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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场岗位职责(共18篇)

作者:魔鬼天堂 | 发布时间:2020-05-18 09:27: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第2篇: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

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账,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

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

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

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第3篇: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2 屠宰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

3 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老母猪、注水猪、病死猪。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5 生猪进场(厂)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厂)。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六、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生猪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生猪及猪肉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生猪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销售台帐》,市区屠宰场按时上网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生猪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进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9 屠宰场卫生消毒安全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场门前的消毒池每天要更换消毒药,池内消毒药水深度在10公分以上。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每日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八、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4篇:生猪定点屠宰场防疫责任书.2

潼南县生猪定点屠宰场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动物重大疫病,保证生猪正常流通和猪肉安全供应,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08〕2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继续清净无疫,特制定2012年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与任务

1、2012年度不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旦发现疑似情况,立即停宰,果断处置,及时上报。

2、入场生猪检疫证明持证率达100%、牲畜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3、不屠宰病害、注水生猪。

4、宰后检疫合格产品凭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场。

5、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责任与措施

1、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指

1 挥部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屠宰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病防控规章制度。

3、制定屠宰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4、严格实施生猪凭耳标和检疫证明入场。

5、已经入场生猪,不得擅自出场。

6、加强屠宰技术操作人员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强化疫病防控意识;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

7、从严控制生猪入场数量和密度;入场生猪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督查与奖惩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组织督查组对上述责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定点屠宰场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懈怠、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影响较大的屠宰场,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屠宰场负责人的责任。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盖章)

签字: 签字:

2012年 元 月 5日 2012年元月5日

第5篇: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我场全体工作 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坚决 屠宰违法行为,彻底根治病、死、母、种猪肉上市,对宾馆、酒楼、学校食堂、超市、卤腊制品加工点等集体用肉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索票制、台帐制、合同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确保了 “放 心肉”的供应。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四项制度”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

2、生猪屠宰和 肉品销售台帐制度;

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二、“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 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三、屠宰条件过硬。

1、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

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采用不渗 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

4、购置了先进的肉品品质检 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 害化处理设施;

5、有多名取得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 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四、设施用途均注明。场内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 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 要求。

五、操作流程守规范。所有屠宰生猪在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 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六、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分别由肉品卫 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 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七、责任制度挂上墙。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 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均悬挂上墙。

八、场容场貌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 毒保洁、摆放有序。

九、公开承诺重诚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 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一年来,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工作成绩,但离上级 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企业的发展任务还任重道远,要做的工作还很 多,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尽职尽责。

第6篇:合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承诺书

合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承诺书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肉品屠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规定,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标准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健全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收经检测瘦肉精阳性和注水生猪,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凡出场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同时具备“二章二证”。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7篇: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我公司环境部门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我公司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4、按规定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公司,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1、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保设施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五、设施必须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六、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环保科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公司环保科。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科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八、设备管理规定

1、设备巡回检查

设备巡回检查项目为:在线监测房内、外设备、仪器的运转情况、工作是否正常,数据显示是否正确,现场设备是否缺少、有无明显损坏、房顶是否漏风、漏雨、门窗是否损坏等。

2、设备故障处理

各班环保员如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后,要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立即派专人前往处理,如不能处理,通知生产商进行处理。

3、安全管理

(1)各班环保员应按照设备巡回检查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如生产厂商等相关部门需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时、需环保员陪同前往。每次工作完毕,离开监测房后,应锁好门窗。

(2)在线监测设备房门钥匙由各班环保员负责,不得转交其他人员。

(3)外单位人员进入设备现场,必须经环保科同意后方能进入。

第8篇:生猪屠宰场环保现状及对策措施

生猪屠宰场环保现状及对策措施

2010年07月19日

就目前屠宰行业环保现状,分析其水量、水质特征和对环境的影响,从引进竞争创优机制、严格环保监管、改进处理工艺、绿化、合理布局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措施。

生猪屠宰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定点屠宰,一镇(场)一点,以销定宰。目前,射阳县有生猪屠宰场27家,生产规模相差较大,年屠宰量从1500头/年—9000头/年不等。乡镇屠宰场的选址地点多数在集镇的中心区域,大部分依托计划经济时代原食品站的土地、场房。多数与居民紧邻,也有与办公、教学等环境敏感地相近。近年来,出现不少屠宰行业的纠纷、信访问题,因此屠宰场的环境影响不容忽视。

