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承诺书(共15篇)
第1篇:被审计人承诺书
被审计人承诺书
XXX公司审计部:
为了表示对审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本人承诺如下:
1、按有关规定提供述职报告及有关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在审计过程中,全力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3、本人认为审计小组成员与本人没有可能影响审计公正进行而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
4、审计部门就审计报告等与本人交换意见时,本人将无保留提出全部、真实的意见。
被审计人:20年月日
第2篇: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
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
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过程:
程序性规定: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
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启动程序:“双重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
认定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作决定书。
生效时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的工作机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即刻可以录入。
获取名单信息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对行为人本身的影响:
1.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4.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5.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7.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8.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领域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删除途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3篇:最高院判例: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判例: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 2015-10-20 14:59:30 作者:王赫 来源: 尚格法律人 我要评论(0)
——最高法院最新判例一则
一、现状
对此,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例如,北京法院明确表示,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上海法院认为执行机构有权在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断,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浙江法院认为执行机构可以判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但无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名下财产;江苏法院认为,执行实施机构有权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以上分别参见《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539条第1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最高法院对该问题此前虽未有明确表态,但其曾在(2012)执复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2条规定的情形。《制裁规避意见》第20条是指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如果认为最高法院在该裁定书中对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的事由进行了穷尽列举的话(从其用语来看,也确实如此)。那么仅以现行法及对其的解释来看,执行法院不得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似乎更加妥当。因为,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应是“常规之举”,而应是“例外之策”,应当坚持适用情形法定。(参见刘贵祥:“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若干问题之检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日第08版。)
不过,最近最高法院的一则判例似乎标志着其观点的转向: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允许的。
二、最新判例——吴思琳、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复议案
案号:(2015)执复字第3号
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吴思琳。
申请执行人:王光。
被执行人:林荣达。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5日,福建高院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决林荣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光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损失。
2012年11月8日,最高法院作出(2012)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林荣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光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并于2013年8月13日向福建高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林荣达的妻子吴思林伟被执行人。
福建高院认为,林荣达所欠债务发生于林荣达与吴思琳的夫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闽执行字第1-5号执行裁定,追加吴思琳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被执行人吴思琳名下财产。
吴思琳不服裁定提出异议:
一、主张自己与林荣达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主张其财产为个人财产与林荣达无关。
2013年12月10日,福建高院作出(2013)闽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吴思琳的异议请求。
吴思琳不服异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并非夫妻关系,并且其已提出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附件高院不应强行裁定。
(二)最高院裁判内容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复议人吴思琳与被执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分析如下:……本案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婚姻关系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据此该行政判决确认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此情况下,执行程序不再对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效力问题进行审查。从行政判决的结果来看,福建高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吴思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结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观点提炼
本案中,异议、复议申请人吴思琳(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异议、复议理由主要是:1.与被执行人并不存在婚姻关系;2.法院查封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严格来讲,这些理由与“所负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或“执行机构无权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存在区别。但最高法院还是将“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为主要争点进行了审查。从结果来看,最高法院认为执行法院有权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认定被执行人配偶应否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实质上认可了福建高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做法。
虽然本案仅为个案,能否代表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尚未可知,但其产生于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变更追加司法解释”出台前夕,所表达的观点诚值实务届予以关注。
三、拓展阅读——学理争议
(一)认为可以追加的理由主要有: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新的除外。由此可见,对于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负担的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据此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虽然债权人本来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并作为被告,避免出现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的问题。但考虑到一方面部分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不足,另一方面有些法院存在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对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不予立案的情形,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3.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可以省去申请人对配偶另行提起诉讼取得执行依据的必要,减少当事人讼累。
(二)认为不能追加的理由主要有:
1.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要认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实体问题。如果在执行阶段认定,存在“以执代审”的嫌疑。(参见毛守群《执行程序中执行名义效力扩张的边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为视角》,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12期)。
2.可能存在对被追加一方的诉讼权利保护不足。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非常危险的,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共有财产。(参见刘宝玉、于海燕、邸天利:《试论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理基础》,载《执行工作指导》2012年第3期,第152页)
3.从责任分担的角度,申请执行人本应订立合同时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加入合同中来,要求其明确表示同意或签字;在诉讼中主张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懒惰或天真的债权人,并不值得法律保护。(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载《中外法学》2014年06期,第1519-1520页)
第4篇: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诉
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执行案号:
法执字第号),鉴于(写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事实),故被执行人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项、第二条之规定,提
年 月 日
第5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xx镇xxxxx路346号。
被申请执行人:xxx,女,1967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庭28栋202房。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xxx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西法经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确定在xxx在2010年7月13日前支付清租金、水电费和借款利息共3400元给原告xxx,调解生效后xxxx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执304号。由于xxxx与被申请执行人是夫妻关系,而且拖欠租金及借款是在夫妻生活期间共同生活所欠,属于夫妻家庭债务,所以,被申请执行人对该债务也负有清偿的义务。据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xxx作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6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住所地:珠海市某某商场5层1234室,联系方式:……。
追加被执行人:严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开户人名称:严某,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6222 6235 3000 0100 716。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严某为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1433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某家居商店(个体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xxxx年xx月xx日经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1433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经济补偿金16422元。由于某家居商店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XX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
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财产
和收入归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个人或家庭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严某作为珠海市映日家居店的法人代表,应承担该裁决结果的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严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
日 期:
第7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董xx,男,汉族,19xx年7年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5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郭xx,男,汉族,19xx年8月28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董xx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终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是由其股东郭xx出资xxx万元于20xx年12月25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8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20XX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韩家坪村××组,电话××××
被申请人:房××,女,20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汉族,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京通劳仲字(20XX)第3746号裁决书,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房××个人出资50万元于20XX年10月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随即向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致使被执行人于20XX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司管理局通州区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也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张理论”,申请人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的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的情形,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房泽荣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982字)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电话。
申请事项:追加杜XX、张XX(杜XX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福XX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XXX实施强制执行。
经贵院查实,XX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11月24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XX,股东出资情况为XXTY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杜XX个人持股42%。20XX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XXT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TY公司承诺按股权比例承担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的58%,即1895695.2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XX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XX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1372744.8元承担连带责任。
XX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杜XX的妻子张XX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杜XX及其妻子张XX为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杜X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397字)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路信用分社
住所:西安市**路31号
负责人:刘* 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公司地址:西安市**路1号**大厦6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XX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XX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XX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
合作社***路分社
20XX年8月* 日
第9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LAW FIRM
HEBEI JIHUA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Tel:(0311)80805267 11Shitong Rd.w.,Shijiazhuang
*** Hebei Province,P.R.China
Fax:(0311)85288018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11号
E-mail:***@163.com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XXX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311-80805267 ;***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XX房地产经纪中心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联系电话:0311-XXXXXX ;XXXXXX 追加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XX路X号X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130103XXXXXXXXX 系石家庄市XX房地产经纪中心投资人。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王XX为(2011)西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1)西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我单位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石家庄市XX房地产经纪中心进行
第10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熊大,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 123456,电话:123456。
被执行人:张三,男,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321654,电话:123456。
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身份证:123123123132,电话:121212121。
请求事项
请求某人民法院追加王张三之妻王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未民经初字第123456号民事调解,确定北海市邻为区世纪大道世纪名堂小区内1号楼2单元123室、456室两套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给原告熊大,调解生效后张三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张三财产,执行案号为2020执1245号。本案从2020年11月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现申请人已经掌握了张三及王麻子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的线索。同时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张三与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张三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20年6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张三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麻子作为张三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此,申请人为查清本案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状况,尽快结束长达数年的执行程序,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张三之妻案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此致 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11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吉灿东,男,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子。
申请执行人:谌绿香,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妻。
申请执行人:吉美生,男,193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父。
申请执行人:蒋桂花,女,193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母。
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追加被执行人:袁金成,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
追加被执行人:袁柏林,男,现年约80岁,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袁金成之父。
追加被执行人:谌灿晖,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袁金成之妻。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贵院予以执行的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给付各项工亡赔偿金881402元。
根据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及贵院上一次执行时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未按登记要求足额缴纳出资,且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另外,该公司实质上系袁金成的一人有限公司,其为规避法律,有意将未实际出资、未参与任何经营的父亲作为出资股东予以登记。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1号《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予追加未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谌灿晖系袁金成之妻,且出租车公司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申请人请求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2篇: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
申请人:XXX,住XXX,法定代表xx,职务Xx。被申请执行人:XXX,住XXX,法定代表xx,职务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XX有限公司诉XXX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业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6年X月X日
第13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116号。电话:***
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3--180号。电话***。
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3--180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
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1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金花 2012年10月19日
第14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由岳连清、王连连夫妇设立,实际上由其女儿女婿岳双云、崔东方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重要公章证件均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掌控,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岳双云全权处理,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实际经营地址,该公司名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控制从事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及所得收入全部被岳双云无偿转入崔东方的个人账户,并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该公司已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过分控制成为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公司资金已与岳双云、崔东方个人资金混合。现该公司已被撤销,公司财产已被岳双云全部转入崔东方个人账户。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民诉法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以偿还对申请人的债务。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2011年4月28日
第15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XXXXX街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3218
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XX区XX43号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3323
申请请求:追加毛晶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勇借款纠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
事实理由:申请人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已由硚口区人民法院以(2009)硚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XXX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和妻子XX名下的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债务属XXX和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依法申请追加XX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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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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