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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套利自查报告

作者:感觸14 | 发布时间:2021-12-18 06:07: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分行三套利自查报告

分行三套利自查报告

“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是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治理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规范稳健发展、促使银行业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下面为大家了分行三套利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监会近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全面开展 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下称 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

据悉,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xx年度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

此举意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纠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监管套利 治理方面,监管部门意在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例如,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或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利用不当竞争套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等。

同时,银监会对 空转套利 治理内容也是全覆盖。除了加强信贷 空转、票据 空转、理财 空转、同业 空转 等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还提到了同业存单的 空转 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自查:银行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而对于 关联套利 治理方面,监管部门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借助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方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而展开治理工作。

总体来看,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三套利 整治工作要求的总体原则是,资金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而对于资金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 通道机构。

监管部门要求,xx年11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完成自查、上查下 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并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4月20日以来,根据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 精神,按照总行、省分行相关工作要求,我行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组织全行各部室条线认真开展“三套利”行为自查。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是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治理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规范稳健发展、促使银行业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该行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由行长周军任组长,副行长龚衢毅、蔡和富任副组长的 “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安排和部署。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专题布置自查工作。周军要求各部室组织学习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三违反”行为自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检查路径作出具体安排,由信贷与风险管理部牵头,各部室条线对照文件要求全面自查,汇总情况形成报告,加强信息披露,相互沟通协调,按规定时间报告省分行和银监部门。

根据“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截至xx年末,该行各项业务经营稳健合规。经自查,内控合规情况良好,不存在“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等方面问题。总体评价,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能够遵照执行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监管要求,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持续稳健运营,全力服务国家战略和“三农”发展。

经自查,在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指标、宏观调控政策、风险管理政策、行业竞争、企业融资成本等七方面,均未发现存在监管套利情况。

经自查,没有发现存在空转套利情况。除经办存贷款业务及同业存款业务外,未办理各种票据、理财及其他同业业务。在信贷业务方面,贷款均直接投向粮食加工企业实体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建设主体,贷款投向及实际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没有发现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经自查,在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股权管理规定等三方面,没有发现存在关联套利情况。

为贯彻“重服务、防风险、强协调、补短板、治乱象”工作方针,克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牛栏关猫”现象,应当进一步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筑牢依法依规依章经营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消除风险管控盲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着力打造“铁的信用、铁的制度、铁的纪律”,确保“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树立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安全经营创造效益的理念。将监管规则内植于经营管理,嵌入整个运行体系。紧盯关键制度、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加强薄弱环节、案件多发领域风险排查,防控套利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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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某三套利自查报告

XX三套利自查报告

三套利自查报告怎么写呢?下面为大家了xx三套利自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进一步提高全行会计管理及操作人员合规意识,建立良好的道德诚信标准,增强内部会计控制及风险防范能力,创建农业银行良好的合规文化。按照农发行总行、省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从五月份至七月份,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从我做起,合规操作”专题教育学习活动银行违规违法自查报告3篇银行违规违法自查报告3篇。开展这次教育学习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找准工作立足点,增强合规管理、合规经营意识;切实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识别风险和控制会计风险的能力,切实规范操作行为,有效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的发生;树立农业银行改革发展的信心,增强维护农业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该行此次教育学习活动分为学习自查和巩固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学习自查阶段的活动内容包括:

一是学习相关制度。组织员工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文件、制度、规章进行学习,学习内容以业务操作规范为主,做好学习记录和笔记,学习面达到 100%。每名会计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至少撰写1 篇以“从我做起,合规操作”为主题的学习心!。二是对照制度进行自查整改。通过组织学习,结合“内控管理规范年”和案件治理“回头看”检查、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入排查会计业务风险点,查找合规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

三是组织召开制度研讨会。在八月底组织一次关于业务系统管理和会计制度方面的研讨会,包括:对现行的会计业务 生产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内部控制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完善系统风险控制的意见;对现行的会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漏洞、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意见。

四是开展会计操作风险案例巡回宣讲工作。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宣讲组,进行风险分析和警示。巩固验收阶段活动内容包括:一是组织集中考试

银行违规违法自查报告3篇工作报告。围绕本次活动的学习内容,组织全行会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集中考试。二是检查验收。制定详细检查验收方案,组织各单位对“从我做起,合规操作”活动进行检查验收。三是巩固学习成果。修订和完善会计结算专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建立岗位风险点提示制度,把合规管理、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个员工 近期,银监会密集发文,在银行业开展多个专项整治行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的“双查”方式,全面排查风险。其中,银监会近日《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6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自查、“上查下”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整顿范围为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上溯或下延。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今年势必是银行业的监管大年,各类违法违规、资金套利的金融乱象将被严厉整治,尤其是过去两年快速膨胀的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将面临去链条、去杠杆的强监管。

