.就相关单位干预环境执法和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三十五)湘潭市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违反《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位于绿心禁止开发区范围内的湘潭市富力城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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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该企业违规占地约200亩。

整改目标:及时查处企业违规占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对“绿心”禁止开发区范围内违规企业和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加强对“绿心”的保护和管理。

整改措施:

1.2017年9月底前,湘潭市对富力城违规项目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2.湘潭市组织对“绿心”禁止开发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并制定整改方案。

3.对涉及富力城项目违法违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三十六)长沙市综合枢纽工程应在蓄水前将岳麓污水处理厂每天30万吨的尾水排口移至坝址以下,并完成长沙铬盐厂污染土地修复工程。但长沙市不重视、不作为,直到2017年初蓄水近5年后,才动工建设尾水排口迁移工程。市政府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长沙铬盐厂土地修复工程至今尚未立项,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关于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迁移工程

整改目标:完成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迁移工程建设,实现全面建成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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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1.成立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管道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设协调指挥部,实施日调度机制。摸排征地拆迁情况,对具体征拆问题实施挂图作战。

2.针对施工难点问题,专题论证并优化施工组织方案。针对关键节点工程,合理倒排时间节点。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3.成立“一路一园一管道”项目临时支部委员会暨建设攻坚小组,强化项目管理调度,采用倒排工期、责任分解、落实到人、逐周调度、定期督查的方式,督促施工进度。创新项目推进机制,优化系统,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

4.加大督查通报的力度,严格考核制度。

5.对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迁移工程建设进展滞后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8年

2主体责任单位:长沙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胡衡华

整改目标:完成长沙铬盐厂土地修复工程立项,制定分步

整改措施:

1.按照分区、分质、系统治理的原则来推进整体铬污染土壤修复工作。2017年10月前,完成污水处理站的环保验收工作,并正常运营。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场地重污染部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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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工作。

2.分阶段推进、分步实施重污染部分以外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

(1)开展原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治理整体立项;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的详细调查评估,确定修复目标;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治理方案编制。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治理工程报批报建和方案审查。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小试和中试。

(2)实施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修复,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方案编制。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作。

3.对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作进展滞后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期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长沙铬盐厂土地修复工程立项和重污染部分土壤修复,2021年12月底前,整体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土壤修复。

主体责任单位:长沙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胡衡华

(三十七)衡阳市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8家高岭土和钠长石开采企业长期作业,经环境保护部督查后,—49—

衡阳市政府原计划依法关闭,但2013年3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推翻关闭方案,拟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边界和范围的方式规避违规开矿问题。2015年以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及衡山县有关部门仍违反规定,为保护区内7家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整改目标:全面纠正南岳衡山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采矿问题,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衡阳市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17家开矿企业目前已关停到位,由衡阳市组织加强对保护区定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2.推进生态保护工作,由衡阳市组织加快保护区的矿山复绿工作,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保护区内所有采矿点的复绿工作,恢复矿山自然面貌。

3.根据2015年2月-2016年2月遥感监测报告,保护区共有人类活动监测点92个,由衡阳市组织对违法人类活动问题立查立改,及时恢复生态,对短期无法完成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4.加快保护区区碑、界桩标识、宣传标志的安装,尽快实现保护区边界清晰、管理规范的要求。

5.由衡阳市组织对保护区内其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对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并做好生态恢复;对违法排污和影响生态环境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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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其他环保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其他环保问题整

改落实情况汇报

一、关于对“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地方党委、人民政府认识不到位,认为生态环境优越、紧迫感不强,对环境保护面临问题和压力认识不足,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严,对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现象现状敏感度不够”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针对地方党委政府认识不到问题。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及相关问题整改通知后,我镇高度重视,一是第一时间召开会议,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梅窖镇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并将须整改落实的问题一一分解到各分管领导、相关站所干部,切实让整改落实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定期召开会议。每月召开了一次党政联席会对环保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及各上级有关政策,将“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并且每周就环保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做到逢会必讲、让全体干部树立大环保理念。

2、针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我镇定期组织村主任、企业学习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环保意识,同时各村及各企业与镇政府签订了环保工作责任状,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各村的属地管理责任。

3、针对“辖区环境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是由企业组负责对镇内工业企业进行环境污染工作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环保手续和设施。二是配合县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配合县环保部门做好企业“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村干部定期对所驻村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包组干部负责对所包组进行环境保护巡查检查。严防农村生活垃圾下河。

第6篇:街道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汇报材料

xx街道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汇报材料

为扎实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不断深入,xx街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积极组织各社区及有关部门扎实抓好整改落实。现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整改工作。

为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xx街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任务具体层层落实到全街道各社区及相关部门,细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推进整改工作,对整改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整改要求和目标,进一步抓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对照清单,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对《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列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行了逐条对照、逐案梳理、逐项整改,对问题的整改实行清单制,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

三、整改问题进展情况。

涉及xx街道整改事项共有3大类、12项具体问题,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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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二是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社区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全面落实。三是出台了《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社区、街道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文件,构建了明晰的环保责任落实体系,严格考核问责,严肃追究责任,真正形成了环保工作党工委、办事处统领全局,各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良好局面,形成工作合力,构建起xx街道大环保格局。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方面。

