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岗位职责

废旧业治安岗位职责

作者:webcaptain | 发布时间:2021-04-25 06:08: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浅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金属废弃物的数量快速增长,城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城市废旧金属回收受到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废旧金属收购业也是犯罪分子销赃的主要渠道,强化治安管理,提升阵地管控能力,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是预防和打击废旧金属收购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

一、以科学可持续发展观引领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发展

(一)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社会的客观要求

所有的金属材料都来自于金属矿产资源。由于矿产资源有限且不可再生,随着人类的不断开发,这些资源在不断的减少,资源短缺必然成为人类所需要直接面临的一个局面。

金属制品使用过程中的新旧更替现象是必然的,由于金属制品的腐蚀、损坏和自然淘汰,每年都有大量的废旧金属产生。如果随意弃置这些废旧金属,既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又浪费了有限的金属资源。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加强金属的分类处理、回收并循环利用废旧金属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城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规范经营和转型升级

城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在城市废旧金属回收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滞后和缺位,废旧金属回收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1)无证收购,缺乏规范。由于无证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大量涌现,呈无序发展态势。无证收购站、点超过有证收购站,且还呈迅猛发展之势,全市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庞大,这些站、点和从业人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收购经营秩序,给行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杂乱无章,影响环境。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卫生形象。分散、点多、乱堆、乱放、乱丢,特别是部分集中地区和无证收购点,“脏、乱、差” 现象更加严重,成为流动人口的聚居点,环境卫生脏乱点,城市管理棘手点,影响了全市文明卫生的整体形象。

(3)违法违规收购。违法违规收购与当前突出的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生产性原辅材料和废旧金属、通信、电力、城建设施、铁路、道路交通设施等案件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据反映,每年被盗的公共设施所导致的单个部门直接经济损失达千万元以上。

(4)影响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城市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盗窃所引发的停电、停水、通信等问题,给我市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形象。

(5)回收站点存在安全隐患。消防安全、卫生安全以及违法占地、违章搭建等问题同样严重。电线乱布乱拉,人员混杂居住,事故隐患比较严重。因此,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推进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科学发展,促进合法从业者的规范经营,依法取缔无证回收站点,加大流动收购人员管理力度,切实加强我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变得刻不容缓。

(三)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废旧金属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是一座“城市资源矿山”,从过去的废旧物资回收到现在的废旧金属回收,政府、企业和社会对这个行业的认识有了很大的飞跃。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从城市发展循环经济角度,认识和探索城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个长期被忽略的角落,以“脏、乱、差”为代名词的行业,被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成熟。(1)突出的经济效益。有人曾做过这样的估计:回收一个废弃的铝质易拉罐要比制造一个新易拉罐节省20%的资金,同时还可节约90%~97%的能源。回收1t废钢铁可炼得好钢0.9t,与用矿石冶炼相比,可节约成本47%,同时还可减少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2)直接的社会效益。加强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管理能有效的遏制偷盗现象,保护公共设施。通过整治、规范和取缔无证收购行为,能规范经营行为,有效堵塞收赃、销赃、窝赃渠道,遏制偷盗犯罪活动的发生,保持社会稳定。因此,由于偷盗市政公用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能减少电信、供电、交通、城建等每个部门和单位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达上千万元。

(3)良好的生态效益。城市金属废弃物的回收工作,不仅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有生态效益。要充分肯定流动收购人员对保护生态环境所做出的贡献。城市的人数众多,生活过程的废弃物,如易拉罐、塑料袋、包装袋等的丢弃会影响生态环境,影响河道生态,及时清理废弃物,回收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流动回收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成为既是回收员,又是宣传员,将对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一)建立组织,健全体制。

