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第1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这次制定《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有以下几点感受和心得。
一是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纪委监察作为党的政治机关,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身之本、履职之要。《规则》要求做好监督执纪工作首要的是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如《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都规定了重要规定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牢牢把握“两个维护”这个根本政治任务,履行好特殊使命、重大责任,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履行好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是要认认真真学习《规则》。《规则》覆盖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各个方面,从规范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业务流程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是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必须掌握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如《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都规定了重要规定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涉及纪律检查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更要认认真真学习《规则》,要学深学透,领会实质,用于实践,指导工作。在工作中,要深刻理解《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标准、流程、制度和程序,切实提高履行监督执纪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踏踏实实遵守《规则》。《规则》给我们纪律监察工作立了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一丝不苟地遵守《规则》规定,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则》行事,严格履行好各种程序,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运行。
四是要严字当头抓自身建设。“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打铁还需自身硬,《规则》的制定实施,把纪律监察部门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督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审查调参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应当向审查调查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作为执纪者,更应该用严格的纪律要求自身,提高自身免疫力,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用实际行动诠释遵纪守法、忠诚干净担当。
五是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进一步严格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各个环节规定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经严格审批启动初步核实程序,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核,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审理和复议复查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一条条落实落细的举措,盯住了人看住了事,对存在的问题精确制导,给监督执纪权戴上“紧箍”。
使命就是召唤。在这个催人奋进的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以实际行动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如磐石,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行稳政远。
第2篇: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正风肃纪;另一方面,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为一名执行执纪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工作规则》),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现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好执纪审查工作谈几点自己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执纪审查干部要主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做到对党绝对忠诚
忠诚大于能力,没有忠诚作保证,能力越强越危险。执纪审查是一件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工作,执纪审查干部必须是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人。讲政治是对执纪审查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执纪审查干部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牢把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忠诚履职,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更高的政治标准、更强的能力水平、更好的工作作风和更严的政治纪律,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二、执纪审查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执纪审查干部肩负着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重任。执纪审查干部必须认真思考和切实解决好“为谁执纪、为谁服务”
等根本性问题;工作中,既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建设好才是最大的政绩”。要听党指挥,坚持立足服务党政中心工作不动摇、不偏移,把实现好人民的愿望、满足好人民的需求、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忧群众所忧、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和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把人民群众当作工作的力量源泉,和人民群众一起同党内和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使执纪贴近民心,植根于群众,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纪为民。
三、执纪审查干部要坚持学习提高,不断增强执纪审查水平
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俗语云:“要想逮到狐狸,就要比狐狸更狡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腐败分子的腐败形式花样翻新,腐败手段也更加高明和隐密,因此,面对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常态,执纪审查干部唯有不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拓展视野,增长才干,增强本领,肩负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神圣职责。
四、执纪审查干部要认真贯彻执纪审查工作方针,为党和人民执好纪、监好督、问好责
执纪审查不能怕得罪人。习总书记说过: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会辜负党、得罪人民。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从跨入纪检门的那一天起,我就认识到这是一份容易得罪人的工作,虽然得罪人并非我工作的本意,但若有党员干部得罪了党纪政纪而我又怕得罪他或者不愿意去得罪他,那么我就得罪了党和人民,那是我的工作职责所不容许的。
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党和人民执好纪、监好督、问好责。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线索处置的“五种方式”,紧紧围绕
“六大纪律”,努力当好党的肌体的“啄木鸟”、“护林工”。在工作中应注重和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纪审查工作要讲程序,更要讲政治。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执纪审查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按照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的步骤进行,严守程序不仅限于文书和手续上的完备,而是贯穿整个执纪审查过程的基本原则,而且各个环节间必须坚持党委及领导层层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确保执纪审查的政治正确。二是执纪审查工作要重证据,以证服人。执纪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证据反映的违纪事实还原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与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类似,证据不仅包括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等主观证据,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非主观证据。根据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
