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规范表态发言
第1篇:交警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龙港镇委、镇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比学帮活动文件精神,我队将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抓好“控大压量、排堵保畅”两大主业,以“严管理、压事故、强整治、保畅通、树形象”为目标,强力推进龙港道路交通新秩序建设,为我镇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就此次活动安排根据公安交通管理职能划分,我队就五大中心任务做如下承诺表态:
一、辖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得到有效控制
2011年死亡上报人数不超过去年(上报9人)同期水平。措施:
1、强力推进源头管理户籍化。完善“户籍化”管理机制,发挥部门联合管理优势,强化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长效监管,构筑道路安全源头防线。一是创新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治理的程序化。积极排查道路安全隐患,提请政府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明确整治责任和整治时限,进一步完善“公安交警排查、交通治理、安监督办”的工作程序。二是完善“户籍化”管理机制,推动监管的实时化。不断更新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底数,完善登记档案,并加强重点车辆、道路的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做到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健全重点企业监管机制,推动监管的联动化。会同交通、安监、教育部门进一步健全重点车辆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各部门落实资质检验、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各环节的职责,对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采取挂牌整治、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确保监管效果。
2、加大重点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违法超载,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违法超车,违法超速等是引发交通事故重要原因之一。切实加大此类重点交通违章的查处力度,减少因此类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
二、确保辖区道路基本畅通
1、强力推进排堵保畅专业化。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完善“党委政府主导、部门综合承办、交警主动管理”的排堵保畅工作格局,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一是优化勤务模式,提升交通管理效能。深入推进路面勤务机制改革,根据车辆通行高峰情况,灵活调整勤务安排,通过包干的形式,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警力布设。民警、协警高峰站点,平分巡逻,强化路面疏通、管理。提高整体交通管理工作效能。二是重点排堵治乱,维护良好通行秩序。以“排堵治乱”为重点,继续开展以“禁酒驾”、“三小车”、“重点车辆违法”等为重点的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确保“车流高峰时有交警在指挥,道路拥堵时有交警在排堵,事故发生时有交警在处理”,努力改善城镇交通环境。三是强化静态管理,充分挖掘停车资源。通过合理设置路内停车位、开辟单位内部停车场和设置时段性停车位等办法,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停车需求,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2、强力推进交通管理智能化。逐步提升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快智能交通建设步伐,向科技要效能,全面提高交通管理科学水平。一是加快指挥中心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动态,提高岗位管理、动态指挥和快速接处警的能力。二是加强非现场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全球眼抓拍系统、“电子警察”等科技手段的作用,努力提高非现场执法能力。
3、强力推进交通组织系统化。通过有效措施,合理优化城镇道路动、静态交通组织,充分发挥现有路网的最大通行效能。一是加强参谋组织协调。推动城镇道路交通综合治理,主动参与到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等各个环节,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献言献策,实现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同步性。二是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加快打通断头路,充分挖掘道路交叉口、路段、网络的交通容量潜力,通过充分使用“单行”、“禁左”等管理措施,不断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三是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提请政府及时建设及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的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由主干道向次干道、支路的延伸,提高道路交通标志覆盖面,优化交通标志配置结构。
4、是进一步改进事故处理方式。一是加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作用,实现轻微物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定责、车辆定损、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目前苍南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派员常驻我队。定期对难以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进行统一调解,有效的发挥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多渠道的调解作用。
三、强力推进执法建设规范化
推进执法软硬件建设,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将规范执法贯穿交警执法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交警执法的公信力。一是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力推进功能区改造,在从执法场所划分功能区入手,通过强化执法办案的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来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以日常案件审核、执法考评活动和各项专项检查为载体,注重责任追究和正面激励双重效果,坚决防止不规范执法问题的发生。三是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推进执法培训的制度化、实效化,强化在岗训练和实战培训,着力提升队伍整体执法素质。
四、强力推进酒驾整治常态化
建立健全常态严管、执法保障、督察追究等长效机制,全方位构筑酒后驾驶路面管控网络。一是深化严管措施。以深化省厅“五条常态严管措施”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禁酒驾”工作,全面带动对其他严重交通违法严查、严控。二是健全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酒后整治考核办法,将“禁酒驾”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实时考核排名,切实鼓励“禁酒驾”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开展“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积案清理百日整治活动”,加大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倒查力度,确保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深化“三小车”整治工作
三小车指动力三轮车、正常人驾驶的残疾车、载客三轮电瓶车。通过日常管理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不间断的对该类车子进行打击。使其非法营运、载客现象明显减少。今年打击目标是完成动力三轮车1000辆、残疾车500辆、电瓶三轮车100辆。
各位领导、同志们,龙港交警队2011年工作目标、重点已明确,我们将在镇委镇政府和上级交警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全力以赴做好交通管理工作,为“平安龙港”建设和公安工作实现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第2篇:交警大队表态发言
