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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二十不准

作者: 丿聆听着幸福丶 | 发布时间:2023-11-03 14:25: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按照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和《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现制定乌兰社区幼儿园师德师风二十不准,内容如下:

一.不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对师幼不良影响的言论。

二.不迟到、早退中途无故离岗,遵守上下班请假制度。

三.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诋毁其他教师,不得有对待幼儿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四.不以任何名义向幼儿收取“免费制”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不在酒后进园或在课堂上拨打电话和接待客人。

六.不在园内及幼儿活动场所吸烟。

七.不组织幼儿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其他商业性活动。

八.不在工作期间聊天,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九.不从事第二职业,不诱导幼儿参加有偿家教或不诱导家长请客。

十.不无故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无教具进课堂。

十一.不当面或通过电话指责训斥家长。

十二.不公布设计幼儿个人隐私的信息。

十三.不准对幼儿生病、拉尿裤子视而不见。

十四.不根据与家长的关系给幼儿排座位、评优秀。

十五.不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以及传播与有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思想。

十六.不酗酒打架、赌博。上班时衣冠要整洁,不穿奇装怪服,不留怪发、不浓妆艳抹。

十七.不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幼儿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十八.不参加家长安排的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不让家长支付和报销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十九.不通过向幼儿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二十.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鄂前旗乌兰社区幼儿园

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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