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总结(共6篇)
第1篇: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充分掌握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黔西南州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兴义市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州内各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报告,视情况可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四)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
情况;
(五)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六)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七条 金融突发事件:
(一)发生挤提事件,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挤提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四)客户(群众)到金融机构集体上访、示威、请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冲击围攻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 第八条 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
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九条 其他报告事项:
(一)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报告途径 金融机构发生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或事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报当地人民银行,今后如有变动应报告人民银行。第十二条 报告时限 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事后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运行半年后内报告规
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出现危机情况应在1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 第十三条 报告方式 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以正式公文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在知晓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第十四条 报告要素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
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发生案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视情况及时向州政府和上级行汇报。必要时启动《黔西南州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臵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第3篇: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管理与银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讲座
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管理与 银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讲
座
(提纲)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梁勤星
概览
• 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内容
• 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指引
• 人行分支行进行开业管理与服务等职责
• 金融机构如何配合开业管理和事项报告
一、川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概。《报告制度》共10条约600字。
(二)制定目的(三)制定依据
(四)适用对象;
(五)报告内容
(六)报告办法;
(七)人行处理方式和办法;
(八)附则:要求各中支制定实施细则;规定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二、《新设银行业机构管理与服务指引》解读
(一)新设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的意义
人民银行强化监管职能需要; 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需要; 人民银行提高服务效率需要; 人民银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需要。
(二)开业管理政策出台背景 2003年银监分设后的管理现实:管理缺位和管理重复同时存在; 人行分支机构重服务、轻管理现象突出;
加入人行金融服务设施机构良莠不齐;
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信息网络系统受到损伤;
人民银行服务中的管理任务十分迫切。
(三)《新设银行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指引》
1、总概:5章23条2000字。
2、适用对象;
3、主要目的;
4、时效规定
5、申请内容
6、管理要求:
7、属地管理原则和职权划分
三、人行分支行进行开业管理与服务等职责
(一)认清开业管理和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二)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
(三)把认识统一到总分行安排上
(四)认真贯彻落实总分行要求
(五)有组织、人力和条件保障
(六)按照分行要求拟定实施办法
四、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开业管理和事项报告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二)学习文件正确把握责权利
(三)把握要求,不误时事
第4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畅通全校党政决策渠道,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1、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决议、指示的意见、措施和办法。
2、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4、学校各项改革方案、素质教育重大事项以及教研科研重大事项。
5、学校人事、机构设置,人员调整。
6、学校重大人事问题的决定,含中层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聘用,学校教职工的调配。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8、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含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及重大经济活动。
9、学校重大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算、工程验收,重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变动。
10、教职工的奖惩。含各种奖励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种先进的选举。
11、其他应由领导集体议事决定的事项。
二、学校重大议事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
1、主管或分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重大事项。
2、校长组织校务领导委员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3、通过教代会,党员大会或意见箱,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4、校长组织校委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议案。
5、校务民主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6、通过教代会、公开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7、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委员会形成最后决议。
8、经一至七项程序后,交办主管部门实施。
第5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负责与公司的联络,各部门、子公司办公室或类似机构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发生重大事项前,应先向公司投资管理部进行通报,并经公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 投资管理部部长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总经理负有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采取 12 个月累计计算);
12、重大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13、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范围;
14、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四)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五)子公司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定期报表:
1、子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2、子公司的季度和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六)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七条 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的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告与报备。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总经理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由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4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送投资管理部。
第九条 根据涉及金额和风险大小不同,投资管理部交由公司不同级别机构进行初审和出示意见,投资管理部将公司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给相应部门和子公司。
第十条 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将重大事项信息形成重大事项报告单提交至公司后,如需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信息对外披露事宜。
第四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6篇:重大事项零报告,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重大事项零报告,模板
篇1:信访稳定工作信息零报告(模板)
信访稳定工作信息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单位公章)
注:
1.报送时间:每天下午15:30前(周末以手机短信形式报告信息)。
2.报送方式:以公司内部消息系统报送扫描件。签发人为单位党委或行
政主要负责人。
篇2:XX年信访工作考核自评上报表
XX年度卫生计生信访工作考核自评表
单位: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篇3:换届日零报告文件
(非正式文)
关于做好换届期间违纪举报、异常异动情况和网络舆情“日零报告”工作通知
扶组通字[XX]10号
各乡镇党委:
为全面了解掌控气换届期间违纪举报、异常异动情况和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换届平衡顺利进行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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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内容
乡镇党委遇有下列情况必须上报:
1.当日受理的违反换届纪律举报;
2.违反换届纪律行为以及换届工作中的异常异动情况;
3.与本地换届相关的网络负面舆情和有害信息;
4.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方式
采取“日零报告”与“重大问题直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日定时汇总相关情况,填写《换届期间违纪举报、异常异动情况和网络舆情日零报告表》(以下称《日零报告表》)并上报。当日没有任何情况的,也要在《日零报告表》“具体内容”栏目写“0”字并上报。乡镇党委收到线索清晰、内容具体、性质严重、反映强烈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违反换届纪律的举报,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直接报告。
三、报告时间
“日零报告”制度从XX年5月3日起开始执行。乡镇党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时间为每个工作日16时前。节假日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后首个工作日要将节假日期间情况一并报告,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重大问题直报”应随时发现,即时报告。
四、工作任务
1.乡镇党委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秘书室电话),安排专人值守,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
2.乡镇党委要及时发现换届中出现的异常异动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
3.乡镇党委要指定1人(组织委员),专门负责“日零报告”工作,汇总各类举报信息并及时上报。
五、有关要求
1.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把“日零报告”制度作为全面了解掌握换届情况的重要措施,务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2.乡镇党委要如实报告情况,对存在漏报、瞒报、虚报情况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各乡镇党委请于4月28日下班前将举报电话值守人员和“日零报告”专报人员的姓名、职务信联系方式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干部监督室电话:5872228;重大问题直报电话:;
附:1.举报电话值守和“日零报告”专报人员姓
名表;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换届期间违纪举报、异常异动情况和网络舆情日零报告表。
共扶余县委组织部
XX年4月26日
附件1:
举报电话值守和“日零(来自: 小龙 文档项零报告,模板)报告”专报人员表
单位:
注:备注中请标注是值守人员还是专报人员
:重大事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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