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厅党建工作总结
第1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1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用地参考指标
说明:大型养殖场占地面积取小值;
中型养殖场占地面积取中间值;
小型养殖场占地面积取大值。
附件2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登记备案号:
项 目 名 称项 目 法 人
养 殖 品 种
建 设 内 容建 设 地 点总 投 资 额项目执行年限
登记备案机关(盖章)
(本证明有效期年)
年月日
附件3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登记备案号:
企 业 全 称用地单位法人 项 目 名 称建设用地位置 建设用地四至 建设用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
登记备案机关(盖章)
(本证明有效期年)
年月日
第2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赣国土资函[2006]275号
关于报送《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要求,我省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附件: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印章)二○○六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质勘查 资质注册 总结 函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6月1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
工 作 总 结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根据部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在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措施得力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和地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工作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概述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部地勘司南京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结束后,我省立即向厅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并及时对全省地质勘查注册登记工作做出了安排和部署。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省成立了以徐日辉厅长为组长的“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印发了《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5]88号),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人、注册登记步骤及时间安排,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内容格式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落实了工作部门、工
—2—作人员、工作场所。各地勘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各地勘单位也相应组成工作机构,专人负责地勘资质注册登记申报工作。为保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业务培训,明确申报要求
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培训,是保证申报资料质量和核查阶段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基础。部南京培训班结束后,我省各地勘主管部门分别以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本系统内的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培训班,省厅地质勘查处负责本项工作的同志参加了培训班,对注册登记办法、条件和标准、工作规程、业务范围、申请表填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作现场提问答疑。省厅还将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通知文件和相关材料登入省厅网站,向社会告知,及时提供申请人查询、下载。
(三)制定工作方案,提高工作质量
2005年6月5日完成了《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报部,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和完成此项工作的保证措施。随后建立了多项工作制度:一是印制了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方便申请人迅速、正确地填报申请书及提供附件材料;二是制定了《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程序》,对申请材料从受理、清点、核实、补正、核定、公示、发证、公告等阶段工作做了详细规定;三是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要求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事前许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此项
—3—工作,同时严格管理申报资料,防止资料混乱、丢失、损坏;四是制定资质实地核查办法,组成由省厅聘请的地质、设备、财务等不同专业的专家和省厅地质勘查处处长及分管人员参加的核查组,担任实地核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五是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功能和人工复核相结合进行人员重复排查及各项资料处理,提高了工作的精度和速度。
(四)严格审查补正,明确核查重点
依据部印发的《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及《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试行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对61个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照条件和要求,重点从勘查技术人员、设备仪器、资产、管理水平四个方面审查,严格把关。对初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统一规定;对申报资料有问题的单位,及时提出补正要求,限时补齐;在初审的基础上确定实地核查单位,通过现场核实,为准确定类定级提供依据。审查和各道程序做到手续完备,记录完整,原始档案保存整洁。
(五)加强政策宣传,努力做好服务
地勘资质分类分级注册登记工作,关系到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立足现状、兼顾发展、甲级从严、丙级从宽”和“着重主业、兼顾副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4—公开平等、实事求是、统一标准、从严审核。一是在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出以后,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联络制度,广泛收集各部门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制定统一规定和执行标准,使许多问题在申报之前加以明确和消化;二是在核查工作中,发现少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合条件要求,不能核给资质;有些单位的类别、级别应给予减类或降级,并没有立即拍定,而是多次与申请人沟通,反复说明不能核给资质或减类降级的理由,使申请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理结果;三是在具体工作中把好关口,细心指导。既严把好资料初审关、专家初评关、现场核查关;又从地勘单位的切身利益出发,允许申请人在不违背原则、不弄虚作假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补正资料,尽量使某类别具有较强实力的地勘单位其主要业务类别达到较高级别,真正体现出江西地质勘查队伍整体实力和水平。为我省地勘队伍立足本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探寻资源,扩大地勘技术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为我省地勘队伍的改革、发展、壮大做好服务。
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
(一)申请、受理、核定、公示、发证、公告情况
1、申请
截止2005年9月15日,共收到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62个。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50个,新申请单位12个(附表1)。
