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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岗位职责(共14篇)

作者:馨月 | 发布时间:2020-05-18 11:01: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反洗钱岗位职责

反 洗 钱 岗 位 职 责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为明确其岗位责任,特制订本职责。

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会计主管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会计主管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收集、审查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收集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四、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审查各网点反洗钱信息资料,建立业务台账,汇总上报可疑交易,并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五、反洗钱报告员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对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划转,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报告表》,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发现其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应记录、分析该以上可疑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支行会计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篇:反洗钱岗位职责

反 洗 钱 岗 位 职 责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为明确其岗位责任,特制订本职责。

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各网点会计复核人员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各网点会计人员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收集、审查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收集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四、支行计财部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审查各网点反洗钱信息资料,建立业务台账,汇总上报可疑交易,并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五、各网点出纳人员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对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划转,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报告表》,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发现其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应记录、分析该以上可疑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支行会计出纳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篇:银行反洗钱

银行反洗钱征文(一)

反洗钱,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名字。对于我来说,天天都在与它打交道:大额存取款、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高风险客户识别与跟踪……这些都是每天必须做的工作。它有效的保护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维护了金融机构的信誉,稳定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然而之前反洗钱对于我来说是那么的陌生,当时刚刚参加工作,作为一名柜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存钱、取钱。主管告诉我说,我行规定五万以上的存取现金交易要核实身份证,我问为什么,主管告诉我说是为了反洗钱。我纳闷了,反洗钱?就是不能把钱放水里洗吗?是爱护人民币吧?

原来,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虽然以前没有接触过,但是要知道,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就在我们身边,切不可掉以轻心。

从此,我就特别关注有关反洗钱的案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是吓一跳。犯罪分子大多是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而手段又是那么的复杂、那么的专业。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即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了解客户真实的身份、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二是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即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异常迹象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或者是大额交易,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前者是我们反洗钱的基础工作,是后者的重要前提;后者则是我们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控洗钱风险的关键环节。

反洗钱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随着反洗钱体系的完善,相信我们会做得更好!反洗钱,我们在行动!

银行反洗钱征文(二)

根据国际惯例: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洗钱形式: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

12、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3、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4、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洗钱活动害人害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务必从我做起、人人有责

第4篇:某分行反洗钱岗位职责

某分行反洗钱岗位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机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某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二条 本职责中所称的反洗钱是指某银行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银行各类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第三条 由分行合规部牵头分行运营管理部、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科技信息部、安全保卫部等部室和各支行参与共同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分行合规部工作职责

一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总行及人行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颁布、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更新相关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负责按照总行及人行的规定指导辖内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检查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各类反洗钱资料报送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协

助及配合反洗钱工作情况等及时向总行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映遇到的问题或提出建议。

三负责指导相关部室和支行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初分按照职责权限复核初分结果或对初分结果进行调整依照规定负责审核、批准相关部室和支行根据客户变化情况提交的客户风险等级调整意见负责本机构审批资料的保管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送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报告。

四负责分行反洗钱业务的宣传与培训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五遇到反洗钱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并做好备案工作。

六负责协助配合总行及人行的反洗钱工作。

七负责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五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行大额现金、账户管理等需授权、审批等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协助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六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公司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照要求上报分行合规部。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协助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七条 分行零售银行部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零售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照要求上报分行合规部。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协助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八条 分行科技信息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行反洗钱报送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九条 分行安全保卫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涉及洗钱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负责对行内违反反洗钱工作规定相关人员的调查和处理。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负责建立和实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三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大额交易的报送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及报送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部门指定的反洗钱负责人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四协助上级行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一条 支行营业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确保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及时上报。二协助指导、监督兼职反洗钱人员反洗钱工作。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二条 支行兼职反洗钱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执行反洗钱各项制度。二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完整、准确、妥善地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持续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四认真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五按时报送各类反洗钱资料。六积极参加反洗钱宣传培训。七积极协助及配合反洗钱工作。八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三条 支行客户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公授信类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二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协助、配合兼职反洗钱人员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四条 支行经办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二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三协助、配合兼职反洗钱人员工作。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三章 监督和处

罚 第十五条 分行合规部负责对各级机构和人员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四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五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七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八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九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分行合规部负责修改和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岗位职责

为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办法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各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岗位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1、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2、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3、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4、反洗钱岗位人员要对辖内办理的大额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

5、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格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6篇:银行反洗钱培训

银行反洗钱培训

培训对象:客户经理、会计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产品经理、风险管理人员 培训目标:了解反洗钱基础知识,解读反洗钱最新监管政策,认识反洗钱法律环境

培训大纲:

引子:案例一:陈水扁家族洗钱案

案例二:吴英非法集资案

——引出反洗钱的重要性与意义

第一部分基础篇

一、洗钱的基本问题

洗钱交易的媒介

洗钱三步曲

洗钱的手法

洗钱的特点

二、反洗钱的基本问题

中国反洗钱的历史沿革

银行反洗钱的原则和措施

三、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培训养反洗钱人才

反洗钱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 管理篇

反洗钱与合规管理

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建设与人员配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金融机构反洗钱保密管理

第三部分 实务篇

1、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

2、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

3、客户身份识别

4、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

5、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要求

6、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的步骤

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要求 第四篇监管篇

银行反洗钱监管概况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现场检查

反洗钱的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反洗钱绩效评估

第7篇:银行反洗钱案例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案例一: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

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万元。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2008年8月15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案例二: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于2001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

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为20%。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事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案例三:胡某某洗钱案

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某公司董事长胡某与前妻李某,指示张某等人采取虚构二手房交易的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元。胡某的姐姐胡某某于2008年3月至5月间,明知胡某进行金融诈骗犯罪,仍提供自己及亲友的银行 2

卡,将胡某骗取的赃款进行转帐,用于个人支配。胡某某后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案例四:张某团伙洗钱案

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与王某商定由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王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张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于是张某与其他4人结伙,在2006年7月至8月间,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随后张某等4人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l00多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照王某的指令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王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2006年8月,警方将张某等抓捕归案。法院认为,张某等人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第8篇:银行反洗钱案例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

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

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

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1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德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事后,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第一,客户受他人委托存入大额现金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进一步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证实,3月2日当天,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2笔人民币金额合计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一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某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支付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

-3某在海口的办公室,由李某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李某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李某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经公安部门侦查,李某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2004年9月,该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现场缴获涉案现金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银行信用证43账,冻结银行账户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611.67万元,美元57.95万元,日元659.31万元,英镑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地下钱庄在改革开放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机构松散,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气候,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解,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

案例五:浙江“8.27”境外赌博洗钱案

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博洗钱案。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467.3万元,随后进一步查扣港币32.7万元,冻结人民币资金332.1万元。涉案当事人封某(杭州外汇黑市黄牛),被正式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陈某,从事澳门赌场经营和放贷,被处于行政罚款495万元人民币;沈某等4名当事人被处于行政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此案过程和简单,主要是赴澳门豪赌的大陆人在输钱后向赌场放贷公司借钱,事后又放贷公司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为便于携带和使用,收回的人民币款通常在当地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8.27”专案中已经查实的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都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欠赌债。

根据当事人交代,每次交易均是由陈某根据将要收回的赌债金额与封某谈好成交时间、价格和金额,再安排赌客将人民币赌债资金直接打入封某指定的账户上。封某等一伙外汇黑市黄牛则根据和陈某谈好的交易规模组织下家收集黑市外币,指使专人向银行预约提取大面额港币现钞,之后再将提取的港币交给陈某指定的代理人沈某。沈某则安排其父乘飞机将收到的港币送到广州,交给陈某派来的人,或直接在杭州交给陈某本人。根据沈父交代,他在2003年至2004年间,曾10多次前往广州交付港币。此外,沈某有时也直接替陈某收取赌债,并通过封某将人民币赌债资金兑成港币。

第9篇:反洗钱岗位责任制

反洗钱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的织金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反洗钱工作领导组: 组 长: XXX 副组长: XXX 组 员: XXX,XXX,XX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室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XXX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人民银行下达的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任务和指令;

(2)领导、部署、协调和监督商行反洗钱工作;(3)审核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4)制定织金县支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5)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6)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7)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8)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三、反洗钱工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营业网点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尽职情况,组织开展全行职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学习组织全行网点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检查监督行内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表,并安排专人进行汇总后报总行。

组长: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法律;

(二)部署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任务与监督我行反洗钱制度的执行;

(三)协调我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批、协调商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副组长: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法律;

(二)负责审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审核支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 协调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处置出现的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六)加强内外信息的交流,全力防范、控制、打击洗钱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领导组成员职责:

检查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职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组织反洗钱宣传工作,检查监督本支行、本部门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表,安排专人报总行。

五、反洗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本行反洗钱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2)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计划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3)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的组织实施;(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支行的反洗钱工作;(5)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7)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8)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反洗钱联络员岗位职责:

负责日常业务的柜面检查和登记、报告工作,严格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安排专人对在本营业部办理业务的个人客户,单位客户的身份及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特征的业务,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登记,并按月编制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表和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表,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全辖数据后报人民银行。

XXX支行 二O一五年一月七日

第10篇:反洗钱岗位责任制

反洗钱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的xx支行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反洗钱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联络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室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xx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人民银行下达的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任务和指令;

(2)领导、部署、协调和监督商行反洗钱工作;

(3)审核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

施;

