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制度(汇总6篇)
大文斗范文网会员为你整理了“疫苗管理制度”6篇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篇1:疫苗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在流通环节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xx〕207号),并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6月13日国家局印发了《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国食药监市[20xx]278号),对申请和从事经营疫苗的批发企业从经营许可、人员、管理制度、储运设施设备及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其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二、疫苗批发企业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兼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三、疫苗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管理制度: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疫苗购进管理;疫苗验收管理;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进口疫苗管理;疫苗有效期管理;不合格疫苗管理;疫苗销售管理;疫苗运输管理;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等。
所建立的制度应能保证对以下各环节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建立有关记录或档案: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校准,疫苗的购进,疫苗的收货和验收,库存疫苗的定期检查,疫苗的销售,以及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的报告等。
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柜);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冻)设备;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的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备用的发电机组。
五、用于疫苗储运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冷库的温度为2―8℃,应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并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冷库的总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冷藏运输的车辆及冷藏(冻)箱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篇2:疫苗管理制度
一、制定计划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及注射器的需求计划,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储运管理
1、接种单位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2、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接种单位购进符合要求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的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4、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5、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疫苗出入库账物相符。每次领发疫苗数量应根据使用量和贮存能力妥善安排,减少疫苗浪费。出入库领发登记必须清楚填写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6、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保管人员在疫苗储存期间做好温度记录,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存放应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疫苗包装(盒)之间、与冷链设备内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7、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8、接种单位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自行处理。
9、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破损、失效等,应及时上报疫苗报废审批表,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10、一次性注射器材应随时清点,及时补充,确保满足使用。
篇3:疫苗管理制度
第一 总章则
第一条 目 的确动明疫苗冷库物各岗位职,高责效、率标准高完成库各冷工作项使,冷库管理做到有章可依。
第二 适用条围范 物疫苗动库冷区域内所有的动物苗、冰箱、冰疫柜、物疫动苗进出清、洁,以本及部工作门所有干部职工。的
第二章 岗位 、责及流程职
第三 接收员岗条职位责
1、负责库冷域区的内所有、事人物、财产、统一的工分和理,并管此承对主担责要;任
2、负对进责出冷库、动物的苗数疫字行进审核并对,字数准的性负确;责
3、负所有责、出冷进的动库疫苗物数的据汇总作,工对并据数真实的和性准确负责;性
4、对下级门反馈的异常问部题及时做,出理;处
5、负责接收需入要的库动疫物,苗对并物疫动苗品、数量、种格规行验进;证
6、负填写责物动苗入库台帐疫。
第四 发货员岗条职位责
1、负合理组织责发次货,序依次开《动具疫物出苗单库》
2、负责工区域内的财产管作理对所有,从库进冷出、流动的资性产进统行管一理;
3、发放对动物苗疫字数准确的和性真性负责实,承担因工作失误造并的成切损失一;
4、负责做好存库日报,数表字确准误。无
第五 库管员岗条职位责
1、责保持负库整貌、动物洁苗疫放存规、范物疫苗动标识更新确保动,疫物先苗先出进;
2、负进、出责动物库苗疫“的品种、规格生产、期日动物、疫质苗”量的关验把,证对物动苗的疫数承字担主责要。任
第六条动物疫 苗库流程进
交接单接收→接收(员)动物→疫苗库(入接收员→)入报表库接收员→物动疫存苗放库(管)员
第七条动物疫 苗库流程出
动物疫→出苗单(库发货)→员发动疫苗物(发货)员→库报出(发货表员)
第八条报废动 物苗销毁流疫程
报废动疫苗物出库→单(货员发)→害化无销毁动疫物苗发货→出员库报(表发员货)
第三 章 库冷理标准管
第九条库管员合 理划规位库,不同物疫动之苗应间免避混;淆收员接将收验合的格物疫苗动按库管员的照规划把物疫苗动
放入冷。库动物苗摆疫平整,不放得出现形等现象变。
第十 条物疫苗入库动后及时制冷,进出库随手、门。 关第一条 十库出现冷散的装动物疫或不合苗品,格管库应每员天巡视一次,做到库容洁。整
第十二条 接收根据员存情库况,季每末将县度动疫物苗购计采划告给市动报卫生物监督。所
第十条 库三员管月每库存动对疫物苗盘查次并一做好录,同时对异记常库动物存疫苗(体具动物疫存苗放限见期动物疫苗标准)各前提警,及预时报。上
第十四条库 员对所管动有疫苗入物库必时须作好显明识,标识牌必须放标同一在动疫苗的最物层。上
第十条 五库管员日核每库对存台帐货,物数量相符与。定期霜。除
第十六条 库温冷严格按照动度物疫温控苗管保求要(灭活动物苗2疫-℃,8冻干苗-02)储存。库管℃每员日看查库冷温,度现异常发及时处理
第四 章 则附
第十条七 本制度为冷库做理的基本制度管,适于用冷库工作全体干的职工,部其他尽未宜事行另充
第十条 本制度八2自0121年月1起执日行。
篇4:疫苗管理制度
一、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
二、每月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量计划,并上报。
三、免疫规划用疫苗进货渠道正常,符合规定。
四、疫苗领发账目正规齐全,z账、苗相符。
五、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要求。
六、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七、原则上接种门诊可供一定时间内使用的疫苗贮存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八、疫苗报废需经报告批准。
九、接种实施时严格核对接种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篇5:卫生院疫苗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主管本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站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传染病监测以及疫情处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条(健康合格证件)