1屠宰行业污染特点

1.1有机污染物含量高,COD一般在1000~ 2000 mg/l。废水主要成分有动物血污、油脂、粪便、内脏残屑和无机盐类等,富含有机氮含;

1.2悬浮物含量高,可达1000mg/l。废水中含有大量血污、毛、油脂、油块、肉屑、内脏杂物、食物残渣和粪便等污染物;

1.3水质、水量在一天内的变化大;

1.4废水可生化性较好,BOD/COD大于0.5,外观呈暗红色,具有腥臭味;

1.5有恶臭产生。来源于猪圈、猪粪、血水、化粪池、废水排放渠道等。2生猪屠宰行业存在的环保问题。

2.1多数屠宰生产线建设时间早,技术水平低,水耗、能耗高。

2.2与居民紧邻,扰民现象严重。多数场址依托原食品站老场房,有些猪圈陈旧,通风透雨,又紧邻居民、办公等敏感环境,尤其是屠宰时间在凌晨

3、4点钟,无隔声,防臭设施,扰民现象严重,而易产生环保纠纷、信访问题。

2.3资金短缺,废水处理实施简陋。虽然国家实行定点屠宰,但以销定宰,决定这个行业效益并不理想,导致环境保护措施无法严格按照环评的要求落实,多数废水处理设施为简单的化粪池,且建设简陋,容积不够,废水停留时间不足,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2.4废水处理工艺简单,出水氨氮浓度高。多数屠宰场废水处理在筛网初步过滤后仅用1-3级化粪池厌氧反应,出水COD达不到标准要求,由于化粪池的厌氧反应,血水、碎肉等有机氮成分氨化速率大于氨氮的硝化速率,导致处理后排水氨氮高于原水。

2.5“三同时”环保验收率低,排污许可证申请率低。生猪屠宰场,大多没有排污许可证;环保监察、环保监测不正常。

3对策措施。

3.1引入竞争创优机制。根据“合理布局、满足消费、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定点屠宰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域的垄断,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合并规模小、屠宰工艺落后、场房破旧、环保设施简陋、对环境影响大的屠宰场,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发展高起点、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的较大型屠宰场。对一批基础设施较好、屠宰能力较大的屠宰场要求通过改造率先达到商务部一星以上标准。

3.2严格环保监管。未进行“三同时”环保验收的,严格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无有效环保设施、紧邻环境敏感区域、扰民严重的屠宰场不予同意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影响的产生;环保设施验收中,针对设施简陋、处理能力与屠宰能力不配套(如化粪池容量小、废水滞留时间短)、无噪声、恶臭防治措施、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屠宰场不予验收;同时把屠宰行业纳入正常的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要通过环保监管,有效控制屠宰行业的纠纷、信访问题。

3.3改进处理工艺。废水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SBR处理工艺替代简单的化粪池处理。预处理,以物化法为主,筛网滤去大块肉屑、杂物、残渣和粪便,进入调节池,目的是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和浮油,调节池容积按废水量的1.5倍设计;水解酸化,该工艺无需消耗电能,通过酶的作用把蛋白质和脂肪分解成氨基酸、碳水化合物等小分子有机物;SBR工艺的工序组成有:进水(厌氧)→曝气反应(好氧)→沉淀(厌氧)→排水(厌氧)→闲置(厌氧)。流程简单,构筑物少,占地省,造价低,运行治理费用低,缺氧好氧并存,具有较好的脱氮功能,水质处理效果较好。可以保证出水达标排放。以江苏某农场生猪屠宰场的屠宰废水为试验水样,验证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SBR处理工艺的处理效果。通过该工艺CODCr去除率可达90%以上,BOD5去除率可达95%以上,总氮去除率可达70%以上,氨氮的去除率可达85%以上,总磷的去除率可达90%以上。

3.4加强绿化工作。屠宰场四周栽植以乔灌木结合为主,立体绿化,提高小区域内绿化覆盖率,以阻隔噪声、恶臭对邻近敏感建筑的影响。

3.5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屠宰排放的恶臭提供一段稀释距离,噪声提供一段衰减距离,使居民区的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3.6废弃物综合利用。暂养圈产生的粪便、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内容物、化粪池产生的沼渣、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栅渣干化用作农肥。

