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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申请书(共11篇)

作者:tsggc0330 | 发布时间:2020-05-18 08:29:0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

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

特别提示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请查阅本中心网站下“见证业务”板块的相关说明。

2、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并用A4纸张提交有关文件。

3、申请人应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电脑打印有关申请内容。

4、企业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见证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确保复印文本与原件相一致。企业及申请人对因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同意上述内容的请于下方签章。

企业名称(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19楼(益田路和福华路交汇处)电话:0755-88662768

1见证业务材料目录

说明:请标的企业申请人用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电脑打印有关申请内容。

以下由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第2篇: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

医院有限公司①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 2018 年 月 在 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 ②提议召开,③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 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④,占总股数 100 %。会议由 ⑤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

受让

持有的本公司____%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⑥ 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___%,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___%。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⑦

****年**月**日——————————————————————————————————填写说明:

本模板仅为办理工商变更时参考,内容最终以工商部门的实际要求为准。提交工商部门时应删除所有红字部分。

① 根据公司实际名称填写,注意核对区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②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③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④ 老股东人数。

⑤ 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⑥ 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填写各股东转让后的持股比例。⑦ 公司老股东签署。

第3篇:股权转让

(200x)字第001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一事,于二〇〇x年x月x日 时在 依法召开了第 次股东会议,形成并通过(以 比例通过)决议如下:

一、完全同意转让方 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全额转让给受让方,转让股权的股份分别是 %。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

三、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受让方支付股款后,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五、本决议正本一式六份,一份报工商机作关变更登记,公司存档一份,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股东签字:

二〇〇x年x月x日

第4篇:【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问题

【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

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第5篇: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的

关于******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的申请

***市******区外经贸局:

我公司成立于****年,地址位于********,由**国**公司与**国** 公司出资建设。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其中投资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投资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经营范围:******。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投资方*****决定,将其持有公司****额度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转股后,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其中投资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投资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转股后,公司成立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投资方***委派 人,投资方***委派 人,董事长 人,由投资方***委派。

转股后,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原投资方*****退出公司的经营。(如果:转股变内资的情况)。当否,请批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此处手签)

2015年*月**日

(落款为申报当日日期,此处加盖公司公章)

第6篇:深圳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9

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企业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见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需真实、合法,复印文本应与原件一致,企业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

公司名称(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办理见证提交的材料目录

注意事项(详见我所网站):

1、如转让方、受让方是境内自然人且不能到场签字,拟委托他人来办理签字的,需提交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等。

2、如转让方、受让方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签字,可委托他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受托人需在我所当见证员面签署协议并加盖其公章),同时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盖公章并核原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并核原件);

3、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含港、澳、台等地区),应提供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文书并经我驻外使馆认证文件。境外法人认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该企业商业登记注册资料、董事会决议、董事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

办理见证业务的工作流程

1、双方当事人备齐办理见证所需要的材料后,填写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由本所见证部门的专职见证人员负责审核,并在一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见证条件的,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当事人缴纳见证费。

3、当事人缴纳见证费用后到见证部门办理见证手续,见证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两个工作日)为当事人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

第7篇: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一、对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变化及产权交易所法律定位的评析(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这是国有股权可以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可以形成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根据不同时期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法规政策时紧时松,最新的变化是越来越宽松。

重要的国有股权转让法规政策有以下几个。1997年3月24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原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国资企发[1997]62号),对国有股股东转让国有股权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向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2000年5月19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布,财管字[2000]200 号),这是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后出台的关于国有股权的最为严格的规定,也是目前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最直接依据之一。该《通知》对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详细划分,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对于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或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则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最严厉的时候,如2000年8月,财政部以口头形式命令地方暂停国有股权向非国有股东转让的审批工作。

 2002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该条例的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把十六大报告中“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实际上变为:国家统一管理、分级产权,让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委有转让国有股权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资委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渐实现从条例到法律的转变。李荣融并且肯定时间不会太久就可以做到国有股权受让主体可以是个人,但要规范地到个人。