全力推进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对辖区xx处燃煤锅炉进行了整改和关停,整改“散乱污”小作坊xx处,确保燃煤小锅炉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到位,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完成xx亩绿化工作,超额完成区里安排“三年”增绿xx亩工作任务;积极与市园林局等部门对接,配合开展辖区裸露土地治理工作;强力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重要区域铺设密目网xx万平方米,清理各类垃圾xx万余方;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建立了“一场一档”、“一户一档”,研究制定了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实施方案和补偿政策,共清理散养户xx户,搬迁养殖专业户xx户;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聘请专业治水公司,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进行彻底整治,确保水系质量达到环保标准;精准发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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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街道对2017年3月修订的《xx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再次重新修订,并于今年x月xx日正式发布实施,新修订的《预案》扩大了预警范围,预警条件也更加严格,秋冬季以来,共启动xx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为补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数据,严格落实涉气企业管控措施,对辖区内所有涉气企业详细排查摸底,并根据排查结果,建立涉气企业基本信息台账;2017年环保督政期间,收到省环保督察组交办环保案件xx件,中央交办件xx件,所有信访件均得到有效办理,做到一案一档;今年,街道对已办结的中央转办件开展“回头看”,逐一逐项核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真正实现问题不反弹;2018年上半年,共受理省环保督察热线转办信访件xx件,所有信访案件均按办理程序和规定要求及时办理,严格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做到案卷资料齐全,办理程序合法,答复材料规范;对受理的12369环境信访件,街道均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回复,调查处理率、回复率、群众满意率为100%;扎实开展环境保护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活动,对辖区汽修行业污染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即查即改不拖延,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认真对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要求,对辖区加油站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细化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全部规范运转;街道新建1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并正式投入使用,实现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全覆盖。

(三)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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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东城街道全面部署,突出重点,一是对涉及辖区的突出环境问题高度关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跟踪解决;二是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加大对生活垃圾、污水直排、露天烧烤、道路扬尘等整治力度;三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回应,及时进行落实反馈,对辖区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进行再梳理,逐项落实责任人、责任单位,并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台帐,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问题整改到位;四是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把综合整治工作不折不扣地抓紧抓好;五是建立环境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增强社会各界“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的社会责任,共同倡导和形成生态、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下步工作措施

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措施手段更硬,继续实行定期汇报、调度、督查制度,切实强化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明察暗访,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推进力度,办结销号。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任务,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账督办;对常年工作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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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玉东新区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情况公开内容

玉东新区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措施情况公开内容

(措施55)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内容

按照《自治区畜禽养殖防治规划》,完成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并逐步清理、关闭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二、责任单位

玉东新区农村工作局、环境保护局和茂林镇政府

三、整改情况

我区开展养殖污染治理,一是配合玉林市政府制定了涵盖玉东范围的《玉州区禽畜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二是至2017年12月止,我区清拆南流江流域禁养区(岸边200米范围内)养殖场34家(其中2016年28家,2017年6家)。

我区10个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和11个“美丽玉林·清洁乡村”清洁水源生活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均已建成使用。

公示期3天,监督电话:0775-2209679(区整改办电话)。

第8篇:浙江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紧紧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目标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标准落实督察整改意见,高质量整治环境突出问题,全力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下称“两个高水平”)提供更优质量的生态公共产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强化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自觉将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同本地本领域本行业发展紧密结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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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行表格化、清单式管理,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拉条挂账、限时销号;对需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三)着眼长效,标本兼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破与渐进相促进,既解决好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又注重解决其他关联性问题;既解决好个性问题,又注重解决普遍共性问题;既解决好面上问题,又注重解决深层次问题。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时,着眼常态长效,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工作机制,巩固形成制度规范加以落实,切实提升工作质效。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持续推动绿色发展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完成我省“十三五”规划以及各项生态环保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以督察整改—2—

为契机,系统施策、综合治理,全方位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一)保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把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转化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实际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0年,力争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彻底消除劣Ⅴ类水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强省富民发展的新优势,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点的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充分发挥环保倒逼机制作用,以环境硬约束出清落后产能,加强准入把关、标准引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行动计划,加快把生态经济、美丽经济培育成为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的新引擎。

(三)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我省归纳梳理出46项整改任务,逐一建档立案,明确目标、倒排进度、落实责任、限时销号。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27项,占整改任务总数一半以上;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42项;需要长期努力的4项整改项目,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成效。坚持动真碰硬抓整改,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整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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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四)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结合督察整改工作,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聚焦共性问题的关键症结,总结经验,建章立制,为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提供制度保障,巩固和深化督察成果。重点抓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化环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法制保障,突出标准引领,构建起具有浙江特色、系统完整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四、主要措施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勇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贯穿于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建设美丽中国示范区,当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健全完善管发展必—4—

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河(湖)长制和湾(滩)长制、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2018年,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19年,力争实现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形成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常态化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责任导向,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目标责任体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3.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督察考核机制。全面推进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省级督察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互补,每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督察一遍。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红线。严格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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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实施碧水工程。制定实施“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碧水行动计划,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源头防治,全域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20年年底前,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研究制定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断面实施“一点一策”管理,切实提升水环境质量。巩固“清三河”(清理黑河、臭河、垃圾河)和剿灭劣V类水成果,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带等的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地方特色涉水行业整治提升,着力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全省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深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2018年起全面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到2020年年底,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控制目标要求,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要求。

