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合同双方可协商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2.1乙方工作地点为。
2.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工作。
2.3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按照诚信合理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对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调整和变动。
2.4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
3.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有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4.1乙方试用期报酬为元人民币,试用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按甲方的薪酬分配制度计算发放劳动报酬。
4.2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固定工资部分在次月的 日之前发放。按期结算的浮动工资部分在结算期日后20日内发放。
4.3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
4.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5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甲方所在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
5.2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5.3乙方享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各种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健立建全工作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6.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6.3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自觉防止事故的发生,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甲方组织的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七、服务期
7.1甲方应该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进行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有权与乙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八、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
8.1乙方负有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甲方可与乙方另行订立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方式、脱密期限等事项。
8.2负有保密义务且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其竞业限制有关事项、期限、范围、地域在保密协议中单独约定。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9.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9.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9.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4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在外兼职,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指出而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在订立本合同时存在欺诈情形的。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甲方单位工作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10劳动合同期满,乙方有第9.8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存在第9.8项之第一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9.11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9.12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9.1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十、经济补偿、违约金和赔偿金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本合同第9.3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依照本合同第9.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依照本合同第9.7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9.9项之第一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照本合同第9.9项之第四点、第五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履行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10.2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0.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10.2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0.4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履行相应法律规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协议关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6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11.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2.1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之前,乙方仍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12.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办理财务结算和业务工作的交接。甲方依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2.3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2.4甲方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人事、劳动、报酬、福利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予以确认并承诺遵守。
12.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予以全面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代理机构一份。
12.7其他补充事项
乙方的邮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如果乙方住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约定地址邮寄,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盖章):会计师事务所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二 薪酬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薪酬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薪酬制度以“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基本原则,根据职工所在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学历学位、技术职称),以及工作业绩、表现等确定每位职工的薪酬标准。
二、本单位每年对职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确定薪酬标准的职级和晋升。
三、根据行业的特点,本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二类实行相应的薪酬管理政策。
四、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审计、税务及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
行政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从业人员。
五、本单位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和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年薪制)。
六、本单位根据职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质和类别(正式在册职工、临聘人员、返聘人员、试用人员、实习生等)确定薪酬体制及薪酬构成项目。
七、本单位对行政支持人员采用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可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资格职称、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年薪,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补贴,年终发给一定的奖金。
八、本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其薪酬构成主要可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等。
(一)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学历学位工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工资等组成。
1、职务职级工资:按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经理、项目经理、审计员、试用人员和实习生等不同职务和职级确定。
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每月 元;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每月 元;经理每月 元;项目经理每月 元;实习生每月 元。
2、学历学位工资:按研究生、本科、专科等不同学历,或按博士、硕士、学士等不同学位就高选择确定。
研究生:博士每月 元;硕士(双学士)每月 元;本科(学士)每月 元;专科每月 元。
3、执业资格工资:按照与本单位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技术职称工资:按照与本执业机构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确定。
执业资格工资与技术职称工资可采取分别重复计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选择一项的计算方法。
从业人员取得以上相关执业资格,按每月 元计算执业资格工资,取得两项(含)以上相关执业资格的,按每增加一项资格每月增加 元。
(二)绩效工资:是指本单位根据业务项目的收益情况发放给职工的报酬,此部分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量、贡献率等情况发给,并可按职工职务职级系数计算。
1、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人员及计提方法
(1)一线项目人员,是指参加该业务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即项目提成由项目总提成率、职工分配系数、时间系数等要素构成和计提。
(2)其他项目参与人员,是指与该业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可按一线项目人员的提成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适当的方法进行具体分配。
2、项目提成比率
项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项目收费中提取浮动报酬的比例。审计业务、验资、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等业务,按已完成项目的实际收费,实行分档超额累退办法确定分配数额。
3、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是指参与浮动报酬分配的人员,按其不同的职务(如高级审计经理、中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审计员、助理审计员。也可将每一职务分为若干级,如审计经理A、B、C级等)设置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确定基本分配系数。