”,“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的规定,证据收集只有做到确实、完整、充分,形成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违纪人的违纪事实,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三是执纪审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善于突破。工作实践中,当收到一个问题线索后,事前分析研判我们认为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们入手执纪审查的方向和重点问题;方向搞不准、重点抓不住要想取得好的审查效果是很难的;其次,执纪审查的组织是一个关键,组织得好不好往往决定着我们能否逮得到那支违纪的“狐狸”的问题;第三,抓住关键善于突破的问题。“打蛇要打七寸”。执纪审查工作中要留意和善于发现那些对案件具有突破作用的“关键点”,抓住时机及时取得案件审查的实质性突破。
五、执纪审查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勇于接受监督,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执纪审查干部工作及生活中要自觉遵纪守法,尤其要严守纪律审查政治、保密和安全三大纪律,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负责,对与自己并肩战斗的同事以及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负责。
要树立“监督者更应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的思想,主动接受来自社会、群众以及各方面的监督,做到自警、自律、自励,自觉树立和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第3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解读
根据安排,今天,结合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大家一起学习。主要学习六个方面内容,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规则》概况
1.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8094个字,共九章五十七条,分总则(1章5条)、分则(7章49条)、附则(1章3条)。
2.《规则》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加强了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扎紧篱笆,让监督执纪工作有规可依、权责明确,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中。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如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3.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两点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条例的更新、修订完善,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二、制定《规则》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目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2.意义 :
(1)《规则》的出台,对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规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工作的“权力清单”,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执纪权时行为失范,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3)《规则》必将会成为每个纪检干部的业务教科书,更好地指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3.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阐述了制定《规则》的两个依据。
4.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讲明了《规则》的指导思想。
5.纪律要求:第二条规定的“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四个方面是对纪检干部的纪律要求,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6.工作原则:《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要求“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项原则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1.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2.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新公布的《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3.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近年来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新规则公布后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一)流程一:线索处置。
1.规则第三章第12条至第17条共6条明确了线索处置 内容。
①.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④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⑤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2.规则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这个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二)流程二:谈话函询。
1.规则第四章第18条至第21条共4条明确了谈话函询 内容。
2.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三)流程三:初步核实。 1.规则第五章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明确了初步核实 内容。
2.规则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并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3.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初核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初核的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质量。
(四)流程四:立案审查。
1.规则第六章第25条至第38条共14条明确了立案审查内容。
2.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多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此次对立案审查规定非常细,用程序的方式来规范立案审查的权力,立案审查的环节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理,整个权力的运行更加合规。
(五)流程五:审理。
1.规则第七章第39条至第44条共6条明确了审理内容。 2.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对审理的原则、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能不能达标,要看这些基本的规范要求。
4.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规则》中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有何区别?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两者有何区别?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审查谈话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调查谈话主要适用于证人、受侵害人。
(二)核查组、调查组还是审查组?案件检查还是执纪审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由此可见,《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初核阶段的人员组成名称未予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将初步核实的人员组成称之为核查组。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名称上由调查组改为审查组,相应的案件调查改为立案审查。
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三)案件审理还是执纪审理?问题线索还是案件?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共分六个条文对审理作出专门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均称之为“案件审理”,而不是执纪审理,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回避“案件”一词的称呼和使用。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均使用“案件”一词。
2.“案件”与“问题线索”的区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对纪检机关初步受理的信访举报称之为“问题线索”;而在违纪问题被查证属实后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称之为案件。
(四)是否取消“两规”?
有同志认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措施是否包括“两规”,因此猜测是否取消“两规”?个人认为,没有取消。理由如下: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里的审查时间,既包括对事(违纪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人的审查。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三条“对人对事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保障其饮食、休息”“不准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可推知没有取消“两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两规”的适用再次进行严格规范。
(五)初核是否不再有期限限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关于初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
