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汇报
第1篇:饮用水源地保护调研的汇报
关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汇报
市人民政府(20年6月19日)
按照省 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调研要求,现将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重要工作。我市境内三水交汇,又是南水北调东线源头,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尤为重要。为此,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狠抓关键,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为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环保、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也相应成立工作班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同时,市环保、建设、农林、水务、卫生等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水法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等多种载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努力将保护水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层面
1 和千家万户。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将《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印成资料、汇编成册,向公众发放,向企业赠送。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抓一方发展、保一方净土”的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节能减排、循环发展”的经营理念,规范群众“珍爱家园、保护环境”的日常行为。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日益成为了社会共识。
2、坚持科学规划,实施整体推进。规划是先导、是龙头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必须坚持规划引导,依科学规划建设。一是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委托扬州大学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目前已完成规划文本的初步审查,近期将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二是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08年,我市制定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共划定五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即归江河道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高水河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长江干流三江营饮用水源保护区、里运河邵伯饮用水源保护区、三阳河樊川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投资4万余元,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水源保护标志牌,明确保护范围。三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2008年,我市编制了《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于当年9月2日正式实施,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积极做好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工作。建 2 立环保、水务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水源水质动态监测和水情变化监测,完善水质水量信息通报制度和突发性水源水质事件报告制度,形成水源地预警机制,避免水源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应急水源地建设,近期以城区地下水和与扬州水公司连网作为应急水源,在头道桥处实现与扬州区域供水管网(DN400管道)的互联互通,互为备用水源;远期实施扬州第五水厂转供水工程并作为备用水源,目前正在进行规划论证。
3、强化综合整治,提升监管水平。坚持以综合整治为抓手,以功能区保护为重点,不断提升水环境保护水平。一是健全责任体系。相继出台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饮用水安全保护规划》、《河道巡查和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努力做到依法整治,规范执法。二是突出整治重点。我市5个饮用水源保护区中,除个别保护区内尚存部分历史遗留的船厂、码头等建设项目,其他水源保护区状况良好。根据水源地保护规划要求,我市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对芒稻河水源重点保护区沿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展调查和整治,2007年,全部拆除了沿线船厂、码头江堤以外的厕所、食堂等设施,严格控制生活污染源。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办法,目前正在对二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的3家船厂、6家码头实施搬迁。三是严格执法检查。加大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行为的查处力度,3 2008年强制拆除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建乐造船厂,取缔了2家砂石经营码头,查处了一起违法围滩造地工程项目建设。截止目前,共查处违法建设10多起,拆除各类房屋37 间计577.25平方米,恢复湿地9260平方米。
4、强化基础建设,完善治污平台。坚持着眼长远、统筹发展,整合包装资源,积极上争项目,一批重点治污工程相继实施。一是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竣工投运。我市截污导流工程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点治污项目之一,设计排水规模为8万吨/天,设计流量为0.46秒立米,工程起点为市污水处理厂出水管道,终点在长江主江堤外窦桥港。工程总造价8125万元,全部由国家投资,2007年12月开工建设,现已竣工投运。二是污水处理工程逐步配套完善。以江苏天雨清源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工程为重点,加快工程进度和配套管网建设。2008年,市区规划的五个泵站已有四个投入正常运行,市区污水管网覆盖率已占建成区面积90%。沿江污水处理厂日进水已达2000吨左右,新增城镇污水处理量近609万吨。三是垃圾填埋场迁建使用。一期投资1亿元的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06年8月启用,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310吨。投资3700万元实施了原垃圾填埋场搬迁,并进行了生态修复,规划建设植物园。目前一期工程已结束。
5、加大节能减排,强化源头控制。坚持以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加大减排力度,实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一是深化重 4 点工业污染源防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推进深度治理工程,2008年以来,完成了诚德钢管等5家重点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项目减排,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7%。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监督管理。突出抓好全市7家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对24家重点企业安装了COD在线监测仪,推进自动监控和治污权第三方运营管理模式,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全市工业污染源监察系数达到1.8。三是加强危废规范管理。对6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4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超过50吨的单位,以及一些危险废物不规范处置的单位开展危废专项督查。至2008年底,全市医疗行业医疗废物均得到了规范处置。四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两年共关闭小化工企业102家,提前超额完成省、扬州市下达的任务。提高新建项目审批门槛,先后否决了夹江水上餐厅等25个污染重、选址不当的项目。2008年,经国家环保部核查,我市完成COD减排量1060.58吨,超额完成年度计划。
6、强化生态创建,推进城乡统筹。以生态市创建为龙头,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统筹发展。一是开展多层次生态创建。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根据生态市行动计划安排,稳步开展环境优美镇、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城乡创建工作。2008年,邵伯、小纪两镇获国家环境优美镇命名,真武、大桥两镇通过省级考核。今年丁伙、武坚、樊川、宜陵四镇创建工 5 作正在推进之中。二是推进源头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组织农林、水务等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以及生态廊道及废弃地植被恢复共3大类15项工程建设,目前,农业面源、生态林网建设工程进展顺利。三是严格生态廊道环境管理。加强对长江岸线、夹江岸线、新通扬运河两岸、三阳河两岸风光带的生态保育管理,未审批一个与饮用水源送水工程无关的项目。四是大力实施城乡河道整治工程。深入实施“碧水”工程,大力开展“碧水之村”创建工作,几年来,全市共疏浚河道863条、河塘2800多个,今年将创成省级农村河道疏浚达标市。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城市污染河道整治,先后投资3000多万元对通扬运河生态广场进行工程驳岸和景观绿化,整治灰粪港城区段、文明河、小引江河等,城乡河道水质大为改观。
二、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饮用水源保护力度亟需加强。全市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16个,其中6家是地表水水源,区域供水建设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城区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内船厂、码头搬迁工作虽已启动,但进展还不快;部分水厂取水口存在不同程度环境安全隐患。
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亟需提速。对照国家生态市考核标准,要有80%的镇创成国家环境优美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由于集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影响我市“十一五”后期COD减排的重要因素。