4、工作量系数
根据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内、外勤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强度、劳动效率、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并由项目合伙人决定。
(三)各项津贴是指本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各种津(补)贴,如工龄津贴、所龄津贴、餐贴、交通津贴、通讯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工龄津贴: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工作年限。
2、所龄津贴:月所龄津贴=标准(元/月)×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餐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
4、交通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或根据情况实报实销。
5、通讯费用津贴:按不同职务职级或岗位分别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或实报实销。
6、特殊岗位津贴:指专职电脑操作员、打字文印复印、司机等岗位或工种,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营养补贴和安全驾驶补贴。
(四)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基于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从业人员加班时间所支付的工资(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五)奖励工资:是指本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各种奖励,如年终奖、开拓奖、特殊奖励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年终奖:是指本单位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给予全体职工的奖励。通常结合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发给。
2、业务开拓奖:是指对高级经理以下职级的职工在业务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按适当的计算方法所支付的奖励,开拓奖励的提取比例为 %。
3、特殊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本单位给予职工的奖励,如职工取得博士、硕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关荣誉,以及职工对执业机构有特殊贡献等。
九、执业质量保证金:是指本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建立的“执业质量保证金”,即分别每个注册会计师每年薪酬所得 %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本单位同时按同等金额提取一并计入按每个注册会计师建立的专项明显辅助帐户,年满五年后如无约定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或赔偿情形时,从第六年起逐年将最早一年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分别返还给注册会计师个人。
十、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薪酬及临聘人员、实习生报酬
试用期人员与工勤人员实行基本工资法。其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临聘人员是指为完成某一特定业务项目而临时聘用的专家,其标准可结合工作量或完成项目后根据业务收费情况而给予的报酬。
实习生是指临时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实习生的报酬按定额发给。
十一、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行业和合法的社会活动期间,本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十二、本单位的具体薪酬政策及计算方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法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十三、本单位应于次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前月职工薪酬。
十四、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三 工时制度
一、根据《劳动法》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业务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工时制),行政支持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属于定时工作制。
三、单位不提倡职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照加班申报规定事先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
单位以全年为计算周期,保障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情况者,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四、法定节假日。职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职工享受休息休假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制度执行。
五、带薪年假。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本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为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
六、加班费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小时数每天不得超过2个小时),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15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四 休息休假制度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的休息、休假制度等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如下原则规定。
二、职工的休息、休假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公休日,按国家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每周应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在业务忙季可安排季节性单休,暂时未休息时间可以在以后补休或以发放加班费方式给予补偿。
2、法定节日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以上法定节日休假若适逢休息日,将在工作日给予补假。女性职工在妇女节、共青团员在青年节可安排半天集体活动,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
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
3、探亲休假(注:探亲休假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这一规定,给予类似性质的职工以探亲休假)。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给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与配偶、父母两方分居两地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正式职工,用以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
4、年休假。是指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选择一次连续、带薪的休假时间,但对于迟到、早退、缺勤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应酌情扣减年假。职工休假天数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职工享受年休假及其待遇的具体办法: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年休假已经享有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①事假累计20天以上;②累计工作1—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10—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除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另外支付200%的报酬)。
(4)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②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5、其他休假。其他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其他节假日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1)职工结婚,按规定可享受1—3天的婚假,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12天。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1—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追加往返路程假。(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3)生育哺乳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期3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0—30天;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50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男职工在妻子产假时可享受7天护理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发放。
三、事假。在上述休息、休假之外,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事假。
事假1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5天,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总经理批准;6天及以上,须报总经理批准。
事假扣发工资(月总收入/21.75)按天计。享有年休假的职工可先请带薪年休假。
四、病假。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病假。
职工病假1天以上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和相关病历。原则上,病假扣发工资以(月总收入/21.75)×40%按天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只发基本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办理请假手续。
除公休日、法定节日休假外,职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均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先电话请假,并在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五 劳动保护制度
一、为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期使职工得到较好的劳动保护。
三、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四、单位应加强并主动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以保障劳动安全。如:
1、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期间职工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生,并参照政府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职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守则,并做到:
1、确保火、电、水及其他各项安全。