2.持续推进蓝天工程。制定实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坚持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步改善为核心,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突出重点、精准施治,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6—

各项措施。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新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顿。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工业行业以及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工业园区异味扰民问题整治。强化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及工业锅炉的废气清洁排放改造。进一步提升油品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机制,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3.着力推进净土工程。深入实施《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遏制、稳定、改善”的总基调,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耕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划定全省优先保护、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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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严格管控三类耕地范围,分类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形成动态更新的全省污染地块名录,2018年启动100个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的生态修复。实施《浙江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计划(2017—2020年)》,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

(三)着力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置能力

1.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部分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短板问题,举一反三,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规模330万立方米/日。有序提升污水处理标准,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实现一级A排放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域推进实行更严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启动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积极实施老旧管网改造,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深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确保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到2020年年底,所有设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实现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92%以上,建制镇达到70%以上。

2.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围绕督察指出的生活垃圾处—8—

理能力及渗滤液不规范处置等问题,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扎实开展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置能力提升、标准和制度建设、文明风尚等五大专项行动。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细化制定垃圾前端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等专项规划。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发展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静脉产业,推进省级静脉产业试点基地建设。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18年年底,设区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分别达到80%、50%以上。科学规划设施能力,按照适度超前、安全环保原则,坚持焚烧为主、填埋补充,加快建设一批垃圾处理项目,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年底,城镇生活垃圾总处理能力达到7.6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开展治理设施提升改造,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不达标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填埋场环保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现垃圾渗滤液和垃圾焚烧废气有效收集、规范处置、达标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和监管。针对督察指出的部分地区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等危险废物处置问题,持续推进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逐年抓好规划项目落地。到2020年年底,所有设区市均具备基本满足各类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的相应能力。建成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成覆盖固体废物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平台。在完成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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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清零任务的基础上,实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动态化清零,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清理,严防超期贮存的环境风险,严打非法转移、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着力解决“老大难”环境问题

1.深入实施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行动。全力整改督察指出的部分行业企业超标排污问题。全面排查评估超标排放企业情况,结合企业的日常监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开展自查,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在排查评估基础上,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限、及时整改,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经整改能够达标排放的企业,纳入达标排放企业名单;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予以依法关闭,到2020年年底,实现各类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大惩处力度,对无证排污、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止排污。

2.深化推进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围绕督察指出的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违法违规项目问题,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优化管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快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建设项目和农家乐等,提高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10—

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水源集雨区范围内退耕还林和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等综合性措施,有效改善水源水质,到2020年年底,除嘉兴市外,其他设区市的县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加强供水安全保障,优化饮用水取水排水格局,科学实施引水工程,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3.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整治提升行动。围绕督察指出的部分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问题及落后设备淘汰问题,深化推进“脏乱差”“低小散”企业排查清理和整治提升,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16个部委出台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和常态化严格执法,依法加快出清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力度,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全面实施以“一从严三加快”(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加快产能合作转移)为主要内容的“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到2019年,每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淘汰和整治以“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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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小微企业园150家以上。到2019年年底,全省“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得到整治,小微企业园区集中度显著提高,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五)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严格生态红线管控。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全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按目标要求,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立基本单元生态红线台账,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

2.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力度整改督察指出的违法围填海、海水养殖污染等问题。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行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编制实施市、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依法落实管控措施。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渔船“船证不符”整治、禁用渔具整治和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深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加大滨海湿地、河口、海—12—

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快海岸防护工程和海岛防护林体系建设,强化区域用海用岛规划、海岸线保护统筹、海湾海岛修复和沿海绿色长廊、洁净海滩、滨海生态走廊建设,开展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强化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积极建设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到2020年年底,全省海洋保护区数量达到18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1%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3.切实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继续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河道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启动湿地修复与提升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切实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全面加强对复垦和沿海滩涂、重点港湾湖库、海域海岛及海岸线的生态修复。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4.推进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大力实施大花园建设行动纲要,高标准建设美丽城市,深入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深化推进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两山”实践创新基地、节水型城市和食品安全城市等建设,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深化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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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到2020年,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比率达到50%。扎实推进湖州、衢州、安吉“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1.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部署,按要求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积极抓好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改革,构建责任清晰、规范履责的监管格局。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坚持和深化河长制,全面推行湖长制,推进湾(滩)长制国家试点。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坚持环保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相结合,实现省市县三级公检法驻环保联络机构全覆盖。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强化排污者责任,打造环保执法最严省。

2.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进一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环保数据互通共享,强化“最多跑一次”信息支撑。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环保管理模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大力实施绿色发展财政奖补制度。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返还比例与各地环境质量分值(按照水质优良率、空气质量优良率、PM2.5—14—

等指标计算)挂钩。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区域绿色指数挂钩分配制度。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范围。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不断优化生态补偿方式。

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建立健全鉴定评估管理和资金保障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地区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体系,争取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健全全面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各项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平稳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深化水权、林权、土地、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配置方式改革。

6.积极构建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治污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完善推广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治理模式。加强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全面推进湖州、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以绿色金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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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推进全省绿色金融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已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全面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下设省整改协调小组和3个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整改协调小组。

