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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长岗位职责

作者:lydd1986 | 发布时间:2020-08-19 07:01:3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气瓶充装检查员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

1、进入我站充气的气瓶必须经过我站的专职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方能在我站加气。

2、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所有进入我站充气的气瓶,在设计、制造、充装、运输、贮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方面,均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3、对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气瓶,拒绝在我站充气。

4、经检查不合格的气瓶,当班人员有权拒绝加气,并做好记录,同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5、充装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充装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否则,拒绝加气。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严禁充装:

①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度瓶内介质未确认的。②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⑤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⑥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⑦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气瓶或没有合格证的气瓶或由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改装的车辆或没有改装出厂合格证的车辆。⑧未停在指定位置、未熄火、未关闭视听设备和载有乘客的车辆 ⑨有报废标志的。

第2篇:气瓶充装员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员岗位职责

1认真遵守执行加气(充装)站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安全运营管理规定,并做到持证上岗。

2努力学习、了解有关天然气的基本性质、特点,掌握本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

3认真学习《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章制度和充装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违章行为。

4正确引导车辆按指定停靠,督促司机熄火并下车等待。

5做好加气站的安全、稳定、正常运行,及LNG车载气瓶充装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载气瓶不得予以充装,并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6对充装过程突发事故,应立即上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护好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7负责充装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和报告。

8充装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灭火器材。

第3篇:气瓶充装总结

鄢陵五洲燃气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气瓶充装工作总结

许昌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鄢陵五洲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北关三里冢,现有职工51人,CNG汽车加气站管理人员3人,充装工6人,拥有产权气瓶600余只。

2013年在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帮助下,认真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气瓶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狠抓气瓶安全管理,建立了气瓶充装管理体系,并不断探索安全管理工作方法,积极消除充装站一切安全隐患,取得了各项工作好成绩。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安全工作认识、加强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我们深知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公司利益,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教育方法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在CNG充装站门口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版面,向司机宣传气瓶充装法规,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等内容,得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公司定期不定期经常开展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定期检查学习效果,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评先依据,提高了学习积极性。针对燃气泄露事故应急抢险预案二次进行了抢险、灭火演练。积极参加各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人员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均做到了持证上岗。

三、严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关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特指派有资格、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对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特别是没有使用证的车用气瓶,更是严格把关。对充装检查合格气瓶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充装合格证,并填写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四、严把气瓶检验关

公司不顾经济利益,严格按照检验周期让车主到指定检测站接受检验,对到检气瓶提前通知车主,对没有检验的用户不予加气耐心教育劝其检验。

五、加强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检验

天然气充装设备、压力容器均由安全员每天进行检查测漏,定期负责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各种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各类压力容器做到了登记并按时检验、校验,保障了设备的正常有效使用。

总之,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认为还有很多方面做得还不够,距市、县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计划在2014年新的一年里一如既往的做好气瓶的充装安全工作,消除气瓶安全隐患,重点加强充装站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2013年11月6日

第4篇:气瓶充装人员工作职责

气瓶充装人员工作职责

1、充装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学习,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方能持证上岗操作;

2、必须熟悉《气瓶充装监察规程》,“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定”;

3、4、遵守公司、厂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

必须严格遵守“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及“气瓶禁止充装制度”;

5、6、严格按照“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工作;

在充装工作区严禁打闹、严禁烟火、严禁扳手铁器敲打气瓶;

7、在充装过程中,来回检查,充装排的气瓶阀门、接头、充气软管、充气管道是否安全,是否有跑、冒、漏气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8、把气瓶按划分的区域,竖立的 堆放在空瓶区、待检区、报废区处;

9、停止前,检查管道、各种阀门等是否安全。

第5篇:特种设备气瓶充装员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并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气瓶充装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气瓶充装技能。

2、气瓶充装前,负责检查充装设备及其附件和仪表、衡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若有异常现象,应及时予以排除,使其处于正常状态方可充装。

3、气瓶充装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气瓶瓶体及瓶阀有无泄漏、变形现象和异常声响。若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充装,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可重新充装。应确保瓶装气体的压力(或重量)精准。

4、气瓶充装完毕,认真填写“充装合格证”并将其粘贴于气瓶明显部位。认真做好充装记录,自觉维护泵房、充气间的消防器材和浓度报警器,使其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对非正常状态及时予以纠正。经常保持充装车间、泵房设备及消防器材的完好和清洁卫生。

第6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cxlf 2008-10-31 14:04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xlf 2008-10-31 14:04 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机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5工作记录和风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购买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 cxlf 2008-10-31 14:05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全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cxlf 2008-10-31 14:05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特发〔2006〕404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

6、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规定,气瓶充装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送达许可证等工作仍委托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2、自2006年10月1日开始不再执行《浙江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规则》,之前已经按其要求实施了现场鉴定评审但还未完成气瓶充装许可取(换)证工作的气瓶充装单位,有关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审(补充鉴定评审不再重新收取费用),符合要求的上报审批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3、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其自有产权气瓶不少于当地同规模充装单位的平均数量。新建气瓶充装单位不再进行气瓶托管,已经具有充装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托管气瓶的产权转移工作,且必须达到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或按照省局推荐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4、按照新旧有别的原则,申请取证的新建气瓶充装单位按照《规则》和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以及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实施资格许可工作,申请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可在确保安全的同时要求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5、各地要严把取(换)证审批关和加大年度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一律不予取(换)证或向省局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6、为进一步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请各市局按照要求填写《(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汇总表》(详见附件