2、在外勤期间必须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七、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工在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如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单位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二、其他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六 社保及福利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依法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二、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类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鉴于本单位员工有多种身份,对已参加以上社会保险和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再重复缴纳。
四、办理上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负责代扣代缴。
五、职工的公休假、年休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职工发生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应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以下商业保险和福利(由各执业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规定,如职工定期体检:35岁以上职工每年检查一次;35岁以下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女职工增加妇女专项检查等)。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七 劳动纪律制度
一、总则
为了明确职工在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及日常行为等方面的自律要求,以及本单位对违反自律行为的惩戒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自律的要求
1、职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公民责任;
2、职工在执业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及专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谨慎执业;
3、职工应主动维护单位的声誉,不能从事有损于单位形象及声誉的活动;
4、职工应与客户保持恰当的关系,主动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应保守客户的商业信息,除被授权外,不能与第三方谈论客户事务;
5、职工不能从客户那里得到非正当的利益,不能接受客户超出正常价值的现金或实物馈赠或以非正常的折扣从客户处购买商品;
6、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如不能私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单位的商业机会,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的业务;职工不能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得在其他单位获取工资性收入,工作时间不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职工如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工作,则需保证与本单位的利益不构成冲突,且不会影响正常工作;职工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期间,不能应聘客户的任何岗位;
7、职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勤勉尽责,积极创新,努力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8、职工应自觉参加在岗培训及职业后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岗位胜任能力,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9、职工应该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准时上、下班,如果不能正常到勤,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请假,若事发突然不能提前请假的,应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0、职工在仪表和着装上应体现专业形象,日常社交活动中也应注意商务礼仪。
三、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
本单位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所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多次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
4、职工对本单位有欺诈的行为,如个人履历的不实陈述、材料伪造等;
5、违反公司独立性、保密性等要求,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6、重大职业过失行为,如因职工不当行为被专业组织机构处罚的行为、或导致本单位受到专业组织的审查的行为;
7、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多次提醒不能改正的。
四、对职工违规行为的惩戒
职工如果违反单位规定的自律要求,将可能受到单位的各种惩戒。惩戒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四类:
1、口头警告。职工初次违反以上自律要求,并且未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单位将以口头警告的方式提醒职工注意;
2、书面警告。职工如有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并对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害,或者职工在被口头警告后的6个月内重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对其发出警告;
3、降职降薪。职工如违反自律要求并对单位的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或者职工在1年内受到2次书面警告的,单位将采取降职降薪的惩戒措施;
4、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出现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职工违反自律要求,经多次警告屡教不改的,单位将与职工解除合同。
五、职工申诉程序
职工如果对单位的惩戒结果不满,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职工意见陈述进行再次调查和核实。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八 商业保密制度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在甲方从事业务或管理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审计软件、管理系统、数据库、工作底稿、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相关信息;
2、经营信息:客户名单、不公开的财务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文档及业务函电、公司经营决策信息、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职工待遇及薪水发放等相关信息;
3、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有意接触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乙方离职时应妥善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
四、竞业限制
本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为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其具体范围由事务所自行确定,如可限定为董事会成员)。
1、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未经甲方同意,离职年内(不得超过2年)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2、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元。
五、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
1、如果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协议第四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及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的损失,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还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调查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乙方)的违约及违反保密义务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九 培训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的职业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升职工个人素质,促进职工熟练掌握、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根据劳动合同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宗旨
根据本单位发展战略,将培训的目标与单位发展的目标紧密结合,围绕单位发展,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探索创新培训形式,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搭建起学习型、知识型企业的平台。
二、培训目的
1、达成对单位文化、价值观、发展战略的认知和认同;
2、掌握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领,使新进职工尽快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3、改进职工工作表现,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树立效率原则、效益原则;
4、提升职工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主人翁的责任感,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热情,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提升职工职业生涯能力,为个人进步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6、提高单位综合素质,增强单位的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7、提高职工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从而向客户提供创新、卓越的专业服务。
三、适用范围
凡本单位所属职工的在职教育培训及有关培训事项均依本规定办理。
四、培训的组织
职工培训工作在单位统一布署下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规划,培训部门和各部门组织实施,职工个人主动配合。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单位年度发展计划、业务目标、考核指标,拟订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上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培训部门根据单位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培训课程大纲,明确培训的目的、内容、时间、授课人、课程要求和验收标准,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培训授课要落实到人,由培训部门组织备课,必要时还要组织授课人试讲。需外请专家、教授的报总经理批准。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培训部门建立企业培训资源体系,做好教案编排,完善培训教材库、培训案例库和试题库,为持续的做好培训工作奠定基础。
培训实施部门要做好课堂管理,制备教材,保证良好的环境,准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及辅助材料。
职工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也有接受培训和培训他人的义务。除了积极参加单位和各部组织的各项培训外,单位提倡和鼓励职工提高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进行自主学习。
培训部门及其他部门要及时掌握培训需求动向,在单位统一培训的基础上,适时合理的调整培训内容。各部门和个人也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培训要求和建议。
五、培训内容
1、新进职工培训
单位为新进职工提供系统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文化和制度培训。目的是使职工了解单位发展史,熟知单位企业文化、单位经营范围;学习和掌握单位行政管理制度、业务工作制度和道德行为规范;