新的国资委成立后首次批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文已经发布。2003年6月11日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ST明珠,证券代码:600873)董事会发布了国资委对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告。受让国有股权并获得控制权的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11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显然是民营企业重组收购ST上市公司借以买壳上市。尽管从时间上来判断,这不可能是国资委设立后新接新批的国有股转让事项,肯定是从原财政部移交来的国有股转让审批事项,但转交后很快得到正式批复,其意义不言自明。目前,负责国有股权转让批准事项的国资委产权局职能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有股权转让工作可望正常启动。

从这些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变化的过程,可以看出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环境越来越宽松,其转让速率有加快的趋势,呼唤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平台的依法诞生。

目前,很多人都认为,我国产权交易所担当国有股权转让平台的法律政策是空缺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至今未出台。现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说都是“私生子”,必须要靠法律正名。产权市场主要的障碍是无法可依。产权市场虽有20年的历史,但还只有地方政府的规章,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造成产权市场定位模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产交所只作实物交易,有的只作股权交易,有的只起到履行程序的一个象征性环节,市场功能并未真正发挥。

事实上,我们还是可以间接性地为产权交易所担当国有股权转让寻找到法律政策依据的。如《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不一定理解为证券交易所才是进行股份交易的唯一场所。证券交易场所应该是指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依法设立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交易平台,当然包括产权交易所。在结合后来的《证券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就更清楚了。《证券法》地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把两个母法相关条款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主要是产权交易所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从国家的大政方针还是部门的政策法规,都为国有股转让大开政策绿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的国资委职能部门的到位和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工作的正常展开,国有股权转让必将加速,产权交易所在其中的重要角色和作用必将大大加强。

二、国有股权转让新形势使产权交易所发展空间巨大

在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好的国有企业具有惜售心理,原因在于一方面出售收入不归地方政府所有,另一方面这些好的国有企业也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空前出售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原因在于一方面出售收入较大层面上归地方政府支配,另一方面“好日子自己这一届政府先过”,至于下届政府还有无国有资产出售了则不关这一届地方政府领导的事,由此提出了所谓国有企业出售的“靓女先嫁论”、“棒冰论”、“烂苹果论”等。在这种形势下,招商引资和出售国有企业成为各级政府工作中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新形势下,必将大大促进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形成。

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止2002年底,中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比上年增加8982.8亿元,增长8.2%。在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中央占用国有资产为56594.2亿元(占 47.8%),地方占用国有资产为61705亿元(占52.2%)。面对全世界只有我国独有的10多万亿存量的国有资产出售市场,这从总体上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十六大以后各级政府纷纷施行的“国资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改革措施,事实上其目的也正是为了把精力和资本集中到少数国有大型企业身上。

目前,新的国资委挂牌运行后,很快明确归自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为196家,随着把中央该管的金融、保险等领域的扩大,最终由国资委所管的企业还会有所增加。2003年2月初,西安国企改制计划被披露,这一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将“通过挂牌的形式出售近500亿元(499.42亿)工业资产,两年内,西安市属工业国有资本将从竞争性行业中全部退出,只保留少量国有资本,而无一家纯粹的国有企业。”同时向社会推出了第一批60家优质企业。目前西安国有工业资产共1054.36亿元,其中中央直属企业404.53亿元,省属170.4亿元,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约499.42亿元。在退出方式上,西安市拟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部分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出让。

在西部的另一城市———重庆,总额高达1000亿元的国资也正在等待着买主。重庆产权交易所获得授权对1000亿元国资进行交易,因此重庆将配套出台《重庆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就等着《办法》出台。”根据正在起草中的《办法》,重庆市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必须进入重庆市产权交易所交易,从2003年起5年内,1000亿元国资将全部变现。