(二)提升监察能力。强化环境监察职能,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队伍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实现环境监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严格督导检查。建立层层跟踪督办机制,督导单位负责对相关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各设区市负责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省整改协调小组加强对各设区市、各单位督察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督查督办,确保整改落实无死角、零盲区。省整改协调小组根据整改进展情况,结合前期信访交办件办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强化跟踪问效,对措施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16—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处理意见征得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整改措施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问题反弹的地方和单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多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全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各地各单位实施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格局。

附件: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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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浙江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还不够,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一些领域还存在短板。省委、省政府强调较少的一些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抓得就不够有力。有的地方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到位,对一些工作存在放松要求、工作不实、监管不严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扎实推进生态环保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将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生态环保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保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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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纳入每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逐级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督查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强化督导考核。

3.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在全省全面推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纪问责。

4.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每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督察1遍。通过督察,层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5.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2018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地选取部分乡镇开展生态环境报告试点;2019年,力争实现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推动各级政府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止新建燃煤小锅炉提出了明确要求,浙江省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也明确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并明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局等部门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新增燃煤小锅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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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2014年以来全省新增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940台,其中每小时10蒸吨以下有829台,仅金华市就新增315台。全省仍有240台煤气发生炉,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但至督察时仍未淘汰到位,环境污染和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2017年11月底,各设区市全部淘汰改造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940台违规新增燃煤锅炉;2018年3月底前,做好已淘汰改造新增燃煤锅炉的验收核实工作。2018年9月底前,淘汰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240台煤气发生炉、所有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配备高效烟气治理设施且排放达标的化工原料制气等特殊工艺除外)、机械行业直径1.98米以下水煤气发生炉。全面排查违规新增燃煤锅炉和落后煤气发生炉,发现一台,淘汰改造一台。

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3位副主任任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改督导组、履职监察组、宣传报道组3个专项工作组,组织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相关意见的整改落实。

2.全面部署落实。下发《关于迅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20—

意见坚决淘汰非法新增燃煤锅炉的通知》《关于开展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召开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时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一地一策、一炉一策,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3.强化部门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做好整改工作,会同各地各部门按时间节点推进整改落实,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验收。省经信委按照职能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加强工业领域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的淘汰工作。省环保厅依法将高污染燃料设施纳入全省环保检查重点内容,加大违规设施的查处力度。省质监局负责对燃煤承压锅炉淘汰改造的安全监察,指导、督促各地新增燃煤锅炉办理注销手续,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4.加强信息化管理。实行淘汰一台、核实一台、注销一台、上报一台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加强数据库建设,在高污染燃料“五炉”数据库基础上,新设“新增燃煤锅炉”和“煤气发生炉”两个子系统,强化信息采集审核、签字确认,完善数据闭环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可靠、完整、准确。

5.严格复查验收。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5个小组,由各部门各带1组,分地区地毯式全面进行复查验收。对出现淘汰工作不落实或不彻底、边淘汰边新增、淘汰后又重新启用及数据不实等情况,—21—

加强督查执法。按照全省面上抽查30%、被抽查县(市、区)100%全面检查的方式开展验收工作,确保淘汰到位、台台过关。

6.完善长效机制。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压实各地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建设,尤其是对燃煤改生物质等容易出现反复的项目,加大复查力度和密度,坚决杜绝再次出现边淘汰边新增、重新启用等情况。推进我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工作,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新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力度,加快实施设区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在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但浙江省工作方案要求长三角区域的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城市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导致提标改造工作滞后,影响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截至2016年底,上述4个城市仍有48家污水处理厂未按国家要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中宁波市6家,占全市总处理能力的41.6%;温州市22家,占75.6%;台州市11家,占40%;舟山市9家,占29%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和台州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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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42座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关停1座。2018年12月底前,3座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其余2座污水处理厂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2019年6月底前实现一级A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快建设投运。对已实施提标改造的44座污水处理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加快设备调试运行,2018年6月底前,42座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2018年10月底前,其余2座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同时,加快推进异地新建的3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改造,其中1座于201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2018年12月底前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其余2座于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2019年6月底前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

2.强化长效管理。加强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及纳管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稳定达标。

3.严格目标考核。严格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现场检查和定期通报,全面解决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行动中的各项问题。

四、在推进工作中,特别是在解决一些“老大难”环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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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过程中,一些地方力度不够,工作不实,导致有关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杭州桐庐县在富春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有12幢别墅,占地面积2836平方米。桐庐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13年以来开展的多次检查排查中,均未上报上述违法违规项目,也未进行清理整治。杭州萧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2013年以来在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规审批“滨江东方海岸”等商业或地产项目,现场督察时两个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造成不良影响。嘉兴市不仅没有对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原有5个商业地产项目进行清理,又于2014年违规审批占地面积达8000平方米的嘉德别墅项目。目前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项目占地达7.12万平方米

——杭州桐庐县富春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12幢别墅问题。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

1.依法拆除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2018年6月底前,依法拆除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12幢别墅。

2.由于现有取水口在富春江航道附近,结合桐庐县千岛湖配水配套引水工程,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自来水—24—

