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实习报告
第1篇:大学生屠宰场实习报告
大学生屠宰场实习报告
“纸上得来终学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归理论,最终还是要与实际操作相联系才能得以巩固。整理了以下内容“大学生屠宰场实习报告”,供大家参考!
大学生屠宰场实习报告
XX市XX县水产畜牧局,该单位主要负责全县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包括动物免疫物资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动物免疫工作的技术培训、指导、督办、检查,动物疫病监测、疫病普查、调查报告、疫情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疫病防控措施等;负责畜禽品种资源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及寄生虫病调查、普查、预防,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县畜禽产品产地、运输、屠宰环节的检疫工作。
我在去猪场实习的同时,还到当兽医站进行屠宰加工检疫.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每天都是凌晨进行,在这期间我都能准时到位上岗严格遵守检疫的工作守则,认真的做好每一项该做好的事.遇到不明白或不懂的,就向师傅虚心的请教,为能更好的掌握生猪的屠宰检疫技术。
生猪的屠宰检疫基本程序为头部、皮肤、内脏、胴体和旋毛虫检验五个环节。
1、头部检验:头部检验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放血后,烫毛前,用刀将杀口向下颌间隙扩大,在下颌骨支内侧长到左右颌下淋巴结,观察其状态及其周围组织有无胶样浸润,有无出血、化脓、结节等,主要检验炭疽、结核病及化脓性炎症;第二步检验在割头后,在左右侧下颌骨平行处切开咬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寄生,然后检验咽喉黏膜、会厌软骨和扁桃体,主要检验猪瘟、猪肺疫。
2、皮肤检验:猪在脱毛后开膛前,对带皮猪进行皮肤检验,主要观察皮肤的完整性和色泽的变化,注意耳根、四肢内处侧、胸腹部及背部等处有无点状、斑状、弥漫性发红和出血变化等。
3、内脏检验:视检内脏形态、大小及色泽有无变化,有无出血、水肿、糜烂及溃疡等,触检其硬度、弹性及有无结节等变化。
4、胴体检验:视检胴体色泽、浅血管内血液滞留情况、肌肉切口的湿润情况,以判定放血程度;然后仔细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肌肉、脂肪、腹膜、关节、筋腱、骨及骨髓等组织,观察有无出血、水肿、脓肿、蜂窝织炎及肿瘤等病变;剖检具有代表性的淋巴结,观察其有无充血、出血、水肿、坏死及化脓等变化。5、旋毛虫检验:主要是目检胴体两侧的横膈膜肌,表面有无针尖大半透明乳白色或灰白色隆起的小点,如发现有,再用显微镜进行压片镜检。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在运输或销售前,再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实习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课本和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基本上掌握了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认识其检疫的意义.这不但提高了我的专业知识水平,还锻炼了我的动手能力。本来我对猪只的各个部位和组织都不认识,经过实习,我熟悉了猪只各部位的构造,学会剖检各个淋巴结,这些实际操作是课本上学不到.眼下社会变革迅速,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我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自身还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还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自我增值。
第2篇:屠宰场参观实习报告(材料)
屠宰场参观实习报告
一.实习内容
1.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1侯宰 → 2淋浴 → 3刺杀放血 → 4预清洗 → 5蒸气烫毛 → 6打毛→ 7吊挂提升 → 8预干燥 → 9燎毛 → 10喷淋冲洗 → 11头部检验→ 12圈头 → 13去尾 → 14雕肛 → 15开膛 → 16出白脏 → 17白脏检验 → 18出红脏 → 19红脏检验 → 20胴体初检 → 21劈半 → 22割头 → 23割蹄 → 24修割 → 25排酸入库
2.宰前检验
2.1宰前检验的目的(a)通过宰前检验可以较早地发现产地的重要疫情,为制定防疫措施提供依据;(b)初步确定生猪的健康情况,及时发现病猪实行病健隔离和分宰,减少对产品和加工环境的污染,(c)及早发现有特征性症状的病猪:如破伤风、狂犬病、李氏杆菌和中毒性疾病。
2.2宰前检验的程序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a)验收检验
1、活猪入厂、场后,在卸车前检验人员首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2、卸车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伤残猪及频死猪送急宰间处理。
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未恢复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b)待宰检验
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饮水是否按停食静养24h,充分饮水至宰前3h执行。
3、送宰检验
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送宰,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冲洗干净,不带灰尘、污泥、粪便等污物。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做到按顺、序赶送,不脚踢、棒打。
2.3宰后检验的基本方法
宰后检验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胭体初验、复验与盖章,无同步检验设备的屠宰厂、场对同一屠体的肉尸、内胜、头和皮编为同一号码。以便综合判定。
(a)头部检验
剥皮猪在放血后,脱毛猪在脱毛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脓肿,检查口腔及咽喉粘膜,然后切开两侧领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传染病症状和其它异常变化,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和淤血,剖检两侧外咬肌,主要检查有无猪囊虫寄生。
(b)体表检验 屠猪在脱毛后开膛前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有猪丹毒疹块、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作出标记。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有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千净。
(c)内脏检验
内胜检验在开膛后进行,取脏前先检查胃、肠、脾,取脏后检查心、肝、肺。(d)胃、肠、脾的检验
a.首先剖开检查胃门淋巴结及肠系膜琳巴结,并观察胃、肠浆膜,必要时剖检胃、肠枯膜,注意观察琳巴结色泽是否正常,有无充血、出血、水肿、胶样授润、糜烂和演疡等病变.b:胃肠检查后,左手提起脾胜,视检其形态、大小、色泽,触摸其弹性及硬度,必要时剖开检验。
(e)肺、心、肝的检验 1.肺部检验观察外表色泽、大小、弹性,并剖检
支气管淋巴结及纵隔淋巴结。注意检查有无传染病、寄生虫引起的变化及加工不良引起的变化等.气管上附有甲状腺必须摘除。
2.心脏检验检查心包及心肌、心外膜有无出血或坏死灶、有无浆膜丝虫,心肌有无猪囊虫,剖开左心室观察心内膜有无出血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膜有无赘生物等.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剖开检查肝门淋巴和胆管,注意肝脓肿、肝脂肪变性、肝硬变、坏死性肝炎及寄生性白疲、肿瘤、肝吸虫及胆囊炎、胆结石等。
(f)胭体初验
在取脏后劈半前或劈半后进行.剖检两侧浅腹股腹沟淋巴结和深腹股沟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傲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症状。检查腰肌将腰肌沿脊推骨割开三分之二的长度,然后在腰肌的切面上再纵切2~3力,用钩把腰肌拉开成扇形,以便检查。
检查肾脏(一般是连在肉体上检验)先将肾包膜切开,然后钩住肾盂用力一位,肾包膜即可剥离,观察肾的形状、大小、色泽,有无出血、淤血、炎症、坏死等。必要时切开肾脏,观察肾盂、肾乳头等变化。
(g)寄生虫检验
囊尾坳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脆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脚外侧肌和股内侧肌等。
