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习报告
第1篇:知名商标报告
**食品酒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局关于认定知名商标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申请参加认定**知名商标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食品酒业有限公司始建于**年,并申请注册“**”商标。公司现有员工**名,其中高技术人员**人,年创产值**万元,上缴国家税金**万元。企业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各想经营证件齐全有效,企业运转良好。
**酒系选用**、**、**、**等优质原料和当地的山泉水,在数百年传统酿酒生产工艺基础上,应用现代科技精心配制而成。酒液清澈明亮,香气清雅纯正,口味绵甜醇和,回味净爽怡畅,实乃宴请馈赠和珍藏佳品,荣获**省消费者喜爱商品、**知名商标等称号。
公司本着“不让不合格原料进厂,不让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产品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好评,**年至**年连续被评为**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同时,获得**工商局、**文明办创评的“文明诚信企业”称号,**年1**月经**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公司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意识和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全体员工本着“公司兴我则荣,公司衰我则耻”的信念,遵纪守法,建厂以来无任何阿全事故和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公司特别重视对商标的广告宣传,„„。
为进一步树立名牌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公司知名度,特申请“**”牌白酒为**知名商标。
望批准为盼。
**食品酒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2篇:著名商标申请报告
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报告
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得富源”牌畜、禽、鱼用配合饲料生产、销售、研究的私营饲料企业,在嘉兴市属于中型规模,在饲料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得富源”系列饲料在浙北、江苏和上海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的销售规模逐年提高。为使消费者进一步了解“得富源”系列产品,扩大销售市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特申请秀洲区著名商标延续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概况
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起初注册资金为50万元,主要从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2003年开始主要从事“得富源”配合饲料的生产,公司通过几年的不断努力,销售额快速上涨,企业的规模也不断地扩大。企业座落于新塍镇八字万丰桥,占地面积99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有独立的生产仓库、检测、办公和生活区,生产配套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完善。现有国内先进的全自动生产线三条(畜禽颗粒、水产颗粒及水产膨化),生产设备先进,配料精确,年生产力达50000吨猪、鸡、鱼三大系类配合饲料。公司现有职工29名,技术人员4名,其中高级1名,中级1名,助师1名,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均有上岗资格证;公司还聘请高级动物营养师做技术顾问。
二、企业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发展趋势
企业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快速的发展,现有固定资产678万,资产总额达1185万。2010年产值1254.5万元,利润41.7万元;2008年产值1866.2万元,利润21万元;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均逐年稳步增长。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国家政策对养殖户的不断扶持,养殖业发展的越来越快,市场对饲料产品的需求和要求,越来越大,越来越高,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继续扩大生产力,满足市场需求,为国家和社会多
创利税。促进养殖业不断发展,为百姓菜篮子工程多做贡献。
三、产品生产情况
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机构设技术部、质量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销售部。企业内部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各系列配合饲料的配方都经过长期大量的养殖试验,在全体技术人员的共同研发下,结合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严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部从原材料的采购标准管理——原材料品质检测管理——生产管理流程——各批次出厂的检测管理,均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企业与时俱进,引进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将生产、财务、销售等部门编织成网络有效的结合起来,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便于科学,高效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生产的“得富源”系列畜禽配合饲料、水产颗粒配合饲料、水产膨化配合饲料,共有30多个品种,产品畅销浙北、江苏和上海等地区,由于质量过硬,深受江、浙、沪用户的好评,本省销售占全年总销售的70%,期中嘉兴地区60%,湖州地区10%,江苏吴江地区10%,上海青浦地区20%。公司销售通过区域分布设点区域销售,企业从区域销售点的管理中摸索出一套管理经验,使企业销售逐年扩大,顾客反馈的质量信息能及时反映并使企业做出快速、妥善的处理。
五、产品质量、市场信誉、社会认知
企业把产品质量当作企业的生命,无论从原来材料、生产加工和成品出厂,通过产品检验、抽检道道把关,有专人负责,不合格产品绝不出厂,同时上级各部门每年不定期的抽查,产品质量各项指标年年抽查合格。企业内部质量由质量管理部和生产管理部负责,同时与企业技术部做好沟通交流,不断完善饲料配方。产品经过市场的长期考证,已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2007年度获得“嘉兴市诚信企
业”称号、2009年度“得富源”商标被授予区级著名商标、2010年度获得“区级龙头企业”称号、2011年度获得“市级龙头企业”称号。
六、商标注册、管理、维权
“得富源”牌饲料商标于2003年3月核准注册并使用至今,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总经理亲自负责,成立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标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具体事宜,迄今为止,还未发现假冒“得富源”牌商标。本企业把商标视为自己的形象,无论从产品包装及标签的设计,考虑新宜、创新思路吸引广大消费者。因为饲料牵涉到千家万户,包装也是无形的广告。