厂取水口调整上移,依法依规同步开展县城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

3.举一反三,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排查,清理关停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可能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4.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宣传,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查、发现、报告、整改制度。

——杭州市萧山区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网迅硅谷科技园待建1号楼建设(建筑面积24270平方米)。

2.建立生态保护屏障,2018年4月底前,拆除网迅硅谷科技园配套房8600平方米,复绿8700平方米,东方海岸区域复绿14000平方米。堤塘护栏加装隔离网。

3.继续加强日常监管,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依法依规开展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技术论证工作。因项目所在区域建有百年一遇的防洪堤塘,陆域上的—25—

水不会进入钱塘江,根据区划技术导则,做好钱塘江(闻堰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调整和萧山分区规划调整,2018年9月底前完成。

——嘉兴市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嘉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封闭保护区内雨水排放口,确保雨水不直接排入保护区内河道。希尔顿酒店、嘉盛龙庭、越秀春天商务楼、中瑞商厦4个房地产项目临河道一侧砌筑隔离堤坝物理隔断工程,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

2.完善新塍塘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防护隔离设施。

3.在石臼漾水厂与石臼漾水源生态湿地间建设原水输水管线,将石臼漾水厂取水口上移700米至石臼漾水源生态湿地出水口,改河道取水为湿地取水。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技术论证工作,优化调整新塍塘饮用水水—26—

源保护区(昌盛中路以东)区划。

4.加强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和水质监测制度,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五、一些地区清理违规项目滞后问题也比较突出。2016年7月浙江省审计发现台州市玉环县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74家排放废水企业,但台州市直至督察进驻时才组织开展综合整治。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11家农家乐、二级保护区有5个度假村,温州瑞安市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6家农家乐,绍兴新昌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5家农家乐,直至督察进驻时才着手清理

——瑞安市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6家农家乐问题。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家乐,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2017年7月,瑞安市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对库区农家乐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8月,已全面关停6家农家乐,拆除有关经营设施。

2.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已拆除农家乐死灰复燃。启动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优化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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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5家农家乐问题。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新昌县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农家乐。

整改措施:

1.实施整治关闭。2017年7月,新昌县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库区农家乐进行摸排整治。2017年8月10日,已全面关停5家农家乐,拆除农家乐厨具设施。

2.消除环境隐患。2018年2月底前,做好5家农家乐关停的后续处置工作,注销相关证照;6月底前,5家农家乐所在建筑,除必要的供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用房外全部拆除,消除环境隐患。

3.持续加强监管。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加大巡查执法工作力度,坚决防止库区内农家乐死灰复燃,确保新昌县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规范有序。

——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农家乐和度假村问题。

责任单位:衢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省旅游局。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农家—28—

乐,实施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工作,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度假村,消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制定方案明确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已制定实施《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期限,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负责整改推进工作。

2.实施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已制定出台黄坛口乡牛头湾自然村整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和失地农民保险、耕地补偿、园地流转专项基金等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一级保护区内农家乐关闭和牛头湾自然村整村搬迁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底,已关闭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1家农家乐,完成一级保护区内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农户房屋腾空工作,并拆除部分房屋。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房屋拆除。

3.妥善处置度假村。2017年11月30日前,已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月亮岛、湘思岛、太阳岛、水月湾、卧龙山庄等5个度假村。2018年6月底前,拆除5个度假村内的餐饮、住宿设施,对5个度假村内的违法建筑予以没收或拆除,对于合法的建筑物由国有公司予以收购和管理。

——玉环县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排放废水企业问题。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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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涉水工业企业搬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74家涉水企业已全部搬迁处置到位。

2.实施里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退出生态补偿办法,对搬迁企业进行生态补偿。第一批补偿资金已于2017年12月31日拨付至水源保护区所在街道,经公示后将陆续发放到村集体和企业。

3.发挥街道和供水、供电、市场监管、水利、环保等单位联动作用,会同库区各行政村加强日常巡查,防止企业新增及回流,严肃查处顶风作案的企业。

六、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浙江龙盛、闰土等11家染料化工企业在道墟镇填埋12.48万吨危险废物,存在环境隐患。绍兴上虞区政府对此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没有妥善处置。2016年11月,绍兴市政府将其列入全市重大环境隐患整治清单,要求尽快整治到位。但上虞区政府直至2017年3月环境保护部现场检查后才开始治理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整改时限:2018年2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危险废物,全面查处农场违法问题,开展污染场地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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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实施清理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危险废物开挖清理工作,对清出的危险废物及疑似污染土壤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基坑中土壤经检测全部达到修复目标值并完成阶段性验收。

2.立即责令农场停业。2017年8月28日,已责令农场停止营业;2017年9月底前,已拆除农场违法建筑,清除场地上有关种植物,收回及撤销农场有关补助资金和所获荣誉。

3.启动生态修复工程。2018年2月底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生态修复主体工程建设,实施局部覆土回填和生态修复,确保监测指标合格。

4.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动态监控措施,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行为;同时,对该场地环境实施长效监管,严禁场地范围内种植非生态修复有关农作物。

