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监督管理制度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为切实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进一步丰富学生阅读内容,防止问题读物进入中小学校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课外读物是指教材和教辅之外的、进入校园供中小学生阅读的正式出版物(含数字出版产品)。
第二条 进校园课外读物要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主题鲜明。体现主旋律,引领新风尚,重点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科学精神,彰显家国情怀、社会关爱、人格修养,开拓国际视野,涵养法治意识。
(二)内容积极。选材积极向上,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学技术新进展,以及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具有较高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价值。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可读性强。文字优美,表达流畅,深入浅出,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趣味性。
(四)启智增慧。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创造力,增长知识见识,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五)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六)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七)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八)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赌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存在科学性错误的;
(十一)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
(十二)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校园课外读物(含受捐赠读物)监督管理责任,建立进校园课外读物(含受捐赠读物)报备程序,全面把握课外读物进校园情况。
第五条 中小学校是进校园课外读物(含受捐赠读物)推荐责任主体,严格进校园课外读物(含受捐赠读物)遴选推荐程序,负责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报备工作和课外读物清查清理工作。欠发达地区规模较小的学校,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六条 进校园课外读物原则上每学年推荐报备一次,推荐目录要面向学生家长公开,学校不得统一组织购买。推荐报备程序应具备初选、评议、确认、备案等环节。主要包括:
(一)学校组织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和图书馆管理人员提出初选目录;
(二)学科组负责审读,对选自国家批准的推荐目录中的读物,重点评议适宜性,对其他读物要按推荐原则、标准、要求全面把关,提出评议意见;
(三)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审核把关,统筹数量种类,确认推荐结果,推荐结果公开公示;
(四)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程性材料原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七条 学校要明确受捐赠课外读物来源,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学校图书馆购买课外读物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要建立校园书店读物的审核机制,明确校园书店经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职责权限建立职责范围内的中小学课外读物负面清单。对违反国家规定,在内容、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读物,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通知课外读物推荐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 学校要制定进校园课外读物排查清理工作方案,对照十二条负面清单每学期至少排查一次,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消除不良影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报备制度,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进校园课外读物的推荐情况开展抽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课外读物进校园有关情况纳入督导范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其他纪律或法律责任的,依纪依法移交相应主管部门处理。
(一)进校园课外读物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的;
(二)进校园课外读物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标准、要求的;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的;
(四)接受请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课外读物推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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