—5—
2、受理
截止2005年9月18日,共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61个(附表2)。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50个,新申请单位11个,不予受理单位1个。受理工作主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清点检查。资料完备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办理受理登记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资料。
3、核定
截止2006年1月26日,共核定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单位61个(附表
2、3)。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50个,新申请单位11个。经核定,给予注册登记单位57个(其中两单位重组合并一个),不予注册单位3个;取消申请类别19个,更改降低级别33个。
4、公示。我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初审结果于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26日公示。公示媒体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同时报部登录专门网页发布。并向各地勘主管部门及地勘单位告知查询网址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公示期间,有7个单位(未实地核查单位)对给本单位核定的减类、降级结果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期满后,省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出复核的单位进行重新核查。核查结果,1个单位维持原定,6个单位核实补正资料后进行增改。
—6—
5、发证。公示期满后,下发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通知,同时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通知备案。截止2006年6月,共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57个,不予注册登记3个(附表
2、3)。
6、公告。发证结果2006年6月5日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
(二)注册登记资质的分布情况
1、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的分布情况
在颁发的57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按单位取得的最高资质统计:取得1类以上甲级资质的单位有37个,占64.91%;取得1类以上乙级资质的单位有9个,占15.79%;取得1类以上丙级资质的单位有11个,占19.30%(附表
2、3)。其中国有地勘单位43个,甲、乙、丙级的单位分别为36个、6个和1个,分别占83.72%、13.95%和2.33%;甲、乙、丙级的资质分别为64个、54个和49个,分别占38.32%、32.34%和29.34%(附表4)。
2、地质勘查资质的分类、分级比例结构
在颁发的57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共核定11个资质类别甲、乙、丙级资质207个。
按资质类别统计:区域地质调查12个,占5.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38个,占18.3%;固体矿产勘查50个,占24.2%;液体矿产勘查18个,占8.7%;气体矿产勘查
—7—1个,占0.5%;地球物理勘查18个,占8.7%;地球化学勘查10个,占4.8%;遥感地质勘查5个,占2.4%;勘查工程施工34个,占16.4%;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19个,占9.2%;选冶加工试验2个,占1%;(附表5)。
按资质级别统计:甲级资质67个,占32.37%;乙级资质65个,占31.4%;丙级资质75个,占36.23%(附表6)。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资质类项的分布情况
在颁发的57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按资质类别项数统计:获得1项资质的勘查单位12个,占21.05%;2项资质9个,占15.79%;3项资质8个,占14.04%;4项资质10个,占17.54%;5项资质4个,占7.02%;6项资质9个,占15.79%;7项资质2个,占3.51%;8项资质2个,占3.51%;9项资质1个,占1.75%。(附表7)。
三、主要收获
(一)通过地勘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增强了地勘单位对提高资质能力的认识和重视
第一、地质勘查资质反映了地勘单位人员、设备、管理、资产等方面的情况,也代表了地勘单位在某些专业领域的专业能力、水平和工作实力。从目前地质勘查市场趋势看,无论是国家计划勘查项目还是市场商业性勘查项目,对地勘单位资质能力的相应要求都会愈来愈严格,甚至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地质勘查资质是今后地勘单位在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实力的证明。通过地勘单位资质注册工作的开展,这一认识已
—8—经得到地勘单位的普遍认同。
第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制度的实行,提高了资质门槛,明确了硬件要求,使地勘单位的实力一目了然,改变勘查市场中地勘单位鱼龙混杂的局面为优胜劣汰的局面,使综合能力强的地勘单位,成为地质勘查市场的主力军,有利于保证地勘成果的质量,也有效维护了具备相应资质地勘单位的利益,受到地勘单位的赞同。
第三、地质勘查资质与其他行业的资质一样属于市场准入管理,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以往地勘单位资质未进行分级管理,无论资质等级高低,都可进入地质勘查市场,进行地质勘查活动,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甚至秩序混乱。资质注册登记制度,规范了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其中的分类分级管理,为勘查市场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效地维护地勘市场秩序,有利于形成商业性地勘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也得到了全行业的关注。
(二)通过注册登记工作,促进了地勘单位的改革、重组和整体实力的提高
第一、此次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开展,显现了地勘单位存在的专业人才流动不合理、专业设备陈旧、资产闲臵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地勘单位的发展,也给地质找矿工作带来不利。通过注册登记,不少地勘单位进行了人、财、物的—9—合理配臵,加强了自我补充和完善,促进了地勘单位整体实力的提高。
第二、在注册登记工作中,不少地勘队伍对自身能力的提高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在人员、设备、资产及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有的还进行了整合重组。例如:省地勘局地质调查院与实验测试中心合并重组,将两个资格单位重组为一个资质单位,资质能力大幅度地提高;有的单位改变原来专业技术人才得不到合理使用的状况,召回待岗或转岗人员回到专业岗位,并积极主动引进大专院校各类专业毕业生,增强了地勘单位的技术力量;许多地勘单位拿出资金更换陈旧设备、添臵新型设备,有色地勘局还通过主管部门统一联系订购设备在全局调剂配备。通过资质注册使地勘单位实实在在地上了一个新台阶。
(四)通过注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地勘单位家底,为更好地进行地勘行业管理打下了基础
在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过程中,各申请人组织力量,花大力气对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资产能力、管理水平进行了全盘认真的清理,为注册登记申请提供了翔实、准确的资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对地勘单位的实地核查,全面掌握了地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地质勘查能力。为更好地进行地勘行业管理提供了依据,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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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职称评定管理不规范,各行业不统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多年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但与职称证上所认定的专业不一致;有的职称证上只有职称级别,没有标明专业;有的为适应市场的需要而改变证书专业,这些问题给核定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