结语

屠宰废水是非常典型的有机污染源之一。水质特点有“三高”:高氨氮浓度、高有机物浓度,高悬浮物浓度。该废水本身没有毒性,但由于含有较高浓度的可降解有机物,如不经处理排入水体将消耗大量的溶解氧,使水体水质恶化,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因此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针对目前屠宰行业现状,本文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和水量、水质特征,从引进竞争创优机制、严格环保监管、改进处理工艺、绿化、合理布局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措施。废水处理采用的预处理——水解酸化——SBR组合工艺,已经成功运用于工程实践,具有十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9篇:大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工作纪律

大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工作纪律

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员工的劳动行为,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同时贯彻执行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屠宰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企业实际,特制定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屠宰厂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财务安全,出现责任事故由厂长负责。

二、肉品品质检验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章、票证严格管理,建立好台账,出现责任事故扣除当天工资,严重的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处理。

三、司炉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保证每天杀猪用水量,出现责任事故扣除当天工资,严重的按《安全生产法》处理。

四、屠宰车间员工,每天早上5时上班,不许迟到、早退、旷工,维护好、保养好设备、设施安全,出现责任事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车间主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五、收银员每天8小时上班制,管理好资金票据、做好台账,出现责任事故由自己承担,不能收人情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卫生员每天厂区内外,生产场地全面清理干净,不能留有死角,卫生检查不合格,扣除当天工资。

七、每个环节迟到早退十头猪扣除当天工资,旷工一次扣除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次扣除当月工资,属自动离职。

八、职工请假只能到厂长处请假,事假扣除当天工资,病假发给8元一天生活费。

九、厂里统一活动时,全体职工都参加,有不到者按第七条处理。

十、全厂职工应严格遵守厂里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统一服从厂长指挥,服从安排,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十一、此制度从2018年3月10日起执行。

大关县冀明肉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3月9日

第10篇: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三证一照”须齐全。《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

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

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

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

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

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11篇:银川市农牧局督查我县生猪屠宰场

银川市农牧局督查我县生猪屠宰场

7月26日凌晨4时,银川市农牧局局长黄振亚带领市屠宰办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深入贺兰县生猪屠宰场屠宰车间进行督查。检查组就屠宰车间卫生、病死猪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场去向登记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中,黄振亚局长对贺兰县生猪屠宰场近期投资硬化车间地面、新建封闭式待宰圈工作解决噪音扰民问题表示肯定,并就下一步屠宰监管工作提出要求:一是明确责任,屠宰场严格落实生猪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耳标进场;二是生猪待宰严格按规定比例开展瘦肉精自检,严厉打击私宰滥宰及注水肉等违法生产行为;三是病害猪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有记录、有照片、有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生猪产品出场去向登记具体到市场、到经营户;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网络、集市发传单等方式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屠宰行业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五是改善屠宰场动物检疫人员办公环境,确保动检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张治林)

第12篇: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2012年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城区生猪屠宰场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出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双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一、甲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

1、保证检疫力量,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检疫人员按时到岗到场实施检疫 。

2、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进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检疫合格的肉品必须证章齐全、刀口明显。

3、贯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检疫和准宰通知书制度,对未检疫申报,也未取得准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一律不屠宰,并限制出场。

4、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待宰生猪按10%的比例采集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6、监督屠宰场定期对圈舍、屠宰间及厂区环境进行消毒。

二、乙方:城区生猪屠宰场责任

1、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和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让病害肉、母猪肉、公猪肉及未经过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场。

2、密切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落实进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准宰通知书制度,无准宰通知书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维护正常屠宰经营秩序。

4、设立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齐检验设备,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做好病死猪及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齐消毒设施,做好场区消毒及记录。

7、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 时 间:

乙方负责人: 时 间:

2012年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长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第13篇:昆明生猪屠宰场(厂)拟建质量追溯体系

昆明生猪屠宰场(厂)拟建质量追溯体系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食品品质如何保证无疑是市民最关注的问题。而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方面,《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稿)》(下称《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昨日,昆明市商务局就《条例》进行了听证。

《条例》要求,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要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同时还要将结果上传至肉菜质量追溯体系平台。而未经品质检验或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厂)。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猪肉菜质量追溯体系平台,并与商务行政部门建立的肉菜质量追溯体系时平台相连接,及时报送相关屠宰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质量追溯系统平台的建立,使每头进厂屠宰的猪都可以查出是谁拉来的,从哪来拉过来的,包括所在区县的检验检疫证明都有据可查。

