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电子商务“电商见证宝”服务协议
平安银行电子商务“电商见证宝”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一、请本协议的签署方特别关注本协议条款中通过字体加粗方式予以标注和呈现的条款,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协议签署各方均认真阅读和熟悉了该类条款,并对该类条款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同时充分理解和认可了该类条款的含义。
二、本协议项下,平安银行(甲方)仅是根据协议约定为乙方及其相关方主要提供账户开立、提现、收单、资金划付、资金结算与清算、查询、对账等支付结算类服务。
1、平安银行不提供任何含有平安银行对乙方及其平台用户所涉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监管、资金托管等在内的服务;
2、平安银行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不应被视为对乙方及其平台用户和其他相关方本身、交易本身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担保;
3、平安银行不对平台用户通过收单交易、支付交易等任何方式投入的交易资金本金及可能发生的本金受损、交易失败、交易纠纷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因 购买电商平台自行推出或与其他第三方联合推出的各类商品和服务(含各类理财、资金增值类服务等)而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等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不承 担互联网平台、平台用户对所投入的交易资金因管理运用和使用处分而引起的任 何风险或责任,互联网平台和平台用户须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甲方(结算银行):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互联网平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以 ETCP 停车 (填写对外公示的网址或 APP 应用,本协议中也称“乙方交易系统”)为其所属平台用户提供专门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用户通过该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乙方为进一步提高交易安全和交易资金的处理效率,向甲方申请使用甲方“电商见证宝”服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相关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所述下列术语释义如下:
1、“电商见证宝”,是指在乙方成立、合法存续和持续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在为乙方搭建一整套交易资金见证总分账户体系的同时,向乙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总分账户的开立、账户绑定及鉴权验证、密令控件输出、收单、交易担保支付、提现、交易资金清分、清算和对账等一体化资金管理服务的一项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2、乙方“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平台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类账户,或根据监管要求且经乙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开设的专门用于存放和核算管理特定互联网平台项目(乙方项目)项下平台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类账户。
乙方“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与乙方自有资金银行类账户分设隔离,实行专门管理、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自有资金银行类账户:主要包括服务费用类、项目风险准备金两类账户。具体如下:
乙方自有资金银行类账户(佣金、利息、银行服务费等),是指乙方以其自身名义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1)接收乙方有权收益和获得的自“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转出的交易佣金、交易手续费、自营类收入及其他具有收取权利的收入;(2)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取的提现手续费、银行服务费等。在本协议项下,该账户也将作为乙方指定的“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 项下的出入金账户。
乙方自有资金银行类账户(项目风险准备金专用),是指乙方以其自身名义在甲方开立的专门用于缴纳、存放项目风险准备金的专用类账户(账户冻结或金额冻结)。项目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平台用户交易资金所发生的特定损失, 以及弥补互联网平台因出现其他相关风险而可能引致扣划互联网平台风险准备
金的其它损失。
4、平台用户分账台账,是指甲方基于“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和乙方交互的平台用户信息,在经过甲方验证核实的前提下,由甲方业务系统为乙方所属平台用户开立的专项用于登记核算平台用户交易资金余额和交易资金变动明细的资金明细子账户。即,甲方在“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为平台用户开立了专属的分账台账账户。
平台用户分账台账,属于本协议项下“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台账级子账户,不属于银行存款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电子账户,平台用户与甲方之间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存款法律关系;甲方仅根据乙方及其已在甲方开通用户分账台账的平台用户的指令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
5、平台用户银行账户,是指平台用户在甲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与平台用户分账台账之间建立收单或提现对应绑定关系的同户名实体结算账户或电子账户(其使用需符合监管要求)或个人银行借记卡。
6、交易资金担保支付子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和核算平台用户交易时待支付划转的交易资金。甲方根据乙方或付款方用户的确认付款指令,将交易资金担保支付子账户内的该笔待支付资金实时划转至收款方用户分账台账。
7、手续费佣金类子账户,是指专项用于登记核算“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交易资金款项中需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手续费/佣金款项。
8、挂账类子账户,是指专项用于核算“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所可 能出现的各类型“不明来款”,包括平台用户未通过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单、平台用户通过“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支付通道”收单或直接支付的资金等。
9、其他收入类子账户,是指主要用于登记核算交易中的乙方自营收入及其他乙方有权利收取的收入。