旋毛虫在横福膜肌角各取一块肉(与肉尸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然后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时应根据号码查对肉尸、头部及内脏,根据隔肌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猪肉抱子虫镜检横隔膜肌脚(与旋毛虫同时检查)3检疫后的处理不同
产地检疫合格后,畜禽可以在县境内流通,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限制活动范围、治疗、扑杀等。宰前检疫合格的畜禽,可以正常屠宰,不合格者要依法采取急宰,不放血屠宰,销毁等处理措施,必要时宰后还得按规程进一步处理。产地检疫和宰前检疫是两种不同的检疫。产地检疫是宰前检疫的必要前提,而宰前检疫则是对产地检疫的监督和补充,是构成动物检疫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必须重视,抓紧抓好。二.设备和材料
白工作服、帽、口罩、长筒胶鞋。三.实训报告
当我走向厂房时,我听到一种不寻常的压抑的呜呜声。它只可能来自锯切割仍有肉包裹着的骨头的声音。这一刻,我意识到我没有对我将要经历的做好准备。当我走的更近的时候,这种感觉加剧到反胃的程度,我吸进了第一口我将不得不忍受此后几个小时的混合气味:一种怪异的令人作呕的刚离开生命还冒着热蒸汽的新屠宰的肉味;一种不那么怪的香肠和热狗煮肉锅的恶心的臭气;发自一具又一具死尸,一排又一排挂肉的死寂的,冰冷的难闻气味。我的想象为我的视觉经历做了点儿准备,但我对弥漫在整个厂房内几乎难以忍受的气味完全没有准备。,因为牲畜们完全明白是什么在前面等待着他们,并且下定决心决不进入宰杀厩。我所看到的不论是真正在宰杀厩里还是在等候坡道上的每只动物脸上因恐惧而产生的生理症状都是痛苦而显著的。在每只动物不得不等在宰杀厩里的40秒至一分钟内,恐惧显而易见的更加强烈了。动物可以闻到血腥,看到他(她)以前的同伴在支解的各种阶段。在生命的最后几秒钟里,动物最大限度地冲撞厩栏。
从屠宰场回来之后,总结了老师在场内给我们讲解的重点地方比如
1、了解收购时的准备工作;
2、掌握屠畜运输时的兽医卫生监督、宰前检疫的方法和处理原则;
3、了解屠宰加工场所的部门布局及卫生和管理要求;
4、了解屠宰检疫的方法、步骤;
5、了解屠宰加工工艺过程、屠宰加工常见的损伤及预防、屠宰加工场所的消毒药物及使用;
6、掌握“三腺”的位置及摘除;
7、了解宰后检验的方法和程序、要点、处理原则、如何识别检疫标识。 总之这次实习的经历使我学到了很多养猪屠宰场专业上知识,使我受益匪浅,感受撇多,让我明白了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是多么重要,所以我会在这次实习过后总结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让自己能得到更大的提高。
屠宰场参观实习报告
学 院:应用技术学院
班 级:08级食品加工技术
姓 名:商静瑜
学 号:20083100322
第3篇:屠宰场报告
报告
农六师红旗农场党委场部:
兹有我公司于2013年在红旗农场投资兴建四星级红旗大饭店,项目已全部竣工,完成投资总额4000万元。计划于5月下旬正式营业。届时将红旗农场旅游,餐饮、住宿等提升至新的时代。
我公司响应六师及团场号召,积极参与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我公司计划在红旗农场投资兴建“牲畜集中屠宰场”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将与现行农场畜牧业发展相结合,降低能耗,污染、提升效率、打造安全食品流通环节起到极大的管控作用。为农场营造优良秩序环境方便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起到助推作用。为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发挥良好服务作用。
鉴于以上情况,恳请场党委场政给予批准,我公司的“集中屠宰场”项目。
谢谢
新疆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2014年4月30日
第4篇:屠宰场监管
屠宰场监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实施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指导并督促屠宰场完善生产工艺、流程,规范管理责任制度,完备各职能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依法改善屠宰场各项软硬件条件,做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对屠宰场派驻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驻场检疫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4、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所有定点屠宰场应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为申报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接受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申报。报检点在醒目位置公示工作制度、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流程、检疫合格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检疫人员、报检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5、严格屠宰检疫。按照农业部出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切实把好入场查验关、检疫申报关、待宰检查关、“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关、同步检疫关、检疫出证关、无害化处理关和监督巡查关,着重加强同步检疫关,加大培训力度和覆盖面,提高检疫人员技能和综合素质,严格动物检疫合格标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杜绝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
6、建立健全屠宰场有关管理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场建立健全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动物产品和违禁药物自检制度及诚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到位。
7、切实把好动物产品质量关。明确企业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动物产品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工作,坚决杜绝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销售的行为。
8、切实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场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
9、规范工作记录。动物检疫人员要做好屠宰检疫的检疫申报受理、入场动物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宰后检疫、检疫处理、监督巡查等工作记录。动物卫生监督站应对动物检疫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10、切实依法行政。要严明纪律,树立兽医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证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认真履行官方兽医职责,依法依规检疫,坚决落实农业部“六条禁令”,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出证、重复检疫收费、倒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等行为。
第5篇:屠宰场制度