来自中企肉联的听证代表申定祥表示,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的猪肉肉菜质量追溯系统平台,还应该与农业部门的肉菜质量追溯系统平台相连接。“这样才能做到无论从哪个渠道,消费者都可以追溯到,所买的肉来自哪个屠宰场、哪个养殖场等等,做到更加完善的追溯体系建设。”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具体管理。

农业、卫生、工商、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清洁卫生的原则。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其他区域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第五条 从事生猪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

第七条 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环保、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域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规划、国土、环保、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商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

(二)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保护范围内;

(三)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四)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与回族等民族聚居区及其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六)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和有毒、有害场所。

第九条 乡(镇)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四)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

(二)有符合环保标准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除具备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

(二)实行封闭式屠宰;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 员。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域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者的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明;

(二)生猪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生猪屠宰厂(场)的新建、改扩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建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屠宰许可证和屠宰许可标志牌。

第十六条 屠宰许可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审验标准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借和转让屠宰许可证。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生猪屠宰实行屠宰许可、集中检疫的原则。未经屠宰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农村地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负责生猪屠宰厂(场)的检疫工作,不得实行厂(场)外检疫。第二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屠宰死猪;

(三)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定:

(一)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方可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三)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不得上市鲜销。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生猪应当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

(二)屠宰的生猪产品应当离地存放,胴体不得带有血、毛、粪、污物、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

(三)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具备检疫合格证;

(四)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五)病害肉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确保无害化、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一)未经许可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

(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含肉店)应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经营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营、加工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经检疫、检验合格并持有屠宰生猪凭证的生猪产品。第二十七条 宾馆、饭店、学校、集体伙食单位等应当使用检疫、检验合格并持有屠宰生猪凭证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企业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使用消毒、防尘和吊挂设备的专用运载工具,不得敞运。经营生猪产品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运输途中保证生猪产品的清洁卫生。第二十九条 外地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许可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二)运输条件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附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

(四)经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合格。

第三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条件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转让屠宰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没收经补检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合格货值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疫病传播,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合格货值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没收生猪产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猪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生猪屠宰管理、监督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毛等。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生猪屠宰检疫出证岗位职责

生猪屠宰检疫出证岗位职责

1、监督屠宰企业肉品检验员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做好肉品检验工作。

2根据生猪胴体检疫、检验验讫印章,按照销售重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3、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并在处理单上签字。

4、监督指导屠宰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做好各项记录。

5、保管官方兽医各项记录。

第15篇:生猪屠宰场有机肥产品研发立项申请报告(08)

生猪屠宰场有机肥产品研发立项申请报告

一、项目背景

1.项目名称:生猪屠宰场废弃物加工有机肥产品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2.承办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项目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企业基本情况

二、研发项目立项的理由与目的猪肉是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主要肉品来源,生猪屠宰是我国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承担着满足广大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产业功能和社会责任。2008年,全国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2205家,约占全国定点屠宰企业总数的10%,年屠宰量已占全部定点屠宰量的68%。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实施,政府发挥职能作用及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体制的转型,大量私屠滥宰的个体畜禽屠宰点相继灭绝,高密度的工厂化畜禽屠宰加工厂迅速产生,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粪便、污水、有害气体、恶臭、胃内容物及病害肉处理问题。屠宰工厂内及周围环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及发生疫病的大问题。

根据**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8家;按屠宰1头生猪有废弃物8千克,污水100千克的数字来计算,一个定点屠宰场每天屠宰生猪800头,每天的废弃物排放就达6吨左右。

随着我区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厂规模的扩大,大量的养殖废弃物排放给周边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养殖场合屠宰场的防疫条件,粪污等废弃物的处理,废水外排等问题,对周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为此,我们以减轻规模化养猪和规模化生猪屠宰废弃物污染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积极筹资开发了猪粪和生猪屠宰废弃物加工成有机肥的生产线这个项目。

本项目将规模屠宰厂猪粪进行集中处理,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将屠宰生猪的废弃物回收作为生产高效有机肥的原料,不仅可以减少污染物向周边环境的排放,也可以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项目完成后,将屠宰厂的废弃物作为有机肥的生产原料,全部综合利用,废水得到达标治理和综合利用,实现零排放,对于我镇、我区规模化生猪屠宰厂和生猪养殖场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将起到一个示范作用。