(4)制定xx支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6)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7)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8)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三、反洗钱工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营业网点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尽职情况,组织开展全行职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学习组织全行网点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检查监督行内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表,并安排专人进行汇总后报总行。

组长: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法律;

(二)部署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任务与监督我行反洗钱制度的执行;

(三)协调我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批、协调商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副组长: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法律;

(二)负责审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审核xx支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 协调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处置出现的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六)加强内外信息的交流,全力防范、控制、打击洗钱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领导组成员职责:

检查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职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组织反洗钱宣传工作,检查监督本支行、本部门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表,安排专人报总行。

五、反洗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本行反洗钱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2)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计划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3)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的组织实施;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支行的反洗钱工作;

(5)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7)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8)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反洗钱联络员岗位职责:

负责日常业务的柜面检查和登记、报告工作,严格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安排专人对在本营业部办理业务的个人客户,单位客户的身份及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特征的业务,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登记,并按月编制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表和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表,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全辖数据后报人民银行。

第11篇:反洗钱工作职责1.制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及计划。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3.收集、筛选及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4.负责反洗钱检查、宣传和培训工作。5.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及非现场调查、检查。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7.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及非现场调査、检查。

第12篇:银行反洗钱征文:杜绝洗钱,高举反洗钱的旗帜

杜绝洗钱,高举反洗钱的旗帜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契机在为金融行业的腾飞插上了翱翔的翅膀,同时也给各家金融机构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洗钱犯罪活动逐步出现了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运行。试想,生活中萦绕在您身边的都是毒贩,黑社会组织,走私犯、金融诈骗罪犯甚至琳琅满目的洗钱机构,我们的生活还会安定吗?社会的安定还会有保障吗?因此,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人人有责,我们必须高举反洗钱的旗帜。

反洗钱是法律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是稳健经营、保持自身竞争力的实际需要,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更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客观要求。几年来,我行坚持开展反洗钱教育,培养了反洗钱人人有责的工作态度。身为农信社一线柜员的我,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不以小事为轻,办理业务时时时刻刻做到把好自已的这一关。首先,办理业务时认真审核客户的身份,核实客户身份,杜绝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客户 争取充分发挥柜员在反洗钱中的作用,作为柜员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应要求,我们柜员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可靠的身份证明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开户必须进行联网核查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发现同一客户多个客户号应帮助客户对其

账户进行梳理合并。对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除履行开户手续外,还应注意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等。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上级。除此,在日趋隐秘和智能化的洗钱活动中,还存在其他我们不易察觉的洗钱方式。比如利用“地下钱庄”、走私、以及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的收益等。而作为一个合格农信前台柜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避免洗钱活动从自己手中得逞。坚决不为利益所诱惑,杜绝与洗钱的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洗钱本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及其严重,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以及财产的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不仅如此,洗钱活动还削弱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地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干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还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种种迹象都表明,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金融从业人员,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培养反洗钱责任意识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尽管洗钱犯罪已不鲜见,但人们对于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却并未提高,特别我们作为服务基层的农村信用社,基层客户对反洗钱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从而出现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不执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所以加强反洗钱教育宣传,特别是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帮助公众走出法律误区就显得至关重要。加大对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

我们要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公众反洗钱意识,让客户对反洗钱的危害有了较好的认识从而配合我行的反洗钱宣传工作。通过小手册的派发宣传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使反洗钱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客户自觉遵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按规定办理个人业务,从而逐渐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反洗钱工作的氛围,为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反洗钱培训活动,更深入地普及反洗钱基本知识,提升我行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培训。对临柜人员多次进行反洗钱制度及知识培训,尤其侧重于识别客户和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的培训,不断充实和增强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强调柜面人员应主动“了解客户、认识客户”,提高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将被动开展反洗钱工作变为主动承担反洗钱义务。再次,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大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反洗钱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众性,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我行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自我防范意识,使打击洗钱犯罪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在宣传反洗钱的同时,广泛开展宣传,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周边公众做好情况了解。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对反洗钱基础知识的了解、洗钱的危害认知程度、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重要性的认识等情况,及时将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归纳,对多数公众认识不够的方面,着重收集相关案例和知识点材料,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做好重点宣传工作。最后,严格督促员工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的基础,我行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客户性质、账户形态以及交易等具体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对反复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要作为高风险客户予以重点关注,并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甄别分析,在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做到严格落实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杜绝洗钱活动,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

反洗钱任重而道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金融不断深化,我国洗钱现象也在逐年增多,洗钱行为隐蔽复杂,已经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作为一名农信人,我真心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树立反洗钱观念,杜绝洗钱活动,人人有责,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高举反洗钱的旗帜!