在大武口区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大武口交警大队(2011年3月29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道路交通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已在全区全面展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区委、政府要求,我队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工作责任重大。我队将进一步加强全体民警及协警的思想教育,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把思想统一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高度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全员上路,全力以赴,切实做好道路交通隐患整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工作力度。我队将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为契机,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交通安全知识。同时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社区居民、师生及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交通安全、共同践行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我队将继续加大对交通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积极配合各主管部门,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使排查和治理常态化,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突出工作重点。一是积极配合安监、运管等部门加强源头管理,重点加强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抓好本单位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二是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确定校车管理人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学校和校车驾驶人的管理,会同教育、运输部门加强校车的安全检查,强化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坚决杜绝无牌无证、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带病车辆接送学生。
三是结合辖区道路特点,合理调配警力部署,全面加强路面管控,重点打击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无牌无证、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协调农机部门严厉打击农用车、拖拉机超载、超速、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积极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创造畅通、高效、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将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把道路交通隐患整治工作抓实、抓细,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辖区创造一个“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3篇:交警规范执法的心得体会
交警执法教育整顿剖析材料
自大队集中开展执法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部署,通过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己近两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个人对照活动要求,就当前交警执法现状行为,从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纠,找出问题
一、路面执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过程中态度不好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2、查纠是否存在随意执法、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取证不及时、不认真;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
二、剖析原因
交警执法现状以及警民引发矛盾的根源。城区交通管理的现状:交警每天除了负责城区各路段交通秩序外还担负着城区巡逻,执勤等工作,由于当前车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驾驶人只要在没有交警执勤的路段或路口,无视交通信号存在,随意行车,有的甚至为逃避违章时监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盘遮挡住车牌。尽管中队开展多项专项治理活动,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暂的作用,没过多久便会出现反弹现象,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群众认为交警纠其违法行为是在故意“找茬”,不给予配合,认为自己有关系,辱骂民警,对民警实施暴力,因此警民关系一直很紧张。
二、采取各项措施方法,把“执法为民”融入到整体工作中去。
(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查处,查纠过程中,首先要改变执法态度。纠正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后,实施处罚,填写法律文书的时候书写工整,字体规范,运用法律文书正确无误。面对不理解的群众,耐心的对驾驶人解释。
(二)、端正执法态度,改变执法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交警,我们更应该认识到自觉服务于群众的重要性。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理念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工作中彻底消除“冷、横、硬、推”,工作之余,要用“换位思考”的方式,以自己是一名普通的群众查找自身不足,提高认识,做到言行举止文明。
通过开展执法监督自查自纠,使自己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通过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自身纪律作风修养,查缺补漏,切实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作风修养,在人民群众间树立良好的交警形象。
杨平宏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第4篇:交警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配备标准,为道路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等执法岗位的交通警察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交通警察上岗执勤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记录交通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本单位交通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交通警察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参与处置发生在道路上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声像资料,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交警大队、中队负责人应当每天对本单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专职、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本单位交通警察当日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涉及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台帐。
第十七条 交警支队、大队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反映的交通警察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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