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衡应急〔2022〕 号
衡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
为了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规范我局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流程,提升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暂行)》并经局领导集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暂行)
2.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
衡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1
衡水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暂行)
一、为了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规范我局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流程,提升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局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层级受理处置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实行“一口接收,依责受理,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原则。
三、我局成立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配备专人牵头负责全局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统一协调管理,对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
四、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负责统一接收各种方式举报事项的登记、分转、督办、反馈、统计、汇总、归档和相关协调工作;监察支队(监察科室)负责受理处置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负责受理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
五、举报受理范围。我局负责受理举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举报不予受理范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事项可不予受理。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的;
(二)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对外公示,且正在整改中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除本制度第五条之外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七)涉嫌瞒报、谎报由各县市区管辖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受理的。
七、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接收举报事项后,要初步判断是否属于我局受理范围,对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负有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并提供电话等联系方式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二)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要对举报事项进行详细登记,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分转单》,分转相关科室对举报事项进行甄别。相关科室2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分转单》,反馈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由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负责向举报人反馈。转办科室过时未反馈的视为受理。
(三)各相关科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应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对认定为举报不属实或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应列为会审案件,核查报告采取会审工作制度。会审会议由受理科室组织,参加会审的科室包括核查组(主要成员)、受理科室、相关行业监管科室;认为有必要的,政策法规科(局法律顾问)参加;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的,可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会审。会审意见要经受理科室主管局领导审批;对认定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还要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
(五)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科室要形成核查报告,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反馈单》,将核查报告连同核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交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归档保存。
八、接报人要对举报核查处理工作进行督办。承办单位或承办科室15日内没有向接报人提交核查结果或核查进展情况的,接报人要电话提醒案件核查负责人员;30日内没有提交核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要下发督办函进行提示;60日内没有向接报人提交核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要约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承办科室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以市局或市安委办名义予以通报。
九、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由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1、“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受理的举报,通过系统反馈。
2、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事项,按照要求反馈。
3、其他渠道受理的举报,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工作进度或办理结果;核查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
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全局年度预算资金,由举报工作专兼职机构负责向局财务申报预算;举报受理科室负责依据奖励标准,核定确认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额确认审批表》交局财务,由财务按照我局财务制度向举报人支付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提供相关有效信息,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主动放弃领奖权利。
十一、举报事项处置完毕后,受理处置科室要及时整理、汇总相关材料,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反馈单》连同相关材料反馈给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反馈的时间、方式、内容及举报人意见应如实记录到《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反馈单》。
十二、局安全生产举报专兼职机构要做好转办举报事项的统计、汇总工作,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
十三、举报受理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十四、切实抓好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举报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在举报接收、承办、核查、奖励等各个环节都要落实保密要求,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相关企业和当事人,对人为造成失密、泄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分转单
编号:(2023)00002
举报接收人 | 陈熙瑞 | 接报时间 | 2023.2.7 | ||
举报内容 | 基本内容:衡水冀州牧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该公司未将《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教育,也未对在岗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 ||||
分转科室 | 市局监察支队 | ||||
受理 | 承办人员 | ||||
不予受理 | 经交由冀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企业为畜牧养殖公司,按照衡水市部门职责划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故不予受理。 (说明理由、依据,可另附页) | ||||
分管科室 负责人意见 | |||||
反馈情况 | 反馈人 | 韩 勇 | |||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处置反馈单
编号:
受理时间 | 受理科室 | ||||
举报内容 | |||||
核查结果 | 属实 | 不属实 | |||
处理结果 | |||||
奖励金额 | |||||
主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 | 1、核查报告 | ||||
2、会审意见 | |||||
3、奖励发放证明 | |||||
4、其他材料 | |||||
反馈情况 | 反馈人 |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申请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举报对象 | ||||||
举报内容 基本情况 | ||||||
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 ||||||
举报人信息 (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本人于 年 月 日接到衡水市应急管理局领取举报奖励金的通知,特申请奖励金。账户: 我承诺:我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也非上述人员授意进行举报,也未在其他单位领取过此项举报的奖励。以上内容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额确认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举报对象 | |||
举报内容 基本情况 | |||
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 |||
奖励建议 |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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