三、项目研发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1.本项目的产品系绿色农作物专用肥料。它以生猪规模屠宰场产生的粪便和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经技术处理,使其快速腐熟、除臭、脱水,有效地杀灭其中的病原菌、寄生虫卵及杂草种子、生产出优质的生物发酵有机肥。该产品是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花卉、中草药、果树等经济作物的优质肥料。根据不同作物对养分的特殊需求,配以一定的无机速效营养元素,研制出具有多功能的优质有机、无机复混专用肥,这种肥料速缓兼之,施用后可以克服土壤因长期偏化肥造成土壤中有机质微量元素的短缺,土壤肥力退化,农作物产量与品质下降等问题。2.政策优势

本项目属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符合国家扶持循环利用资源、“零”排放的政策走向,生产出的产品全部符合农产品用肥的要求,是政府重点扶持的项目。

四、市场预测 1.国内市场现状

据全国农技中心肥料处统计,目前我国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约有500多家,大致可分三种模式:一是精制有机肥料类,以提供有机质和少量养分为主,是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等的主要肥料,生产企业占31%;二是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既含有一定比例的有机质,又含有较高的养分,生产企业占58%;三是生物有机肥料类,产品除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外,还含有改善肥料或土壤中养分释放能力的功能菌,生产企业只占11%,但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突破,必将推动生物有机肥料的发展。

近几年随着规模化养殖快速发展和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我国畜禽粪便资源大量增加,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畜禽粪便利用传统堆沤方式只占50%左右,工厂化利用方式不足1%,并引发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严重破坏了城乡环境。因此,合理利用有机肥料资源,既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又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

2.市场预测

从肥料使用上来看,我国农田一方面缺乏有机肥料,土壤养分失衡,地力下降; 另一方面大量有机肥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造成污染环境。究其原因,一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笨重费力、污秽脏臭的传统有机肥投入方式已难以实施。二是经济效益较低,粪便的产出集中,要均匀分散到广阔的农田,必然要远距离运输,这在劳动力价值上升的今天是不易办到的。发展有机肥料产业化,实行工厂化生产、无害化处理,即通过就地收集、发酵、脱水、除臭、复混造粒等工序,生产有机肥料,解决有机肥积、制、运输和施用过程中的“脏臭、苦累、效低”等问题。采用“先处理、后使用、效益好”的现代有机肥投入新途径,可以大大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民已从温饱型转向质量型。对无污染、安全、卫生的绿色食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肥料是绿色食品的基础,只有配制绿色肥料才能达到这一目的。“生物肥”、“活性有机肥”、“生化复混肥”等无污染绿色生态系列肥料就是这一领域最先进的肥种。国际上部分国家的绿色肥料使用比例已高达45%-60%。目前,我国已出台各种优惠、鼓励政策,开始大力发展有机肥料与绿色农业,倡导有机食品与绿色消费。3.市场价格现状及预测

本项目产品为活性生物有机无机复混肥,据了解,目前,市场上规模化生产的生物有机肥价格一般是1400-1600元,主要还是和产品质量挂钩。质量最普通的每吨500左右;中等的1000左右;好的1500左右。也有的精制生物有机肥或智能生物有机肥可达2100元/吨。

4.市场优势 生物有机肥是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推荐的新型肥料,肥力强,成本低,无公害,是优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必备生产资料,应用前景非常广阔。按我县基本农田约16.3 万亩计算,平均每亩施用有机肥50公斤计,市场容量即达8000吨;据有关资料介绍,以**省为例,全省每年施用化肥超过650万吨,如果按照1:3的合理配比,有机肥的施用量将超过1800万吨,但实际用量不足其10%。如果争取进入省内市场,市场容量将达万吨以上。因此,生物有机肥的市场前景极为广阔。5.原材料优势

本项目有机肥的主要原料来源于生猪规模屠宰场和养殖场粪便等废弃物,添加专用配方经多重工艺制成,原材料来源有保证,成本极低,不会发生原材料危机和枯竭。

五、研发项目的技术工艺与原理 1.研发产品工艺流程

废品收集—上机压榨—高温蒸熟—烘干—粉碎—分拣—成品 2.产品研发原理

①油水分离 ②二次高温消毒

③气味引排到水池过滤,实现无味加工。

六、研发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1.研发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为生活污水、燃烧炉烟气。经过采用有效的措施处理后排放,完全能达到环保要求。

2.污染分析及处理措施:

(1)废气:研发过程产生废气拟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周围环境空气符合二类功能区的二级环境标准要求;(2)研发过程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附近农作物灌溉。(3)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

(4)研发过程机器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经降噪措施处理后,符合本镇区域的环保要求。

在采取上述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降到最低。

七、研发项目实施进度

预计研发总过程时间为个月,其中: 研发: 个月,试制运行: 个月,研发项目于201年月完成。

八、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

1.拟建的有机肥工程,年处理屠宰场固废物吨,将极大地改善屠宰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对于促进屠宰场所在地的工农业、旅游业的发展,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减少疾病,特别是对下游集中饮用水源有效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有机肥经生物物质、动植物废弃物、植物残体加工而来,消除了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富含大量有益物质,包括:多种有机酸、肽类以及包括氮、磷、钾在内的丰富的营养元素。施用有机肥料不仅能为农作物提供全面营养,而且肥效长,可增加和更新土壤有机质,促进微生物繁殖,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和生物活性,是绿色食品生产的主要养分。项目建设直接受益者为广大有机肥使用的农户,有利于地区改善土质、减少环境污染、增肥增效等。

总体来看,该项目建设对我县社会的影响因素主要为正面效应,没有负面影响。利益群体为受益群体,不会对利益群体产在损害。

十二、结论与建议

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资金投向,生产的产品市场前景较好,经研究该项目建设条件好,方案基本成熟,可靠,投资期短,各项技术指标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是一个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于一体的、可行的项目。

第16篇:帮扶依安县生猪屠宰场的实施方案

帮扶依安县生猪屠宰场的实施方案

经局畜牧党务工作会议决定,统一思想凝神聚力做好新形式下的畜牧工作。

结合本单位实际,强化开展生猪及肉类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我们以实际出发,对依安县屠宰场进行帮扶,经局领导积极争取,对原有生猪屠宰场进行重新翻建,协助局领导管理好屠宰场新建项目。

一. 指导思想

为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做好监督管理此场新建项目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采取企业自建,项目支持,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工作目标

要求甲方,按工程需要务实施工,把好工程质量关,对全县生猪屠宰加工厂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使全县生猪屠宰按要求达到食品安全各项指标,当年建厂,当年百姓受益的原则。

三. 具体措施

我县建一个现代化的屠宰加工厂得到局领导的大力支持,我们监督所也按屠宰场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建议合理,安排好建厂扶持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站里由站长邓玄威为组长,郑鹏举 闫洪斌 孙贺龙为副组长的领导机构,对所建厂有组长和副组长具体帮扶,协调有关事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集中精力进行帮扶,大力强化个人责任意识,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积极探索构建新型屠宰场,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场落实的问题。严格对所建厂粪污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建好无害化粪污处理设施和进厂的检疫设施及检疫人员的办公室等。

四.1给局领导当好参谋,第一时间提供建厂信息及施工进度。

2做好应急处置,对有危险施工和不合理的改动及时责令整改,形成建厂合理,按要求施工的一流屠宰场。五.我们对建厂分五个阶段进行帮扶指导

1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帮扶方案(4月10——20号)。

2具体帮扶阶段,(4月20号到11月末),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帮扶指导。

3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对帮扶小组和工作人员进行汇总,帮扶的具体事宜向局领导汇报。

以上是依安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依安新建屠宰场帮扶的具体实施方案,如有不足请领导指正。

第17篇: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多年以来,一直在定点屠宰场从事生猪检疫工作,看到听到见到也比较多,今天我来说的话题就是: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随着《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在广大动物检疫员的共同努力下,在保证生猪肉品质量卫生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但在实际的检疫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尚待完善和解决,具体阐述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屠宰场的场地及设施不符合兽医卫生的要求。某些地方,特别是-些乡镇的屠宰点,为了尽可能地方便群众,忽视或降低了屠宰场各项应具备的条件,设点过多。有的整个屠宰场只有不到40平方米的场地,一口锅,-个水龙头,就地开膛破肚,谈不上有待宰间、急宰间了;有的还与人的生活区紧紧相连,这边宰猪,另一边在煮饭;有的污水乱排,污物乱扔,完全不考虑是否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及环境污染。2.驻点检疫人员不具备动物检疫员资格。由于部分乡镇的检疫员缺乏人手,不得不让一些社会人员担任检疫员,也有的检疫员未经过正式培训便上岗,这样就很难保证检疫中不出差错。