在国资大规模退出方面,在西安和重庆之前,深圳已经率先施行———该市相比于全国其它地区,国企改革较早,也较为成功。2002年8月,深圳市宣布对能源集团、水务集团、燃气集团、食品总公司和公交集团等5家比较成熟的大型企业实行国际公开招标,出售部分国有股权,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在2003年,深圳将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确定第二批国际招标企业名单,并使国有企业国际招标的范围逐步扩大。深圳市国资办初步考虑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拿出30—50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到中国产权网上公开挂牌出售。除了首批5家大型国企对外公开招标出售是由政府操办之外,今后的国有取权出售一律通过产权网或产权交易所挂牌进行。另外,深圳市还将制定并实施《深圳市上市公司重组总体方案》,以加大上市公司重组力度,改善上市公司质量。“通过2至3年的努力,重点对市属39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做强做大一批、整合优化一批、出让减持一批、摘牌退市一批,从根本上提高深圳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经济强省江苏,也力图在2003年改变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相对滞后的现状。江苏省的最终改革目标是,将国有大型企业调整到230户以内,只占全省企业总数的1%。江苏省已经制定出了国企改革的方案。原则是:国有经济坚持有进有退;目标是:国资从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中退出,国有大型企业调整到 270家以内—————江苏省国有工业企业共有3322户,其中中小企业2985户,大型企业337户。

上海的国有上市公司重组之所以有声有色,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上海领先全国建立了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2003年2月16日上海市市长陈良宇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转向先导性、基础性、公益性领域,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在这些领域的集聚,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速率在加快。2002年8月20日,方向光电(000757)国有股转让获财政部批准。这是自2000年8月财政部暂停国有股向非国有企业协议转让的审核后,政策为国有股转让重开绿灯。自此以后,财政部批准国有股转让速度明显加快。财政部对国有股转让审批加速。据有关统计,从2002年6月23日国有股向非国有股单位协议转让的审核工作解冻以来,截至2002年12月20日,公告国有股权向非国有单位转让的上市公司共有90家130起;已明确公告转让价格和转让股数的有67家公司96起,转让股数共计40.63亿股,涉及金额约102.22亿元。在90家130起转让中,受让方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共有56家公司,占62.2%,说明受让方收购股权的目的意在控股。在2003年第一季度披露的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案例,以股权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转让占 92.86%。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动不动就是数亿和数十亿规模的国有股权转让并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相关公告显示,在已发生或即将发生控股权变更的上市公司中,东风科技股权转让比例最大,为75%。

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比国外高得多的溢价。据上市公司年报统计,2002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所占比重为39.0%、法人股所占比重为25.4%,合计为64.4%;在上市公司总量的股权结构中占有绝对的控股地位。或者说,在目前我国1200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就占了80%的比重。这必然导致股市机构性畸型和治理结构的缺陷。在这种特殊股权结构下,使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公司控制权转移溢价较高。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实证研究选取1999-2001年间可获取协议转让价格的87宗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发生转移的案例作为样本,研究表明,与发达资本市场一般超过5%至10%的股权转让即意味着控制权转移不同,在我国上市公司购并中为获得控股权,收购方需要购入的股份数量还是很大的,平均达到26.87%,扣除增长预期以后的控制权溢价也达到43.19%的水平。这一现象直观地描绘出大股东为了获得控股权往往愿意支付相当高的代价,同时也揭示了控制权获得者对控制权收益的乐观估计,或控制权转让者对控制权价格的较高要求。此外,样本公司购并过程中的平均溢价总值竟占了股份转让总值的近39%,进一步说明了被购并方的大股东往往在获得一个相当高的回报之后才愿意交出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想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一种十分有价值的权利。超过40%的控制权溢价和较高的相对水平,说明大股东通过购并谋求控制权收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购并的重要动因之一。

从国有股转让的受让方背景情况分析中发现,收购主体已日趋多样化,除正常的一般法人收购国有股外,公司管理层、自然人、民企和外资等多种收购主体频频出现。目前已经明确实施MBO的上市公司有20多家。在已获批的国有股转让中,属于民企或自然人出资为主的企业有14家,占到40%强。外资介入或有外资背景的也有20多家,且进入形式复杂多样。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第8篇:股权转让证明

股权转让证明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玻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上市公司定向股权转让说明书