(1)因地制宜,完善布局。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导督促各乡镇派出所成立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管理协调小组,严格整改各类隐患,及时发现掌握违法犯罪线索,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和主管副所长、所长是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派出所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各乡镇派出所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2)摸清底数,加强基础档案建设。坚持“主动列管,动态掌握”的原则。各乡镇派出所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备案程序和备案事项,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建立健全废旧金属回收站点“户口”档案资料,及时记录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站、点、人员)变化情况,每月向治安部门上报变更情况,力争做到对本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业底数清、情况明。对于新设立的门店,应当自开始经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治安管理档案建立工作,治安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和经营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向社会公告。执行中,要坚持文明执法,注意区别对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实行检查登记制度。采取公开检查与密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日常治安检查。

(4)联合执法制。公安、消防、工商建立治安管理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要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取缔无证照经营、无上岗证收购。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排查出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甚至收赃购赃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工作中,对发现盗窃、损坏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各类公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5)加强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加强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宣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督促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要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等措施,鼓励群众提供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收赃销赃的线索。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处罚抄告等工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违规经营或无照经营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行动,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良好秩序。

(6)监督管理。坚持每季度督查通报制度,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

(二)考核管理。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实行挂牌考核管理。

(1)合法有效、具有固定经营地点,治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从业人员一年内未发生收赃、销赃、违法收购等治安问题的挂守法牌。

(2)一年内发生收赃、销赃、违法收购等治安问题的挂警示牌。(3)一年内查处2次以上的报请工商部门取缔。

(4)一年内发生收赃、销赃、违法收购等治安问题的或被查处一次后,2年内未发生收赃、销赃、违法收购等治安问题的摘牌。(5)被群众举报存在违法活动,但未被查实,尚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责令整改并进行跟踪考查。

(三)管理创新:转变模式、创新经营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研究整治方案,按求开展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转变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发展模式,创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实现废旧金属管理的创新。

(1)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要关心和尊重依法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业业主和从业人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肯定他们的地位和作用,积极为他们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依法管理的原则。要整合现有法律法规资源,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用现有法律法规合理设置门槛,研究制订和完善废旧金属回收业管理有关规章。

(3)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层层确立管理范围,将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管理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将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证照发放、选址用地、房屋搭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决不允许漠视不管、放任自流现象的存在。

(5)科学管理,有序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废旧金属行业经营企业(站、点)总量,统筹规划,适时控制、适度控制、合理控制、弹性控制。

废旧金属治安管理要严格贯彻“鼓励守法、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规范管理、精确打击、文明执法、服务发展”的执法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积极创新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使废旧金属收购业走上规范的管理轨道,坚持以人为本和服务大局的理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充分体现严格执法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一致性。

第2篇: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根据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泽县废旧物资回收市场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执行以下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

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9年02月19日 15时50分 474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公安安全

“废旧物资”

“收购业”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废旧物资收购业及其交易活动的治安管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设施的安全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

商务、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物资收购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防盗窃、防破坏的安全技术防范。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收购实行许可管理。对其他从事生产性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从事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符合规划的经营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三)经营场所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

(四)符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的管理规定及城乡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设立废旧物资交易市场的,除具备第六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和主要通道安装有视频监控设施;

(二)安装使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电力设施收购的,在申领《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或者收购后自行用于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金属容器;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金属性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金属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废旧金属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其他金属物品。

第十二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留存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同时对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进行拍照存档,并及时在系统内录入、传输下列信息:

(一)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三)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图像资料等;

(四)其他需要录入的信息。

纸质文档或者电子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在已经建立废旧金属交易市场的县(市)区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进入政府规划的市场内进行收购活动,不得在市场外设置收购站(点)和储存点。

第十四条 废旧金属交易市场应当建立门卫查验制度。对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车辆、人员及物品进行查验,发现来历不明的车辆、人员及不得收购的物品,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出售废旧铁路设施的需提供铁路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售废旧公路设施的需提供交通(公路)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出售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出售其他生产性废旧金属的需提供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部门出售废旧设施的,需提供所属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运出昆明地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持有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开具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运输物品清单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车辆等运输工具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站(点)应当有统一的外观标识;在流动收购时,应当有统一的识别标识。外观标识和识别标识由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

