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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单

作者:wanping1b1b | 发布时间:2020-10-23 06:08: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重庆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10项)

要求序事项名称 号

单位 证明提供

证明用途

依据

备注

家庭经济状况证1

明 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国内公民办理收2

养证明

女情况等 民政部门 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提供证明

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城乡低保申请人3

信息证明 民政部门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查核实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专干协助调特困人员救助供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4 养申请人信息证明 民政部门

助供养资格证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依法住所(经营场所)5

证明 部门

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提供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6 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办法》第五十条 农业部门

营权证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签署意见

第七条、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发包人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卫生计生行政7 婚育情况证明

部门

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

委员会提供证明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第八条

意见;村(居)民

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

调查核实并签署城乡规划主管乡村建设规划许部门、乡(镇)8 可村民委员会书政府、街道办事面意见

处 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七条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签署意见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

村(社区)公共就就业创业登记申9

请人信息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

核实或提供证明

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二条、第六十三条

业服务机构调查

村(居)民委员会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政治考核证明 征兵办公室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署意见 调查走访人员签

第2篇: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新版

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x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x号)和《x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x党办发〔x〕x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梳理证明事项,将设定依据、索要主体、开具单位、办理事项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公平规范、阳光透明,促进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实施范围

市直各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向当事人索要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现有证明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索要、谁梳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和市委、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梳理,按办理事项逐项列出索要的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行使层级等。

(二)依法依规清理证明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六个一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法定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间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的要求,对梳理出的各类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保留的意见(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保留理由),并经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核、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证明事项

市政府法制办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拟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建立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公开证明事项清单

市政府研究审定的取消、保留证明事项,以证明事项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后,严禁各部门各单位擅自设定或增加证明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五)动态管理证明事项清单

建立证明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对确需调整的证明事项,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清单运行监督和问责

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清单索要证明。同时,要建立健全集便民服务、政务公开、效能监察为一体的运行监督机制,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职权,规范权力运行。对擅自索要清单以外证明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x年11月中旬)。适时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各单位11月22日前,将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清理职权阶段(x年11月下旬)。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现有各类证明事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证明事项清单,于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事项及清理意见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送。没有索要证明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

第三阶段:审核研究阶段(x年12月上旬)。市政府法制办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集中审核,在与各部门各单位协商、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再征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施对象等意见后,研究提出拟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阶段:审定公开阶段(x年12月底)。证明事项清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是市委、政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选派作风过硬、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参与集中审核。抽调人员集中审核期间,本单位不再安排其他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清理审核、提交审定、公开监督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工作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认真抓好清单编制、报送。

(三)强化跟踪问效。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中消极懈怠,进展缓慢,质量不高,隐瞒不报,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

第3篇:证明材料清单

其他应收款

作损失处理应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和情况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其它:

1、账务处理凭证

2、报董事会做损失处理的批复文件

3、财务报表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作损失处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固定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证明(证明此项资产为本企业所拥有)

其它:

1、账务处理凭证

2、报董事会做损失处理的批复文件

3、财务报表

长期投资损失

作损失处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股权投资初始入账价值证明资料(证明企业是否真正拥有)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其它:

1、账务处理凭证

2、报董事会做损失处理的批复文件

3、财务报表

待处理抵债资产

作损失处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抵债资产盘点表

2、抵债资产处置损失情况说明

3、抵债资产初始入账价值证明

4、处置协议

其它:

1、账务处理凭证、账簿。

2、报董事会做损失处理的请示及批复文件

3、财务报表

第4篇:回国证明材料清单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发放对象:连续六个月以上在法国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且决定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赴国外仅学习语言的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工作的人员)。

2、凡已在驻法国使馆教育处网站登记注册并符合上述规定的留学人员,在学成回国前一个月内,可以在教育处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对回国前未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且回国未满12个月的留学人员,可凭护照出入境页复印件申请邮寄补办。超过12个月的人员不予补办。对于这些人员,教育处可以为其开具留学经历证明,申请办理的流程和所需材料与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相同,申请者须正式书面提出申请,经教育处核实情况后办理。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收费。

3、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提供下列材料:

● 贴有2吋彩色照片的登记表打印页

● 有效中国护照照片页复印件(已换领新护照的需同时附上注明旧护照号码页的复印件;已回国的尚需附上护照出入境页复印件)

● 有效居留证、学生证(或注册证明)、最后一学期成绩单、文凭(或获得文凭的证明)复印件(访问学者、进修生、博士后不用提交学生证和成绩单复印件,但须提交所在法国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科研工作证明信(或邀请信)复印件)

● 回国单程机票或订票单复印件。

4、如委托他人代办,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被委托人需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通过邮寄方式办理,须附上已付足邮资(请勿夹带现金)并写清收信人姓名、地址的回邮信封(建议使用挂号信),国内的同学可到当地邮局购买2张万国邮政的国际邮资兑换券即可。所需材料的复印件须一律使用A4纸复印,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格将不被受理,所寄材料不保留、不退还,请邮寄前仔细检查,以免因无法办理而造成损失。

5、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因材料不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6、教育处每周二、五下午2:30-5:00(夏令时为下午3:00-5:

30)接待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其余时间恕不接待。

7、教育处收到材料后,一般一周内可办好寄出/领取,遇假期顺延。

8、如有特殊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向负责老师进行咨询,邮箱地址:chenh@edu-ambchine.org

石家庄市合作路312号,河北省统计局,贸易外经处,050051, 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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