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厂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是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等。第三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每天使用的检疫证章,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第四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规范填写检疫证明。第五条 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应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予以更换。第六条 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第七条 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第八条 使用后的检疫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九条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检疫证章。第十条 各种证、章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可追溯管理。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疫各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持证上岗。第四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第五条 应建立检疫员当班督导台,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核制度。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第七条 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实验室检验。第八条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第九条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第十条 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第四条 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第五条 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第六条 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两年。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第五条 对进厂动物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第六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第七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第九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定点屠宰厂 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第三条 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第四条 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第五条 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第六条 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视检。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剖检。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消 毒 制 度
1、为了加强本场防疫消毒工作,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厂)的防疫消毒工作。
3、屠宰场(厂)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4、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洗手消毒盆、衣柜、衣钩、工作服、帽、鞋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洗手消毒、更换工作服、帽、鞋后方可进入。
5、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码头、运输工具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1次大消毒。
6、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7、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8、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4、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泽孚定点屠宰厂疫情报告制度
1、从事动物经营、运输、隔离、屠宰、检疫、检测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或动物群体发病或动物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屠宰场(厂)。(6)限制人员流动。
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环境卫生制度
一、屠宰场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于,责任落实到人;
二、屠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
三、屠宰车间应配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
四、屠宰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及便溺;
五、无关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屠宰车间和自肉吊挂区;
六、屠宰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等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生产完毕后应以热水洗刷或有效消毒药物消毒,下一班生产前应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
七、生猪待宰间亦应及时冲洗干净并消毒。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厂防疫制度 为了加强我厂生猪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厂生产加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由我厂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动物屠宰、加工及储存。
二、企业要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收购、屠宰动物,并做好入场登记;严禁收购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四、设立检疫室,为驻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应定期消毒,配备消毒设备和药品,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六、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定期体检,穿戴整洁,并有防护装备。
七、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检疫档案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上墙。 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没有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二、进场生猪经动物检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经检查不合格的生猪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三、屠宰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凭检疫证明、检疫检验印章上市销售凭证出场,确保出场肉品100%合格
五、运载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六、严禁屠宰和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七、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确属屠宰场出场的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屠宰场应负责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负有责任者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八、屠宰场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登记工作,确定专人逐日逐批如实记录,并接受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朔制。