第十八条 建立有关职能部门和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协助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和开展法制宣传;

(二)收集行业内治安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统一制发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登记台帐;

(四)建立健全流动收购点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信息台帐;

(五)督促废旧金属经营者建立、落实安全责任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易被盗窃、破坏设施预警信息、开展防范宣传;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和落实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落实设施、设备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防范规范;建设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对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设置与公安机关相联的联网报警平台,在发生案件后能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二条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技术防范要求:

(一)应当设置专门的保卫组织、配备专职的保卫力量及专业护线队伍,专司履行对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巡逻守护;

(二)电网调度中心、500千伏安以上变电站;广播电视播控传输中心、发射、接收台(站);电信枢纽中心、机站应当设置实体防护屏障和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设置在野外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建筑物应当采用钢混或者砖混结构,并安装远程报警探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主线应当设置断电断线定位报警设备;

(四)架高线路高度距离地面不得低于5米。通过地下管道的线路,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侵入设施,管道内应当安装远程报警探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

(五)电杆应当安装防盗夹,拉线应当安装防盗割防护设施;

(六)变压器应当安装防盗螺栓、防盗锁或者焊接加固,高度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米。

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选择使用不易被盗的材质、使用专业工具采取焊接固定、锁扣固定等行之有效的方法,确保设施牢固可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治安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废旧物资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况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商务、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照收购废旧物资的;

(二)未按照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废旧物资以及收购赃物的;

(四)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者未查验、留存单位证明的;

(五)在废旧物资收购活动中,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对不落实防盗窃、防破坏技术规范,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废旧物资收购业公开“承诺制“和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取得经营资格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开向社会承诺不收赃不销赃;对不履行承诺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废旧金属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4篇:治安岗位职责

*****有限公司1.目的 门岗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及考核办法

1.1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先、群防群治、万无一失”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汽配公司特点,制定本职责。 2.适用范围

2.1本职责适用于*****有限公司。 3.责任权限

3.1 公司总经理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保卫管理的各项工作。

3.2 生产设备部是门岗安全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4.工作职责

4.1公司门卫负责对所有进出的人员进行询问,对进出的物资进行清查,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检查,并负责做好所有的记录,确保管辖区域的治安秩序和进出的人员、物资、车辆得到有效控制。

4.2任何进出的人员、物资、车辆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公司门卫的检查,对不履行,不配合的人员公司门卫有权不准其人员、物资、车辆进出,同时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记录并交生产设备部处理。严重的上报公司领导、集团保卫部进行处理。

4.3集团公司领导经过本门岗时,由陪同人员登记并详细填写参观事由,确保信息准确、畅通。 5.职责管理范围 5.1进出人员的控制

5.1.1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合资)公司、事业部、车间非检查的人员原则上严禁进入生产现场,如有办公室人员陪同的需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进入,如无办公室人员陪同则需要出示公司领导、行政部、生产设备部主管签字盖章的有效进门条,并登记后才准予放行,否则不准其进入生产现场。

5.1.2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时,需要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进入。

5.1.3外协单位的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装和施工的,由接洽安装和施工的部门人员到公司领导、行政部、生产设备部主管签字盖章并开具进门条,登记后才能进入生产现场。

5.1.4.公司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带工作证,未佩带工作证的员工必须说清楚事由后才准其进入生产现场,同时对未佩带工作证的员工进行登记,每周交生产设备部,在公司简报中进行通报处理。 5.2.进出人员装备控制

5.2.1对衣冠不整(赤背、穿拖鞋、敞胸露怀等)的拒绝入内;对披长发、穿高跟鞋、穿裙子的女士不准入内,必须戴上发网、穿上劳保鞋后才能进入生产。

5.2.2外来人员、公司所有员工因工作外不得私自拍摄公司的产品、设备、工艺文件和技术资料,如公司需要进行宣传方面的大型拍摄时,需事先拟定计划,拍摄后请有关质量、工艺、技术等相关部门对拍摄的照片进行检查,对有可能造成公司机密泄露的照片立即进行删除,严禁发布。对私自进行拍摄的,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私自发布图片的,公司将予以严厉处理。