3、部分污染严重的河流亟待综合整治。农村少数河道水质较差,呈有机型污染,处于劣五类水体,局部环境形势仍较为严峻。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1、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整合部门综合执法资源,遏制无序开发,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违法建设项目。对于未经审批,擅自新上的项目,坚决予以制止查处,责令关停搬迁。加快实施区域供水,规范镇村级水厂管理,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解决广大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归江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船厂、码头搬迁,并做到搬迁与江滩湿地恢复同步进行,增强水源地自净功能。
2、开展水环境治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突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启动城区饮用水源地安装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工作,实现水质的动态监控与自动预警。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企业的排污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迅速采取措施进行闭口调向,直至全部封闭。加强沿河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以及生活污染源的环境监管,逐步消除市域内河流劣五类水体,使 7 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沿江污水截污管网建设,确保各类污水收集处理到位,对城区尚未进入污水截流管网的地段,争取今年全部进网。规划在安大线宜陵段启动市第二垃圾处理场建设,日处理垃圾达150~200吨。全面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从根本上消除生活污染。启动实施原垃圾填埋场生态恢复二期、通扬运河整治二期等整治工程,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4、开展生态型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有条件的村试点开展简易化、成本低、生态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解决制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创建的污水处理滞后的问题。
5、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将水源地保护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市财政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同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动员受益镇、村共同投资,专项用于水源地造林绿化、拦蓄补源、清淤护坡等工程建设,有效涵养和改善水源地环境。由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船厂、码头搬迁补偿资金缺口较大,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将我市的归江河道沿线企业搬迁列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补偿项目,以加快推进企业搬迁进程,维护水源地河湖健康,确保饮用水安全。
以上汇报,敬请批评指正。
第2篇: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第一章 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第一条 基本情况
2007年,我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2个,供水服务人口4.91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83%。南方地区以地表水水源地(含河流型与湖库型)为主,北方地区以地下水水源地为主。从取水量来看,湖库型水源地取水量最大,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量相对较小。
第二条 水质特征
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氨氮、溶解氧、铁、锰、CODMn、石油类等。湖库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总磷、总氮、CODMn、BOD5等。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地下水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氟化物、铁、锰、氨氮、硫酸盐等。
第三条 管理状况 1.保护区划分
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部分水源已完成保护区方案,但仍有部分水源的划分方案未获省级政府批复。
2.监测能力
(1)站点设置。据2007年统计,仍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未设置监测站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仅设置1个监测点。因水源地分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个监测点难以全面反映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2)监测频次。据2007年统计,水源地监测点位和频次不能满足水质监督需求,常规监测点数量有限且自动检测点位甚少。监测频次也需进一步加强。(3)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均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县级城市及乡镇,多数不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
(4)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省级监测中心站中,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全指标(109项)的监测能力。县级市不具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可能对水源地构成影响的有毒有机物质尚未纳入监测和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各地也颁布实施了多个饮用水水源环保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水质变化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源地面临的环境压力显著增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水源因水质下降,不得不更换取水口位置(向上游迁移),甚至关闭水源地。
第五条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沿岸建筑物、居民点、工业及生活排污口、趸船码头、采沙场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农村居民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旅游度假村、宾馆等。生活、农业和养殖污染是影响湖库型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建筑物、居民区、生活污染及垃圾堆放场等。
2.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及污水处理厂排放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和养殖面源(包括分散式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城镇生活及畜禽养殖等地表污染,通过补给导致地下水污染。
3.上游来水超标问题
部分水源地不同程度受到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的影响。东部北方片区、东部南方片区和中部片区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现象突出,西北片区和西南片区上游来水水质相对较好。上游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是地表水水源地上游来水超标的主要原因;地下水补给区所在的地表水污染是影响地下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河流型水源地上游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通航河流由于受航运和码头影响,主要超标污染物还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及石油类。湖库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是总氮、总磷和藻类。地下水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除自然本底因素外,受氨氮和重金属污染影响较重。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来源
影响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其他污染和上游超标来水等。影响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地表径流、水上交通等综合污染。除地质因素和原生污染外,影响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的主要污染来源包括河流补给、工业点源、生活污染、畜禽养殖、农村面源和垃圾堆放渗滤液下渗等。
第七条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执行力不强
大部分省市已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直接引用国家相关法律条文,针对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够完善;同时,水源地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水源保护政策法规难以落实。
2.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不规范
截止2007年底,全国仍有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仍未经审批,缺乏执法依据;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源保护区用地结构及取水量等条件变化的影响,部分水源保护区已经不能满足水质保护的要求,需重新核定和调整。此外,部分水源地没有严格依法设置标识标志,保护区内仍存在居民、排污口及畜禽养殖项目,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3.环境监管能力基础薄弱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在监测站点覆盖率、监测项目数量、监测方式、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基础薄弱,常规监测手段难以满足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水源地水质状况及环境的需求,更无法满足突发事故时应急监测的需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2、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协调。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改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为重点,重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准保护区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完善及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