对此,个人认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三转”不能吃干榨尽、快进快出的要求,应该及时初步核实,不能久拖不决,具体时限可以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六)立案审查,为何强调“严重违纪”?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文字表述增加“严重”二字,立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2.通常认为,严重违纪是指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之所以强调严重违纪才立案,原因有二:
一是防止立案草率、强化自我约束。如王岐山同志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提到“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尽可能多的采取“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立案规定在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丰富和充实了很多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此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恰当处理”的方式有: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突出强调运用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谈话函询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可以预见,谈话函询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将会广泛运用。
六、对《规则》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一)关键词: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规则第五条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类似于银行的“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各环节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关键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必须把“四种形态”细化、具体化。规则第四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规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纪审查重点针对第四种形态,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些措施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四)关键词:严格规范外查工作
外查是立案审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和风险点。规则坚持从严约束,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查找制度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制衡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把这些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就能有效防控外查风险,管住大多数。
(五)关键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次确定的证据标准,不仅是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要求证据稳定,证据稳定主要针对言词证据。为加深理解,有必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确立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对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六)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重要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就对此作出规定。规则在总结提炼基础上,对全程录音录像提出更加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全程录音录像的环节,又强化了保管核查,增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七)关键词: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规则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八)关键词:“竞业限制条款”写入规则 。
“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屡次强调的重点。规则第八章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制定了十大条款明确规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
(九)关键词:执纪审查安全
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执纪审查安全事故严肃问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级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制度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抽查、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压实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
(十)关键词: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十一)关键词:“两个严禁”和“三个不得”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规定了若干负面清单。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个严禁”,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五条“三个不得”,即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七、关于《规则》的学习运用
宣传和学习《规则》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任务,要求每位纪检干部要将《规则》学懂学透,只有学懂学透才能正确运用,使监督执纪权力在规则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要认真把握好学习《规则》原则:一要坚持总分结合,分项推进;二要坚持上下一致,上行下效;三要坚持有效衔接,新旧并行;四要坚持积极探索,依规试行。
以上提供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体会,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可以试行,还需要接受实践检验,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第4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答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知识试题
1.《规则》第一条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______,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D)A.《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B.《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C.《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
2.《规则》第五条规定,______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B)
A.县级
B.市地级 C.乡级
D.省级
3.《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______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A)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
C.上级党委
D.同级纪委常委会 4.《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______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B)
A.宪法法律
B.党规党纪 C.党章党纪
D.党纪国法
5.《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______。(C)
A.监督管理
B.统筹协调 C.监督制约
D.配合协调
6.《规则》第四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______成为常态。(A)
A.“红红脸、出出汗”
B.“洗洗澡、治治病”
C.“照镜子、正衣冠”
D.“咬咬耳、扯扯袖”
7.《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______负责制。(A)
A.分级
B.双重 C.领导
D.分类
8.《规则》第六条规定,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______负责监督执纪工作。(A)A.该委员会
B.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上一级委员会
D.上级委员会指定的党组织 9.《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______。(D)
A.沟通协调
B.提出建议 C.请示汇报
D.通报情况 10.《规则》第八条规定,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______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D)
A.下一级
B.下级
C.同级 D.其他下级 11.《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______,经常听取工作汇报。(C)
A.指导
B.监督 C.领导
D.管理
12.《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______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A)
A.案件监督管理
B.信访 C.案件审理
D.组织
13.《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______签名,全程登记备查。(B)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B.经手人员
C.相关负责人
D.主要负责人