一、股权转让企业背景

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的节能环保高科技民营企业,从事电子产品,无极灯节能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是世界华商集团联盟首批加盟企业,已具备海内外最先进的光源节能生产能力和销售市场,已于2011年9月完成美国纳斯达克(OTCBB)上市,本次股权融资性质为契约封闭式股权融资,(即为上市股权定向融资),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此次预留的股权额度为总股权的10%,其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海内外销售市场和生产能力,增加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股值及市盈率,提高股民的分红收益。

二、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XTH.OB)结构 董事会主要董事:

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长 潘树东 美国华纳国际投资集团 董事长 周华康

三、股权转让原由

为了加快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发展,拓展海内外销售市场和生产能力,经江苏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和董事会决定:首期转让或内部配股原始股票600万股,定向融资5100万人民币,主要对象为华商集团联盟各大区负责人、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和个人,以达到加速联盟的(HXTH.OB)华岳电子企业实力扩涨之目标。

四、招股对象

1、海内外自然人和金融投资机构

2、集团联盟各大区职员

3、海内外华人华侨华商自然人或投资机构

4、基金银主、财团、风投公司、企业和投资人

五、招股数量及股价

此次定向转让原始股份1000万股,股价为1.7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

六、原始股东的权益和回报

1、按照国际惯例享有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权利和义务。

2、享受美国华岳上市公司(HXTH.OB)股票。

3、可享受上市交易预期市值在数倍以上的增值回报.保证在持股期间每股利润15美分左右。

4、美国华纳集团与华岳公司协定在OTCBB成功上市后12个月内转向纳斯达克主板上市,本次投资人在享受以上三条回报的同时,预期将有数倍到数十倍的增值回报。

七、认购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认购条件:

1、认购者必须资金来源合法。

2、优先选择华商会员和成员机构认购。 认购程序:

1、提供本人身份证或企业证照、认购股权数量、资金额度,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2、投资人将股资款项汇入指定账号,由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原始股权证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3.出资人直接购买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认购股权的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协议书和原始股权证书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即:成为美国华岳上市公司正式股票持有人。 八.认购币种:

认购币种为人民币.港元,美元(均以当天人民币与外汇兑换值计算).一律为现金出资。

九、股权认购资金安全保障及风险规避

1、本身为企业原始股东出资人,享有原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故投资资金不存在本金流失的可能。

2、股权认购的投资人按照股值增值和市盈率享受回报。

3、正式上市交易前,每股利润达不到人民币1元左右,企业用股份补足本次投资人每股的利润。

4、企业本身有良好的增长,拥有原始资产1亿以上,并现有每年上千万的利润,可对投资人有相对安全的保证。

5、该企业已成功研发、生产、销售的无极节能灯(第-四-代节能灯),无论使用寿命、生产成本和节能减排效果均优于现在的节能灯效果,优于市场销售的节能灯,其使用性和市场销售前景巨大,其股份增值及利润有相对保证。

6、在海内外建立了相应的销售市场基础,成为联盟的加盟公司后由海外多个华商社团机构组织帮助开拓销售市场,业绩将会有大幅度的增长。

终上所述,相对于同类投资项目,具有常规股权风险投资意识的本次股权投资人,没有较大风险。

十、法理结构:

1、本次招募原始股东由世界华商集团联盟参与投资运作,资金按照国际惯和美国的相关法律、中国的公司法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投资管理。

2、认购股权的出资人成为世界华商集团联盟的会员,其持股量按认购到位资金额度大小,占总额的持股百分比值。.十

一、发行机构:

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XTH.OB)十

二、招股投资时间:

从2011年9月15日正式开始募集,可根据实际招募情况终止发行。十

三、基本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 美国上市企业相关法律条款 十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 中国北京:010-52476349 电子邮箱: 十

五、参考资料:

1、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介绍

2、世界华商集团联盟介绍

3、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资质文件

4、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书

5、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高新科技资质文件

6、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7、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上市路演资料。

第9篇:股权转让合同

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受让方: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一次性转让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元);

2、支付方式: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第三条转让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是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3、自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转让方一切权力义务、债权、债务终止;

4、自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起转让方全部红利受让方接纳;

5、自双方协议签定之日起,转让方自动退出所有股份。

第四条受让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受让方向转让方声明、承诺及保证: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总金额的万分之交纳滞纳金。

第五条股权过户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完成转让标的全部股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对甲乙双方并无约束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见证人:

(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第10篇:股权转让问题

转让股权问题(100个)

一、什么是股权?