九、加强场内卫生管理,经常保持场内清洁,按要求做好场内消毒。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2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第三条 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第四条 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第五条 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第六条 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第七条 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第九条 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二)检 疫 制 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佩戴有免疫标识,并须经驻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4、禁止任何未经驻厂检疫人员检疫的动物产品及副产物出厂。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检 疫 制 度
1、屠宰动物前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6篇:屠宰场制度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管 理 制 度
一、经理职责:责任人:董福
二、副经理职责:责任人:王立明 孙正金
三、一工段员工操作要求:责任人:张斌生
四、二工段员工操作要求:责任人:王建坤 候宰圈值班人员职责 加工车间员工卫生要求 卫生消毒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境卫生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境卫生制度 畜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一工段员工操作要求
(一)、操作工序:
冲洗-麻电-套脚倒挂-放血-烫毛-机械脱毛-人工褪毛-清洗-挂架-编号。
(二)、操作要求:
1、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 种产地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
2、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
3、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4、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 脚提升)。
6、从麻电致昏刺杀放血,不得超过期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7、刺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别一手握刀,刀尖向上,8、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中0.5-1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刺杀时不得使猪呛膈、淤血。
9、放血刀应消毒后轮换使用。
10、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粪便及其他污物。
11、应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水温在58-63℃,浸烫时间为3-6min,不得使用猪屠体沉底、烫老。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臵。
12、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在清水池内洗涮浮毛、污垢,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机械打毛每次不得超过4头。
13、在每头屠体的耳部和腿部外侧,用变色笔编号,字迹应清晰,不得漏编、重编。
14、注意机械损伤,杜绝打破打烂肉体。
15、分组分户明确、间隔清楚。
16、保持车间卫生干净、整洁。
17、保持工作衣帽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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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工段员工操作要求
(一)、操作工序:
断头蹄尾-雕圈-挑胸-剖腹-拉直肠-割膀胱-取肠胃-取心肝肺-冲洗-劈半-冲洗-分组晾挂
(二)、操作要求:
1、断头、蹄尾,在规定部位取下头蹄、尾。
2、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开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3。、挑胸、部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正中线自上而下部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4、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5、取肠、胃(肚):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割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并取下胆囊。
6、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膈膜肌脚备检。左手顺势将肝下掀,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7、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
8、劈半、冲洗,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使骨节对开,不得偏锯。
9、分组、分户挂入晾肉间。
10、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1、保持工作衣帽干净、整洁(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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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候宰圈值班人员职责
(责任人:吴全有)
1、活畜进厂时,由值班人员查检生猪产地出具的检疫证明 和登记,如有疫情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2、对验收入圈的生猪,由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头数,填写生 猪入圈登记表并由值班人员和送猪客户签名后将生猪赶入圈内,做到一圈一锁,不得混圈。
3、值班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加强在圈生猪的管理。工作 人中不得擅自脱岗。如有生猪丢失,混圈等失职行为,由当班人员负责赔偿。
4、值班人员应将入圈生猪头数及时、准确地上报生产负责 人做好生产安排。
5、保持猪圈通风、清洁,做到每日清扫,定期消毒、清理 粪便。如发现死猪、伤猪及恶性传染疾病时,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6、开宰前,按顺序将各客户的生猪如数赶进生产区,不得 混群、丢失。并协调生产人员认真核对客户姓名及生猪头数。
7、按规定做好特大肥猪的加工费的收费工作,所收加工费 于生产结束后如数交财务室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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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消毒制度
1、我公司属食品加工行业,全体员工须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服饰整洁。
2、生产时间,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穿统一工作服、工作 帽(或安全帽)。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车间。操作人员在车间内不得佩戴戒指、耳环、项链等饰品。生产前由值班人员在车间向地面上喷酒消毒液。
3、操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后须将双手放入消毒内浸泡2-3 分钟,进行消毒,方可上岗操作。每宰一头猪后将所用刀具消毒一次。
4、生产结束后,由专人将生产废弃物集中装运、销毁,冲 洗地面的油渍、血污,定期清掏地沟杂物,保持车间的清洁卫生。