七、申请理由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的资产,随着商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人们对商标的价值和商标权的保护也日益关注和重视。本企业从长远利益和生存考虑,商标权能进一步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特此申请参加秀洲区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
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第3篇:著名商标申请报告
申请认定杭州市萧山区著名商标的报告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尊敬的贵局领导:
根据萧山区工商局关于认定市著名商标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申请参加认定萧山区著名商标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发展概况
杭州协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防雨布、伞面绸、牛津布、服装里布、珠光布、银胶布等系列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专业企业。企业位于美丽的钱塘江南岸,新兴的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区(农二场)。距离杭州市中心仅仅28公里,杭州萧山国际机场8公里,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18公里。交通十分便利。
2004年,杭州协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临江工业园区创建。公司以快求生产,通过五个月的基本建设,实现了当年建设当年投产的企业速度;以变求发展,通过“一年打基础,二年出成果,三年求效益”的艰苦创业和负重拼搏的企业精神,将协诚公司从一个固定资产只有1600万元的小型企业发展壮大到年产各类伞面布1.1万亿米,销售产值达到1.7亿元,累计上缴税金1860万元,成为全国制伞行业内拥有自主生产防雨布、伞面绸、银胶布等系列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专业领军企业之一。公司从2007年起成为萧山区纳税500强企业,临江
工业园区十强企业,杭州市“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临江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先进单位”,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
公司引进了美国、韩国、台湾等地的先进设备和工艺,同时和国内著名院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总体技术力量十分雄厚。公司实行严格的检验手段,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提升产品的档次。公司重视市场,随时关注市场的需求、关注用户的需求,为生产出市场需求的产品,开拓进取,不断努力。
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为了更好的为市场和用户服务,公司采用了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学习型、知识型的管理人员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公司领导层既勤恳务实,同时又锐意改革,勇于进取。他们始终坚持以“铸世界品牌、讲经济道德、射智格风尚、顾运筹利益”为公司理念,随时准备为中华的振兴贡献毕生的精力。
二、“协诚”商标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
“协诚”产品的营销思路,企业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同时并举为策略:国外市场上,本企业已与印度、巴基斯坦、台湾和香港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着良好的贸易往来。公司将积极巩固和拓展“协诚”产品在国外的市场,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关系;国内市场上,公司产品遍布国内几大雨伞生产基地,如福建晋江、绍兴上虞和萧山南阳、杭州、广东佛山等地,2006年起协诚牌纺织面料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五位。杭州协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2520亿元,利润总额 513万元;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
13669万元,利润总额534万元;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8313万元,利润总额582万元。
三、“协诚”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度
公司建立了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管理层次、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科室部门职责分明,责、权、利明确,有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特别强调质量保证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的管理理念是“追求卓越品质,回报客户信任”。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手册》要求,责任明确,措施到位。重视产品售后服务,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并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对其进行汇总,及时根据总结的意见对各部门进行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公司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被有关单位和市区机关授予了众多的荣誉称号:“企业信用等级AAA级”、“AAA级纳税信誉”、“杭州市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国制伞行业理事单位”、“临江工业园区十强企业”等等。
四、“协诚”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和宣传情况
“协诚”商标(图形为)注册于2005年,核定使用为第24类。产
品包括:布,织物,帘子布,无纺布,纺织品壁挂,纺织品毛巾,床单,印花丝织品,纺织品垫等。除第24类外,公司还在第1类、第16类、第40类,第18类上申请注册了“协诚”商标。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自商标注册以来,公司十分重视商标管理、注册、续展、维权等工作,专门发文制订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由经济运行处负责,成立了商标管理小组。
“协诚”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使用至今,一经发现假冒侵权情况,企业就派人打假维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目前“协诚”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获得了非常好的口碑,产品在打标上、包装上进行统一设计、规划、制作和编号。进一步提高了“协诚”商标的知名度,提升了企业的形象。
同时,公司注重对商标的宣传。除参与产品展销外,还积极参与伞业协会的品牌推广,大大提高了“协诚”商标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为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特向贵局申请认定“协诚”商标为萧山区著名商标。
希贵局批准为盼!
