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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明

作者:雨舟 | 发布时间:2021-12-30 12:06: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法定继承人证明

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题要 兹有我村居民XXX,身份证号:家庭地址:于XX年XX月XX日身故,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分别为: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生存状况: 姓名:姓名:以上继承人为截止被继承人身故时,仍生存且身份、关系有效的全部继承特此证明证明单位:日期。

继承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法定继承是指血亲之间的继承关系。在特殊的继承情况下,需要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人证明,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法定继承人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为您提供了一份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一、法定继承人证明

法定继承人证明

兹证明XX(性别XX,出生时间XX年XX月XX日,死亡时间XX年XX月XX日,生前住址XX)的法定继承人如下:

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亲XX年XX月XX日

母亲XX年XX月XX日

子女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第二顺序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说明:

①父亲、母亲指死者的父母亲;

②子女一栏必须如实写上死者所有的子女(包括已故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③本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没有单位的,居民由社区居委会加意见并盖章,村民由村委加意见并盖章。

④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否则须承担出证不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二、法定继承的原则

▲(一)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二)第一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三)第二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遗产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1)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2)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3)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小编在上文为您介绍了▲法定继承人证明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然后在上文为您分析了遗产继承的原则,包括了第一顺位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如果您在遗产的继承方面遇到了难题,的专业律师将会竭尽全力为您完美解决。

第2篇:法定继承人证明

继承人生存与关系证明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辖区(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于年 月身故。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分别为:

1、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2、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3、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4、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5、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6、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7、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8、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9、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10、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关系生存状况:

备注:以上继承人为截止被继承人身故时,仍生存且身份、关系有效的全部继承人。

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

日期

第3篇: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

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

兹证明黄殿元,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二案居26组,因肺气肿于2013年5月16日死亡。黄殿元的法定继承人如下:

父亲:黄步成,男,1925年3月28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二案居26组,务农,现健在。

母亲:黄蔡氏,女,1924年12月5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石南村1组,因病于1969年8月2日死亡。

妻子:黄美兰,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如皋市长江镇二案居26组,务农,现健在。

大儿子:黄志祥,男,1973年9月9日出生,现住如皋市长江镇二案居26组,务农,现健在。

二儿子:黄小龙,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如皋市长江镇二案居26组,务农,现健在。

女儿:张黄娟,女1971年2月8日出生,现住如皋市长江镇三洞口三组46号,务农,现健在。

无其他子女及靠其抚养的人。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证明日期:2013年5月20日

第4篇: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

(女士/先生)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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