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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廉政谈话制度整改措施

作者:zwg522 | 发布时间:2021-11-11 00:06:2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

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

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2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好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廉政谈话制度。

一、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前由处纪委和处党委组织科进行廉政谈话。

二、处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处其他党政领导也要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其他党政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等,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不按期限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与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研究问题,提出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提醒、告诫、打招呼。

五、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六、被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七、廉政谈话要落实专人按照规定做好谈话记录。

八、处属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制度,做好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工作。

九、廉政谈话制度由处党委组织科(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全面加强“两权”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本局科室负责人和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组织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三、谈话对象

各科室负责人和在职党员干部。

四、谈话方式

(一)定期谈话。每年至少谈话一次。

(二)随时谈话。县局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或者根据群众给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随时进行谈话。

(三)征求党员干部或其他干部的意见。

五、谈话内容

(一)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认识。

(二)对区局、州局和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两权”监督在工作各环节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五)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制度情况。

(六)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科室或个人对职责范围内或本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履职情况。

(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情况。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存在的问题。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事项。

第4篇:廉政谈话制度

遂昌县纪委常委同县属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 2011-06-1

5根据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委[2005]7号),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县纪委决定建立县纪委常委同县属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省、市纪委有关工作部署,以打造“勤廉遂昌”为目标,坚持“严格干部监管、提高群众认可、保障科学发展”的原则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及时掌握和尽早遏制领导干部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将预防腐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谈话对象

1、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2、县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每个谈话对象一届任期内谈话1-2次。

三、谈话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勤廉遂昌”,贯彻落实《惩防体系》情况;

4、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5、本人及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抓干部作风建设及执行力建设情况;

7、对我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8、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程序

1、谈话前,由县纪委负责与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2、县纪委提前将谈话的内容、要求及谈话时间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领导根据谈话内容,在既定时间内组织开展谈话。

4、谈话联系人在谈话中认真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将谈话书面材料交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五、谈话中应注意的事项

1、谈话对象在谈话中须如实向组织汇报和反映情况。

2、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既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又做到严肃、认真。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把握实质,讲究方法,及时提醒。

4、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做好保密工作。

5、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附:廉政谈话情况记录单

第5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干警及其他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为出发点,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本着教育为先、预防未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分工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告诫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第五条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教育、批评和监督,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㈠职务晋升或者审判职务晋升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在廉政方面要肯定成绩,提出新的要求;㈡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投诉举报信,或反映虽不强烈,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㈢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不论一次,还是多次,只要发现苗头性问题,证据尚不充分的,要进行警示谈话;㈣经初步核实,有轻微不廉洁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㈢贯彻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遵守审判、执行、财经、人事纪律的情况;㈣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㈤ 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问题的情况;㈥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㈦ 其它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及分工:除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组织实施外,其它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㈠对各庭、处、室、队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视情况分别由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㈡ 对本庭室所属干部的廉政谈话在主管院长指导下,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㈢ 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时的谈话,由主管领导和政治处负责;㈣ 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㈤ 需要院长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经请示院长后酌定。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规定:㈠纪检监察组根据信访情况与核实掌握的有关违纪线索,可以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谈话组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并将谈话记录上交院监察室;㈡谈话组应当提前2—3天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㈢ 进行廉政谈话时,不得少于2人;㈣ 需要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说明(明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㈤被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被谈话人;㈥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㈦ 诫勉谈话的记录应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其他谈话到纪检监察室统一备案备查,但不入廉政档案;㈧ 受领导委托、指定谈话的,事后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向授权领导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对谈话人的要求:㈠ 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知被谈话人;㈡ 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㈢ 耐心倾听被谈话人的申辩,不强加于人;㈣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㈤ 不准向被谈话人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被谈话人不宜知道的其它材料给被谈话人阅看;㈥ 保护被谈话人的声誉,不得向外泄露谈话的内容;㈦ 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知被谈话人,使其放下包袱,消除顾虑,大胆工作。

第十二条对申辩的处理:对各种谈话中本人申辩的,要实事求是给予处理,一是要做好记录。二是要调查核实。申辩正确的,不够诫勉谈话的应撤销诫勉谈话并告知本人,其他应将申辩情况核实后再与本人说清。

第十三条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警示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批评或作组织处理;对经两次以上谈话仍没有明显改进的被谈话人,应及时采取适当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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