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违约金(共4篇)
第1篇: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承诺
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承诺
我单位承诺本工程框架主体封顶年月日前全部完成,如果工期延误必须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签证资料,否则每延误一天自愿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我单位承诺本工程年月日前全部完成,如果工期延误必须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签证资料,否则每延误一天自愿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如果框架主体工期延误但总工期不延误,框架主体工期延误违约金发包人予以返还。如果框架主体工期延误,并且总工期延误,承包人须支付5000元/天的框架主体工期延误违约金和支付5000元/天的总工期延误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投标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第2篇: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出租一房产给自然人李某,合同期为2年。但1年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收回了该房产,按合同约定,需要支付李某违约金3000元,李某开具了收款证明。该公司提供了李某(自然人)的收款凭据、合同原本以及违约情况说明,可以在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的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案例中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这项活动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又不属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其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
因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对方违约,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可不纳税
例如,某开发商延期交房快1年了,业主申请仲裁,裁定支付业主2万元的违约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代扣个人所得税。这是错误的。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约金,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篇:违约金抵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是合法的吗?
关于违约金抵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是合法的吗?
一、关于违约金抵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是合法的吗?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处理。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人同意”,开发商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应经债权人(即买受人)同意。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第三人(即物业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后患。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
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销一年以上物业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物业费折抵违约金,注意三点:
第一、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抵销; 第二、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最多只能折抵一年物业费,其余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第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以防开发商否认违约事实。
二、违约金的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金一般是针对于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所产生的金额,而对于与开发商有任何纠纷的,那么是可以用违约金来抵扣物业的管理费用,但双方要在合同上面写清楚,所以,不同的情况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4篇:论违约金
论违约金
班级:20104093
学号:2010409311
姓名:武迪
论文摘要:所谓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完全展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能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人们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劳动法》未对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出规定,地方性立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又不够科学,使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运用对劳动者非常不利,由此人们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不利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建议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研究;
通过对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全面观察,我们发现,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比较棍乱。在形式上,有以绝对数表示的,也有用公式计算的。以绝对数衰示,即违约的一方要向对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xx元;用公式计算,即按未瓜行合同的年份数或月份数乘以每年或每月应支付违约金的基数,然后再得出实际播支付的连约金总板。违约金的数倾,少的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最高的可达几十万元不等。而绝大多数劳动者每月所褥的劳动报曰并不多,低的几百元,高的也就几千元。如果构成违约,对劳动者的经济压力较大。但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间翅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违约金约定的环节墓本没有任何限制因t,即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约定。同时,从违约金的约定情况粉,除非劳动者不想到用人单位工作,如要工作,那么违约金的约定基本上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虽然约定的违约金条欺对劳动合同双方都适用,但约定情况对劳动者来说却往往不是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制定游戏规则的机会,把不合理的违约金条软强加给劳动者。为规范违约金的约定行动,制约用人单位任意规定的不合理做法,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向题进行全面的探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统一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除前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过于关注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稳定劳动关系明显不利。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一、有关注的金问.的甚本情况所谓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展行或不能完全展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根本作用在于补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由法律和法规规定;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和法规未作规定,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按规定,凡有法定违约金规定的,必须适用法定违约金;无法定违约金规定的,方可适用约定违约金。由于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行为应属合法。但间题是,违约金到底有没有必要约定,其具体数额以多少为宜。还有,违约金是否需要限定最高数领,这些都还孺作进一步的研究。
二、对玫的金问.的落本.法及理由依笔者之见,对于违约金问题,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约定,或者尽t约定较少的数翔。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从现实情况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从我国就业状况分
1 析,劳动大t过刹,劳动者找工作很不容易,为了谋求一个职位,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种种苛刻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往往十分迁就。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方面,有许多内部规定,并且始终处于领导和支配地位,而劳动者则完全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两者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福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一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五)从借界各国对劳动合同的立法价况肴,大多数国家都禁止约定连约全为什么国外会这么做?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是个特殊的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侧手段让其留下来。即使留下来了,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同时,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盆个社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因此,国外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跳,行为,大多十分开明。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想走,作为用人单位是大开裸灯。另外,有朝一日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或者认为在其他地方还不如原用人单位时,只要条件允许,原用人单位还是愿t接受其回来的。国外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根据自己国家的其体情况有很多明钾的作法。如典国许多企业用股权认劝证的方式来稚定职工,一且员工跳柑,他可能丧失很多潜在的收益,跳摘的成本会很大;日本的年功序列制在防止劳动关系叔公变动方面也有其优势,即一且员工更换工作,他就得一切!头再来。其实总结起来,国外防止跳柑,不是要员工支付多少违约金,而是刹离其潜在的收益。那么,我国要加人世贸组积,在这方面也应该与之接轨,并且,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好的经脸及有效做法,我们应该进行吸收和借鉴。
三、的定注的t应注t的问-根据笔者对违约金问题的综合研究,认为在约定违约金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国,应肠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约金只约定用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顺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柑,那就失去了违约金的本来t义。
第二,违约金的数板要适当。由于用人单位在支付违约金方面基本没有间题,所以,约定违约金时,应多从劳动者方面考虑。至于违约金的其体数饭是多少,可根据《合法》的规定、因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职位、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方面徐合分析。笔者认为,在这些参考要素中,劳动者的职位和月工资标准应该是最,要的。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职位能全面反映其所从事工作的!要程度、违约后可能造成失的大小、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情况。同时,月工资标准与职位紧密相连,并且能够有效反映职位及其他的相关情况。所以,违约金的具体数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在普通生产、经营及行政、后勒辅助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第二档,对用人单位的中层领导和在比较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经营骨干,违约金数顿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二个月工资的标准;第三档,用人单位的正副经营者和在特别!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重要的生产、经营部门负贵人,违约金数顿应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板过高,既不公平,同时也可能根本无法兑现。另外,如果劳动者一定要离开用人单位,那么,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还是整个杜会,可能还会带来更大的消极形响。另外,对于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的关系间翅。有人说,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2 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就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从公平的角度讲,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如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本来是其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要承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贵任。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同样是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却不孺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贵任,这在道理上讲不通。笔者认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同样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公平起见,要么双方都不支付违约金,要么双方都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再进一步讲,如果劳动者一方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一方同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且同时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既不能彼此代替,也不能相互冲抵,而是应各管各付。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着重体现对劳动关系中弱者的保护,但是,如果认为整个《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都要着重体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无异于把一部法律的功能看得过于单一化。实际上,任何一部法律的功能都是多元化的,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中,既有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也有平衡劳动关系,保证劳动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制度。在上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设计中,已经包含了特别保护劳动者的制度设计,又能够保证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以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同关系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合同的解除和支付给受害方的经济补偿金也会因不同的合同类型而不断发生变化。在日常工作中,对待不同的案情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解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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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怀·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2001·
[3] 林清高·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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