10、平台用户“交易账户交易管理账户”,是指由乙方在其用户管理系统或交易系统中为平台用户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平台用户交易记录及明细、交易资金结算使用情况的非资金存放类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与平台用户分账台账一一对应。
11、“其他第三方支付通道项下签约收款账户”,是指乙方在使用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支付通道的情况下,专项用于接收该类支付通道清分的交易资金款项的收款类账户。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如下服务
1、除非有其它特别约定,本协议项下甲方为乙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服务所指向的对象仅限于乙方本身以及已在我行开通了“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的平台用户;未在我行开通“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的乙方其他用户未经我行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我行对其不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
2、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双方系统的互联互通,且需通过专线进行。非经专线进行的互联互通所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及其他第三方承担。
除非有特别约定,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所进行的交易处理均由系统自动处理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清算、对账、各类验证服务等。
3、甲方基于乙方经营模式即自营或非自营类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不同服务。对于自营类平台,甲方通过“电商见证宝”业务为其搭建总分账户体系,在
平台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专管户”项下为其会员建立专属台账以实现会员收单、消费、提现等场景下的资金账务记载。平台可选择接入甲方提供的支付通道或者第三方支付通道进行收款。
对于非自营平台,由甲方为其开立专属过渡户作为“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乙方原则上需接入甲方提供的支付通道及电商见证宝服务,甲方将对乙方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订单支付、担保交易、二级商户资金清算等各节点资金流转实施全流程封闭式管控。
3、关于乙方平台用户的身份识别和校验
乙方及其平台用户向甲方申请开立“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的,甲方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和核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方式、人工方式)对乙方平台用户的身份和相关账户进行核验。
4、关于“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相关用户分账台账的开立。
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本协议项下服务功能正式开通前的各项手续和条件后,甲方有权通过自身的业务系统在“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生成开立手续费佣金类子账户、利息类子账户、交易资金担保支付子账户、清收类子账户等。
5、关于乙方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的开立
在经过甲方的核验后,甲方通过自身业务系统为乙方平台用户开立与之一一
对应的平台用户分账台账;未经核验通过,甲方有权拒绝开立。
6、关于乙方平台用户分账台账项下银行账户的绑定
除非有特别约定,本协议项下已在甲方开立了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的乙方平台用户,在发起提现指令前,须事先绑定其同名银行账户,该类绑定需经甲方审核同意。
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支付通道向其平台分账台账发起收单交易,收单交易处理成功的款项进入本协议项下“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予以管控,甲方业务系统会自动将入账金额登记至对应的平台用户分账台账项下,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据甲方提供的记载结果,登记确认互联网平台端平台用户的交易账户余额。
平台用户也可通过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支付通道向其用户分账台账发起收单交易,乙方承诺及时将该类相关信息和交易结果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通知甲方
(或甲方系统)。甲方对该类信息处理后,乙方承诺及时调整平台用户交易账户余额,并按照甲方要求将上述通过其他第三方支付通道收取的交易资金款项及时调拨至本协议项下“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予以集中管控。
8、关于平台用户分账台账项下的提现
平台用户通过乙方互联网平台交易系统发起提现申请,乙方将提现指令发送至甲方业务系统,在用户分账台账可提现余额充足的前提下,甲方业务系统执行平台用户的提现指令,甲乙双方业务系统进行处理结果的交互。乙方可选择通过包含超级网银、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在内的支付通道处理提现指令,或通过甲方提供的跨行快付交易通道进行提现。
9、关于密令控件平台
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密令控件平台,即乙方平台用户在开立分账台账时需要在甲方业务系统上设置用户分账台账支付的密码,并在后续的支付发起、支付确认等环节进行使用。
10、关于平台交易担保支付
在“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甲方通过专设的“交易资金担保支付子账户”专项核算和管控所涉交易担保支付项下的交易资金。乙方平台用户通过用户分账台账发起的各类支付交易,均由甲方通过该类子账户进行相应的记载、处理和核算管控,并在该类子账户与乙方买方类用户分账台账、卖方类用户分账台
账之间进行系统处理。
11、关于交易资金的清算和自动对账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乙方平台用户分账台账项下发生的各类资金交易指令(含同交易流水及汇总明细)提交至甲方进行核验、对账,甲方在与乙方对账无误后,按照约定进行所涉交易资金的清算划拨和相应的系统处理。
12、关于手续费佣金、利息等费项划转
对于乙方有权收取的各类款项,乙方可通过提现交易将该类款项提取至与“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绑定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也可提请甲方由甲方系统进行每日日终的自动处理。
第三条 关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相关账户
(一)关于“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
甲乙双方同意将如下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用于集中存放、核算和专项管控乙方平台用户所涉交易资金款项: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二)关于乙方自有资金银行账户
1、乙方同意将如下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第一条所述的“乙方自有资金银行类账户(佣金、利息、银行服务费等)”: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三)其他相关约定