14.《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______日内提出。(B)
A.7
B.30 C.10
D.15
15.《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______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D)A.不定期
B.及时 C.经常
D.定期
16.《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______批准。(B)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D.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17.《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______。(C)A.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B.写出书面检讨
C.写出书面说明
D.签字画押
18.《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C)
A.7
B.20
C.15
D.30
19.《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______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A)
A.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B.纪检机关
C.执纪监督部门
D.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2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______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D)A.7
B.20
C.15
D.30 21.《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______。(B)
A.初步核实
B.了结澄清 C.立案审查 D.消除影响
22.《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______,履行审批程序。(C)A.调查组 B.审查组 C.核查组 D.初核组
23.《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______批准。(A)
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同级党委 D.上级纪检机关
24.《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______执行。(C)A.公安机关 B.司法机关 C.有关机关 D.技术部门
25.《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核情况报告报______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A)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26.《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______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A)A.严重违纪 B.违纪问题 C.违纪线索 D.严重违纪线索
27.《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______,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D)
A.立案决定书 B.立案审查报告 C.初步核实报告 D.立案审查呈批报告
28.《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______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C)
A.48
B.12 C.24
D.72
29.《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审查方案。(A)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0.《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成立审查组。(B)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1.《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______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C)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2.《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______日。(C)
A.30
B.60 C.90
D.120 33.《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______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一次。(A)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34.《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______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A)
A.2
B.3 C.4
D.5 35.《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______为主。(A)A.本机关人员 B.本机关中层干部 C.审查组组长 D.业务骨干
36.《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立案审查后,应当由______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B)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37.《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______相称。(A)A.同志
B.职务 C.实名 D.代号
38.《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______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D)A.见机行事的原则 B.工作需要 C.领导指示 D.外查方案
39.《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______统一保管。(A)A.审查组
B.审查组负责人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档案部门
40.《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______,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B)A.个人检查材料 B.违纪事实材料 C.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D.审查报告
41.根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审理应当报______批准?。(C)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2.《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______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B)
A.1
B.2 C.3
D.4 43.《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______后再作出决定。(C)A.请示领导 B.集体讨论 C.形成一致意见 D.征求意见
44.《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经审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______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B)
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5.《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______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C)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6.《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______沟通,形成处理意见。(A)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C.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D.上级纪委相关负责人
47.《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_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B)
A.15
B.30 C.60
D.90 48.《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_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B)
A.15
B.30 C.60
D.90
49.《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意见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_____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B)A.纪委
B.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0.《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_____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A)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1.《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D)
A.3
B.10
C.15
D.7 52.《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_____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D)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3.《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_____日内办结。(D)
A.15
B.30
C.60