七、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通车以来,一直未按要求设置声屏障等降噪设施,长期噪声扰民。近年来,余杭区政府又陆续在杭徽高速两侧开发建设住宅和学校,噪声敏感点不断增多,群众反映不断,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直至2017年8月督察组进驻前,余杭区才启动该路段声屏障安装方案的设计工作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信访局。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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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加快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噪声敏感点声屏障安装工作,降低噪音对沿线群众的影响。

整改措施:

1.2017年9月底,已完成隔声屏障安装的设计、安全评估、高速路政和高速交警等相关审批工作。2017年12月中旬,已完成庭院深深、乐山红叶、五常翡翠湾3个居住小区投诉点的隔音屏安装工作。

2.加大施工力量投入,加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全力推进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噪声敏感点声屏障安装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声屏障主体安装工作,4月底前完成相关工程验收。

八、湖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长期臭气扰民,督察组进驻期间,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核查后发现,该企业在三天门大银山违规掩埋约300吨病死猪,群众反映强烈

——湖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长期臭气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湖州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督促企业加强整改,依法达标排放;举一反三,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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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整改提升方案。2017年9月,已对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收集、运输、贮存、焚烧等全流程开展检查,查找问题症结。成立驻企指导组,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提升方案,督促企业加快对软硬件进行全面整治提升。

2.加快开展整改。2017年12月底前,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已完成医废焚烧炉及车间全密闭负压安装、更新布袋除尘、除臭设备、新增燃烧机和两级喷淋安装等工作,并正常运行;完成炭化炉及车间密闭负压工程、废气设备处置工程整改等工作;停用原有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炉。

3.强化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加大对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以及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4.依法开展责任追究。2017年12月底前,已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5.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2018年1月底前,已制定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的若干意见;2018年6月底前,全面摸清底数,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三天门大银山违规掩埋约300吨病死猪问题。责任单位:湖州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抓好现场处置和生态修复;举一反三,健全病死动物收集、处置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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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1.迅速处置,生态修复。截至2017年9月8日,掩埋点已全部开挖清理完毕。开挖期间,加强环境监测,做好全程动物防疫消毒灭源工作,防止发生次生影响。2017年9月下旬,已完成对大银山相应区块的生态修复工作。

2.立案调查,严肃问责。对偷埋病死猪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人员已移送检察机关;2017年12月底前,已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3.举一反三,强化监管。2017年12月底前,已制定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等长效化管理制度措施,调整优化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加强乡镇收集场所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病死动物收集、处置监管水平。

九、宁波鄞州区政府2014年承诺在电镀集聚区企业投产前对泰安学校实施搬迁,截至2017年6月,该园区已有12家企业陆续投入生产,但政府承诺的学校搬迁至今未落实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教育厅。整改时限:2018年2月15日。

整改目标:按时完成泰安学校整体搬迁工作。整改措施:

1.科学制定学校搬迁方案。泰安学校搬迁新址距离鄞州电镀集聚区约2公里,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学校总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已落实相关附属工程及运动场建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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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扣2018年第一学期投入使用目标,倒排落实学校建设工期。2018年1月10日前,已完成现场施工;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学校验收及搬迁。

十、2011年温州鹿城区政府承诺,2012年底前搬迁“后京电镀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的62户居民,但直至督察进驻时才启动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后京电镀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62户居民搬迁。

整改措施:

1.温州市鹿城区成立由1位副区长任组长、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工作组,加强对后京村旧村改造工作的督查。

2.2017年9月,已启动改造范围土地征收工作,12月底已完成入户丈量、建档等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房屋年限认定、旧房评估等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旧房腾空和拆迁工作。

十一、浙江省产业发达,各类特色行业企业众多,工业污染监管难度大、任务重,加之一些地方监管不到位,局部污染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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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严把环境准入关,深化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低小散”企业整治提升,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切实加强环境准入关。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推进各类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即“三挂钩”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即“三线一单”)约束。组织开展我省大湾区区域环评工作,积极从生态环保方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2.深化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治理。深入实施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6个行业的整治提升。严格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结合地方产业特点,按照关停一批、提升一批、入园一批的要求,制定实施排查整治计划。

3.加快推进“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深化“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治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大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园、标准厂房,—36—

整合提升小微企业集聚片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淘汰和整治“低小散”“脏乱差”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改扩建标准厂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150家以上,推动中小微企业入园提升发展。

4.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环保执法与司法联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护水斩污、清废净土”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排污者实施严惩重罚。

十二、2013年新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绍兴市政府承诺实施印染废水“分质提标集中预处理”项目,依托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并建设深度处理设施,以便将相关区域一百余家印染企业生产废水全部集中处理后,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但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在提标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建设深度处理设施,仅对加药系统进行改造,以化学需氧量达标代替全部污染物达标排放,导致2016年以来60万吨/日污水处理线一直超标排入杭州湾。对此问题,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绍兴市及柯桥区政府作了汇报,但没有引起重视。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为使该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通过考核,擅自改变监测评价标准和在线监测点位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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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厂废水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实施应急管控。加强源头管控,纺织染整企业排放废水严格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其他行业废水按行业要求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密监督监测,对超标纳管企业落实限停产和污水限排应急管控措施,倒逼企业达标排放。同时,对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投加系统及管线等设备实施改造,提升污泥回流比达到100%以上,提高污水碱度,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单元脱氮工程。设计建设60万吨/日的工业废水脱氮工程,2017年11月开工,确保于2018年9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实现工业污水处理单元稳定达标排放。