1、乙方承诺其上述各银行账户及账户项下所涉各类操作、账户项下各类资金款项均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违反乙方与其平台用户之间约定的情形。
2、乙方承诺上述各银行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甲方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3、关于账户调整
基于监管政策调整或监管要求等原因,乙方申请对上述各有关银行账户进行
调整或变更时,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由甲方进行调整后完成变更。同时,在该调整后的账户正式启用或发生销户、服务终止等其它情形时,若与乙方平台用户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时,乙方承诺事先在乙方平台用户必须登录使用的客户服务渠道上(网址: www.xiexiebang.com )发出正式公告, 公告十日后上述调整才正式生效。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将根据甲方系统接收到的相关指令办理业务,业务处理时间以甲方在甲方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
双方在此同意:甲方系统接收到的指令只要是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向甲方发起 或基于乙方“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发起或依赖乙方加密设备中的密钥进行 操作所产生的指令等,甲方均将其视为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有效指令,视为乙方自 身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处理乙方电子业务指令的有效凭据。对于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和资金划转范围的各类业务指令,甲方有权拒绝执行。
(二)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指令的,不承担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等;
2、“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乙方自有资金类银行账户、乙方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等相关账户项下的可用余额不足,无法完成支付;
3、“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乙方自有资金类银行账户、乙方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等本协议项下所涉账户被依法冻结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
4、乙方、乙方平台用户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三)甲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但不可归咎于甲方原因的情形除外。若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系统运行出现差错并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将按有关监管规定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乙方在使用甲方“电商见证宝”服务过程中如有疑问,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支持。
(五)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更新和升级甲方系统。在新版本正式使用前, 甲方将通过甲方网站予以公告或通知乙方。
(六)甲方提供的“电商见证宝”服务受“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乙方自有资金类银行账户、乙方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等相关账户本身情况的制约,如该类
账户因挂失、止付、冻结等非甲方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将中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提供“电商见证宝”服务,主要是为乙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提现、收单、查询等各类支付结算服务功能。在本协议项下,甲方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资金监管、托管职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乙方、乙方平台用户及其他相关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或诉讼等,由乙方及相关各方自行解决。如需甲方提供协助便利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九)甲方不对乙方交易数据、乙方平台用户在乙方端的交易账户信息、交易账户项下记载的所有交易信息等各类由乙方端生成、存储、控制的所有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因一方故意欺诈、疏忽大意、系统故障或相关数据指令发生错误导致的任何风险和损失,由该方承担。
(十)甲方从不会授权乙方向平台用户或社会公众通过任何渠道和方式提供
代理理财、代理销售等任何形式的金融或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一)甲方为乙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不应被视为对乙方和平台用户本身、所涉交易本身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或任何参与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担保。
(十二)甲方不对平台用户通过收单交易、支付交易等任何方式投入的交易资金本金及可能发生的本金受损、交易失败、交易纠纷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因购买乙方自行推出或与其他第三方联合推出的各类商品和服务(含各类理财、资金增值类服务等)而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等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乙方、平台用户对所投入的交易资金因管理运用和使用处分而引起的任何风险或责任,乙方及其平台用户须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十三)乙方利用甲方系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甲方有权或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若因此导致甲方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遭受实际损失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十四)因不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中止/终止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同时,因此导致的平台用户无法完成提现和收单、交易支付等相关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平台用户和乙方自行协商解决。
