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讲话稿(共6篇)
第1篇: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基本定义
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其纳税人是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同一种税,纳税人可以是企业、单位和个人,如增值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纳税人是企业;个人销售的产品,纳税人就是个人。同一种税在不同历史时期,纳税人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我国的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后是农业生产合作杜和后来的生产大队,后来主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承包人,现在全国取消了农业税。
详细种类
自然人
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力,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不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属自然人。自然人是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法人
是指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在我国,一切享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种享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各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等都是法人。法人有依照国家税法纳税的义务,都可以成为纳税人。其中,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可以是工厂、商店,也可以是具有同样性质的各种公司。纳税人必须依法向国家纳税,否
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权益,例如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力,依法要求税务部门为自己的经济活动保密的权力,依法打税务官司的权力等。税务部门要自觉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基本权利
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基本义务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
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
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般纳税人
基本定义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 性单位。(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
具体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单独建帐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一般纳税人申请
根据国家政策申请做一般纳税人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所必须的,也是企业为合理纳税所必要的一般纳税人不
仅可以节约纳税,而且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如出口退税等,还可在企业之间享有最高的信誉度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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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常识
1.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
2.一般纳税人的附加建议。
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国地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相片;5.办税会计的身份证明及相片;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户);7.租赁合同会计证;8.近期财务报表购销合同;9.近期纳税证明;10.进出口资格及海关商检证明;11.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2.通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请表(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认定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深入企业进行初审法制征管科复查局长审批通过在CTAIS中完成文书流转操作发放。
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认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一百万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款的销售额。(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二、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缴税特点
第2篇:对中国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思考
对中国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思考
00925147 王佳颖
这次的调查问卷旨在调查中国公民纳税人意识,从我在调查过程中的感受和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发现,大部分人对于自己的纳税行为、纳税金额不够清楚,对于中国的税制更是一知半解,虽然税收于我们生活的密切程度与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我们对于税收的了解实在匮乏。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我自己的思考,我认为我们应该加强公民对于税制的了解,应该加强公民的纳税人意识,这不仅仅是我国税收制度下很大的漏洞,也是我们税制改良、进步的巨大空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到这两点,应该成为政府的责任,成为社会的责任,当然也是我们的责任。
一. 加强公民对税制的了解
问卷中在为当前税制提出意见的一栏中,大家反复提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这虽然从一个层面反映了当前人们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的热切关注和激烈讨论,更能折射出这样的事实:一提到税,大家想到得最直接的也便是个人所得税,不是很了解究竟有哪些税种,以及自己交过什么税,认为与自己关系最为密切的也只是个人所得税。而事实上,增值税是中国最大的税种,它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每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远小于增值税税额。然而,对这
样重要的税种大家却是毫无概念,还有很多人误将增值税与消费税混为一谈,有的人认为增值税压根与自己无关。
除此之外,人们对中国政府一年的税收收入,对自己每年上缴的税收总额都是没有认知的。随口问问身边的人对于税制的了解,会发现作为纳税主体的我们对于我国税制以及自己的纳税行为的了解少之又少。我们对于新闻上偷税漏税的事例,对于大街上卖假发票的行为也都是见怪不怪,不做深究。
这些事实都向我们传达这样的信息:我国公民对税制的了解十分欠缺。
理论上讲,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税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然而我们对于税收却是无从知晓。政府取得税收是为了向我们提供公共服务,为了加强社会的公平,但是作为纳税主体,作为公共服务的接受者,我们大部分人都不知道交了多少钱,钱又是怎么花的。这听起来实在不合理。
于情理上讲,我们上缴税收,理应知道因为什么,交了多少,于国家建设上讲,只有我们知道自己交了多少钱,钱花的合理不合理,才能对税制有客观公正的评价,也才能针对税制的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不断改进。
所以,应该大力加强税制的宣传,建立更多让人们了解税制的渠道。比如,可以更多的在电视、网络上宣传、普及基本的知识,课本
中增加常识性的内容让更多专业的同学了解,系统的学习,在社区普及相关的常识,建立相应的部门。
二.加强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意识的意义和建议