3.规范废水排放监测。严格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所列污染物项目和后续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第41号)要求,开展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和所有纳管纺织染整企业排放废水监督性监测评价,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2018年4月底前将工业废水二期、三期处理设施出水管整合为1个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作为监控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工业废水排放的点位,未整合前,在二期、三期排污口每日分别采样进行手工监测和评价,并建立相应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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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有关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查处并追究责任。

十三、绍兴市上虞区大量工业废水超标纳管问题十分突出。2013年以来,上虞水务集团对纳管企业只收费、不监管,导致企业超标纳管成为常态。2016年纳管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最高浓度分别高达21700毫克/升、825毫克/升和922毫克/升,使承接废水的上虞区水处理公司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整改目标:强化工业废水纳管监管,实现绍兴市上虞区水处理公司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强化工业废水超标纳管监管。2017年6月底前,已建立工业企业废水超标纳管联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强化分质提标工程日常运行管理。2017年10月底前,已完成废水分质提标工程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提升改造并投运,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出水情况的全过程监管、监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十四、金华市行业性、区域性污染问题突出,相应监管工作没有到位,群众反映强烈。金华东阳市涂膜产业集聚区23家企业中有18家未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直排,—39—

周边群众长期投诉;东阳市有含喷漆工艺的家具企业1392家,但仅198家建有废气治理设施,污染问题突出;永康市655家五金涂装企业中,300家未建废气治理设施,群众反映较多

责任单位:金华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18家涂膜、1194家家具、300家五金涂装企业的整治提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制定方案,集中整治。制定东阳涂膜和红木家具行业、永康五金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实行“一厂一策”管理,从源头控制、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等方面全力推进整治。确保2018年3月底前完成涂膜企业污染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80%的家具、五金涂装企业污染整治,2018年9月底前完成家具、五金涂装企业污染整治。

2.整合兼并,促进转型。坚持高进低退、扶优扶强和“三个一批”(提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淘汰关停一批)的原则,鼓励涂膜企业整合兼并,做大做强,推进小微园区建设,实现红木家具和五金涂装行业集聚发展,加快行业性、区域性特色产业转型升级。

3.加强监管,防止反弹。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持续加强区域性特色行业监管力度,结合“双随机”抽查与全省“蓝—40—

天保卫”“护水斩污”等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整治情况“回头看”,对未经许可擅自恢复生产、整治后治理设施仍不正常运行和违法排污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十五、受自身陆源污染源和长江携带入海污染物影响,2016年近岸海域劣四类海水比例为60%,海水优良率比例不足四分之一,杭州湾、象山港、乐清湾、三门湾4个重要海湾水质全部为劣四类,杭州湾是全国水质最差的海域之一。水体富营养化严重,近岸海域已成为全国赤潮发生最频繁的区域之一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2018年,全省入海河流全流域及入海口(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到2020年,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水质总氮浓度达到总量控制要求,重要海湾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改善水体富营养化状况,保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5年均值稳定向好态势。

整改措施:

1.综合整治入海陆源污染。制定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全省近岸海域,特别是杭州湾等重点湾区新一轮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工作,在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入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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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口信息以及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沿海地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建设,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进一步削减入海排污口。强化陆海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总氮总量控制。

2.强化近岸海域水质监测。2018年起在全省近岸海域布设300个以上水质监测站点,每季度开展监测;在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4个港湾布设30个以上水质监测站点,每月针对重点指标开展监测。加强主要入海河流和重点入海污染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3.在做好本省陆源污染源治理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和长江周边有关省份开展长江流域污染的联动联治,以切实减少近岸海域的入海污染物。

十六、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不力,对海洋开发利用统筹不够,违法围填海、违规养殖、入海排污等问题比较突出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违法围填海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养殖问题得以整改,入海排污口全面整治,达标排放,海洋生—42—

态保护工作持续发力。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滩面巡查和污染源整治,启动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计划。严格落实围垦项目的用海审批和确权制度。

2.加强执法监管。2018年组织沿海各地开展违法围填海活动大排查,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督促各地自2018年起对辖区内的海岸线每月组织巡查1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3.规范海水养殖。2018年6月底前,督促温州市和台州市依法完成乐清湾海域的乐清、玉环、温岭3个市的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乐清湾海域无争议浅海和滩涂的养殖证核发。督促台州市完成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督促宁波市取缔杭州湾新区和慈溪市范围的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内的违法养殖(含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违法养殖),完成宁海县超规划养殖的清理整顿;2018年12月底前,督促温州市和台州市全面完成乐清湾海域的乐清、玉环、温岭3个市的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督促台州市和宁波市(含宁海、慈溪)分别完成2.57万公顷和2.09万公顷范围内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2019年6月30日前,摸清上述范围内有争议海水养殖区域情况,因地施策,全面完成—43—

养殖证核发工作。通过加强监督执法,落实依规持证,构建长效管控机制,确保违法违规养殖不回潮不反弹。

4.严控入海排污。深入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坚持治旧控新,加强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将全省入海排污口信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协同监管,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入海排污口专项督查行动,依法查处非法排污行为,定期通报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纳入各类考核督查,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现有排污口整合力度,能纳管的一律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逐步消减入海排污口数量。

