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岗位职责
第1篇: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公务出行和行车安全,按照省、市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运行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和车辆更新报废等。
第三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和“谁安排、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科室,全面履行车辆管理职能。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车辆与驾驶员要相对固定,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内外清洁,随时随地了解车辆运行安全情况及车辆技术状况,并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管好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证照、资料。
第六条 车辆使用实行申请登记制度。外出公务活动需要安排车辆的,外出公务单位、科室需填写派车申请单,详细填写用车事由、目的地,时间等,并经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签批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内无特殊、紧急公务一般不安排公务车辆。严格控制省内外长途用车,省外用车的需要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要建立车辆使用台账,记载车辆使用单位(人员)、使用时间、使用事由、目的地、车牌号及驾驶员。驾驶员根据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并妥善保管。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
第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车辆出入时,门卫人员借用监控系统进行登记,建立车辆出入台账,记录出入时间、驾驶人和车辆牌号。车管人员要每周对车辆出入及停放情况进行巡查、登记、汇总,及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未外派公出、执行公务回来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统一停放在局地下车库,严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第三章 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立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养和保险一车一表(车辆运行费用统计表)管理,车管人员负责每月统计车辆行驶公里数、耗油量及维修保养费用,于次月5日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维修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预算审核程序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准无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审批程序:驾驶员提请维修、保养、保险申请,车管人员核算费用并填写《预算审批表》,经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人、车辆使用领导和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单”加油办法。车辆需加油时,驾驶员按照指定的加油站、凭车辆管理人员出具的加油单加油。当日加油单当日有效,次日不准使用。加油单应记录单据编号、日期、加油数量、车牌号码。加油完毕后,驾驶员需在加油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加油站提供的加油记录,按车辆分别汇总统计。
第十五条 因外出执行公务,车辆确实无法在定点厂家维修、加油时,应经分管业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维修、加油。费用报销时,需由用车人员、分管业务领导签字认可,按财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对机关所有车辆统一办理ETC通行卡,通行费用每半年由车管人员核对,按程序报销。ETC联网区域内产生的卡外通行费一律不报销,区域外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车辆费用实行审核制度,完善预算执行全动态监控,实行事后追踪。
结算审核程序:车辆运行费用严格单车、单次结算,由车管人员凭预算审批单、维修清单、发票等票据,经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不准将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禁私车公养、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特殊情况需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按照济宁市公务公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等规定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正式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聘用人员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车管人员要加强晚间、节假日车辆使用和停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定期组织车管人员及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业务技术学习,增强安全行车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要坚守岗位,服从调度安排,时刻保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出车时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车管人员每月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责任驾驶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车辆更新、报废,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办法废止。
第2篇: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黄各庄镇人民政府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台账”加油办法。驾驶员驾驶指定车辆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使用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停车场(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
1 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赴区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下午的2:3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赴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3.应急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值班制度。应急车辆的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告知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机关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财政所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
3 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公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调配
(一)全镇公务车辆统一由党政办调配管理。
(二)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负有管理责任。
(三)对全镇较大活动、突发性事件或其他工作,党政办有权临时调度各车辆,各车辆应服从调度安排。
(四)不得相互借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党政办同意。
(五)车辆特殊用途必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否则后果自负。
二、安全管理
(一)党政办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学习并实施安全管理监督。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党政办的安排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
(二)驾驶人员出现违停、闯红灯、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由驾驶人员自己负责,对单位造成影响的,追加责任。
(三)驾驶员因私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自行负责。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先报党政办,并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根据责任划分和保险赔偿等相关条款,保险公司不予承认的,或超出赔偿范围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4篇:车辆管理岗位职责
车辆管理岗位职责在部门的监管下,负责公司驾驶员和所有车辆管理,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切实抓好车辆调度、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公司领导和各部门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正常用车;定期对司机进行交通安全和保密意识教育,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和交通违章,降低油耗。1.严格按照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及具体要求进行管理。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车辆管理档案,切实做好车辆年审、保险购置工作。3.负责全部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长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对维修部位、维修地点、价格进行比选和监督抽查,切实抓好车辆管理与成本控制。4.负责车辆日常调度、加油及油耗管控、出入库及车辆钥匙、车辆整洁的管理。5.负责驾驶员交通法规及行车安全教育,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出车任务圆满完成。6.负责组织对全体司机职业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和驾驶技能及保密意识的培训。7.负责做好驾驶员排班、值班管理,切实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记录。8.若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安全处置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查找出原因,妥善地处理好交通事故,重大事故要写出专题报告。9.负责车辆检修、维护报修初审工作。10.对驾驶员试用及转正、晋级、辞退有建议权。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及临时性工作。请用金山PDF转换WPS或WORD文档