杭州协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五月
杭州市萧山区 著名商标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
杭州协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2010年5月
第4篇:商标侵权调查报告
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
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
调查时间:2012-5-10
调查地点:中山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 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小组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查。
关键词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诉讼代理人:罗礼东
诉讼代理人:陈继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注册证号为第800542“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5年12月21日起至2005年12月20日止,经续展至2015年12月20日。注册证号为第1215686号的“图形+GREE+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8年10月14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止,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94210号“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起至2007年4月27日止,经续展至2017年4月27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告格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有煤气灶、吸排油烟机等。20 08年3月28日均转让给原告格力电器。
2002年10月25日,原告格力集团与原告格力小家电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格力集团将注册证号分别为800
542、800
547、808503的注册商标许可原告格力小家电在电风扇、电暖器商品上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从2002年10月28日至2005年10月28日止。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需在合同期限届满之三个月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续签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告格力小家电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2003年9月22日,原告格力集团签署《格力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原告格力小家电使用“格力”商标,有效期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原告以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持前述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供的侵权证据有:一是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燃气灶实物及图片、包装盒实物及图片以及使用说明书;二是送货单。2007年12月,案外人刘浩购买了燃气灶产品50件,印章是“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专用章”。上述产品及包装盒上印制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被告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又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抽油烟机一台、纸箱一个及2005/2006新产品推广目录一本。上面均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另,在被告处清点了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数量为:抽油烟机47台。玻璃面板10张。上述产品上载明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包装盒上显示的有关信息与原告购买的燃气灶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
再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小天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2004年12月24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的前身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12月30日变更)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19日。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5月27日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庭审中,被告认可本院扣押的产品是由其生产而非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生产。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本案的诉因是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归纳有四,一是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是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被告生产并销售?三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注册证号为第800547号、第1215686号、第994210号“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是格力集团,2002年10月及2003年9月,格力集团将其上述部分商标许可给格力小家电使用,2008年3月28日格力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格力电器公司。因此,本案三原告或是“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或是被许可使用人、或是受让人,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另外,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在庭后提供的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证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的问题。由于该证据原告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经初步涉及,原告在开庭时也已提出补充提交并得到本院的同意,故该证据的提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过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据此认定上述事实。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被告生产并销售。结合本院证据保全的相关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自购产品的相关证据的对比分析,原告自购产品标注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与本院扣押的被告确认其生产的抽油烟机上的相关字体及其涉及被告厂家的相关信息均一致,被告予以否认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确认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燃气灶是被告生产并销售。