(十五)甲方同意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基于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需要,合理使用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并对乙方及其平台用户的资金动态和相关交易情况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监管要求,动用本协议项下项目风险准备金,并要求乙方及时补缴。
(十七)甲方有权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平台用户采取用户资金冻结、扣收等各项相关措施,并有权关停该类平台用户交易权限,但是事后需及时通知乙方。
(十八)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如确给甲方
造成实际损失的,则甲方享有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1、乙方发生过平台用户集体投诉、上访以及被当地监管部门警告、提示整顿等情形的;
2、乙方及其各相关合作方通过各种方式误导平台用户、进行虚假宣传的;
3、乙方通过“平安理财产品”、“平安全监管”、“平安确保资金安全”等内容进行不实宣传的;
4、平台用户向甲方投诉较多且乙方推卸责任或不能正常引导客户和解决争议纠纷的;
5、乙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的;
6、本协议项下甲方并未提供资金监管、托管、存管功能,也未提供代理理财、代理销售等服务,乙方对此假借甲方名义提供不实宣传的;
7、甲方通过技术手段监测到乙方相关账户操作和乙方向甲方发送的系统指 令等存在异常或不当使用、恶意或非恶意攻击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停止本 协议项下相关服务,乙方及其所涉平台用户承诺按照甲方要求落实身份重新核验、系统升级完善等各项相关措施;
9、乙方连续 3 个月无交易且无法核实其特约商户身份或连续 6 个月无交易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停止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
10、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调整电商见证宝服务功能且乙方应予以配合。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 USBKEY 证书、用户信息及相关密码,不提供给他
人使用,并对因乙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任何人使用或授权给他人使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如 USBKEY 证书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止付并重新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对向甲方系统发送的电子业务指令和清算文件的数据内容的真实
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乙方与平台用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与平台用户双方自行解决。
(三)乙方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甲方系统,采取合理、必要的手段和安全措施保护客户端系统的安全性,避免存在病毒、木马等危害性的程序,并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技术方案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 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账号变更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平台用户之间的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甲方的款项。
(七)乙方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乙方承诺同时遵守。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电子银行和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八)乙方负责维护其交易系统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和完整,甲方不负责监
督乙方与平台用户之间的交易结算过程和交易结果,仅负责根据指令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算和存放等。
(九)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和信息、平台用户相关证照资料和信息、交易信息等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上述资料和信息发生变化时,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类账户余额信息、状态信息、对账结果等,如有异议的须及时通知甲方;在相关处理信息和处理结果发生后的第二个自然日内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无异议。乙方同意,对于在甲方开立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的乙方平台用户,该类分账台账项下所发生的交易支付信息、账户各类余额信息、状态信息等由甲方提供的信息,均以甲方系统记载的为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十)乙方负责清算全过程的监控和对账结果的检查,若出现清算异常或对
账不平,乙方负责异常原因分析及处理。
(十一)乙方承诺保证本协议项下“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的支付能力, 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甲方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于纳入“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予以集中管控和登记核算的交易资金款项,无论是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通道进行收付的款项还是使用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支付通道进行收付的款项,乙方均承诺至迟在该类收付款项发生后的第二个自然日内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划拨至“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予以集中管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或中止本协议项下服务。对于本协议项下“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余额不足的支付指令以及乙方平台用户的提现指令、交易支付指令等,甲方将予以拒绝。
(十二)乙方保证自身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市场主体,并经过了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乙方承诺其通过甲方系统进行的资金交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十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乙方自有资金类银行账户、乙方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等相关账户及其项下款项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致使甲方服务中止/终止,或给乙方平台用户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渠道以任何方式使用