3.群众对屠宰检疫工作意识淡薄,宰前检疫形同虚设。有的地方屠宰点宰杀的生猪事先不进点,只是在早上方将猪运到,甚至是放血后才拉来。这样驻点检疫员根本无法进行生猪的宰前检疫,-些宰前很容易被发现的疫病就很难检出,并有可能造成某些疫病的散播,也就无法保证上市肉品的质量。

4.少数动物检疫员工作马虎了事,只收费不检疫。特别在一些乡镇定点屠宰点,检疫员进点检疫,不带任何检疫工具,只见一手拿印,一手挎包,盖印、收钱、撕票"三步曲",不认真履行-个动物检疫员的职责。有害的"三腺',未摘除,咬肌部位未检查,可疑的病害肉未经处理便出场,这不但损害了动物检疫员的执珐形象,还给不合格肉品上市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二、对策

1.加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重点放到乡镇,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利用广播、宣传车、散发资料等,向猪肉经营业户和消费者宣传法律法规,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配合我们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工作;同时也让广大消费者掌握法律武器,大胆抵制、经常揭发检举不法商贩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猪肉销售市场良好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而不是"伤身肉"。

2.加强动物检疫员队伍建设,提高检疫员素质。通过组织动物检疫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检疫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在丰富动物检疫理论的基础上,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调换队伍中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清退渎职违法及不具备动物检疫资格的人员,进一步纯洁检疫队伍,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形象。

3.秉公执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力度。做好屠场的动物防疫卫生工作,是搞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的关键。对在经常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屠宰场,要限期改正,责令停宰整顿,屡次不改的直至取消其设点资格。

4.增加检验化验诊断仪器,提高检疫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单凭老经验,难免对-些可疑的病害肉造成误检,群众对此也持怀疑的态度,颇有微词。因此用配备检验化验仪器的手段,如显微镜、照相机、诊断化学药品等,对可疑的猪肉进行先进的仪器诊断,既不让病害猪肉出场,也不误检合格肉品,让每个业主都心服口服,以协同做好屠宰场的各项检疫工作。

5.屠宰场必须配置病害肉处理设备,以提高无害化处理病害猪肉的能力。作为一个规范的屠宰场,必须建有焚烧炉、化制锅及无害化处理车间,对检出的病害肉就地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害猪肉及污物随地乱扔、乱排、乱埋,避免污染场地的扩大和疫源的散播,危害人畜健康。6.猪肉检疫合格后必须加盖验讫印章和规范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为方便流通,按照"分散经营"的原则,动物检疫员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出具-头-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要求商贩证物-体,证随物走,以便于在销售市场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督促屠宰场做好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屠场的清洁卫生直接关系到猪肉的安全卫生,因此屠宰场必须在每天屠宰完毕后进行清洁打扫,并制订每天一次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和每三天一次化学药物喷洒消毒制度,以彻底消除病菌的滋生繁殖场所。总之,生猪屠宰场的检疫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健康,每个动物检疫员,有职责把这项工作认真规范做好,确保无病害猪肉上市,让人民群众真正能吃上"放心肉"。

第18篇: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

一、送至生猪定点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二、生猪在街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持检验。

三、病害海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四、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毒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五、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七、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八、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关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屠宰场卫生消毒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场门前的消毒池每天要更换消毒药,池内消毒药水深度在10公分以上。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每日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八、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处理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五、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六、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验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上、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六、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生猪产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严格生猪产品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生猪产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生猪产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生猪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产品销售台帐》,按时上网上报每月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产品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检疫制度

一、生猪屠宰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半规定进行处臵于。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四、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半规定处理。

申报疫情报告制度

一、从事动物经营、运输、隔离、屠宰、检疫、检测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二、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或动物群体发病或动物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情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臵。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屠宰场。

6、限制人员流动。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老城镇屠宰场设备清单

1、脱毛机

2、电麻机

3、电锯

4、航吊

5、锅炉

6、无害化焚烧炉

7、发电机

8、吊葫芦

9、污水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书

县农牧局:

本人蒋书志,现在老城镇建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主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有卫生消毒设施和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能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单位:老城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法人代表:蒋书志

二○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屠宰场各岗位职责(共3篇)

屠宰场清洁岗位职责(共3篇)

屠宰场检疫员岗位职责

生猪采购岗位职责

生猪养殖场岗位职责

本文标题: 生猪屠宰场岗位职责(共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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