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第1篇:某司法所人民调解员
XX司法所人民调解员
学习培训工作方案
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安排布署,要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着力培养人民调解员科学处理各种社会和家庭婚姻矛盾纠纷,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现制定XX年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目标:努力使全镇调解人员能够明确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和要求,熟悉和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普遍掌握和解答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能够较熟悉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能够力争形成一支依法调解能力较强的基层调解员队伍。
三、培训对象
XX镇调委会主任、调解员、各村、社区、企、事业行政单位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等
四、培训时间与方式
培训时间: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培训方式:采取分散和集中形式。既可以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跟班学习、旁听庭审、参与法院审判实践、考察观摩、业务知识考试等形式进行培训。建立人民调解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五、培训内容与分工
培训内容: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民事侵权、城镇拆迁、征地拆迁、建房、集镇市容、劳动争议、土地流转、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培训内容以《人民调解员手册》、《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作为基本教材。
培训分工:采取人民调解员的分级、分类培训,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当前,社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同时带来诸多问题,矛盾纠纷涉及多域性、多方面、多层次,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群体性特点,需要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2、认真组织,确保培训人员到位。各调委会负责组织好参训人员,按时到位,并做好培训记录。
3、授课人员要根据当前调解工作实际,精心准备授课内容。
第2篇:司法所人民调解
构建“三位一体”人民调解工作体系
全力打造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今年以来,书院司法所在曲阜市司法局,书院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创新方式,突出成效,全面落实人民调解“515”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平安书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好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起到第一道防线的。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大力化解矛盾纠纷。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以来,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先后争取司法所建设资金10多万元,对现有司法所办公场所进行统一标准化建设。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标识,配齐各项办公设备,司法所办公用房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新建和改建,司法所办公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今年年初,市司法局为我所配备了空调、电脑和数码相机等办公用品,实现了办公全面自动化。2011年1月,我所被济宁市司法局授予济宁市示范司法所、被曲阜市司法局授予2010年度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为配合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所坚持从健全组织领导入手,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选举期间的社会稳定。今年以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案件18件,调处18件,其中重大矛盾纠纷2件,防止群体事件和群体上访2件20余人次,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起1人。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网络机制
狠抓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网络。为把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1
街道办事处建立起多层次的调解组织结构,健全了调解网络,一是成立了有党工委办事处书记为主任、主任为副主任的“大调解”协调中心,由分管领导兼任中心办公室主任,明确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和司法所人员为协调中心人员,各村居落实了一名兼职调解人员,并将一批有调解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办事和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充实了基层调解队伍力量。二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区工作水平,充分利用法制学校等载体,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社区干部及居民举办调解人员培训班,对调解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广大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每名村居调解员都配备了工作日志本、会议记录本和来电、来访登记表。同时,建立了调解办理制度,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通过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了社区工作行为,调动了社区干部的积极性,提升了社区整体工作水平,为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加强人民调解网络建设,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按照上级“五有六统一”标准化调委会和“大调解”工作要求,大力加强基层调委会的组织建设。今年4月底,在村支两委换届选举结束后,由各村选举产生了新的调解委员会,将名单进行了汇总上报。目前,街道32个村居全部建立了调委会,现有调解人员106人,街道调委会1个,医患纠纷调委会1个,年内培训调解人员110人次。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村居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把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
作超前介入,排查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不漏村居、村居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具体计入档案。
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居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街道调处中心及时调处。
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分管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各村居每季度、街道每半年召开一次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5、回访机制。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6、报告机制。各村居包村干部每周一、四向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排查表上有包村干部签字,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从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
7、培训机制。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季度1次,提升
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
(四)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为将“预防为主、调处结合”工作方针落到实处,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理好村居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抓住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主要矛盾,切实把工作做实、做细,不留死角死面。通过排查做到三个“心中有数”,即对过去排查出来未解决的矛盾纠纷心中有数;对本次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情况心中有数;对可能影响本单位、管区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心中有数。在排调中,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快调处,把矛盾纠纷及时消灭在基层,防止和避免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或诱发新问题,严控信访案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
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稳控,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和强化稳控工作,做到关口前移。在禁烧、孔子文化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求各村居坚持做到日排查化解日稳控制度,在第一时间排查矛盾苗头、落实化解稳控措施,每周研判共性苗头隐患,预测发展态势,制定应对措施。