2、不再填写“浙质锅发〔2004〕164号”文件的汇总表),同时通过OA系统上报EXCEL电子文本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7、各气瓶充装单位参照执行《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3)。

附件:

1、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推荐表

2、(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汇总表

3、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气瓶充装 许可规则 通知

抄送:有关评审机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1:

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推荐表 充装介质 储存(生产)能力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液化石油气 300m3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液氨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附件2(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 批准资格明细 原编号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备注

1 胜利股分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胜利公司)略 江苏省胜利大街 略 略 2006-10-8 更名 氧气、氮气充装资格 TS4233050-2009 2006-10-16 2005-8-8至2009-8-7(表示原证书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更名

2 胜利股分有限公司 略 江苏省胜利大街 略 略 2006-10-8 略 氧气、氮气、氢气充装资格 TS4233050-2009(原证书批准范围:氧气、氮气充装资格)

2006-10-16 2005-8-8至2009-8-7(表示原证书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增项

备注:表格中填写的是更名或增项(含迁址)审批汇总表的样式。

附件3:

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

序号 气瓶编号 气瓶名称 介质 容积(L)定期检验 颜色标记 瓶阀 安全附件 充装前余压(Mpa)瓶体损伤 抽真空或置换 油脂 充装量(Kg)压力(Mpa)温度(℃)气体用户名称

不符合要求: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备注:定期检验至油脂项的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填“√”,没有此项的填“-”,否则填“×”,并把具体情况填入不符合要求项内。

浙江省各地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表

项目 地区 充装介质 储存(生产)能力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省局推荐 液化石油气 300m3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液氨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杭州市 液化石油气 300m3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液氨 200 环氧乙烷 1500 丙烷 1000 二氧化碳和氩气混合气 1000 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气 1400 卤代烷烃 6000 二氧化碳和氮气混合气 800 氮气和氢气混合气 500 氩气、氮气和氧气混合气 500 氦气、氢气和氮气混合气 200 氯乙烷 50(仅供自用的根据实情确定)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宁波市 液化石油气 300m3 12000 氧气 空分500m3/h或液态储罐50m3 4000 氮气 1000 氩气 1500 二氧化碳 1500 氢气 2500 溶解乙炔气 160m3/h 7000 液氯 200(单只400L以上)液氨 100m3 200(单只400L以上)丙烷、丁烷及其混合气体 100m3 300 制冷剂 100m3 200 仅供自用和一次性使用出口气瓶的不作要求。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温州市 液化石油气 300m3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液氨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湖州市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液化石油气 100m3且不少于2只等容积储罐 300m3 40000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空分500m3/h 3000 4000 氢气

2500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2000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50m3 4000 4000 溶解乙炔气 80m3/h 200m3/h 6000 8000 液氯、液氨

200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嘉兴市 液化石油气 200m3 25000 氧气 空分500m3/h或液态储罐50m3 4000 氮气 3000 氩气 3000 二氧化碳 3000 氢气 2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 200(单只400L以上)液氨 100m3 200(单只400L以上)丙烷、丁烷 100m3 200 以充装罐车、罐式集装箱为主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根据实情予以降低。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绍兴市 液化石油气 100m3 8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3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100m3/h 4000 液氯、液氨 200 液化天然气 30 空气 400只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金华市 液化石油气 100m3 15000 氧气 空分150m3/h 2400 氮气 5m3 1000 氢气 配套设备

二氧化碳 15m3 1000 氩气 5m3 2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配套设备 15000 液氯、液氨 200 制冷剂 配套设备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衢州市 液化石油气 100m3 1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 100m3 2000(气瓶充装为主)、80(罐车或罐式集装箱充装为主)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 200 液氨 100 甲胺 300m3 100 氢氟酸 200m3 50 氟里昂 50m3 50 以充装罐车、罐式集装箱为主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根据实情予以降低。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舟山市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液化石油气 50m3 100m3 7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空分500m3/h 2000、500(外岛及自用)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30m3 50m3 2000、500(外岛及自用)液态工业气体 50m3 100m3 300 溶解乙炔气 100m3/h 200m3/h 6000、2000(外岛及自用)液氯

200 液氨 50m3 100m3 200 液化天然气 50m3 5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台州市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液化石油气 按初次取证申报计 300m3 20000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2000 4000 氢气 800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2000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2000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4000 8000 液氯、液氨 80(800L/只)200 液化天然气、液氧、液氮 3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丽水市 液化石油气 50m3+50m3 10000 氧气、氮气 空分150m3/h 1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1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160m3/h 2000 液氯、液氨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第7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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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16:46:27 信息来源:中特网

供稿:韩继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充装单位名称;(二)充装地址;(三)许可充装范围;(四)自有气瓶数量;(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A5.2安全设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4)GB 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B2.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机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B3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5)设备操作规程;(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B5工作记录和风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购买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6)气体分析记录;(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10)安全培训记录;(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C2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全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气瓶充装负责人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站安全员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作业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文标题: 气瓶充装站长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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