关于争议焦点三,“格力”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15686号的格力文字、图形与字母的组合的注册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格力”品牌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格力”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较大的市场潜力,能够为生产商带来较大的利润。原告的权利受我国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生产的燃气灶及抽油烟机上,标注了“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包装上的“格力”二字,是企业名称的使用,是经过了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事实上,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使用的是其注册的“小天禧”商标非企业名称,且企业名称也不能许可使用。另,被告生产的燃气灶以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明显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也比其他文字内容的字体大。可见,作为同样生产家电的同业者,被告明知“格力”品牌的知名度,为规避法律,采取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突出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中“格力”两个字的关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企业,该产品系原告制造或授权制造。被告搭名牌便车、“傍名牌”的故意明显。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停止侵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是,基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的是“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对原告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在本院开庭时对保全证据进行质证时,原告知道被告生产了涉嫌侵权的抽油烟机,但其并没有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基于此,尽管被告生产的抽油烟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基于“不诉不理”的原则,本院不能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抽油烟机”,但基于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应自行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四,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告选择了酌定赔偿。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从2005年起就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之名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即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有三年之久,生产的产品类别中至少有两种产品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另考虑到“格力”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其1999年就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综上,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中超过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在本案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主要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性权利,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性质的权利损害,故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原告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其应适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对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
力小家电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尊威公司赔偿给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9830元,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负担1966元,尊威公司负担7864元。
尊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首先,被上诉人并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法院采信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使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商标转让证明,可以反映“格力”商标已于2008年3月28日转让给格力电器,既然如此,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又何来权利主体地位?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均有诉讼主体资格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二、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并未被《反不当竞争法》所明文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禁止的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小天禧”商标经合法注册及许可使用且与原告商标区别明显,上诉人在其产品上使用经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根本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也是过高的。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2005年起就存在侵权行为,并达三年之久,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上诉人是一家小规模的生产企业,其原是金羚品牌的合作企业,涉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很少,这可以从被上诉人证据保全的账册及产品中得到反映。
据此,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凑:
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答辩称:在主体方面,三个被上诉人都是格力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并且格力商标也都经过合法的注册,并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诉人在其产品上标注格力字样,明显侵犯了格力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项适当,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8年1月18日,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对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
2、尊威公司在国家级报刊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道歉;
3、尊威公司立即赔偿给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由尊威公司支付。