答: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什么是股权转让?

答:

1、股东依法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商事行为。

2、股权转让要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可以对股东自愿转让股权另行规定,这时股权转让程序以约定为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三、什么是股权直接转让?

答:指股权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依法直接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四、什么是股权间接转让?

答:指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将属于某人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某债权人,或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等情况。

五、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六、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七、股权转让时是否可以保留分红权不转让?

答:不能。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其任何一项权利内容都必须基于股东身份而行使。股权转让保留分红权的约定对公司是不发生效力的。

八、什么是股东资格?

答:股东资格指相关人拥有股东身份、享有股东一切权利的资格。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力的基础。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确立了取得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

九、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十、如何界定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界限? 答:(1)、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3)根据法律规定,比如继承、赠与等;(4)法院判决或执行决定; 十

一、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有何不同?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一般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十

二、股权转让与转让出资有何不同? 答:转让出资其实也是股权转让,来源于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所以转让出资与股权转让其实是一样的。

十三、股权转让、出资转让、股份转让、股本转让有何异同?

答:

1、股权转让,是法学界和经济领域熟知并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

2、股份转让,一般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就是相应股份的转让。

3、出资转让其实也是股权转让,来源于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该条规定的本意就是针对公司股权转让的,只是在表述上容易让人误解。修改后的新公司法修正了这一点。

4、股本转让,这个概念在实践中用的较少,是民间对股权转让的称谓,本质和本意还是股权转让,工商局也是按照股权转让来进行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股本转让的登记事项;股本在财务上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股份转让也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公司法》(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专章进行了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设总股本,并划分为等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来享有股权的。十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如何确定?

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公司股东,是转让人。一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权受让人。

十五、股权转让协议由谁签署?

答:由公司出让股权的股东和股权转让的受让人签署。

十六、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是否有权提起盈余分配权的诉讼?

答: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的一项内容,只能由股东行使。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即不能享有盈余分配权及其请求权。但是对其股东资格续承期间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尚未分配的盈余,作为原股东仍享有其“股东”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有权提起诉讼。十

八、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十

九、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二

十、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7条第1款)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股东的股权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因此,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的股权也可以转让。

二十一、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二十二、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情况下规定本公司股权转让的方法(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自行特别约定,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法第139条)二十

三、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二十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答:有限责任公司:

1、经其它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2、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向出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4、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不向外转让股权时不存在股东优先权问题)二十

五、股权转让有哪些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简易程序有: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须先履行股东同意程序:(1)转让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2)在受通知30内不答复者,视为同意(3)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4)最终必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履行上述程序。

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可以包括: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

一、到有关部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十

六、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哪些? 答: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出让方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让方是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摘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2)受让方企业同意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的决议; 6)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9)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0 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11 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十七、公司可以代表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吗? 答:不可以。股权转让协议由股东本人与受让方签署,而不得由公司作为代表签署。二十

八、公司董事长、监事有权代表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吗? 答:不可以。股权转让协议由股东本人与受让方签署,而不得由公司及公司任何其他管理人员代签。

二十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三

十、股权转让协议以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吗? 答: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三十

一、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

二、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合同有何不同? 答:没有不同。因为协议也可以称为合同。三十

三、股权转让与股权收购有何异同?

答:二者实质一样,因相对人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以股东的角度而言,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受让人。以受让人的角度而言,即是受让人向股东收购其股权。但“股权收购”一词常用来描述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收购其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或公开要约收购其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这样一种行为。

三十

四、股权转让必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

答:是的。股权转让意味着公司股东的变更,而股东的变更是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规定的项目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如果股权转让后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十

五、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应当尽快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

六、股权转让后公司或转让方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三十

七、股权转让后应该办理何种变更登记?