D.90 54.《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纪检机关_____办理手续。(C)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组织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5.《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_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C)
A.1
B.2
C.3
D.4 56.《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_____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B)
A.12
B.24
C.48
D.6 57.《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_____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C)A.上一级纪检机关 B.纪检机关 C.省级纪检机关 D.同级党委
58.《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_____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C)
A.干部监督 B.执纪监督 C.案件监督管理 D.执纪审查
59.《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_____。(A)A.规定 B.实施意见
C.实施细则 D.解释
60.《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则》由_____负责解释。(B)A.中央政治局
B.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D.中央委员会
第5篇: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中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纪委《实施办法》,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为根本,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深化内部监督和刚性约束,构建自我监督体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纪检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是今后我们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对我们履行好监督执纪工作职责是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懂悟透。把学习《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作为2017年和今后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原原本本学,对每一条、每一句、每一字深入细致的学习,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弄懂悟透流程和方式方法。
找准定位。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的《实施办法》中,找准自身的职能职责,明确工作方向,履行好岗位职责,推进监督执纪工作。
规范流程。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的流程,在执行好《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逐一进一步规范,做到审核报批、统一归口、分流交办,确保执纪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标准、监督管理更加合规、更加有效。
新旧结合。做好新旧党纪党规的衔接,对原来好的经验做法要继承与发扬,用发展的眼光和思维来审视新规,执行新规,运用新规。
不偏不倚。严格执纪《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是政治任务,绝不能打折扣、搞变通,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绝不允许面对监督执纪问题、矛盾,产生抱怨、懈怠、抵触心理。
忠诚干净。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自觉带头执行纪律和规矩,严禁越位、越权,甚至出现监督执纪权的滥用,利用监督执纪权谋取私利,跑风漏气,办人情、关系案、金钱案。要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底线,用党纪党规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第6篇:【思想汇报】州纪委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州纪委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是对纪检干部“严管就是厚爱”的具体落实,纪检干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工作规则,在思想和行动上争做规则的坚定执行者。
主体责任更加突出。《规则》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各级党员、党组织违纪问题的受理审查管辖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必要时上级纪委才对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执纪审查,对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作出处分决定均规定了纪检机关需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的内容,从以上规定看进一步压实了各及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规则》让监督执纪工作程序更加规范,进一步细化了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了如何让监督执纪权利关进制度笼子的问题。
决策程序更加民主科学。工作规则从问题线索的处置、初核、立案审查到审理各环节,规定更加明晰规范,从提出处置意见到做出决定层层压实责任,处处体现民主集中,实践中问题线索的处置更加民主透明,有效避免因个人对问题线索的理解判断偏差,对线索的处置作出错误决定,特别是初核、立案审查阶段,能够集思广益提出切合实际的初核方案、审查方案,切实提高初核、立案审查效果。
报批程序更加严密。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工作规则从作出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谈话函询的审批、决定初核、决定立案审查、审查方案、审查组调查措施等决定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表面上看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履行审批程序投入的时间精力更多,实际上是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的必然
要求,可以有效杜绝在履行监督执纪工作时工作人员擅自决定处置方式,随意改变调查方向、采取调查措施,在实践中可以有效避免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因个人分析判断失误导致错误决策的情况,特别是可以有效避免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执纪者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时限要求更加严格。工作规则从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谈话函询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写出说明、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完成等时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部分工作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部分工作时在特殊情况下虽可延长,但对延长时限的批准机关做出严格规定,如立案审查时间的延长批准机关规定为上级纪检机关,实践中就要求工作人员时刻蹦紧时限这跟弦,对工作时限做出严格规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避免压案不查,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
内部监督机制更加科学细致。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监督职责贯穿整个监督执纪全过程,明确了回避原则,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核对,涉案款物暂扣、封存、移交,案件材料管理等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规则中规定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可有效防范违规履行监督执纪工作情况、避免执纪办案事故的发生。
排除监督执纪外部干扰因素制度更加实际。工作规则对纪检干部打听、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上级纪检机关可指定下级纪检机关交叉进行执纪审查作出规定,可有效遏制纪检干部打听、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现象的发生,特别是跨区域进行执纪审查时能有效解决纪检干部因人熟事熟在执纪审查中出现怕得罪人、老好人思想。实践中可有效排除纪律审查工作的外部干扰因素,纪检干部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
第7篇:守法执纪心得体会
守法执纪心得体会
篇一: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当前,长沙市提出了建设“廉洁长沙”的目标,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争当学法敬法守法用法的表率,打造一支过硬队伍,才能理直气壮监督别人,为“廉洁长沙”建设保驾护航。
争当学法知法的表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实践证明,只有把法律法规学好了、装进脑子了,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执纪。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包括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法治观念相对淡薄,还在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执纪的要求。作为肩负监督使命、维护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突出抓好党章、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的学习,提高依法执纪监督的水平。要注重打造学习型班子和学习型机关,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营造比学赶超的学法氛围。