再查明,编号为珠格商许[2006]03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条载明,“乙方(格力电器)可使用甲方(格力集团)已经注册的所有商标(甲方注册的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标),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已注册‘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
合商标的所有领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三条载明,“乙方按原与甲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使用商标,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从2005年12月31日至甲乙双方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标转让程序完成之后自动失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七条载明,“乙方应谨慎妥当保护‘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标专有权,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三个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
二、上诉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三个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的问题。上诉人尊威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举证证明三个被上诉人都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应采信;此外,“格力”商标于2008年3月28日转让给格力电器之后,格力集团就已经丧失权利主体地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之间。在些期间,根据格力集团分别与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之间均存在普通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并且,格力集团在合同之中均明确授权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有权对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作为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若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三个被上诉人皆为本案的适格原告。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举证期限问题,因被上诉人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经涉及该证据,且被上诉人提出补充提交得到法院的同意,故该证据的提交未超过举证期限。
二、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其使用的“小天禧”商标系合法注册,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系合法授权,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其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故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三个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针对上诉人使用“小天禧”商标的行为,因此,本院对此不予评判。至于其实施的在燃气灶及包装盒上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因“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明显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也比其他文字内容的字体大。鉴于格力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在产品上突出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三个被上诉人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没有明确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只要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援引该法
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同样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小组结论
我国大众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不够,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比较抽象,很多类人只能用语言来描述,因
此,会让公众产生畏惧感,而我们在平常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大多都集中在知识产权日这样特定的日子,这样日常化,因此,民众对知识产权了解不多,是存在客观因素的。
第5篇:调研报告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问题市场调研随着涉及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和商户已经成为商标维权的主要对象。针对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行为,针对山东省临沂批发市场主要销售的产品做了有关商标的侵权问题调研。调查时间:2013年10月2号-5号调查地点:临沂批发市场调查目的:从实际生活中进一步了解商标侵权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影响,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以驰名商标为重点,集中调查了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傍名牌”与驰名商标类似商标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临沂批发市场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钟表、工艺花卉等。商品主要来源于浙江、广东、河北等地,销售范围苏北、皖北、豫东、冀南及本省的日照、济宁、枣庄等地。临沂批发市场是我国最早创办的专业批发市场之一和全国最大的商品集散地之一。有服装、化工、建材、五金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68处,成为当地经济的一大亮点,也带动了当地制造也的发展。因此在市场上我们可以见到各种类型的商品,不仅如此,各类与很多驰名商标有着相似品牌的商标也混杂其中。其中家用电器和手机就是其中一类商品。有关皇明太阳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太阳能品牌。而临沂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曾在一市场查封了9台涉嫌假冒的皇明太阳能热水器。而这些产品都是临沂本地组装,贴上皇明的商标进行销售。这些商品的表面是绿色商标,标示的厂家名称是“皇明太阳能(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还有央视上榜名牌等字样,一些空包装箱和皇明太阳能商标散放在地上。皇明集团的工作人员说皇明太阳能在国内只有一家,没有什么香港生产的。而且皇明太阳能产品的规格、型号、重量、体积、防伪编码等标注的一清二楚。其中仓库内还有其他来源不明的商品。因为市场上的商户对自己出售的仿造牌子的商品有所顾忌,调查并不能很顺利进行,所以只对其中二十位商户几个问题做了调查。问题一:您有没有销售过与我们众所周知的一些驰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的产品?针对这个问题,有70%的商户的回答是肯定的,而其他30%回答是我们只销售正规的品牌。问题二:您的进货渠道方便说一下么,是本地的一些私人作坊还是正规的供销商?