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寄)住证》,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申请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的《暂(寄)住证》,以下称健康合格证件)。禁止在不按规定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者的《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第六条(健康检查)
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对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
(一)既往病史;
(二)胸部透视;
(三)肝、脾触诊;
(四)血吸虫、疟疾、丝虫病检测;
(五)肝功能检查;
(六)五月至十月间加作霍乱带菌检查。
市卫生局可视疫情,决定应当检查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健康检查的复核)
流动人口对健康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可自知道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检。
经复核,原健康检查结果属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核人负担;原健康检查结果属不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负担。
第八条(前置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务工证或营业执照时,应当出示健康合格证件。
有关机关审批流动人口蓝印户口、务工证和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局。对无健康合格证件的,不予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聘用或使用无健康合格证件的流动人口。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下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注销其健康合格证件,并通报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活动性肺结核;
(二)疟疾;
(三)丝虫病;
(四)霍乱;
(五)传染性血吸虫病;
(六)传染性病毒性肝炎。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前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按规定给予正规全程治疗,同时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病人的治疗费用,由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未被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除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治疗费用由病人承担。
第十条(病人义务)
被确诊患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在本市从事劳务活动,并应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患者康复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申领健康合格证件。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卫生防疫措施:
(一)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
(二)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督促下属部门指定卫生管理人员。
(三)提供饮食的场所符合《xx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禁止将生产用水用作生活饮用水。以井水为生活饮用水的,水井附近三十米内应无传染源,并有专人严格消毒。生产现场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足量的生活饮用水,且公用饮具必须消毒。
(五)聘用、使用流动人口一百人以上的,于用工之日起七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报告用工人数、人员来源、健康状况以及卫生设施、防疫措施。工作场所在不同地点的,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报告。
(六)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厕所。非水冲式厕所必须加盖、定期下药并及时清运粪便。粪便不得倒入或流入下水道和河流,防止污染环境。
(七)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箱(桶),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八)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密度应严格控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流动人口介绍劳务之前,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
禁止为无健康合格证件者介绍劳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户主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聘用、使用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在流动人口居住满三个月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健康合格证件。
个体工商户和户主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
(一)无健康合格证件的;
(二)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区、县卫生局的委托,对本区域内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户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免疫接种)
六周岁以下流动人口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携带被监护人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接受免疫接种。
街道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的建卡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一百元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按每盖一章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责令清退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并对聘用、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每聘用或使用一人处一千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按每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由环卫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由爱国卫生运动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被罚款的单位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罚款费用。
第十七条(卫生防疫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卫生防疫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
市或区、县卫生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的罚没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单位)
有关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6:卫生院疫苗管理制度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一种疫苗及其稀释液。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疫苗管理制度(汇总6篇)》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