纳税人意识是纳税意识的提升。所谓纳税意识,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收的认识与评价程度以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程度。强调的是义务的意识,而纳税人意识不仅仅指要积极的交税,不偷税漏税,也是要懂得维护权力,意识到自己才是主人公,是缴税者,它强调的事权力意识。
实际上,纳税是权力与义务并存的行为,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于纳税总是处于被动的位置,国家规定要交税,我们不得不交,而交税的目的和结果都不清不楚,我们知道缴税的义务但是不清楚我们拥有因为缴税而获得的权力。所以,我们大部分人仅有纳税的意识而缺少纳税人的意识。
纳税人意识的缺失在与国外的对比中可以更为明显的体现。以前会常常听到美国人说“拿着纳税人的钱”如何如何,如果我没有学习过有关税收的东西,恐怕到现在还不明白这句话究竟是什么意思,感觉似乎中国没有这句话中所指的“税”,没有这样的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明白自己纳税是为了让政府向公众免费提供环境保护、体育场所、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项公共福利服务。纳税人感到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养活了上至总统下至普通警察这样的国家公务员,因
此,他们能理直气壮地以纳税人身分质询指责政府,要求政府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节约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钱。
反观我们,又有几个清楚交税的真正意义和目的呢?因为不知道这样的意义,所以我们也就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力,也就更没有纳税人的意识。
在缴税方面,我们不应该是被动的缴纳,而应该是和政府平起平坐;不是被动的把钱“给”出去,而是意识到是在为自己、为社会花钱。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力去监督政府如何花钱,有权力对自己获得的公共服务做出评价乃至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唤醒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可以更好的监督政府对于税收的支配,对促进政府的廉洁、高效也有重要的意义。
在方法上,可以考虑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自治组织等措施,减少纳税人的诉讼成本,这样可以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也可以用实际行动维护公民在税收中享有的权力。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考虑学习国外税制,让纳税变得更为主动。在美国和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根据纳税人纳税的多少而享受相应的待遇,如退休金就是以纳税人所缴税款的一定比例发放,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年轻时缴税越多,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越多,甚至还可以根据纳税的多少,享受免费乘坐火车、参观博物馆等等。
这样的制度,不仅仅可以加强人们的纳税人意识,还使得纳税成为权力与义务对等的行为。人们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同比例的权力,因为纳税而带来的好处变得清晰,这也同时激励着大家诚信缴税,从制度上减少了偷税漏税的行为。
有类似制度的建立,也就为加强中国公民纳税人意识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税收是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加强纳税人意识,也就加强了公民的权力意识,这样一来人们更为主动的缴税,维权,政府也有更多的资金来提供公共服务,得到公民的认可,同时作为纳税主体的公民也对公共服务、税收税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政府工作的有效运行,政府也可以工作的更有效率,树立更好的形象,最终使得两者的关系更为和谐。
第3篇:对学生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家长:你们好。
首先,我代表全校1000多名师生,向今天来我校参观的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将四中的基本情况给同学们做一个介绍。赵县第四中学始建于1956年,是一所国办寄宿制中学。学校占地面积4.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建有容纳36个教学班的教学楼,并且在18个教室安装了多媒体教学设备,运用多媒体教学,增大了课堂容量,激发了学生兴趣,教学质量明显提高。教学楼配有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齐全,可满足教学实验的需要,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开出率达100%;微机室拥有微机31台,可满足学生上课需要;美术室、音乐室,各种教学器材设备齐全,在保证正常上课的同时,还可满足美术、音乐特长生的各种培训要求;图书室、阅览室定期开放,现有图书21500册,极大的丰富了学生知识,拓展了学生视野。
2009年以来学校加大投资力度,改善办学条件,先后投资1096.2万元修建了学生公寓楼、综合科技楼、学生餐厅并改建了拥有300米环形跑道的操场等基础设施。
学生公寓楼可容纳1400余名学生住宿。学生宿舍内水电暖设施齐全,并且在每个楼层及楼梯口安装了监控系统,可全面了解学生的生活状况。
学生餐厅由学校统一管理,以“零利润、师生满意”为宗旨。饭菜美味可口、干净卫生、经济实惠,室内宽敞明亮,桌椅摆放整齐有
序,四处张贴的餐厅文化时时提醒学生注意节俭,文明用餐。
目前,标准化的300米环形跑道和路面硬化、校园美化工程已基本完工。来年,校园内绿树成荫、生机盎然,将成为一所名副其实的“花园式学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102名,专任教师97名,其中省级骨干教师5名,高级教师10名,中级教师46名。现有18个教学班,在校生1024人。
新一届领导班子是一支团结合作、勤奋务实、锐意进取的领导班子。他们秉承“超越自我,追求卓越”的校训,以“兴校德为先,育人品为重”为指导思想,以“关注人、相信人、尊重人、发展人、充分调动全体师生积极性”为管理核心,以“营造书香校园,争创一流业绩,构筑理想课堂,强化自主学习”为教学核心,力争创办学生乐学、老师愿教、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农村名校。
学校管理人员教育理念新颖,管理方式科学,几年来,在各级领导带领下,为配合课堂改革,多次组织教师到外地参观学习,确立了“和谐教育,自主教学”的教育模式。在教学工作中紧密围绕三个“主体”进行,即备课中以新课改精神为主体,课堂上以学生活动为主体,评价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主体。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能够做到因材施教、层次清晰、方法多样和师生互动。学校还定期举办优秀教师展示课、教学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研讨活动,为教师搭建一个展示自我、交流经验,提高能力的平台。
为确保教师素质的整体提升,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学校确立了优化师资、净化师风、改造师德的师资建设方针。在此基础上,学校制定了“以老带新、奖勤惩怠”的人才培养模式,扎扎实实推进教师自主学习,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引进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观摩魏书生等名家讲课,使教师整体素质得到飞跃式发展。通过师德大讨论、师德论文比赛等活动,达到净化教师心灵的目的,显著提升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水平。
针对我校实际,在学生中坚持习惯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学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定期举办运动会、绘画展等各种趣味活动,不但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拓展了学生视野,为今后学生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改善家长没有时间接送孩子的问题,学校多方筹措资金开通了范庄至北中马、大马圈、孙家庄、大寺庄、圪塔头、大安、大夫庄、杨家郭等乡镇的班车,解除了家长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我校乘着教育均衡发展,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每所初中的东风,教学成绩及升学率稳步提升,后劲十足,赢得社会和家长的一致好评。今后,我校将继续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的理念,以“办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办学目标,力争把学校建成一所“教育高质量,教师高水平,学生高素质”的农村名校。