争当敬法畏法的表率。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法的信仰更多体现在对法的敬畏。只有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思”而出乎理智、“做”而有所顾忌、“行”而不忘法纪。一要内化为一种信仰。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与追求的具体体现。纪检监察干部应怀着一颗忠实、诚恳的心,带头崇敬法律,体味法律的含义和真谛,以自身对法的敬畏引导人们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二要演化为一种文化。纪检监察干部在对待法律、执行法律上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民众的需求和感受,尊重社会习惯和传统基因,让敬法畏法形成良好风气。三要羽化为一种理性。对法的敬畏不是缚住手脚畏首畏尾,不是不思进取的循规蹈矩,而是政治上的成熟稳健,是应有的胸襟和作风。时刻敬畏法律,做事就有尺度,行为就有规范,就会自觉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自己始终保持公道正派的品质,坚守清正廉洁的操守。争当依法用法的表率。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依法执纪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养成依法用法习惯。强化依法执纪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既要在了解的基础上用全、在熟悉的基础上用准,又要在精通的基础上用活。二要坚持依法依规办案。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违纪违法”是“高压线”,碰不得;“违规办案”是“地雷阵”,踩不得。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与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相统一,力求法纪、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要准确定位依法办事。按照“三转”要求,重新审视和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定位,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把握重点,突出主业,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事,加快推进职能、方式和作风的转变。
争当守法护法的表率。执纪当先守纪,正人必先正己。法律是人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也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基本底线。首先,要摒弃特权思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监督,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反对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将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中和群众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自觉地无条件地遵守法律。其次,要带头遵纪守法,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带头做,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能越雷池半步。第三,要敢于捍卫法律。己正方能正人。纪检监察干部该碰硬时必须坚决碰硬,对违背原则和明显有问题的事情要敢于说不,坚信邪不压正,勇于并善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真正做党纪国法的有力“捍卫者”和经得起考验、战斗力强的反腐“铁军”。篇二: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一:遵纪守法,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通过对《遵纪守法,安全教育》的学习,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就感觉,现代社会整体治安复杂化,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出现,人们对社会及生活的不满通过各种极端方法表现出来。就拿大学校园来说,每年因各种矛盾或纠纷而报复、跳楼、自杀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是,对步入大学校园的我们来说,我们应该做的是学会独立面对社会,独立生活,学习知识,增长技能,而一切的前提还是我们“健健康康”的活着,平安比什么都重要!
大学生交通安全一般指大学生在校园内所发生的人身安全性问题。只要有行人、车辆、道路这三个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问题,就会存在,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注意力不集中。表现为行人在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等。(2)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3)骑“飞车”。为了追求刺激在校园内把车子骑得飞快。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故在校园内发生我们应该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
以下两点也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对每一名大学生来说,在校园要时时注意用电安全,严格遵守校园及公寓“安全用电”相关制度。谨防火灾,发生火灾后,头脑要冷静,理性逃生。另外,我们必须提高财务安全意识,做好防盗、防骗、防抢等防范工作。在校园谨防顺手牵羊、溜门串户、翻墙入室、溜门撬锁、窗外钓鱼、插片开门、偷配钥匙等行窃方式;平时谨防入室盗窃、扒窃、网络盗窃等,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认为身体不受伤害的安全这不是安全的全部。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交通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因此,健康的心理对每个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应该注意合理饮食和身体锻炼,另一方面更要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在紧张的情绪状态中。所以我们要做到身心都健康才符合安全教育的要求。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通过学习遵纪守法,安全教育,我再一次深刻的休会到: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的精彩!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二:遵纪守法心得体会>>(1133字)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意识到:
一、自己对于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区分腐败现象的能力尚有所欠缺;
三、对相关规章制度理解有待加强。 因此,我认识到,应当在自己以后的工作当中,认真总结案件回头看中的一些案例,引以为戒,做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严格督促自己的做法,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和法令法规,为促进信用社的各项工作得到健康的成长做出自己的贡献。
改革开放30年的成长,我信用社的经济、文化以及党风建设等各地方都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夺取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胜利,必须以科学成长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第一,坚定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正确认识形势,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必须看到两个地方:一是成效比较明显,必须坚定信心。通过这些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员工违纪案件有所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提高,要继续坚定反腐败必胜的信心。二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形势仍然严峻,必须坚定信心。我信用社正处在高速成长的起步阶段,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第二,将案件回头看中的违规犯法案例作为前车之鉴。
通过案件回头看的学习,结合我信用社之前发生的一些案例,认真总结当中的过程、缘故及教训:缺乏精神文明的学习,未能意识到信用社各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一味沉溺于物质生活的享受,私欲膨胀,从而背弃职业操守,偏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方向,以手中的权力当做谋私谋利的工具,通过收受贿赂,权力私相授受,逐渐成为贪得无厌,腐化堕落的贪污罪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给我扎实的上了一课,应当加强个人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提升对糖衣炮弹的抵抗力,努力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并积极运用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当中,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工作的宗旨是“为三民服务”,坚持“以社为家。社兴我荣”的思想,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身警省能力,坚持把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做法。
第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腐败做法令人防不胜防,形势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的各项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办法,实现信用社各项工作阳光运营,在加强监督上要有新措施,在查办案件上要有新动作;创新体制机制,在坚决惩处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就。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三:遵纪守法 心得体会>>(979字)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才能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被车撞伤,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为,世界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