这个问题有11位商户回答说,我们都有自己的进货渠道,不方便说,而6位商户指出自己所销售的正规商品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还有3位商户笑而不答,说你又不做生意问这个干什么。问题三(手机):您销售的这款手机牌子跟xx牌的手机很像啊,不怕人家告么?90%以上的店家说,这种手机市场上到处都是,谁告啊,正牌子的手机贵,很多买不起的买这种的合算啊,一样用,没有管的。针对这类情况我们平常见到的并不少,如三星手机标识是“Samsung”很多仿造的手机就是“Sumsung”或者“Samsang”,而“oppo”的机子经常被仿造成“oppc”或“cppo”。问题四:工商所工作人员检查的时候,会不会对你们销售的类似驰名商标的牌子的产品有过质疑?90%以上的都回答说,都是看看是不是有经营执照,对销售商品一般不会太管,一般对食品安全查得比较严,而家电这类的不说什么。对一般商户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对一般市场上大范围流通的仿造商品并没有正规的管理,这不仅是有我国市场需求决定的,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相关的立法以及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对于大众使用山寨或者说仿造牌子的商品,也在之前朋友同学和身边的人做了如下调查(大约50人):1.请问您的月收入大概是多少A。1000以下 B。1000-3000 C。3000-5000 D。5000-8000 E。8000及以上这个问题因为调查的局限,基本选项在B项,但这也正是代表最大众的一个人群。2.请问您知道山寨产品的具体定义么A。假冒、抄袭的产品 B。侵犯了版权的产品 C。地下工厂生产的产品 D。民间IT力量发展起来的产业 E。具有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特点的产品 F。模仿并改良,满足平民适销对路、具有多功能低价位产品 G。其他这个问题70%的人选择了D和F项,10%左右的人选择了B项,20%左右的人选择了AC项。3.请问您发现自己周围人使用山寨产品的多么A。不多 B。一般 C。挺多的85%左右的人的选择是B项,15%的人选择A项。4.您使用过山寨产品么A。有 B。没有40%的人选择A项,60%的人选择B项。5.您见过使用山寨产品一般什么居多?A.手机 B。mp3/4 C。家电 D。服装、鞋包80%的人选择AD项,20%的人选择BC项。6.您使用过什么山寨产品A.手机 B。mp3/4 C。家电 D。服装、鞋包在使用过山寨用品的40%的人中有50%的人选择A项,50%的人选择D项。7.您购买山寨产品的原因是什么A。便宜 B。功能全 C。其他人的推荐 D。性价比高E。爱国在20人左右使用过山寨产品的人中基本都选择了ABD项。8.您对于山寨产品侵犯版权的态度是什么A。侵不侵权和我无关 B。极力反对 C。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未尝不可 D。最好在此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10%的人选择了A项,还有90%的人一致选择了CD两项。9.您认为中国为何会走上“山寨大国”的道路A。创新力不够 B。企业基础薄弱 C。中国人本性问题 D。版权意识不够 E。教育问题 F。求快速发展的思想 H。其他80%的人选择了ADF项,20%的人选择中有BC项。此个问卷主要是看消费者对侵犯版权或者仿造品的看法,山寨产品并不一定都侵犯了版权,但是以此个名称作问卷调查,也可以更加清楚对商标侵权或者说知识产权侵权的看法。仿造商标给驰名商标带来的是一种商标淡化作用,因为驰名商标有着很高的商业价值,关于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在社会上随处可见。而驰名商标淡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同行利益、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标志着良好的信用,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现在世界驰名商标品牌源源不断地涌进中国,我们一方面必须遵循共同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又要发展民族经济,培育自己的品牌。因此,尽快研究驰名商标的淡化及其反淡化保护问题,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就更具有紧迫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调查问卷中显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大众的普及程度,以及我国在针对商标侵权问题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在各方面针对商标侵权方面做出相应的举措。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措施(一)加入国际条约、公约是反淡化保护的有力武器1985年 3月,中国加入巴黎公约,有了保护“Well-known Mark”(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1995年1 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生效,保护“Well-known Mark”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同的义务。TRRPs协议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了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对驰名商标反淡化实行绝对保护主义 我国作为成员国,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我国国内直接适用,而成为反淡化保护的有力武器之一,我国可以依据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的保护。(二)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立法认真审视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间还存在有诸多需要修补和完善的地方。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也仅用了个别条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且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作出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今我国还没有颁布统一的《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因此,应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通过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特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根据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淡化的性质、淡化侵权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赔偿额的计算标准责令停止不法行为、诉前证据保全、禁止使用、收缴、并销毁其商标标识、撤销等具体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惩罚和补偿的条款等;通过立法规定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调整反淡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范围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法律保护延伸至网络领域,扩大反淡化保护的范围等,以条例作为具体对驰名商标反淡化进行特别保护的又一准则。修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特殊保护作出“兜底”性规定。对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规制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驰名商标免于被淡化。