第5篇:某镇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xx镇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镇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公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调配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政办请示镇主要领导批准,对车辆进行统一配备和调整。
(二)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有管理责任。
(三)单位较大活动、突发性事件或重大工作,如:计划生育、防汛抗洪、森林防火等,镇党政办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有权临时调度各车辆,各车辆应服从协调调度。
(四)原则上不得相互借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党政办公室的领导批准。
(五)原则上各部门用车应先请示各自分管领导,先使用各自分管领导车辆,如需党政办另行派车,应先提前半日告知,党政办根据车辆出行情况尽量保证各部门工作用车,如临时告知,又因工作冲突无法调配时,各部门自行解决。
(六)车辆特殊用途必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否则后果自负。
二、安全管理
(一)党政办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学习并实施安全管理监督。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党政办的安排参 1
加交通安全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缺席一次罚款200元。
(二)驾驶人员出现违停、闯红灯、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由驾驶人员自己负责,对单位造成影响的,追加责任。
(三)驾驶员因私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自行负责。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先报党政办,并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根据责任划分和保险赔偿等相关条款,保险公司不予承认的,或超出赔偿范围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四)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违章记录,未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无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重大维修的,无缺勤的,对驾驶员给予表彰并颁发安全奖1000元/年。
三、车辆管理
(一)镇党政办必须建立车辆管理台帐,对镇机关所有车辆从购臵到报废全过程的车辆清册、车辆运转、维修保养、费用缴纳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管理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负责车辆的保险、养路、验车、牌照等手续的办理。
(二)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油本,党政办统一地点供油,如遇在外加油或调换车辆加油时,应请示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并在登记薄上注明原因,每月由党政办将各车用油情况进行公布。
(三)车辆停放由驾驶员自行停放在安全场所,搞好安全防范,否则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停车费用实行包干制,其中党政主要领导按300元/月计发,贵x2222(大客)按260元/月计发,其余车辆按200元/月计发(不含已停用车辆和停放在镇政府应急车辆)。
(四)车辆清洗除xB22222(大客车)定点在汪家寨镇清洗外(打黄油40元/月和洗座垫套100元/月,年底实报实销),其余车辆清洗统一定点清洗,座椅布套应视情况随时更换保持清洁。
(五)兼职驾驶员代车补助按200元/月计发,专职驾驶员无代车补助。
(六)车辆维修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驾驶员必须先将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修单,再由党政办开具派修单。修理费在500元以下的,须经党政办同意;500—5000元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5000—10000元的,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10000元以上的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修车。修车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结账时由财政所、党政办和驾驶员共同参与结算。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同意并通报党政办后方可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臵零配件或在非指定厂家修车的,其费用一律不得报销。手续未完善的,不得修车,如车辆在检修时已不能继续行驶,应先将检修单传真或将检修情况报党政办,由党政办开具派修单并报领导同意后方能修理,如因
工作紧急等特殊情况确需先维修的,必须经xxx同意,并在车辆修好后一周内按规定完善手续,否则维修费用由负责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车辆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制动、操作等有关安全部件,每天出车前,必须检查机油和水,严寒季节必须添加防冻液,确保车辆保持最佳运行状况,机件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排除故障,勿勉强行驶,严防事故发生,如因缺机油、缺水和未添加防冻液等而造成的机械故障和强行驾驶故障车辆导致车辆严重机械故障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四、驾驶人员管理
(一)单位领导配备工作专车,驾驶员由党政办统一调配。
(二)专职驾驶员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由党政办统一招聘。
(三)兼职驾驶员由党政办根据工作性质,在镇机关职工中统一安排持有驾照且驾驶经验丰富的职工担任兼职驾驶员。
(四)严禁驾驶员擅自教他人驾驶单位车辆,违者收回车辆并处罚款50-200元。
(五)对于实际驾驶车辆经验不足一年或持实习证照的,需经技术考核合格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准单独驾车。
(六)驾驶员应服从党政办调配,如无故不服从调配的,视为缺勤,每次罚款100元。
(七)值班车辆以每天值班领导的车辆为主,值班车辆应服从值班领导调配和党政办紧急情况的调配,值班车辆的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无故缺勤或不出车的,视为不服从调配。
(八)驾驶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如白天(8点至17点30)无故关机或无法联系上的,视为缺勤1次,每次罚款100元,晚上(17点30至次日8点)无故关机或无法联系上的,视为缺勤2次,每次罚款200元,并将罚款奖励给代其出车的驾驶员。
(九)严禁无证驾驶单位车辆,一经发现,处负责车辆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驾驶人员罚款1000-5000元。
五、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6篇: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某某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全县党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政府办、财政局、人保局、编办、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 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县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统筹调用全县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公务车辆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原则上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饶办字„2005‟49号)执行,即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小汽车编制数由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正科级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人数30人以内的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领导职教在4人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可增加1个编制。副科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经济条件,可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科级单位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的,除按上述标准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外,每增加10个人员编制数相应增加1个公务车辆编制数(即30—
240人增加1个,40—50人再增加1个,依此类推,但超过80个人员编制数的单位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另行确定车辆编制)。
第七条 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车单位写出申请,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第九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审批。
第十条 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报请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定编。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县公务车辆管
3理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新成立单位在车辆编制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有关单位须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 第十三条 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购车单位需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示,并填写《某某县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送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车辆的配置标准进行把关;财政局负责对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提出意见;人保局和编办负责核实用车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政府办负责对车辆的定编、配备、购置、报废更新、过户等提出意见;
4国资办负责对车辆报废和过户提出意见。
(三)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审批,用县财政预算内资金购置车辆的还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申请车辆购置、过户及报废更新的单位凭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车辆定编或更新手续。
(五)购车单位凭定编和购车的批复,到县财政局和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意车辆报废或过户的,凭批复到县国资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逾期不退者,按市、县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用公款购车挂私人牌、企业牌或外地牌,如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处 5