(二)《条件》的设备要求,在核定过程中有不少单位反映,有的设备在实际工作中使用频率不高,有的设备随着勘查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本应淘汰。《条件》要求必备,而工作中用途不大,造成设备闲臵,资金浪费。
附表:
1、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情况一览表
2、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受理、核定、发证情况一览表
3、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一览表
4、江西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一览表
5、江西省注册登记各类地质勘查资质一览表
6、江西省注册登记各级地质勘查资质一览表
7、江西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资质类别项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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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鲁国土资字„2014‟403号
关于开展地质灾害
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和受威胁群众、师生、职工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14年到2016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为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现将
(二)开展面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当地乡(镇)政府,要围绕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面向受威胁群众,以防灾避灾、自救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结合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利用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及防范强降雨天气等契机,面对面受威胁群众讲解“防灾避险明白卡”的主要内容。二是对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点所在村庄(社区),每村(社区)都要张贴“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海报”,每户发放一张《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宣传折页》。三是凡列入各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突发性隐患点,当年均要组织开展一次以受威胁人员撤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懂得在生产生活中如何注意避免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何注意观察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农村房屋选址如何避开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等;要让群众了解地质灾害的发生前兆特征,熟悉掌握预警报警信号、转移疏散路线、避灾安置地点、救护单位等,如有预警报警信号要积极防范避险。
(三)在山丘区中小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山丘区中小学地灾科普宣传教育,采取悬挂主题标语、张贴“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海报”、赠送《地质灾害科普知识手册》、举办科普知识竞赛、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等形式,使
(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刊登、播放公益广告、专题片、答记者问、极端天气播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等形式,面向公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成果的正面宣传报道,扩大宣传影响。
四、几点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活动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宣传教育培训的具体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讲解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确保宣传教育培训的效果。同时要积极联系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宣传教育活动经验,收集相关的宣传照片、视频和资料,于每年10月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人:任重(省国土资源厅),电话:0531-81691823;
第4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关
于调整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意见
(苏国土资规发〔2009〕2号)
各市及徐州市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价局:
为妥善解决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问题,维护塌陷区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煤矿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对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采煤塌陷地征收后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8号)中确定的每亩20000元执行,可暂不缴纳农用地转用相关的规费,征收后的土地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后如需转为建设用地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历史遗留应征未征6.47万亩采煤塌陷地的征收,按苏政办发〔200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当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50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米至1米的,每亩60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7000元。对采煤塌陷地的复垦,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对采煤塌陷地复垦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复垦或者征收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支付农作物损失补偿费,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900元。采煤塌陷地具备征收条件并办理征地手续后,不再支付农作物损失补偿费。采煤塌陷地具备复垦条件并签订复垦协议后,继续支付2年农作物损失补偿费。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其中个人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集体部分为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用于村庄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厕所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人均搬迁建筑面积按30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原为平房的按每平方米400元、原为正式楼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乡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搬迁有关补偿规定,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费的通知》(苏政发〔1995〕16号)执行。搬迁人口须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
五、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国土、经贸、财政、国资、物价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促进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继续履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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