答: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三十

八、股东变更、注册资金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有何异同?

答:股东变更是指某一股权的持有人发生了变更而不涉及到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实际资本的变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注册资金变更是指公司因股东会决议增资减资而使登记于登记机关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发生了变动,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实收资本变更是指公司因有分期缴纳出资等情况而发生实收资本变动,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三十

九、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十

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十

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十

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十

四、协议的签署、生效。十

五、订立时间、地点。 四

十、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答:在股东自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供确定价格时参考:(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四十

一、公司未分红时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答:在股东自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基准价格,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在确定基准价格后,可根据未分红的有关情况(如持股期限,分红时间等)在基准价格上双方协商上浮一定的比例。

四十

二、股权转让的对价是支付给公司还是出让方?

答:支付给出让方。股权转让是发生于转让双方之间的一种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权利变动,转让对价的支付也是在转让双方之间。

四十

三、股权转让时公司资产会发生变化吗?

答:不会。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对外负债等资产状况的变化。四十

四、股权转让时公司注册资金会发生变化吗? 答:不会。

四十

五、股权转让时公司实收资本会发生变化吗? 答:不会。

四十

六、受让方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怎么办?

答:若在转让协议中规定有延期支付的违约处理条款,转让方可请求受让方及时支付转让价款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等,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四十

七、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四十

八、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注册资金相一致吗?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注册资金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四十

九、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能否以公司资产来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答:不能。受让方只能以属于自己的财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而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法第3条)。但双方公司进行股权交换时则另当别论。

十、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五十

一、股东会决议能否代替股权转让协议?答:不能。股东会决议的作用是同意或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的效力,其本身不能代替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如何履行和交付股权等详细内容,是股东会决议不可代替的。五十

二、股东能否代替其他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不能。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股东和股权转让的受让人签署,不能由其它股东代签,但受股东特别授权委托的除外。

五十

三、实际投资者能否代替注册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不能。实际投资者与注册股东是一种内部法律关系,实际投资者不能以股东名义对外行使权利,任何外部法律关系的成立,都必须以注册股东的名义进行。

五十

四、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五十

五、股权转让涉及章程变更的一定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吗?

答:不要。在股权协议转让和由法院强制转让的情况下,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74条)

五十

六、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五十

七、股东在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且接受了受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格款、受让人也实际接受并实际管理公司但部分股东提出反悔并阻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可以原告身份,以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和提出反悔并阻挠登记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十

八、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期限规定? 答: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五十

九、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有期限的限制吗? 答:应在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公司法第22条第1款未规定股东行使权利的期限,但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决议无效应适用有关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请求。

十、股权转让的出让人可以委托公司在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吗? 答:可以。出让人在对公司进行的委托的情况下,公司以出让人的代理人的名义与受让方订立合同是有效的。六十

一、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公司法第72条),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六十

二、涉及118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签署时如何签字?可以另附名单作为合同签署吗? 答:应当由每一个人都签字,合同才能成立。另附名单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能以另附名单作为合同签署。但是,另附名单作为整个合同一部分的除外。六十

三、有些地方特批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并且进行了工商登记,这样的公司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公司法第23条、第24条)但应变更股东超过的除外。六十

四、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六十

五、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条)六十

六、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六十七.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有义务补足原股东没有交付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六十

八、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有权。股权转让的受让款属于股东个人所有,但公司可以要求股东以特定财产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其他股东也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追究该股东的违约责任或公司的债权人要求明知存在瑕疵的股权受让人和出让人连带承担补足股金的责任。

六十

九、股权转让时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应该支付给公司还是支付给股权出让的股东? 答: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将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支付给出让股权的股东,而非公司。

十、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七十

一、股权转让后新股东会决议何时召开?股权转让时必须由股东本人签字吗? 答:

1、在股权转让生效后,新股东会议就可以召开。

2、股权转让时一般情况下必须有股东本人签字,但是如果该股东书面委托其他人的,受委托人在受委托范围内可以代替签字。 七十

二、股权转让时股东可以委托他人签字吗? 答:可以。股权转让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可以由他人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七十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够公司经营规模需要时怎么办?