学校也有学校的“法”,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有的同学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他们对校纪校规视而不见,忽视学校对中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喝酒、沉迷网络、旷课、偷窃、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好的校园人文环境。这些违反校 规校纪的同学并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一个人的行为久而久之会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习惯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性格,一种性格久而久之会成就一种命运。命运不是一种偶然,而是行为的必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善小而不为,以恶小而为之,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现如今青少年犯法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势在必行。遵纪守法是人生最有价值的一种资源。人对社会有多大贡献,他就有多大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做一个懂得遵纪守法的人并不“吃亏”。一个有法制观念的人,他的守法行为能够促进他的人生发展,并且有利于他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好象,如果你诚实可靠,那么你就会获得大家的信任。这样,你做任何事情就顺利得多。如果你关爱他人,你就容易得到别人的关心,从而形成有利于合作的环境和氛围。如果你保护自然环境,宜人的环境就是对你德行的回报。因此,我们要从生活点滴做起,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作为新时期中学生的我们,在学习中、生活中,都应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牢固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一个真正有教养的人,是一个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爱民族的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生活才会更加地美好。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一起携起手来,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明天,做一个新世纪的遵纪守法的合格的中学生。篇三: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当前,长沙市提出了建设“廉洁长沙”的目标,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争当学法敬法守法用法的表率,打造一支过硬队伍,才能理直气壮监督别人,为“廉洁长沙”建设保驾护航。争当学法知法的表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实践证明,只有把法律法规学好了、装进脑子了,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执纪。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包括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法治观念相对淡薄,还在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执纪的要求。作为肩负监督使命、维护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突出抓好党章、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的学习,提高依法执纪监督的水平。要注重打造学习型班子和学习型机关,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营造比学赶超的学法氛围。
争当敬法畏法的表率。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法的信仰更多体现在对法的敬畏。只有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思”而出乎理智、“做”而有所顾忌、“行”而不忘法纪。一要内化为一种信仰。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与追求的具体体现。纪检监察干部应怀着一颗忠实、诚恳的心,带头崇敬法律,体味法律的含义和真谛,以自身对法的敬畏引导人们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二要演化为一种文化。纪检监察干部在对待法律、执行法律上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民众的需求和感受,尊重社会习惯和传统基因,让敬法畏法形成良好风气。三要羽化为一种理性。对法的敬畏不是缚住手脚畏首畏尾,不是不思进取的循规蹈矩,而是政治上的成熟稳健,是应有的胸襟和作风。时刻敬畏法律,做事就有尺度,行为就有规范,就会自觉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自己始终保持公道正派的品质,坚守清正廉洁的操守。
争当依法用法的表率。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依法执纪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养成依法用法习惯。强化依法执纪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既要在了解的基础上用全、在熟悉的基础上用准,又要在精通的基础上用活。二要坚持依法依规办案。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违纪违法”是“高压线”,碰不得;“违规办案”是“地雷阵”,踩不得。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与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相统一,力求法纪、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要准确定位依法办事。按照“三转”要求,重新审视和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定位,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把握重点,突出主业,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事,加快推进职能、方式和作风的转变。争当守法护法的表率。执纪当先守纪,正人必先正己。法律是人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也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基本底线。首先,要摒弃特权思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监督,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反对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将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
中和群众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自觉地无条件地遵守法律。其次,要带头遵纪守法,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带头做,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能越雷池半步。第三,要敢于捍卫法律。己正方能正人。纪检监察干部该碰硬时必须坚决碰硬,对违背原则和明显有问题的事情要敢于说不,坚信邪不压正,勇于并善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真正做党纪国法的有力“捍卫者”和经得起考验、战斗力强的反腐“铁军”。
第8篇:秉公执纪心得体会
秉公执纪心得体会
【篇1: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平昌县农保局 王浩然
今晚,观看了我市巴中电视台 ?火红七月〃盛夏廉风?廉政文艺晚会的直播。晚会以反腐倡廉为主,把反腐倡廉的内容编成剧、谱成曲,在宣传教育形式上具有独特的创新,通过这种宣传的方式,让老百姓深入地了解党中央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的宣传。
通过歌舞、戏曲等艺术形式,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巴中市近年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效。整台晚会主题鲜明,集思想性、教育性、艺术性于一体,让党员干部和群众在观看节目、即享受艺术 ?廉洁〃巴中?为主题,分《红》、《廉》、《家》三个篇章。又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廉政文化教育。
在文艺晚会中作为开篇序曲精彩亮相,让我感受到了巴中强劲的发展势头和活力,并展示了400万巴中儿女凝心聚力,奋力推进?‘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激情。一曲感人肺腑的《活着》唱出了大巴山儿女的心声,80年前的革命星火依然熊熊不灭地燃烧在巴山儿女的心坎里;80年来,红军精神薪火相传,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巴山儿女。
王瑛同志短暂而光辉的一生,塑造了一个优秀共产党员、基层领导干部、纪委书记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秉公执纪、恪尽职守的光辉形象。歌曲《你是一片红叶》再现了新时期
党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优秀代表——川剧灯戏《裁师爷》讲述了一身正气的县官公平、公正选人用人的廉洁奉公故事;音诗画《砥柱傲中流》以平昌?9〃18?特大洪灾为背景,讴歌了在洪灾到来的危难时刻,广大党员干部以忘我的精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可歌可泣的高尚情操。戏曲联唱《正气歌》将京剧《包公》、《红梅赞》、《智取威虎山》巧妙串联,表现了我国历史上清廉的官员,受到后人的尊重和爱戴,贪污腐败被后人所唾弃。独舞《竹》以抽象的舞蹈艺术形式,寓意做人犹如青竹清峻不阿、高风亮节、清淡高雅、一尘不染。小品《我爱我家》讲述了一领导干部接受贿赂,女儿知道后,悄悄将赃款退还的故事。小品诙谐幽默、引人深思,深刻诠释了有廉才有家的深刻道理,更让廉洁巴中的理念深入人心,既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又为巴中?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愿这廉政之风随着歌声吹遍巴山大地,使廉政精神真正地深入人心,起到鼓舞人、教育人、鞭策人的作用。
通过今晚观看后自己会在工作和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权利观,不为自己谋取私利继承我党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从严格要求自己。
