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第1篇: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
为了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步伐,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省农牧厅决定在过去两年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养殖场改造、标准化养殖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等,2012年再申报创建20个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50个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养殖规模分畜种应达到下述养殖数量以上: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具体考核标准附后)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宣传动员,提高养殖场参与积极性。各地畜牧(农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工作方案要求,认真部署辖区示范创建工作,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仍按XX年标准执行,其中奶牛存栏改为300头以上)。要加强对畜禽标准化养殖的宣传和指导,重点宣传示范创建政策、创建标准和已批复部级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服务和典型示范,调动养殖场户参与示范场创建的积极性,推动畜牧标准化养殖发展。
(二)加强技术服务,提高示范场标准化水平。各地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把提高示范场标准化水平作为技术服务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省畜牧管理总站负责全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培训工作。省上将按照农业部的安排,组织省级和部分市州示范创建活动专家组成员参加全国的技术培训,同时,分期对市州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市州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辖区县级专家和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要对照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改造、完善管理措施、规范档案管理,8月前完成标准化改造工作。
(三)认真筛选创建单位,严把示范场创建质量。省农牧厅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和农业部下达的创建任务,下达了不同市州部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市级畜牧兽医(农牧)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农牧)主管部门检查审核后统一报省农牧厅。
农垦系统标准化示范场由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系统内养殖场参加,申请创建的养殖场经省农垦集团公司检查审核后报省农牧厅,并抄送养殖场所在地市级畜牧(农牧)主管部门。
3月15日前,有关市州和省农垦集团完成部级示范场名单的筛选上报工作;3月底前,完成省级示范场名单的筛选上报工作,不具备条件或改造后可能达不到标准的养殖场坚决不推荐上报。创建的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经省农牧厅考核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创建的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经市州农牧部门考核、省级抽查后予以批复。其中,创建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数量严格按下达数量执行,创建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
(四)严格示范场验收,加强监督管理。省上随文下发了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提高部分项目标准,但相关指标不得低于下发的验收标准。各地要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其中,8月13日前各市州完成部级示范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并将达到验收标准的示范场名单报省农牧厅,省农牧厅组织验收;9月17日前各市州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牧厅备案。省农牧厅对验收合格的部级标准化示范场进行公示后报农业部审批,对各地上报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场进行抽查后,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各地务必从严考核,宁缺毋滥。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已批准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农牧厅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并完成对已批准的9个部级、10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抽查工作,省农牧厅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931-8179220),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各市州畜牧(农牧)部门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发布。各地、厅属有
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和省农牧厅有关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已挂牌的部级、省级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部级、省级示范场,要及时上报省农牧厅,我厅审查后报农业部取消其部级示范场资格、审核后取消其省级示范场资格。
(五)努力扩大示范效应,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在组织好今年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调研、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要在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中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调研总结工作要深入细致,9月20日前,由各市州畜牧(农牧)部门负责,总结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函报省农牧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牧厅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处牵头,厅内有关处室和厅属单位参加。各地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跟踪进度,按省上要求及时完成示范创建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今年,申报农业部相关项目优先支持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省级整合的资金项目(包括草食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现代农业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等,在养殖场建设上向标准化示范场倾斜。市县畜牧(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当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养殖场因地制宜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第2篇: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
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和省农牧厅有关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已挂牌的部级、省级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部级、省级示范场,要及时上报省农牧厅,我厅审查后报农业部取消其部级示范场资格、审核后取消其省级示范场资格。
(五)努力扩大示范效应,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在组织好今年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调研、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要在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中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调研总结工作要深入细致,9月20日前,由各市州畜牧(农牧)部门负责,总结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函报省农牧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牧厅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处牵头,厅内有关处室和厅属单位参加。各地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跟踪进度,按省上要求及时完成示范创建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今年,申报农业部相关项目优先支持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省级整合的资金项目(包括草食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现代农业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等,在养殖场建设上向标准化示范场倾斜。市县畜牧(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当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养殖场因地制宜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第3篇:新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新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精神,加快我区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厅决定启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力争到2015年,我区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占规模养殖总量的40%以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今年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40个,其中16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3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12个肉羊标
准化示范场、3个生猪标准化示范场、3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和3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同时创建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场80个,其中15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8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36个肉羊标准化示范场、6个生猪标准化示范场、11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和4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小区)。
三、创建内容
(一)创建单位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中,国家级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小区)要求: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10000头以上(含10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5、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
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自治区级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小区)要求: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000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5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5、肉牛:年出栏量在30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
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四、工作安排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畜牧厅成立自治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畜牧厅总畜牧师赵新春担任,副组长由畜牧厅畜牧处处长聂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在畜牧厅畜牧处,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同时成立示范创建技术专家组,成员由新疆农业大学、新疆畜牧科学院及新疆畜牧总站的专家组成。各地州畜牧兽医部门需尽快成立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及专家组,确定工作联系人并报送畜牧厅畜牧处。
(二)开展宣传动员。各地州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
(三)加大政策支持。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精神,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自治区也将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各地畜牧兽医
部门也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力度,促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
(四)确定创建单位。在养殖场(小区)自愿参与并申请创建的基础上,各地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附表中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创建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于6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申报材料及初审结果上报我厅。申报材料中须有养殖单位的选址与布局、设施与设备、管理与防疫及环保措施等内容。我厅将组织技术专家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场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时还将对评审通过的示范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各地具体申报数量见附表。
(五)强化示范创建。各地州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本地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自治区示范创建技术专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六)实施验收挂牌。畜牧厅将根据创建情况,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适时对示范创建单位进行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农业部,国家级由农业部颁发标牌,自治区级由畜牧厅颁发标牌。
(七)加强监督管理。为确保创建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厅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991-8552986,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也要设立监督
举报电话,要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场示范带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场取消资格。
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