答: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金。但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44条第二款)

七十

四、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发现公司缺少经营资金时怎么办?

答:应先查明是否有股东抽逃出资或股东资金没有到位,如果不是,可以通过其他融资手段筹集资金。或者要求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后增加公司注册资金。

七十

五、注册资金与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到位资金有何异同?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因此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额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投资总额可能大于注册资本。但不管怎样情况,公司股东只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七十

六、股东会决议表决签字通过后可以反悔吗?

答:不可以。(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七十

七、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七十

八、股权转让时转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不能。股权转让的过程还包括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转让股东有义务配合完成这些工作。

七十

九、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公司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答: 股权转让不收营业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414号))法人企业股东股权转让不会涉及流转征税,只涉及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课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

八十

一、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答:股东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按转让价格乘以万分之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

八十

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

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八十

三、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八十

四、股权转让纠纷中100%保证打赢官司的律师可以聘请吗?

答:这种承诺是违背律师执业规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

八十

五、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

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

八十

六、股权转让纠纷中聘请不同的律师案件结果是一样的吗?

答:不一样。因为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同,会导致纠纷案件的结果不同。八十

七、分公司有股权吗?

答: 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拥有的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而股权是指公司股东对于整个公司财产所占比例及对公司的管理权、经营者选择权等,所以与分公司不一样,属于两个层面的概念。分公司不能单独拥有股权。

八十

八、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依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当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八十

九、股东之一死亡后,其继承人又一时找不到,其股权怎么处理?

答: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股东的继承人一时找不到,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保留其股份留待找到后处理或通过继承法的司法程序解决。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

十、股东分散在外长期联系不上,其股权是否可以处理?怎么处理? 答:股东分散在外联系不上的原因很复杂,如果他即不参加股东会也不委托别人参加(不可抗力除外),只能证明他放弃管理权,不能证明他放弃财产权和分红的权利。所以一般对其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为其保留股份。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可以按约定办,但原则是不能故意损害其合法权益。

九十

一、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九十

二、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具体列出了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至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十

三、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坐下来好好商量。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九十

四、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九十

五、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十

六、由于个别大股东阻挠,股东会开不起来怎么办?

答: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寻求司法救济,或依法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九十

七、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

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

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九十

八、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九十

九、公司分立时股权怎么转让?

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所以当公司分立时,1、股东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持有股权(财产)和承担债权债务。

2、但投票反对分立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条、小股东利益在公司分立时怎么保护? 答: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小股东无力阻止公司通过分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在六十天内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1篇: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5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1篇: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__%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受让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2篇:股份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 受让方: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重庆涪陵xx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重庆涪陵xx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的股份(人民币万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第3篇: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在公司__%的股份(人民币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转让价款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万元,xx年xx月xx日支付万元,xx年xx月xx日支付万元。

四、甲方保证对所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特别是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务必向乙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www.),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第4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

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xx年xx月xx日订于XXX 第5篇: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个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姓名:

受让方(个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姓名:

受让方(个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甲方系xxxKTV公司股东,出资额为壹佰壹拾柒万捌仟元整(11,780,00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31__%(以下简称合同股份),甲方自愿将其占合营xxKTV15。5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将其占合营xxKTV15。5__%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乙方与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丙方。乙、丙双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合同股份31__%股份,股份收购总价款为壹佰万元整(100万元),现甲方将其占xxKTV合营公司15。5__%的股权以伍拾万元转让乙方,将其占xxKTV合营公司15。5__%的股权以伍拾万元转让丙方。

二、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乙方、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甲、乙、丙三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券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xxKTV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丙方在成为合营企业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六、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并经xxKTV企业股东会出具股权出资证明通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卡笛KTV股东会通过生效。

七、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__%的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提交xxx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卡笛KTV财务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丙方): xx年xx月xx日

股权转让证明(共6篇)

股权转让自查报告(共6篇)

股权转让协议书(共15篇)

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文标题: 股权转让申请书(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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