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可修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使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纳入其中成为一项独立制度,可直接增加一个条款:“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于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以利用驰名商标之信誉冲淡其显著性”,或者对其他另类使用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可能对驰名商标造成淡化的侵权行为作一个“兜底”性的规定,进而全面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三)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现行《商标法》只对在国内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立法得知,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不以是否已经注册为前提,注册只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因此我国在立法规定时不仅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进行反淡化保护。另外随着网络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或者注册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主页,销售或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因为域名与企业商标有同样的商业价值,所以造成少数企业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的的规制还是一片空白,因此立法机关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禁止以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降低商标淡化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商标淡化行为已经严重降低了驰名商标的声誉,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标淡化行为的规制又明显不足,因此应该尽快把商标淡化理论引入《商标法》以规制商标淡化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我国理论界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我们应以国外的先进反淡化法律为参考,结合我国的现实制定出符合我国法律发展的措施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维护商标市场的秩序。
第6篇:省级商标申请报告
攀枝花市行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行远”商标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报 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520万元,主要经营粮食收购;配合、混合饲料制造;家畜饲养,鱼类养殖;畜牧、渔业服务;苗木、果树种植等项目。公司成立至今一直致力于品牌建设。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行远”商标,在使用商标的13年中,公司信誉良好,产品质量过硬,无任何商标使用纠纷,实现产品零投诉。“行远”产品也逐渐为公众所认可,深得消费者的亲睐。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为进一步提高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彰显著名品牌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努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特此申请认定“行远”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公司现拥有生产经营基地3800余亩,含团山生态养殖示范园区、饲料加工厂和仁和区啊喇乡牧草种植基地。具有年产优质肉鸡50万只、育肥架子牛3000头、畜栏生猪6000头、鸡蛋380万公斤的能力,种植优质牧草3200余亩。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了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公司现有职工182人,其中有经济师、会计师、兽医师、畜牧师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36人。已建立起一支有一定管理经验的干部队伍,一支有一定管理、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一支有一定养殖技术和经验的骨干队伍。近年来,公司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在肉牛良种繁育及生猪、肉鸡养殖技术研究和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多项成果。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培训、统一技术标准、统一防疫、统一配种;分户建圈、分户种草、分户饲养、分群管理;联合经营、联合销售的标准,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公司+基地+银行+技术+合作社+农户”产业化模式,在平地镇、大龙潭乡、啊喇乡、布德镇、同德镇、太平乡、中坝乡、金江镇等乡镇及周边地区实施“肉牛产业化项目”、“土杂鸡林下放养项目”、“生猪养殖项目”,带动3772户农户养鸡、养牛、养猪和种植优质牧草,人均增收1019元。另外,通过产业协议,以订单农业的形式向农户收购玉米、牧草、农作物秸秆等54522.5吨,价值2825万元,户均收入8894元;全年吸纳安排农民工、临时工236人次,年支付给农民工、临时工工资190.3万元;技术培训农户3506人次。
公司成立十多年来,总结和推行了重点抓良种繁育、技术管理和加工流通三个环节,加快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为一体的现代畜牧业发展步伐,实现了“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使公司走上“技术上先进、生态上平衡、经济上高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至2010年底,已拥有资本金5488万元,固定资产达到3500 万元,2010年销售收入达到4411万元,利润 325万元。
公司现为四川省建设新农村省级示范企业,四川省扶贫龙头企业,先进法人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省畜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并于2008年纳入省农委办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是攀枝花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和重点扶持企业,种草养畜示范单位,银行 “AA”级信用企业,是攀枝花市及周边地区养殖业中经营规模居首、社会美誉度高、市场影响力大,集饲料生产、畜禽养殖、果树苗木、牧草种植、农畜产品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我们的董事长李学海在攀枝花市及周边地区可算是个知名人物,他勇于创业敢于拼搏,十余年时间就成为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他饮水思源,富而不忘众乡亲,积极回报社会,是一名热心的慈善家;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了一名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在董事长李学海的带领下,为进一步扩大产品知名度,打造品牌,我公司在产品宣传方面不断追求创新。公司将以攀枝花市打造川滇区域中心城市为契机,秉承“正品行,以致远”的核心价值观,实施“抓两头、带中间、拓市场”战略,即:公司抓好“饲料生产加工,良种繁育”和“农牧产品加工、销售”首尾两个环节;带动农户做好“养殖生产”中间环节;开拓以攀枝花市为中心,350公里范围为半径的农牧产品市场,倾力打造川滇区域农牧产品发展高地。
我们始终坚信,产品质量是品牌创立、发展的根本,抓好标准化生产,把牢产品的质量关是实施品牌化战略的基础,我们将始终不渝的抓好这个“根本”和“基础”,不断创新,为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而不懈努力!
为进一步开展以商标为保障的产品战略,更好的拓展市场增强产品竞争力,树立良好品牌,提升产品的价值,带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特此向贵局申请认定“行远”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敬请审查。
特此申请!
攀枝花市行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