5、猪圈门口要撒放石灰,定期向圈内喷洒大碱水进行消毒,定期清理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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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车间员工卫生要求
1、上岗前,女士一律盘头上岗,碎发别好放于工作帽内,不得浓妆艳抹及涂抹过于浓烈刺鼻的香水,不得留长指甲、涂抹指甲油和佩带首饰(包括耳环、项链、戒指、手链等)及手表;
2、穿戴整洁卫生的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口罩、手套、佩带好工牌(戴臵左上胸),严禁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加工车间,如中途要吃饭及中途要方便时必须更换工作服,上岗前手部要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
3、员工进车间前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洗手:洗涤剂清洗、消毒液清洗、清水冲洗、擦干(必须是经过消毒的干净毛巾),保持手部清洁及指甲缝内的干净,须严格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上岗;
4、生产过程中员工严禁接触非食品物质,如已接触,应重新对手清洗消毒,更不能依靠案板,防止身体接触造成的交叉感染;
5、员工应做到四勤,及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工作服(包括帽子、口罩、围裙、手套)并进行严格的消毒,一周两次为易;
6、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上刚前必须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7、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后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食品的工作。
8 加工车间生产卫生操作规程
(一)、原材料
原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 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不合格原料必须与合格原料分开放臵,防止发生混淆和交叉感染。
(二)、食品生产加工所具备的设备、器具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
1、操作台消毒:
1)用中性洗涤剂洗去油脂污物;
2)用消毒过的毛巾把操作台擦拭干净,保持光洁无油污; 3)用干毛巾彻底擦干,无水污、污迹; 4)紫外线照射一小时。
2、抹布消毒
1)用洗涤剂彻底清洗; 2)消毒水浸泡; 3)用清水清洗; 4)晾干。
3、用具消毒
1)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2)可采用药物消毒、煮沸消毒、蒸汽消毒; 3)设备保养和维护;
4)搅肉机、切片机及打包机应及时清理和保养(一周保养一次);
(三)、每日早晚必须对地面清扫、消毒,随时保持地面
9 无垃圾、油迹,卫生工具清洁后归类摆放,应放于隐蔽处以防止感染;
(四)清洗、消毒和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要远离食品,切勿将水迹、洗涤剂及消毒液滴入成品中;维修检查设备时应避开生产高峰期,防止零部件掉落于成品中。
(五)、包装、贮存:在进行检查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及产品问题后可包装密封,严禁将异物带入产品包内,将包装好的成品依据标准放入箱内;贮存环境要通风、温度适宜、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10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境卫生制度
(一)、屠宰场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于,责任 落实到人;
(二)、屠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
(三)、屠宰车间应配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
(四)、屠宰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及便溺;
(五)、无关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屠宰车间和自肉吊挂区;
(六)、屠宰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等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生产 完毕后应以热水洗刷或有效消毒药物消毒,下一班生产前应用清 水彻底冲洗干净);
(七)、生猪待宰间亦应及时冲洗干净并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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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消毒制度
(一)工作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1、所有员工应根据卫生防疫站的要求接受体格检查,合 格者持证上岗。
2、所有员工应当有个人健康档案,患病者及时进行检查治疗,不得患病上岗。
3、在流行病或兽疫流行期间,要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或国家兽医监督部门的有关指示,车间工人在洗手前用0.2%的氯胺液或0.1%的漂白粉澄清液洗手。
4、禁止不穿卫生服竟车间或穿卫生服上街,视卫生服肮脏情况及时清洗。
5、生产设备维修人员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遵守个人卫生规则,穿工作服进入车间。携带工具箱进车间应注意清点用具、垫片、销子等小零件,防止杂务落入食品中。
(二).工艺流程卫生要求
1、工艺流程的安排和组织应使原料和成品的流向不交叉和接触,并保证生产出优质的肉类产品。
2、用做加工的原料和作料进厂时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
3、架空轨道设臵应避免胴体与地面、墙壁及工艺设备的接触。
(三)冷库的卫生要求
1、凡有血液、污物及留有部分肠管和实质脏器的肉类,需
12 经清洗、修割后才能入库。
2、每批入库的肉类要分别堆放,并做到离地、离墙、离天花板有一定的距离。
3、坚持先进先出原则,以免积压变质。。
(四)、运输车辆的卫生要求
1、鲜肉必须采用倒挂悬空配送。
2、运输车辆应每天进行清洗,每周消毒。
3、冻肉配送需套袋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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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畜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
1、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 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2、高温处理。
(二)、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漂白粉消毒法;
2、高温处理 ;
3、蹄、骨和角,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病畜禽骨和 病 畜的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或脱脂为止;
4、皮毛:
1)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2)过氧乙酸消毒
3)碱盐液浸泡消毒
4)石灰乳浸泡消毒。
5)盐腌消毒
5、病畜鬃毛的处理
1)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2)用于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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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屠宰场制度
屠宰场记录核实制度
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各项记录的管理,确保屠宰检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抽查待宰动物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是否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待宰记录相符;抽查宰后动物畜禽标识,核实信息是否与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宰前检疫记录相符。