5.2.3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生产现场照相、摄像的必须由公司领导陪同,并限定拍摄的范围方可进行。 5.3.进出车辆和物资的管理

5.3.1外来车辆严禁进入生产现场。

5.3.2外来车辆进入库房装卸货物的,必须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驾驶员一起到公司门卫处进行登记,在车辆离开前,由库房管理人员开具物资出门条,并与公司门卫进行联系,由公司门卫清查其车辆所装的物资是否与出门条相同,对与出门条内容不相同的车辆不予放行。

5.3.3外来车辆只能停放在公司库房值班人员指定位置装卸货物,同时外来车辆上的人员严禁通过车间和库房的内通道进入生产现场,由库房管理人员进行督促和管理,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与相关接洽部门和公司门卫联系。

5.3.4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出库,特别是设备备件等需外出公司区域的,凭储运部、生产设备部审核、盖章的出门条才准予放行,否则一切固定资产不能出车间大门。 5.4外来人员时间的控制

5.4.1必须由行政部、生产设备部开具盖章的进门条,对时间限制和人员、数量进行管控,公司门卫对未按时离开生产现场的,公司门卫有权制止并责令相关部门补齐手续,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生产设备部主管反映。

5.4.2行政部、生产设备部开具进门条时,应讲明外来人员的目的,预计停留时间、人数等,对隐瞒谎报的,将对其部门和接洽人进行警告和处理。

5.4.3确因工作须延长在公司生产现场停留时间的,其接洽部门的陪同人员应提前向公司门卫解释清楚,得到公司门卫的同意并在进门条备注栏内注明方可继续停留,否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6.奖惩考核办法

6.1对不执行或不配合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视情况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50—1000元,对造成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管理相关制度处理;严重的报普什集团保卫部予以处理。

6.2对不按或执行不到位的门卫管理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50—1000元,按公司管理相关制度处理;严重的报集团保卫部予以处理。

7.本制度与集团相关管理制度抵触时,以集团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有限公司

第5篇:治安岗位职责

*****有限公司

门岗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及考核办法

1.目的1.1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先、群防群治、万无一失”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汽配公司特点,制定本职责。 2.适用范围

2.1本职责适用于*****有限公司。 3.责任权限

3.1 公司总经理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保卫管理的各项工作。

3.2 生产设备部是门岗安全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4.工作职责

4.1公司门卫负责对所有进出的人员进行询问,对进出的物资进行清查,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检查,并负责做好所有的记录,确保管辖区域的治安秩序和进出的人员、物资、车辆得到有效控制。

4.2任何进出的人员、物资、车辆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公司门卫的检查,对不履行,不配合的人员公司门卫有权不准其人员、物资、车辆进出,同时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记录并交生产设备部处理。严重的上报公司领导、集团保卫部进行处理。

4.3集团公司领导经过本门岗时,由陪同人员登记并详细填写参观事由,确保信息准确、畅通。 5.职责管理范围 5.1进出人员的控制

5.1.1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合资)公司、事业部、车间非检查的人员原则上严禁进入生产现场,如有办公室人员陪同的需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进入,如无办公室人员陪同则需要出示公司领导、行政部、生产设备部主管签字盖章的有效进门条,并登记后才准予放行,否则不准其进入生产现场。

5.1.2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时,需要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进入。

5.1.3外协单位的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装和施工的,由接洽安装和施工的部门人员到公司领导、行政部、生产设备部主管签字盖章并开具进门条,登记后才能进入生产现场。