在上述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和海水围塘养殖尾水的生态化治理以及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等工作。

十七、宁波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大量实施围海造地工程,侵占沿海湿地。近年来,宁波市北仑区、象山县、宁海县、杭州湾新区未经审批,实施7个重点填海围垦项目,违法围填海面积1.03万公顷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依法用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通过可行的工程措施和手段,尽可能恢复海域自然属性、—44—

湿地功能和原海域审批用途。

整改措施:

1.全面查处论证。责成宁波市北仑区、象山县、宁海县、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的7个项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按照“一事一策”的要求完成工程性整改措施技术论证。

2.分类实施整改。对象山黄沙岙、道人山及宁海下洋涂3个项目中改变养殖用途的部分,海水可以自然进入等有条件恢复养殖功能的,分别于2018年12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2019年12月底前恢复原养殖审批用途;高滩等区域无法恢复养殖功能的部分,维持现状,不再进行违规开发利用。

对象山水糊涂二期项目中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部分,通过拆除部分堤坝,退还多围面积的措施,于2018年12月底前最大限度恢复海域自然属性。

对杭州湾新区十二塘项目,于2018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区域内非法养殖取缔工作。通过新建闸门措施增加纳潮量,于2018年12月底前最大限度恢复海域自然属性。对属于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梅山七姓涂项目,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到期前,符合要求的历史已成陆区域的排查、梳理,严格按国家海洋局意见处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督促属地立案查处。

对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项目,于2018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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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拆除中隔堤,2019年6月底前在横堤上开堤建闸1座,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3.严格管控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等规定和要求,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对不符合围填海管控规定和要求的围填海项目,坚决不予受理和办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海域使用动态管理制度、海岸线巡查制度、湾(滩)长制度,切实加强海域海岸线日常巡查和监视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

十八、温州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大量实施围海造地工程,侵占沿海湿地。温州市及苍南县、乐清市、平阳县等地政府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先后组织实施5个滩涂围垦项目,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法填海2305.5公顷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5个滩涂围垦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具体实施意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整改措施:

1.开展精准排摸。对5个围填海项目中尚未确权的海域,—46—

全面停止围填海活动。2018年6月底前完成5个区域围填海项目的排查、梳理,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到期前,符合要求的历史已成陆的区域,严格按国家海洋局意见处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2.严处违法用海行为。对未经过区域用海规划审批的浅滩一期违法围填海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6月底前处罚到位。同时,加强4个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巡查工作,坚决制止违法用海行为并依法查处。

3.加强沿海湿地保护。严守海洋生态红线,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区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推进湾(滩)长制工作。开展红树林种植、增殖放流、滩涂贝藻养殖、浅海藻类养殖等,加快恢复滩涂湿地功能。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前,不得违法开发。

4.强化长效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岸线分段包干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属地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每月组织巡查1次,持续开展“海盾”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十九、国家规定重点海湾和重点河口区域禁止围填海。但督察发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7月以来在重点河口海湾违规审批44宗围填海项目,共564公顷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和嘉兴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47—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与规范,划定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划定方案公布之前,对直观判断在重点海湾、河口的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和审批。

整改措施:

1.根据44宗围填海项目均依据国务院批复的现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审核审批,其中1宗为国家中心渔港改扩建项目情况,以及其他在标准海塘内侧历史已成陆区域及国家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情况,严格落实渔港改扩建项目按批复要求仅用于渔港配套设施,加强对该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和转让用于经营性项目的监管;标准海塘内的项目落实属地责任,禁止一切越过标准海塘的施工活动;对国家原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按国家海洋局新的规定执行。

2.根据2017年国家海洋局《贯彻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的实施方案》,国家海洋局2018年将组织地方划定重点海湾和重点河口等禁止围填海域,纳入红线管理。积极争取国家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的划定试点,配合国家制定划定标准,按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划定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划定公布之前,对直观判断在重点海湾、河口的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和审批。

3.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围填海管控办—48—

法》,严格落实2017年10月印发的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的管控要求,加强用海项目的审查,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一律不批。

十、杭州湾是我国重要河口海湾,浙江省将其划为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2013年,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开工建设“建塘江两侧围涂工程”,该项目由宁波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在未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同意围涂5347公顷。目前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内违法围海达3560公顷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浙江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1.责成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2.拆除长3524米、顶宽10.8米、底宽18米的中隔堤,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增加纳潮量。在建塘江工程横堤合理位置开堤建闸1座,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具体方案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论证,2018年12月底前项目开工,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

—49—

4.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严格按照《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管理要求和浙江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在湿地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高滩区域部分,维持现状,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5.严格管控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及用海预审管理规定、国家《围填海管控办法》以及湿地保护等规定和要求,将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纳入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

6.加强巡查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稽查;海洋与渔业部门建立健全并落实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制度、海岸线巡查制度、湾(滩)长制,切实加强海域海岸线日常巡查和监视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

二十一、浙江省各级海洋部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及时制止违法围填海行为,也未要求恢复海域原状,仅对少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沿海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进一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具体实施意见,规范执法,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组织全面排查,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分类处理。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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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反馈整改工作汇报

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汇报

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汇报

对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验收报告

X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本文标题: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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