三、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和待宰记录,核实是否与宰前检疫记录相符;查看宰后检疫记录和检验记录,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
四、每日核实动物进场记录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核实进场记录是否与检疫出证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综合情况相符。
五、每日查看检疫出证记录、检疫证存根及胴体检疫难讫印产章,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动物产品出场记录相符。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消毒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厂内主管领导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管理工作,驻厂检疫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检查和指导工作,厂内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日常消毒工作。
三、厂区入口处设消毒池,保持消毒液深度和有效浓度。
四、冬季在消毒池中加消毒垫,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垫)。
五、雨(雪)天后及时更换消毒药(垫 )。
六、车辆入内、出场区时,用同类型消毒液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
七、每月对厂区进行1次喷洒消毒,污道每两周进行1次喷洒消毒。
八、生产区入口处设入、出人员消毒更衣室,配备消毒槽、消毒盆,安装紫外线灯。消毒槽、消毒盆每3天更换1次消毒液。
九、进入生产区人员须穿消毒服、帽、鞋,按规定消毒后方可入场 。
十、每次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后,车间、屠宰用具均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十一、动物入场、制裁,动物产品出厂,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均要清洗、消毒。
十二、待宰圈每周彻底清洗消毒1 次,每月更换消毒药种类。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动物产品入(出)库登记制度
一、为加强动物产品入(出)库管理,确保屠宰、加工、贮藏等环节动物防疫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购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产品采购回来后,需向驻厂监督员进行通行,驻场监督员对购进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难讫标志、数量、品种等项目机械师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产品入库,并对查验相关内容进行登记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生产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入库前要通知驻场监督员对其入库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驻场监督员在入库动物产品的、规格、品种等项目进行核对确认并记录在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其入库。
四、对证物不符包装破损严重、发生变质现象的动物产品一律禁止其出库(入库),并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五、每周进行一次汇总清点,一旦发现库存数目有异常的增加或减少,要及时报告和处理,追溯其来源(去向)。
六、原料在进行生产加工前需将使用数量、使用品种等信息通报驻场监督员,监督员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确认,双方签字后方可用于生产加工。
七、动物产品在出库前要通知驻厂监督员对出库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检疫证明号等信息签字确认后,方可运离厂区。
八、库存动物产品过期等原因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在出库前应通知驻场监督员,驻场监督员在对其数量、用途等信息进行记录、确认后方可出库。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入、传出,特制订本制度。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无正当理由一律禁止入内。
三、厂区出入口设置门卫室及建造消毒池、配备消毒器械。
四、门卫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问明事由。登记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姓名、事由、联系电话、接洽、车辆数目、车牌号码、进入时间、离开时间、消毒情况等。
五、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出)厂区时必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经消毒通道进入厂区,车辆必须经消毒池进入厂区并接受车体消毒,否则不得入内。
六、外来人员要到指定接洽部门办理事务,事务完成后要尽快离开,避免在厂区内逗留,外来车辆要仿造在远离生产区的指定区域内,不得随意移动。
七、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生产区,需进入生产区的,要遵守企业的相关防疫规定,配合企业做好防护及消毒工作,方可进行。
八、进入(出)生产车间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外来人员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的防疫消毒工作并进行出入登记。
九、装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厂区,要在专门的通道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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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屠宰加工企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二、积极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详实、准确的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信息。
三、成立生产负责人为领导的防疫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疫情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疫情报告内容、时间、报告人等进行登记、备案。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疫情时,防疫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厂内兽医技术人员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七、屠宰加工企业的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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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一、为加强本厂动物防疫工作,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三、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
四、生产区门口高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五、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出屠宰加工厂,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入屠宰加工车间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六、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七、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八、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九、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符合防疫要求。
十、直接从事屠宰加工、管理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取得《健康证》。