理。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凡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第六章 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每年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车辆费用,超编车辆费用参照预算定额标准在单位基本结余中列支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和燃油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和加油,堵塞漏洞,节省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7篇: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中设国际商务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驾驶员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坡、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由此发生事故及损坏车辆者,由驾驶员负责赔偿事故损失。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
第六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予以解聘。第九条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或补交餐费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十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先生产后行政”的使用原则,按照同一方向集中派遣,尽量压缩车辆使用频率。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工作,各部门用车需填写附件1《商运公司派车单》,经主管副总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各部门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部门用车,后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解决,且不得耽误工作。
第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附件2《商运公司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司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商运公司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车辆需要维修及保养时,驾驶员应事先填写附件3《商运公司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审批后在指定4S店维修点进行车辆的维修。
第十五条
若遇突发事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可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先行修理,回单位后补填《商运公司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凡事前不申请、事后未补办相关后续、或上级领导不予签字认可的,费用自负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商运公司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试,确保维修的质量。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驾车辆的性能,做到认真维护,合理驾驶。必须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护、保养指标做到心中有数,到保养期限须及时申请维护。由于个人原因而疏忽、延误了维护车辆,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50%的损失费用。
第二十条
对借车辆维修保养之机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令其停职检查并收缴其因之所获的个人利益。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办公室需定期检查公务用车油耗情况,及时办理油卡的续费。
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加油实施一车一卡,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费用报销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
经领导授权,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且使用现金加油的,应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能办理。任务结束后,驾驶员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须指定专门人员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应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警,及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并扣罚当事驾驶员200元工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按驾驶员负全部、主要、一半和次要责任情况,分别处罚驾驶员车辆损失费及事故处理费用总额10%、8%、6%、4%的罚款。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不能足额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则必须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可使用快速处理),不得私下了结,否则驾驶员本人承担不足的车辆损失费用。
第二十七条
要求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不得随意关机。对工作时间出现拨打手机不接听或发短信不及时回复而影响工作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发放其当月通讯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停车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因驾驶员的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费用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第三十一条
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和公司各承担50%。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除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设国际商务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1、商运公司派车单
2、商运公司出车登记表
3、商运公司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
第8篇: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管理。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机关公务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办公室按先领导后科室、工作先急后缓的原则,统一平衡。凡区内用车,需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各科室到区政府大楼开会、办事等原则上步行,不派车。区外用车,实行派车登记备案制,由出车驾驶员填写登记表,每月结束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复核签字。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乘车人员不能强行要求驾驶员超速行车。
二、停车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停在办公室指定的位置。如擅自外停出现事故,其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违规停放造成车辆重大损失或盗窃的,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驾车管理。车辆实行专人驾驶管理,其余公务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交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驾驶员当月出差补助。若由此发生意外事故,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承担责任后果。
四、驾驶员管理。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工作时间无出车任务应在司机室坐班,严禁串岗。驾驶员必须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把安全行车作为首要职责;要不断提高驾驶技术,主动搞好车辆保养,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整洁状态,提供优质用车服务。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处罚,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严禁擅自出车,由此而发生事故,其经济损失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视情节通报批评或处分。关心驾驶员的生活和休息,在节假日、双休日,无特殊情况办公室一般不派车。长假期间实行驾驶员值班制度,原则上每人安排一天值班。
五、保养维修。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
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维修单,确保车辆正常行驶。车辆保养维修由驾驶员填写维修单,办公室主任初审后,一次性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请示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一次性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请示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到指定维修点维修。严禁擅自保养、维修,违者费用自理。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进行维修,回机关后应及时补办手续,交回所换旧件。维修费用由办公室每月统一结算报销。
六、油耗管理。车辆加油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若需在途中现金加油需提前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每次充值时登记行驶里程。
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对违反规定危及行车安全的,扣除当事人当月出差补助;对违规操作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八、其他。办公室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办公室要定期向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车辆运行的情况。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建立车辆资产台账。未按规定程序,未经公务用车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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