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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加班制度

作者:过路人 | 发布时间:2021-03-05 00:34: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国家规定加班制度(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法加班规定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 号)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中秋节(五)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有关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 小时外加点:根据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 8 小时之

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150%的工资;(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 11 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2)春节,放假 4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 1 天;(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2 日、3 日);(5)中秋节,放假 1 天(6)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范文 1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提成人员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一)含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 8 小时为 1 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 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实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6.领导出差或公出: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7.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 8 小时以外工作的;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6、其他情况。

五、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六、加班补偿 1.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5.周末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当月加班补休或补偿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度首先安排调休,未能安排调休的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发放加班补贴。

6.调休时间计算:

⑴零星加班累计时间按 1:1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⑵周末加班按 1:1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⑶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 1:3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7.加班补贴计算:

⑴零星加班按时薪*70%*1.5*共计小时,计算加班津贴(时薪=工资基数/21.75/8);⑵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 100%,计算加班津贴;⑶节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 300%,计算加班津贴;8.加班调休原则上一年内必须调休完,一年内未调休完的算作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9.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人员,不计加班工资,只能安排补休。

10.调休依据调休通知规定执行。

七、加班罚则 1.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算加班,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三倍工资处罚。

3.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 3 倍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5.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

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 500 元罚款。

八、本规定经过公司讨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范文 2 一、加班原则 1.健康优先原则:

各级管理者在安排加班时,应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2.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加班发生 12 个月以后,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尽量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 22 点至次日 6 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适用于加班费用报销,但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偿:

(1)管理者或持股者(包括持有分红权、股权、期权等)。

(2)参与销售提成制度的各类人员。

(3)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三、加班认定 1.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加班算节假日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直接主管确定因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每日因需要延迟工作不超过 4 小时的不算加班;(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6)公司因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封闭开发、集训等情况。

四、加班费用报销 加班费用报销分为加班交通费和加班餐费两项内容。

1.加班交通费:

周一至周五延迟工作、公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在晚上 21:30 以后结束的,经直接主管认可,可享受加班交通费报销。最高标准人民币¥100 元/每次,实报实销,以出租车票上显示的时间为准。

2.加班餐费:

加班或者延迟工作时公司将报销餐费,每满四个小时为一餐,标准为人民币¥10 元/每餐,公司负责餐食将不再报销此项费用。

五、加班补偿 加班补偿原则上采用加班调休。员工加班后可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员工也可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

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和员工协商安排,二天(含)以上的调休需总经理批准。

六、执行原则 1.各级管理者负责直接下属员工的加班批准、记录、调休安排。

2.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加班制度

公司加班制度管理规定

国家规定照度标准

加班工作单

加班慰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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