4、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机制。
5、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第十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2.《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1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1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22个省、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所辖的283个地级市、368个县级市组成的655个城市和1635个县级政府所在的城镇的400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规划和备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总体规划期为2008~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2008~2015年; 第二阶段(远期):2016~2020年。第十三条 规划总目标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条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总体要求,将规划目标按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分为四类。共有5项指标,分别为水质达标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护区审批完成率、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常规指标监测覆盖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仅针对环保重点城市。
第十五条 规划重点任务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
在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护等工程。
2.一级保护区整治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3.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
主要针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取缔养殖和水上运输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
包括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及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地和湿地,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养殖或种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在湖库内布设生态浮床、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水质改善的湖库水域生态建设等工程措施。6.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
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
7.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通过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8.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
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
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
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
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
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编辑
第二十一条 监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目标为:满足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与管理的需求,加强重点水源地监测能力,增加监测分析设备和实验室数量,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毒有机物质的监测分析能力,采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水质数据,利用信息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管理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必需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规划新增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点位,新增实验室设备,其中包含有毒有机物监测系统、新增固定实验室、移动实验室等。为避免重复建设,本规划涉及的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为: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省、地市、区县四级环保部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为水源日常管理、应急决策和供水企业生产及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设统一的国家和省级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依托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专网(在建),建设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水质信息处理和传输水平。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管理信息能力建设要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水源地常规和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二是要考虑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监测站点位置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环境监测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监测能力,实现水源地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四是要与已有相关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杜绝遗漏和重复建设。五是要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和重点石油化工分布区的监测力度,为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规划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发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1套,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信息采集3G传输系统和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系统,在地级城市建设基于GIS的水源地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在国家和省级建设水源地监控(监管)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应急能力建设薄弱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规划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事故易发地段的防护工程等。规划完成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并实施演练,提高城市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能力,在存在交通隐患的水源地建设防护及应急处置设施等。
第五章 投资及近期实施意见编辑
第二十四条 投资来源构成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费用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工程建设既要考虑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经济发展逐步完成。
第二十五条近期实施意见
近期,优先开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和应急能力相关的工程建设;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进程,开展部分生态修复和湖库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保护、治理和修复水源水环境。规划中涉及的有关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具体建设内容和所需资金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研究确定。
按照近期规划目标的要求,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解决水质不达标及重污染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具体措施是加快水源地保护、污染源治理,积极开展湖库型水源地生态修复和面源污染治理试点,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物理隔离、标志设施;清拆一级保护区建筑;关闭水源地排污口,治理污染源,搬迁人口;实施农田径流污染控制项目,内源及流动线源治理项目,实施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完成五成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工程量。
第六章 保障措施编辑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国家监察,地方负责”的责任制度。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根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排本辖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和水质安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和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国土、科技、法制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评估考核