【篇2: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心得体会】
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是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也是人民警察入警誓词里最铿锵有力的诺言,但如何在行动上做到对党、对祖国、对人民、对法律负责,是我们每位人民警察面临的最大挑战,既然从事了人民警察这份职业,就要爱这份职业,尊重这份职业,其职业精神就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的态度,它蕴含着使命感、责任感、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首先,要正确认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深刻含义,忠诚是根本。忠诚即人民警察对党的忠诚、对祖国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和对法律的忠诚。人民警察为人民,时时处处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大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外政策,必须按照勤务流程履行职责,做到政治合格、立场坚定。人民警察是党和国家的忠诚卫士,是人民的公仆,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其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在忠于党、热爱祖国和服务人民之上。
对党忠诚是由人民警察的性质决定的。我们知道,全世界的警察都具有共同的性质:一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二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是军事和行政的结合体,兼有武装和政府行政管理的性质。警察的强制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警察的强制力又是实施法律的有力保障。)三是警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国体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人民警察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我国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这一性质和特征决定了警察只有与党保持一致的权利,没有与党唱反调的任何理由。实际上,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这样要求自己的警察,任何国家都要求警察无条件地忠于国体。我们的原则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党指挥枪,而不是枪指挥党。人民警察只有对党忠诚,即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才能自觉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其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服务人民是人民警察的根本职业宗旨和职业责任,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党的宗旨也是我们人民警察的宗旨。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人民警察就要服务于人民。人民警察必须依*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公安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突出特色,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公安工作的路线和方针。所谓群众路线,是指公安工作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
线。热爱人民是思想感情基础,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是具体体现。首先,没有热爱人民的思想感情基础是不行的。其次,热爱人民的思想感情不是也不应该是空的,它应该而且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通过什么样的行为表现出来呢?通过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也就是说,热爱人民是服务人民的思想感情基础,而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是服务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是鱼水关系。关于这一点,哈尔滨东莱现任派出所所长孙富民讲的特别好。他讲:我们跟老百姓的关系不仅是鱼水关系,更是父子关系、母子关系。民警真正把人民当作自己的生身父母,那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子女为父母服务永远是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而且不论为父母付出了多少都是应该的。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这块“沃土”,也就没有了东莱派出所。同样,公安工作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在哈尔滨人们愿用外区的大房子换东莱的小房子)。2、甘当公仆就要便民利民多做好事、实事。好事,就要以便民利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甘当公仆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创新,以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需要。创新是一个国家民族进步发展的灵魂,也是公安事业进步发展的灵魂。东莱派出所、漳州110、济南交警等全国先进典型无不充满着创新的精神。辽宁抚顺万新派出所李贵波推出的“首警制”,又成为人们 关注的热点。
最后,严格遵守“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你对党忠诚,热爱人民,必然要在执法过程中,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秉公执法和清正廉明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只有做到清正廉明,才能做到秉公执法;而要秉公执法,必须要清正廉明。在古希腊神话中,法律(正义)女神忒弥斯蒙着双眼,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蒙着双眼是因为她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持着中立;天平则象征着公平;剑则象征着斩除邪恶势力。可见,忒弥斯的全部象征意义就是公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既是我们人民警察的本分,更是搞好警民关系的基础。秉公执法的含义:“秉”:有拿着、握着、掌握、主持等含义。“秉公”就是依照公认的道理或公平的标准。“秉公执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按照公认的道理或公平的标准执法。秉公执法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查处案件和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秉公执法是人民警察的根本职业要求和职业责任。秉公执法的核心是个“公”字,即要求我们做到出以公心,公正无私,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铁面无私,执法如山,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篇3:学习余延安事迹心得体会】
学习余延安事迹心得体会
今天机关支部结合“两学一做”组织学习会,播放了淳安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原副主任余延安同志的先进事迹,并通报了丽水两起党员干部违纪的案件,予以警示。学习会结束后,感触颇深,同为党员干部却有着截然不同形象。作为一个在案审工作多年的纪检干部,对于延安同志事迹尤为钦佩。
延安同志平凡而不平凡,他普通却不普通,他用行动用生命见证了忠诚、使命和担当。他的所作所为,看不到惊天动地的丰功伟绩,看到的只是余延安多少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坚守在监督执纪一线的小事,案审工作事关案件定性量纪律,对于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把关,在纪委案件办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案审工作责任重大,案审人员必须严谨、专业,加班加点对于案审人员是常有的事情。因为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延安同志患上糖尿病,但是不到一个星期就回来上班,身患重病仍旧坚守岗位,是什么让他对工作难以割舍?我想唯有责任、使命和担当。工作着是最美丽的,追忆余延安,最忆的是他对默默无闻岗位的坚守。
他坚持原则、秉公执纪,经他审理的七、八百件违纪案件,没有发生一起申诉复议。他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浸透着心血和汗水,包含着对法律和正义的执着,充满 着对待工作的热爱与热情,他为我们树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他的廉洁精神与媒体揭露出
来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些腐败分子在社会活动中把自己的身份抛在脑后,放弃了学习,把廉洁丢在脑后,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利益,不讲原则;只讲交换,不讲规定的不良信念。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们要把党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
还有数不尽头的平凡但不平淡的小事,一次反馈129个信访问题,去世前1小时还在讨论案件等等。
这些看似平凡的小事,于朴实无华之中彰显了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本色,展现了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的风骨,见证了一个爱岗敬业的党员干部的气节。他的行动诠释了什么是忠于职守、责任担当。
在学习延安同志精神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发现其工作与生活中有过豪言壮语、轰轰烈烈的举动,有的尽是淡泊名利的情怀、向上向善的力量和严于律己的品格。“自己的事情,不去麻烦组织;公家的便宜,一分不能沾。”这就是他为人处事的品格。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们必须学习延安同志一心为党、衷心尽职的品格,秉公执纪、敢于亮剑的担当,干净做事、坚
守廉洁的操守,唯有真正领会延安同志的精神实质,才有希望让自己成长为一名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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