在调解村民矛盾时,我们摸索出了一些经验,通常调解邻里纠纷分三个步骤:一是听,在矛盾冲突后当事人双方各说各的理,各执一词,只强调自身的利益,争执不下。这是不妨让他们都说出来出出气。二是劝,首先要掌握时机,双方都在气头上时,不能劝,要耐心等待消气、理智后进行劝说,同时顺着各自的想法提出假设,推论出坏的结果;然后进行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分析,劝说双方各退一步;最后从影响彼此关系的角度阐述其利害关系。三是调,依照法律和人情进行调解,梳理矛盾,分清责任,解决实际问题,彻底化解矛盾。
(五)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最大发挥调解功能。一是充分发挥司法所、村居调解员的作用,及时化解辖区内的社会矛
盾纠纷,尽量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街道”。二是加强与法院和政府行政部门的衔接,把三大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增大调解成功率。
二、当前调处矛盾纠纷中碰到的突出问题及今后对策
(一)当前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碰到的突出问题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展不平衡
个别单位的负责人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行动迟缓。
2、人民调解的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
目前街道的调处组织中仍有相当部分尚未达到规范化标准,无法达到规范化调委会要求的最低标准,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对今后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1、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加入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调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周报告、排查调处数据月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工作例会“三个一”工作机制,及时把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工委、办事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
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3、加大教育力度,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居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和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3篇: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1、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
重领导,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2、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不徇私舞弊,不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不侮辱处罚当事人,不泄露当事人隐私,不请吃受礼,不收费或变相收费。
3、调解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律政策,提高居民守法意识。遇到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不出街道,遇到重大纠纷要先行疏导,并及时报告司法所。
4、专职人民调解员遇到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纠纷,应积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
5、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遵守调解工作要求的程序,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要按照要求建立调解档案,发现纠纷线索要及时进行登记,口头调解的,要记录存档,书面调解的,要制作调解文书。
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原则,依照党的政策、法律办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3、坚持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矛盾排查工作。
4、热情接待当事人,争取矛盾不上交。
5、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坚持说服教育为主,耐心调解,达到纠纷双方都满意为止,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7、积极按时参加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职人民调解员请销假制度
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员请假,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专职人民调解员所有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开工作岗位时,均应向所在社区或司法所请假并说明去向。
2、专职人民调解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写出请假条,逐级报批。批假权限社区主任为1天,司法所长为3天,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请假条随每月的考勤表报司法所。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请假者,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旷工1天按16元扣除,事假一天扣10元,累计旷工3天者直接予以解聘),病假凭医院证明。
3、病假三天(含)以上者,出具医院所开病假证明或说明情况,由司法所批准。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向批假人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
4、参加区司法局或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情况记入个人考勤。
5、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社区负责考勤,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对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6、考勤表由社区每月25日报司法所,考核按区司法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统一调配至各社区,受司法所和社区双重管理。调解员按社区工作时间上班,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一经查证,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动,对无故拒不服从者和经考勤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3、每月7日上午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例会时间(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参加例会情况将计入个人考勤,例会内容:调解员汇报各自工作情况,讨论调解案例,交流工作经验,学习调解实务或法律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工作情况。
4、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5、每个专职调解员一般每月要制定标准人民调解协议书二份以上。
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
为促进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按照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要求,制定人民调解案件联动联调制度
一、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社区的人民调解案件,由司法所组织相关调解员进行联合调处,相关调解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二、对司法所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调解员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三、矛盾纠纷调处实行包案负责制,受司法所指派调解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向司法所报告。
四、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调解员配合支持的,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专职调解员工作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街道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范围的专职调解工作。
2、做到热情接待,认真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做好接待记录。
3、建立调解台帐,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化。
4、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运用。能够完全书写、整理人民调解工作卷宗。
6、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7、调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要目标,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8、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他不稳定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9、矛盾调解受理率和调解率应达100%,调成率应达98%以上,杜绝因调解不当或拒绝调解产生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