建立检查和上报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测方案和监测网络,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地表水水源地应开展常规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应具备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同时加强水源地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环境卫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时收集、分析各种环境信息,为规划的有效实施、合理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规划内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年度任务和检查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规划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关系,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事故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发布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章。
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协调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及评价技术规范等。
严格执行水污染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或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排污和破坏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执法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保护相关研究滞后于水源保护的需求,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进步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科学、高效的管理。
围绕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及已有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标准体系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安全评估方法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技术及经济政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控制技术研究;水源地特征污染物(如致癌有机物)危害及其迁移转化机理研究、特征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产物)净化处理技术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警与应急关键等技术研究,选择典型地区进行技术示范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第三十条 保障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机制。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市场及中央补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护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优先对保护区划分后、因保护水源而实施清拆关闭的项目给予投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
建立政府环保投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将政府环保投资(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地方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探索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避免环保资金使用浪费和挪用;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扶持水源环保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项目和相关产业,积极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水资源保护和忧患意识,减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环境压力。
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让活动进入社区,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合力开展的全民行动。
第3篇: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一、我市城乡饮用水源地的主要工作情况
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多年来,市人大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把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水源地保护的整体规划、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统计,到去年年底,我市共有484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市级和县级7个水源地日取水量约50万吨,占水源地总取水量的60%,水质达标率达99%以上,受益人口在153万人左右。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科学制定规划,为饮用水源地保护提供依据。20xx年,我市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扬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报告》,对全市53个水域进行了水环境功能界定区分。20xx年,经省政府批准,明确了我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68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30个。按照国家、省水利部门的要求,我市对水功能区进行确界立碑,在长江、大运河、仪扬河等流域性、区域性河道的醒目位置共设置了35块标志牌。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从而为开展水行政执法、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20xx年,我市开始着手编制扬州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经过1年多的努力,目前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已编制完成,待专家评审通过后即批准实施。此外,市政府还先后制定了《扬州市城镇供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了《扬州市水功能区划》、《扬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扬州市重点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等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取水口水质恶化的应急预案,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2、加快治污工程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硬件水平。“十五”期间,市政府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项目进度督查力度,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共新建污水处理厂9座,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43万吨,其中市区建成日处理10万吨的汤汪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5万吨的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四县(市)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并相继投入使用,江都临江四乡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初步建成,年内可投入使用;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3座,日处理生活垃圾1090吨,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场所2座;组织实施淮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23项治污工程建设,目前已经完成14项。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从“九五”末期的14.4%提高到目前的71,全市列入地表水功能区划的64条河流、湖泊109个水质断面达标率已从“九五"末期的30%提高至目前的70%,其中列入国家监控的3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从20xx年的44.4%上升至20xx年的83.3%,干流水质有所改善。
3、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去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专门成立由12个职能部门和7个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办制度,制定了《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以及污染源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日供水500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进行认真排查,同时对存在环境问题的1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逐一开展重点整治。一年来,全市共依法取缔了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的企业、垃圾场、围网养殖场和砂石码头8个,限期整治企业14家,其中10家已完成,4家正在整治过程中。