十一、动物入厂、屠宰加工、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
十二、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病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须通知驻厂监督员到场,现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的、处理原因、种类、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无害化处理产物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须交由驻场监督员签字确认。
四、无害化处理记录归档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私自处理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的,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和平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及粪便、垫料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加工企业要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进行屠宰加工前(1小时),要向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需要动物检疫工作人员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三、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小时)要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四、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产生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处罚。
五、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要及时、完整的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带到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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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维修工和电工必须经过演习和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二、负责对生产、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熟悉掌握车间生产流程及机械电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工作方式及注意事项,严格维修保养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认真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作用、懂构造”和“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四、随班监督检查各设备操作情况,发现违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经常巡回检查,随时撑握设备运转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故障和分析故障原因,作好记录工作。
五、对生产检测设备的情况记录和管理负责。
六、按期对车间的机械设备,计量器进行检定,对检定器具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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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司炉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由企业负责人批准持证上岗。
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锅炉安全运行的各种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安全操作和精心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三、严格按规格进行操作,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熟悉锅炉的机械性能,经常对锅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到一听二看三检查,保证锅炉正常运行。
五、保持锅炉房的卫生,每班必须清扫室内。严禁一切易燃物品堆放室内,工作用具和维修工具摆放有条理。
六、对卸出的炉灰要冷却后倒在指定地点,禁止带火卸出防止火灾。
七、认真做好每班工作记录,负责与下班进行岗位交接班。
八、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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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管理制度
一、生产部是成品库管理的归口部门和原材料管理使用的归口部门,保管员具体实施对库存产品的贮存和维护。
二、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贮放物料不得围堵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保管员对库内电器线路、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
三、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类物料的接收、储存、领用、发放、退接等制度,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定期检查,库内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履行上述手续。
四、库存物料要分区、分类、分品种、分批次、离墙(原料与成品)摆放、垛位独立整洁,挂牌标识明显,内容详实 ,主要道路保持畅通。
五、危险、贵重物品单库存放,专人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各种原始票据按照财务要求进行保存,不得私自涂改与销毁,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保管员工作期间要严寒、巡逻检查,离库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字。
八、保管员认真学习仓储管理知识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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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屠宰场责任书
2014年曾都区动物屠宰场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 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 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篇2:2012年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2012年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城区生猪屠宰场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出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双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一、甲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
1、保证检疫力量,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检疫人员按时到岗到场实施检疫 。
2、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进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检疫合格的肉品必须证章齐全、刀口明显。
3、贯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检疫和准宰通知书制度,对未检疫申报,也未取得准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一律不屠宰,并限制出场。