(2)岗位培训。培训部门要对新职工拟任岗位进行专业培训,包括职业道德、专业基础知识、工作底稿及操作规范、实务培训、商务礼仪及客户沟通技巧等,使其熟悉岗位职责、业务知识、日常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操作要领。使新进职工更快地融入单位团队,快速有效地担当岗位责任;
(3)案例研究及模拟实习。以案例形式讲解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经验和教训,使新职工掌握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而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模拟实习。
2、执业资格考试
单位要求职工获得所从事专业方向的执业资格,职工报名参加该执业资格的考试培训班,考试通过可报销培训费。每门考试培训费用只能报销一次。同时单位鼓励职工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第二种类别的执业资格。
3、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是单位向专业人员提供的帮助职工提高工作技能,满足专业工作需要的培训。单位每年将安排系统的培训计划,根据职工的专业领域、工作要求来为职工设计不同的培训课程。
专业技术培训包括单位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种方式。内部培训是指由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讲师由单位职工或外聘老师担任,培训形式可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变化,包括课堂授课、专题研究、案例讨论等。外部培训主要指派遣职工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培训课程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课程。
4、职工素质培训
职工素质培训是单位向职工提供的帮助职工提高个人职业素质的培训,例如情绪控制、商务礼仪、沟通技巧告等方面的培训。
职工素质培训包括单位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种方式。内部培训是指由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讲师由单位职工或外聘老师担任,培训形式可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变化,包括课堂授课、案例讨论、模拟演习等。外部培训主要指派职工参加省注协等专业机构组织的培训或前往海外合作机构实习等方式。
5、管理人员的培训
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目的是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决策、组织、执行和控制能力。培训内容主要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培训形式以聘请专家、教授举办专业知识讲座为主,自学和内训为辅。
基层管理人员,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学习单位管理手册,熟练掌握岗位知识,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等。
六、培训要求
培训工作要准备充分,注重过程,讲求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授课方法要理论联系实际,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参加培训的职工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准时参加培训,认真听课,细作笔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参加单位安排的后期同类课程培训。
培训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转正、升(降)级、晋(降)职、转岗的重要依的据之一。参加培训职工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作为培训不合格处理。
参加培训的职工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拷贝、复制、传授或转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七、培训的评估
每项(期)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包括授课内容、讲课技巧、授课态度等方面)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试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力资源部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培训部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业务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业务情况,比较分析评估培训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报核准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八、培训费用的开支
为保证教育培训费用的来源,单位在费用预算中规定一般培训费用和专项培训费用,如新职工培训等培训属于一般培训内容,而例如执业资格支持、专业技术培训等培训属于专项培训的内容。具体的比例由单位年度预算确定。培训相关的费用报销事宜,按单位规定的费用报销程序办理。
九、服务年限和违约金
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培训的,在培训前,单位与职工应当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十、附则
1、职工培训情况、成绩及资历应当及时提供给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采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2、本制度经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经主任会计师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3、本制度从二○○年 月 日实施;
4、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主任会计师办公会议。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十 聘用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维护本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则
1、招聘时根据招聘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择优录取,并重点考虑应聘人员品行、学历、岗位胜任能力、工作经验及发展潜力等其他个人背景情况。
2、本单位相关职位出现空缺时,将优先考虑已聘用职工,然后再对外招聘。工作表现是本单位晋升职工的最主要依据。
3、人力资源部应不断更新本单位各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招聘程序
1、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制定具体的招聘实施方案;
2、各部门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人员时,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招聘申请,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招聘;
3、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初试,在初试时可以根据各专业需要,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应聘人员须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后方可录用;
三、职工入职
1、单位向职工发放《录用通知书》,并通知入职报到的时间、地点。
2、单位将组织新入职职工参加新职工培训,以使职工了解单位情况与管理制度。
3、单位向职工发放《职工手册》,加强职工对单位制度的了解。
四、试用期
1、新职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一至六个月,试用期间单位将对职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2、试用期薪资执行单位制度标准;
3、试用期届满,经单位考核者,可转为正式职工,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
新职工在上岗后一个星期内,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期限等条款约定。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
单位将在合同到期前30日向职工发出书面的通知书,职工可决定是否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如职工或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时自动终止。单位要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文本)如下: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签订了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 岗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了 年 月 个月。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单位(本人)于 年 月 日与其(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其 个月经济补偿金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之前,单位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机构,职工档案转移至 之处。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失业保险机构、职工档案各存一份)
1、职工依法可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劳动合同终止。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出具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文本)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签订了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 岗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了 年 月 个月。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单位(本人)于 年 月 日与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其 个月经济补偿金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之前,单位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机构,职工档案转移至 之处。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失业保险机构、职工档案各存一份)
不需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违反职业道德,发生欺诈行为或重大职业过失,严重损害单位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4)私自在其他单位从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将业务介绍给其他单位,严重损害单位利益,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向单位发出书面的通知书;试用期内,职工需提前三日向单位发出书面的通知书。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下述情况中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八、职工档案及信息记录
职工上岗位后,应及时将个人的人事档案转入单位规定的档案存放机构。
职工需将个人信息告知人力资源部,并保证信息的真实与准确,单位对职工的个人信息保密。
九、职工的调职
职工的调职指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换或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的调换。根据单位的业务需要,职工有机会被调职。
如果职工有调职的意向,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单位会记录申请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十、职工的离职
1、职工离职需要先填写离职申请书;
2、职工离职应按单位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单位的财产,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3、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单位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如薪资不足以抵扣时,单位保留向离职职工索取差额的权利。
十一、职工关系
