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通知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 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使用学校的科技专项经费,进一步提高专项经费的激励作用,方便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在《AA 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 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和《AA 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AA 大学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下合称为“激励经费”)作如下规定。
一、激励经费主要是指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包括重要科技成果获奖奖励、科技学术期刊论文奖励、专利成果奖励、其他科技成果奖励;重要人文社科获奖成果奖励、人文社科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文艺创作作品奖励等。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包括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立项激励经费、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结题激励经费、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立项激励经费。
二、激励经费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单独建本。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完成人等相应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负责激励经费的分配。成果第一完成人为学生的,由其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三、经费负责人应依据《AA 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 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AA 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或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对激励经费进行分配。
四、激励经费可一次性或分批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参与项目或成果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及对科研成果没有贡献人员不得参与分配。
五、激励经费的发放应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激励经费采用酬金、劳务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票据形式进行报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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