第13篇:银行反洗钱手册:反洗钱知识一点通

反洗钱知识一点通

第一部分 混淆黑白 洗钱活动就在身边

(1)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2)“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

“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

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3)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4)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竟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竟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第二部分 正本清源 反洗钱工作旗帜鲜明

(1)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2)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

种交易服务的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3)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能否受到反洗钱监测?当然会。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

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

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 房地产销售机构; ●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 拍卖行; ● 典当行;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等。

上述非金融机构或涉及个人大额交易,或为客户组织、管理金融事务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代理客户交易

以及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极有可能被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它们的专业人员对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可以起到关键作用。第三部分 保护自己 请您远离洗钱活动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一后果:

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 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 因他人的一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蔬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5)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

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6)先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金融机构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它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

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7)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8)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我们欢迎所有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第14篇:营业部岗位职责(反洗钱总部及营业部)

营业部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一条 营业部经理职责:

㈠ 领导并组织落实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督促和保障营业部各项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条 开户岗位职责:

㈠ 做好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对证件过期及资料不全的客户信息要及时补齐。对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的客户以及信息资料和交易情况异常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第三条 交易风控岗位职责:

(十三)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合,对系统提取的疑似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人工鉴别,并配合完成反洗钱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

(1)协助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对涉嫌对敲等违规交易、转移资金等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技术岗位职责:

㈠ 配合营业部反洗钱小组的工作,必要时为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提供后台技术支持;

㈡ 负责组织落实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维护。第五条 财务岗位职责:

㈠ 与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合,对系统提取的疑似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人工鉴别,并配合完成反洗钱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场营销岗位职责:

㈠ 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㈡ 对有意向开户的新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做好尽职调查。

第七条 合规岗位职责:

㈠ 对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行政岗位职责:

(一)配合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 客服岗位职责:

(一)协助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咨询工作。

第十条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岗位职责:

配合营业部负责人完成本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写好工作日志;

(二)协调落实本部门的客户身份识别及与其相关的身份持续识别、身份资料补全工作;

(三)协调落实营业部对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的客户以及信息资料和交易情况异常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四)协调落实营业部客户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排查解释工作;

(五)协调落实建立本部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督导本营业部做好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

(六)完成当地人行及公司总部下达的反洗钱工作,将当地人行的通知发文及时上报总部反洗钱工作小组,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负责按时向当地人行提交反洗钱数据报表、工作报告,;

(八)配合公司做好客户反洗钱宣传和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九)保存反洗钱工作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 总部反洗钱专员职责:

第十一条 营业部投资咨询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总部交易风控部职责:

(1)负责总部各业务团队及各营业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汇总管理。负责总部各业务团队及各营业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评估报告的审核;

第十三条 总部合规审查部、法务部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估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2)负责反洗钱协查工作相关协查任务。第十四条 总部开户岗位职责:

(1)负责管理和督导公司各营业部及总部各业务团队做好客户的身份识别及与其相关的身份持续识别、身份资料补全工作等尽职调查工作,并对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的客户以及信息资料和交易情况异常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第十五条 总部客服中心职责

(1)协助反洗钱执行部门,进行相关反洗钱调查,推进和督导公司各营业部、总部各业务团队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第十六条 总部结算中心职责:

(1)协助总部及各营业部反洗钱执行部门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数据支持,并对总部反洗钱相关报表提供相关数据;对各营业部反洗钱报表数据中涉及部门管理业务相关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总部财务部职责:

(1)协助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反洗钱执行部门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并对各营业部反洗钱报表数据中涉及部门管理业务相关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总经办职责:

负责公司的反洗钱报表的盖章、报送、客户资料存档保存等工作。第十九条 宣传策划部职责:

协助公司反洗钱执行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工作;与国家有关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共同对社会进行反洗钱宣传。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培训部职责:

(1)协助公司反洗钱执行部门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总部信息技术岗职责:

(1)协助本营业部其他反洗钱岗位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 集、上报的技术支持;并负责组织落实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总部反洗钱专员职责:

(1)负责协调各部门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决议及相关具体工

作;(2)根据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各项规程,负责对公司各营

业部、总部各业务团队及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督导;

(3)审核客户风险等级调整;汇总管理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

分和调整工作。

(4)对重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经识别为可疑交易、并拟

进行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的信息)的客户进行重新识别并按要求向当地人行提交可疑报告;(5)审核营业部重点大额可疑和可疑交易的上报信息,并督促营业部反洗钱专员按时报送当地人行。

(5)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完成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报

告;

(6)配合公司做好客户反洗钱宣传和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银行招聘反洗钱岗位职责

银行总行反洗钱岗位职责

银行反洗钱岗位职责课件

银行反洗钱监测岗位职责

银行营业室反洗钱岗位职责(共6篇)

本文标题: 银行反洗钱岗位职责(共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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