“银行监管托管存管”等字眼进行宣传;对于乙方及其合作方进行上述误导宣传或假借甲方名义进行任何其它不实宣传的行为,甲方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五)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同意使用甲方密令控件平台,并承诺已在甲方开立了平台用户分账台账的用户均需通过该密令控件平台进行相应的支付验证;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含“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乙方平台用户的所有交易资金)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动用本协议项下项目风险准备金以维护乙方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六)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和补足项目风险准备金,并对甲方的合法合约动用行为承诺无异议。
(十七)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用户签约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数据备份和留存,并授权甲方有权向各有关监管部门专项披露使用。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十八)乙方需确保在我行为平台用户进行身份及账户信息核验前,乙方已获得用户授权,用户同意平台通过我行及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渠道对其身份及相关账户信息进行核验,如在未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核验,可能导致的任何纠纷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九)乙方需配合甲方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平台用户采取的冻结、扣收等各项相关措施,并关闭该类平台用户的交易权限。
(二十)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甲方为开展本协议项下服务所需的必要平台用户信息。
(二十一)乙方需如实告知甲方其平台经营性质,如乙方开展自营类业务的, 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其平台以显著方式标记自营业务。如乙方与甲方合作的电商见证宝业务上线后,乙方发生经营性质变更的,需及时告知甲方以进行电商见证宝服务的调整。
(二十二)如在特殊情况下(如乙方需接入甲方无法覆盖的支付渠道、支付方式),乙方作为非自营平台需接入第三方支付通道的,乙方授权由我行获取其在第三方支付通道的所有支付订单信息,我行将支付信息与平台在我行电商见证宝业务系统记载的账务明细每日进行交叉验证,如一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的验证不符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同时,甲方需妥善保存乙方所提供的关于第三方支付通道的相关数据及信息并对内容进行严格保密。
第六条 关于费用条款
(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1、系统使用服务年费
收费标准:□ 固定金额: / 元
□免费
2、项目实施费(一次性收取)
收费标准:□ 固定金额: / 元
□免费
3、会员身份校验手续费(个人身份证联网核查、企业工商联网核查) 收费标准:□ 固定金额: / 元/笔
□其他: /
收费方式: □ 日扣□ 月扣(请在□内通过打“√“选择)
4、鉴权服务费(小额鉴权、银联鉴权)
收费标准:□ 固定金额: / 元/笔
□其他: / 收费方式: □ 日扣 月扣(请在□内通过打“√“选择) 5、会员提现手续费(请在□内通过打“√“选择)
□普通转账通道:
□按网银收费标准比例扣款: / % (默认按 100%收取)
□按固定金额收取: / 元/笔
□跨行快付通道(按照快付标准收取): 1)银联卡收费标准:□ 按金额 □ 按比例提现金额 0-1000 元: 1 元/笔或 / %
提现金额 1000-50000(含): 1 元/笔或 / %提现金额 5 万元以上: 2 元/笔或 / % 2)非银联卡收费标准:
提现金额 5 万元(含)以下: 1 元/笔提现金额 5 万元以上: 2 元/笔
收费方式:□ 日扣□ 月扣
6、关于服务费用的其它约定(若有)
/
(二)对于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支付转账等结算行为而发生的手续费, 执行甲方对外公告的收费标准。
(三)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支付与本协议相关的费用。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 甲方有权从其在平安银行系统内的任一账户直接扣收。
(四)甲方保留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新增、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权利,但须事先通知乙方。通知可采用下列任一方式:甲方在其营业场所张贴公告;甲方通过其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向乙方发送书面的通知函等。
第七条 各方声明条款
(一)本协议独立于乙方与乙方平台用户双方签订的各项合同。乙方与乙方
平台用户之间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甚至诉讼、仲裁等均与甲方无关,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内容。
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 均属对本本协议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乙方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账户进行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本协议约定服务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各方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四)甲方仅对乙方的授权指令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授权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均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协议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交易惯例。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特别条款
本条款是平安银行或其经办机构(“银行”)与所签署合同或协议(“合
约”)相对方(“合约签约方”)间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的特别条款;本条款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前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内的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监管机构”) 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监管要求而拟订;本条款作为相应合约之附件,将成为该等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相关合约共同构成完整整体, 其应与该等合约共同阅读和理解。各方均理解、认识和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法律法规之必要性,有鉴于此,各相关方在此确认如下条款并同意遵照执行: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合约签约方在此向银行确认和承诺如下:
1、认可前提。合约签约方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合约签约方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2、遵守监管。
(1)合约签约方在此确认和承诺,银行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合约签署方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银行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 且其在通过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合约签约方履行合规义务是银行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2)合约签约方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银行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3、协助和配合义务。
(1)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银行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2)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银行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合约签约方有关的数据、信息。
4、服务的中止与终止。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银行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合约签约方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银行(无论是本条款所定义银行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 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银行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与合约签约方间任何业务项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发放任何融资、暂停业务进程或暂停受理申请、对已经发放的授信或融资宣布立即提前到期或要求追加全额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合约签约方自行承担。如合约签约方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合约签约方对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银行有权宣布合约签约方违约并停止提供服务、收回全部融资(如有)及/或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
(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合约签约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持续合规。合约签约方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合约签约方承诺将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银行开展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6、国际反恐反洗钱。合约签约方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合约签约方在此确认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银行涉及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银行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
动。
7、条款地位。除非另有其他明确的相反约定,经以下确认方确认的本特别条款, 将作为该确认方与平安银行间的所签署任何及所有合约的组成部分,自动并入该等合约并有效约束合约签约方。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及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除协议届满前一个月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不再展期或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和监管要求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情形外,本协议期满自动展期壹年,展期次数不限。
(二)甲乙双方如果有其中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复,做出同意终止的书面回复后本协议才能终止。甲方依据监管规定和监管精神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情形除外。
(三)自本协议终止日起,甲方停止对本协议项下“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的相关业务处理,且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对“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内资金的清理。
(四)乙方向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时,须按照甲方要求提出正式的申请,且需确保不能有如下情形:
1、“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款项未得到妥善处理;
2、乙方和乙方平台用户之间存在未决的纠纷,且该类纠纷影响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终止或中止;
3、乙方存在应履行而尚未履行或尚未充分履行的相应义务,存在应负担而尚未充分负担完成的相应责任,不得或不适宜终止或中止本协议项下服务的。
(五)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调整、取消本协议项下乙方账户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或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理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服务退出流程执行,且乙方需确保不能有如下情形:
1、“交易资金见证汇总专管户”项下款项未得到妥善处理;
2、乙方和乙方平台用户之间存在未决的纠纷,且该类纠纷影响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终止或中止;
3、乙方存在应履行而尚未履行或尚未充分履行的相应义务,存在应负担而尚未充分负担完成的相应责任,不得或不适宜终止或中止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甲方行使上述行为时,不承担任何因调整、取消该上述账户、解除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
通过加粗方式记载的协议条款,双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该类条款内容。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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