10、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专职调解员考核制度
1、考核实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年底总评。
2、季度考评是每季末由居委会成员或居民代表给调解员打分,分值分为69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为合格、80分为良好、90分为优秀。
3、季度考评每次得分结果均在社区公示,对一年中连续二次不合格者,给予除名。
4、半年考核和年底考核由司法所在司法局的指导下进行,考核项目分为
专职调解员聘用和解聘制度
1、报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5周岁以下的辖区居民。
2、符合要求有报考意愿的辖区群众持身份证、户口本、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所在社区报名,经社区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由社区调委会主任将出具加盖社区公章的推荐表上报司法所。
3、经司法所经考核认为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需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社区推荐表复印件、三张1寸照片上交司法所存档备案。
4、由司法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聘用报告上报司法局,经司法局批准后,通知其上班。
5、专职调解员上岗前需经司法所组织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为1周,内容为调解业务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常识。
6、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专职调解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7、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因年龄超过70周岁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司法所补聘。
8、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司法所上报司法局后撤换。
9、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增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10、专职人民调解员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坚决给予除名。
11、对严重违犯纪律的调解员坚决给予除名处理。
12、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13、被除名或解聘的人员由社区出具工作表现报告,又司法所审查后上报司法局,经批准后通知本人并在司法所备案除名或解聘的相关材料。
专职调解员学习制度
1、专职调解员要坚持自觉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熟悉调解工作,要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每周三上午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并认真做好笔记。
2、学习内容为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重大决定及各种文件。
3、每月一篇汇报学习材料,做到谈体会、谈感受。
4、与社区学习结合起来,掌握社区动态。
5、参加集体学习时,要留有记录。
6、参加街道召开的半月一次的调解员例会。
7、参加街道召开的专题矛盾纠纷研究讨论分析会议。
8、定期由社区分管领导召开调解工作会议,由专职调解员提出调解会议的主题或议题,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拟定调解方案。
9、不定期地召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有关疑难矛盾纠纷问题,通过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10、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加社区议事会活动,参与讨论与居民有关的各种问题,了解民意。
11、不定期地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向代表汇报工作,接受代表提出的问题并回答。
12、每次例会均要体现调解工作以会代训原则,既是例会,也是培训,通过例会,使专职人民调解员更加熟悉、掌握业务知识,灵活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13、所有例会和集体学习,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无故缺席。
专职调解员纠纷调查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之前必须充分倾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纠纷事件讲述和要求。
2、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到与纠纷事件相关的地点调查了解情况,与相关证明人谈话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3、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审阅:
(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
(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
(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
(6)其他调查研究的方式。
专职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会程序
1、由调解会主持人宣布调解会任务、参加人及注意事项;
2、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和请求;
3、询问纠纷当事人各方证人,核对证据;
4、听取被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5、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物品;
6、协商和解方案;
7、签订调解协议;
8、填写调解服务意见反馈书
9、进行回访
10、督促、见证调解协议书的执行
专职调解员奖惩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者;
1、勤恳工作,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8、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给予命名表彰。
9、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10、表彰奖励每一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11、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证书或锦旗。
12、奖励经费列入调解费开支。
专职调解员纪检自律制度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专职调解员考勤制度
1、专职调解员必须遵守社区居委会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专职调解员要做到有事请向社区居委会领导请、销假。
3、专职调解员不得无故旷工。
4、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点的由街道司法所或居委会统一安排。
5、病假按日扣除工资。
6、旷工按日工资双倍扣除。
7、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勤记录。
第4篇:柏林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柏林司法所人民调解员 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进一步搞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业务知识。结合柏林镇基层司法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2011年基层调解员培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调解人员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认真覆行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调解队伍更加专业,工作机制更加规范,调解能力更加强化,调解效果更加显著。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镇区域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建设“平安柏林”、构筑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培训对象
柏林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村人民调解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1年7月2日
地点:柏林镇人民政府六楼会议室
四、培训内容
(一)思想素质方面: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意识。
(二)加强政策理论知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人民调解法》。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结合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处罚条例。
五、培训要求
培训的重点是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责任心、主动性和甘于奉献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技巧。各村调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抓经验总结和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人民调解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人民调解的地位、优势和作用,宣传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柏林镇司法所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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