最后,预祝每位同学在今后的日子里,学习进步,生活愉快。谢
谢大家
第4篇: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或对某些应税收入采取优惠照顾的措施,是为了体现国家对某些个人所得项目的支持和鼓励。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包括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
一、免税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3、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4、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5、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7、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8、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9、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11、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12、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13、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
14、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5、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16、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17、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8、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9、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20、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宣布此文同时废止。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087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57号)
3、捐赠扣除。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
4、中介费扣除。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5、工薪费用扣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在雇佣单位一方支付的工资、薪金中减除费用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6、上交工薪收入扣除。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驻华机构的中方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能够提供证明实际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7、转让债权扣除。个人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权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经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8、租金收入扣除项目。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项目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税法第6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即租赁财产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2)国税发[1994]89号第6条
(一)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即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各种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3)国税发[1994]89号第6条
(二)项规定的房屋修缮费用。即能够提供由纳税人负担出租该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金额,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延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4号)
9、营销费用扣除。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每月收入,可按10%~15%扣除营销费用。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级地税局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号)
10、老年服务捐赠扣除。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11、文化事业捐赠扣除。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12、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对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13、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14、补偿收入扣除。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15、折旧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
16、环保基金捐赠扣除。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2号)
17、法律援助基金捐赠扣除。对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
18、卫生保健基金捐赠扣除。对纳税人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
第5篇:关于对部分纳税人开展核查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纳税人再次开展核查的通知
核查工作要求:
1.逐户撰写报告说明检查情况、企业经营模式、发票流分析、资金流分析、货物流分析情况、查补税款计算情况、非正常户认定情况。
2.本次核查发票的开具时间段为:2017.07.01--2017.09.30。有异常情况的,可往前追溯。
3.核实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实际经营地是否存在、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购票人员是否可以保持联系畅通、相关账册是否齐全、合同及入库单据是否齐全等。
4.纸质检查报告(专管员签字并加盖所章)及电子文档交货劳科。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所内归档。
5.时间:请各管理所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前完成。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2003-11-17 00:00:00 | 来源: | 作者: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 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 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 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 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 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 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己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 标准的,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 人的证明。
(6)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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