4、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待宰生猪按10%的比例采集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6、监督屠宰场定期对圈舍、屠宰间及厂区环境进行消毒。
二、乙方:城区生猪屠宰场责任
1、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和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让病害肉、母猪肉、公猪肉及未经过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场。
2、密切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落实进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准宰通知书制度,无准宰通知书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维护正常屠宰经营秩序。
4、设立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齐检验设备,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做好病死猪及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齐消毒设施,做好场区消毒及记录。
7、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 时 间:
乙方负责人: 时 间: 2012年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
质量安全责任书
长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篇3: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
8、按收费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
9、如实规范填写检疫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
11、负责指导、督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凡是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2、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1)、头蹄及体表检查;(2)、内脏检查;(3)、胴体检查;(4)、旋毛虫检查;(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4、结果处理 (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a、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b、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c、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d、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5.检疫记录 5.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5.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瘦肉精”自检监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记录。
5.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责任书在二○一四年度内有效。
阆中市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站 长(签章):
检疫员(签章):
监督方: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洪山分所 所 长(签章):
二0一 四 年一月一日
注:该责任书一式二份,乡镇站和检疫员各保存一份篇4:生猪定点屠宰场防疫责任书2010.2 潼南县生猪定点屠宰场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动物重大疫病,保证生猪正常流通和猪肉安全供应,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08〕2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继续清净无疫,特制定2012年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与任务
1、2012年度不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旦发现疑似情况,立即停宰,果断处置,及时上报。2、入场生猪检疫证明持证率达100%、牲畜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3、不屠宰病害、注水生猪。
4、宰后检疫合格产品凭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场。
5、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责任与措施
1、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指
挥部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屠宰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病防控规章制度。
3、制定屠宰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4、严格实施生猪凭耳标和检疫证明入场。
5、已经入场生猪,不得擅自出场。
6、加强屠宰技术操作人员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强化疫病防控意识;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
7、从严控制生猪入场数量和密度;入场生猪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督查与奖惩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组织督查组对上述责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定点屠宰场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懈怠、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影响较大的屠宰场,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屠宰场负责人的责任。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生猪定点屠宰场(盖章)签字: 签字: 2012年 元 月 5日 2012年元月5日篇5: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屠宰场目标责任书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
场镇屠宰场: 为落实2011年2月21日县委、县府召开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会精神,我们将以创新争优为载体,耐心细致宣传引导,全方位开展治理工作,推动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全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以强化场镇管理,提高场镇优美化、清洁化、秩序化、制度化为目标,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场镇居民素质明显提高,场镇管理明显增强,场镇功能明显改善,场镇秩序明显规范,场镇卫生明显好转,场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场镇居民对场镇管理满意度明显提升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
1、重点地点:屠宰场房前屋后。
2、重点工作:清理零散垃圾,清理生活垃圾,清理污水积水坑,修建及维护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沼气池。
3、整治要求:做到无乱堆乱倒垃圾,无乱倒乱排污水,无乱写乱画乱贴牛皮癣,无粪便污水直排。
三、检查督促
镇城乡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将每天派人动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责成相关责任人立即处理,对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未能尽职尽责的屠宰场,我们将在电视上曝光处理,同时对屠宰场进行强制性关闭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