单位致力于为职工创造和谐、愉快、舒适的工作氛围,提倡人本管理、和谐相处、快乐工作。
单位对职工的任何建议和问题会尽快的答复,并做妥善的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所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 本所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所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本所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工作。
第五条 本所的会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六条 本所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所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所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所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所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所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所的财产。
第十条 本所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一条 本所股东不得以其在本所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第十三条 本所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所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所有贡献的员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所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等。
第十五条 本所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由会计人员及时开票入账,不得无票收款。
第十六条 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本所的银行账户只供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对于本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并落实责任人,负责清收和报账归还。
第二十条 本所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下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不得兼任采购人员。实物资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提出采购申请、建立实物资产台账、实物资产日常维护及管理、提出实物资产报废申请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领用资产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负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实物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统一编号,编制实物资产目录,建立台账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实物资产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报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置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评估等作价手续,有条件的应当履行拍卖程序。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的负债包括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应按时偿还。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预收的各项收入,在达到可确认收入状态,应及时结转收入,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八条 本所的预提费用在年末一般不得有余额。
第二十九条 本所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在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1、因执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2、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本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第三十一条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按规定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二条 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所的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 本所的费用支出将按照费用的内容和性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第三十五条 本所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职工薪酬是本所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所应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各项费用支出在授权范围内由主任会计师(或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本所各项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所的财务费用的内容主要为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应本着“节约、增收”的目标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所按时、足额提取和交纳税金、附加等费用支出。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所按规定设立监事,通过履行监事的职责来实施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分别担任,担任监事的员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本所的财务活动,以及本所的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维护单位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当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了解本所运作情况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有关涉及员工利益的决策事项,本所管理层应当征求全体员工的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费用报销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费用报销制度
一、用款审批
用款人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写明金额(现金或支票)和用途。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经主任会计师或部门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领款。
二、办公用品购置的报销
1.事务所购置办公用品,原则上应编制采购计划。计划应列明采购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及采购地点。
2.大宗采购计划必须经主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3.采购物品经验收入库后,经主任会计师审批,凭发票及采购计划单到财务部报销。
三、差旅费的报销
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埠出差,经部门经理批准可暂借备用金,待回所后及时到财务部核销,由主任会计师审批。出差津贴应按出差性质的不同分别报销。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报销市内出租车费的由主任会计师审批。
四、业务接待费的报销
事务所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所发生的费用,由主任会计师审批。
五、教育,培训费用的报销
列入事务所培训计划安排所发生的培训费用,经分管培训的所级领导审批培训计划后,由人事部门根据具体培训名单审核后报销。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所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的7-8月份和1-2月份,由本所监事会(监事)从股东中选择人员组成审计组(主任会计师不得参加),分别对上下两个半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组独立完成,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股东不得干预。
第四条 审计工作按照财务收支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人员可以要求财务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财务人员解释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计师解释,主任会计师不得拒绝。
第五条 审计完毕由监事向股东会公布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交股东会,由股东会制定解决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二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设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车辆、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有关使用和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办公室汇总后,视情况提出购置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第五条 根据预算情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申请汇总单,经所务会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六条 固定资产采购,必须由两人及以上人员参与实施;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
第七条 新购入固定资产,要及时到财务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随时进行简单的维修、保养,保障资产的使用性能。
第九条 电脑等信息设备由办公室和业务部负责维护和具体管理。
第十条 领用固定资产需要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办理相关手续。领用人对所领用资产的安全与完好性,在领用期间负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领用须填写相关领用手续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毁损与报废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十三条 已超过使用年限及质量原因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鉴定,由办公室书面提请所务会批示后,到办公室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年末办公室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编制盘点表,并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书面报告,上报所务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三 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本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条 本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本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本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本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五条 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第六条 本所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纳入清算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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