4、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市政府组织环保、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严格项目审批,从源头上强化污染控制。加大项目开发管理力度,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开发新建项目,近几年全市共依法否决或劝阻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项目201个,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了环境污染。二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多方位监控。制定城市饮用水源管理办法,对万福闸和四水厂两个水源地划定三级保护区,设立标志牌,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定期巡查监控;加大对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许可证和总量双线控制管理,实行重点工业污染源“一厂一档”制度,对化工重点水污染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防治水环境污染;加大船舶污染治理力度,开展危险品船舶专项整治,加快船舶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着力整治保护区内码头、造船厂等违规建设项目。三是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开展企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与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工作,同时实施河道调水冲淤、城乡河道整治等工程,增加水样水质的送检频率和检测项目,调度河流生态流量,优先保证人民生活用水的水质。四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水体的问题,重视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下发了《“十五”期间控制化肥、农药和畜禽粪便污染的意见》,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70项,全面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人工拦截生态系统、农药减量控毒等控制技术。近几年来,全市共建成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基地294万亩,拥有有机食品品牌l6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食品214个。五是加强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通过对全市84个国家、省、市(县)级流域监控断面,46条主要河流湖泊,26个重点水功能区的33个监测断面等地区的水质进行定期、全方位监测,及时、全面地监控全市的水质状况。另外,市自来水公司每天还对市级2个水源地水质进行l8项水质项目检测,每月进行46项水源水质全分析,确保了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了提高水质监测的现代化水平,我市建成了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2座,并计划在主要饮用水源地长江四水厂取水口与仪征化学工业园之间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逐步完善监控网络,实现重点水源地不间断实时监控。
5、大力推进农村改水、区域供水,确保广大城乡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把农村改水纳入“农村八件实事”的重要内容,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快完成全市农村改水任务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农村改水工作,按照由分散到集中、由以地下水水厂为主转变为以地面水水厂为主的原则,改造扩容地面水厂,控制新增地下水井,共撤并村级小水厂34个,逐步实施集中供水,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卫生问题。坚持将实施区域供水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20xx年组织编制了《扬州市区域供水规划》,制定了全市区域供水的中长期规划目标,通过推进乡镇区域供水,发挥规模供水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城乡群众生活质量。20xx年,我市将西北10个乡镇区域供水工程作为国债项目立项建设,工程概算投资1.1亿元。今年年初,市政府把西北6个乡镇实现区域供水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市人大也专门就“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问题"提了1号议案,我们把落实人大1号议案和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作为推进市区区域供水的难得机遇,专题召开了落实办理市人大1号议案暨市区区域供水工作会议,并结合全市村庄建设规划和环境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市城乡水源地保护、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质量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为了切实解决市区区域供水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多次组织召开了市区各乡镇党政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寻求加快推进区域供水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经过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市区已有9个乡镇实现并网供水,有近20万农村居民受益。
虽然我市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目前全市特别是各县(市)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建设、卫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的,由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不够明确,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普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现象,导致组织不力、推进不快。二是农村饮用水的水质问题得不到有效保证。根据对全市日供水量500吨以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与地表水水源地水质87.8%的达标率相比,地下水水源地的达标率较低,只有77.2%左右。而在我市159个日供水量500吨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取深层地下水的占了绝大部分,达114个,特别是各县(市)乡镇供水主要还是以地下水为主,全市农村居民饮用水不安全的在64万人左右,仍在饮用浅层水、沟塘渠池水的约1万人。此外,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还未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没有实施比较严格和规范的管理。三是农村水厂民营化的负面影响目益显现。目前,全市绝大多数农村水厂都是以私人承包经营为主,许多水厂在经营过程中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水质监测、化验的设备和手段落后,运行管理也不够规范。分布在农村地区的400多个小水厂,80%靠采地下水,其中只有50多个小水厂有净水设备,300多个小水厂为直接采水供应,加上大多数小水厂是第一次改水时兴建的,管网已经开始老化,渗漏严重,水质难以保证。上述问题,已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二、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通过明确水源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同时建立完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将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考核的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近期,市政府将专门组织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就如何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以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继续加大区域供水工程的推进力度。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将根据省建设厅编制的《宁镇扬泰通区域供水规划》和《扬州市区域供水规划》的要求,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继续加大农村改水、区域供水工作的力度,把这件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抓实抓好。对布局不合理、运行效率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水厂,坚决进行撤并、联网。同时按照“水到井封”的原则,逐步关闭自备水源和地下深井。今年市区将在9个乡镇实现并网供水的基础上,年底前再争取有5个乡镇,明年有7个乡镇实现并网供水,从而使市区所有乡镇全部实现并网供水。
3、严格现有水厂和水源保护区管理。在加大区域供水工作的同时,对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实施区域供水条件还不成熟的镇、村,我们将通过理顺农村水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管理关系;狠抓水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指导水厂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厂的监管,不断提高农村水厂的管理水平,对水质化验不合格的水厂,坚决依法予以整顿和关闭。突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水源地工业污染,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新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办的项目和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影响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依法取缔排污口,清除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围网)养殖。有条件的保护区逐步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坚决予以关停和搬迁,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4、加强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直接危害到饮用水的水质和安全,市政府将在组织编制《扬州市现代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的同时,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业,着力提高农作物病虫草害的预报率和准确率,推广无公害综防技术,科学进行防治,减少用药次数和用药量;加快低毒低残留无公害农药和生物农药的研制与推广,强化高毒高残留农药和禁用农药的执法和管理力度,从源头抓好农药对土壤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在控制化肥的施用上,积极研究推广配方施肥、平衡施肥等高效施肥技术,努力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同时大力提倡应用生物有机肥,减轻化肥对土体和水体的污染。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也关系政府多个部门,今后,我们将通过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确保让广大群众喝上干净、合格、放心的饮用水。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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