5.1.4.公司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带工作证,未佩带工作证的员工必须说清楚事由后才准其进入生产现场,同时对未佩带工作证的员工进行登记,每周交生产设备部,在公司简报中进行通报处理。 5.2.进出人员装备控制

5.2.1对衣冠不整(赤背、穿拖鞋、敞胸露怀等)的拒绝入内;对披长发、穿高跟鞋、穿裙子的女士不准入内,必须戴上发网、穿上劳保鞋后才能进入生产。

5.2.2外来人员、公司所有员工因工作外不得私自拍摄公司的产品、设备、工艺文件和技术资料,如公司需要进行宣传方面的大型拍摄时,需事先拟定计划,拍摄后请有关质量、工艺、技术等相关部门对拍摄的照片进行检查,对有可能造成公司机密泄露的照片立即进行删除,严禁发布。对私自进行拍摄的,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私自发布图片的,公司将予以严厉处理。

5.2.3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生产现场照相、摄像的必须由公司领导陪同,并限定拍摄的范围方可进行。 5.3.进出车辆和物资的管理

5.3.1外来车辆严禁进入生产现场。

5.3.2外来车辆进入库房装卸货物的,必须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驾驶员一起到公司门卫处进行登记,在车辆离开前,由库房管理人员开具物资出门条,并与公司门卫进行联系,由公司门卫清查其车辆所装的物资是否与出门条相同,对与出门条内容不相同的车辆不予放行。

5.3.3外来车辆只能停放在公司库房值班人员指定位置装卸货物,同时外来车辆上的人员严禁通过车间和库房的内通道进入生产现场,由库房管理人员进行督促和管理,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与相关接洽部门和公司门卫联系。

5.3.4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出库,特别是设备备件等需外出公司区域的,凭储运部、生产设备部审核、盖章的出门条才准予放行,否则一切固定资产不能出车间大门。 5.4外来人员时间的控制

5.4.1必须由行政部、生产设备部开具盖章的进门条,对时间限制和人员、数量进行管控,公司门卫对未按时离开生产现场的,公司门卫有权制止并责令相关部门补齐手续,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生产设备部主管反映。

5.4.2行政部、生产设备部开具进门条时,应讲明外来人员的目的,预计停留时间、人数等,对隐瞒谎报的,将对其部门和接洽人进行警告和处理。

5.4.3确因工作须延长在公司生产现场停留时间的,其接洽部门的陪同人员应提前向公司门卫解释清楚,得到公司门卫的同意并在进门条备注栏内注明方可继续停留,否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6.奖惩考核办法

6.1对不执行或不配合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视情况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50—1000元,对造成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管理相关制度处理;严重的报普什集团保卫部予以处理。

6.2对不按或执行不到位的门卫管理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50—1000元,按公司管理相关制度处理;严重的报集团保卫部予以处理。

7.本制度与集团相关管理制度抵触时,以集团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6篇:治安科长岗位职责

治安科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保卫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学院安全保卫、治安巡逻、交通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2、做好动态安全信息收集工作,实时掌握和处理各种不

安全因素,分析校园内外的治安、保卫状况,提高警惕,预防、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犯罪活动。

3、负责处理学院内的一般性治安案件,配合公安部门侦

破重大刑事案件,做好预防治安问题和灾害事故的发生,配合领导参与防灾救灾工作。

4、指导保安队长搞好保安岗位管理,检查督促保安队长的带班情况,加强治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综合素质。

5、搞好保卫团队建设,了解队员的思想情况,做好队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保安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负责组织保安队的月度、年度工作考核工作,建立治

安工作基础台账和治安挡案建设。

7、定期召开分析会,研究校园治安形势,并制定相应整

治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8、搞好学院节假日大型活动及参观访问领导的安全保卫

工作。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危废运送岗位职责

危废间岗位职责

固废管理员岗位职责

危废小组岗位职责

治安刑事案件岗位职责

本文标题: 废旧业治安岗位职责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gangweizhize/545129.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废旧业治安岗位职责》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