纵观《通知》,其主要原则还是防风险,对当前银行业存在的套利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切实负责同业、理财等通道业务的风控工作,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三方面套利行为展开。具体来看,针对监管套利,重点梳理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违规套利行为;针对空转套利,重点梳理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等套利行为;关联套利则主要涉及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的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过去两年快速发展的同业业务,《通知》对其中存在的违规套利行为重点提及。其中,《通知》要求对于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进行梳理。一城商行人士表示,此举意味着同业存单也需计算在内,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银行大规模扩张同业存单。此外,《通知》还表示严禁同业存单空转,要求机构和监管部门检查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上述规定都表明监管已经注意到同业存单前期爆发式增长带来的潜在风险,同业存单的扩张可能会显著放缓。不过,这对市场的冲击有限,因为市场对加强同业存单监管已经有预期和准备,在经历了过去两个月同业存单的冲量后,最近同业存单开始量价齐跌。”上述城商行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华创证券债券分析师屈庆认为,过去两年快速发展的同业链条将面临非常严格的监管。具体来看,一是负债端同业存单的发行将受到更严格的管理,未来发行规模将被动下降;二是委外投资的资产端将严格执行穿透管理,表外理财的资产端将进一步“表内化”管理;三是通过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延长同业链条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四是债券投资的杠杆操作将受到严格管理。

“监管的严格执行将使银行去杠杆速度加快,未来会有更多银行压缩同业链条,资产端也将同步承受抛压,近期银行委外产品已经出现收缩趋势,这对债市来说是利空。”屈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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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信用社三套利自查报告

信用社三套利自查报告

三套利自查有利于防范潜在金融风险、打击资金空转套利的政策意图。下面为大家了信用社三套利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加强合规管理,扎严“制度笼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顺平联社于xx年5月在全辖农信系统组织开展 “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简称“三违反”)及“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简称“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该联社精心组织,层层落实。一是成立了由联社董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三违反”、“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地组织、领导;二是从各部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对部室网点自查工作的抽查;三是各部室网点组成以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小组,具体负责此次自查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该联社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三违反”、“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范围、自查方式、自查重点及具体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依据方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范围为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自查方式采取部室网点自查及联社抽查的方式(抽查面不低于30%),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群众监督。

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进行中。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 》(银监办发〔xx〕46号)要求,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霸州农信联社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行为专项自查工作。、本次专项自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xx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自查。此次自查联社要求:

(一)要认真组织实施。联社全员要认真学习银监办发〔xx〕46号要求,充分认识开展“三套利”行为专项自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专项自查工作主体责任。(二)要全面落实“三项机制”。要严格执行自查承诺制、整改认可制和问责报送制,以提高自查及监管检查工作有效性,强化对违规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问责落实,使联社存在的问题切实得到整改。

(三)要建立专项治理长效机制。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将“三套利”自查要点融入各项内部审计和常规检查中,确保牢筑依法依规依章经营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消除风险管控盲区,稳健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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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票据三套利自查报告

票据三套利自查报告

通过三套利自查工作,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加强合规管理。下面为大家了票据三套利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为扎实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该行对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贷款、基金业务等进行了自查。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加强对“三套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支行及时召开支部会、行务会、全体职工会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副组织,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行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室业务骨干组成,为专项整治活动提供强力的组织保证。

二、对贷款及基金项目进行自查

一是自查xx年新发放贷款合同3份,涉及企业三家,金额6600万元,自查xx年度存量合同5笔,其中县级储备贷款1笔1062万元,魏县粮食局挂账贷款4笔;二是基金项目6个,金额11000万元。通过对客户贷款投放、支取、客户经理查看记录及库存台账,贷款投放合理,支取较规范。三、对员工行为进行风险排查。通过对员工排查、走访企业调查、内外部检查等方式,该行员工均未发现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提供担保、入股经商等行为。

四、自查xx年内部评价,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总之,该行通过对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信贷业务、基金业务逐借据逐客户进行排查,对员工行为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三套利”所列示的问题,为合规稳健经营奠定了基础。

根据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 精神,按照总行、省分行相关工作要求,我行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组织全行各部室条线认真开展“三套利”行为自查。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是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治理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规范稳健发展、促使银行业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该行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由行长周军任组长,副行长龚衢毅、蔡和富任副组长的 “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安排和部署。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专题布置自查工作。周军要求各部室组织学习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三违反”行为自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检查路径作出具体安排,由信贷与风险管理部牵头,各部室条线对照文件要求全面自查,汇总情况形成报告,加强信息披露,相互沟通协调,按规定时间报告省分行和银监部门。

根据“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截至xx年末,该行各项业务经营稳健合规。经自查,内控合规情况良好,不存在“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等方面问题。总体评价,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能够遵照执行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监管要求,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持续稳健运营,全力服务国家战略和“三农”发展。

经自查,在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指标、宏观调控政策、风险管理政策、行业竞争、企业融资成本等七方面,均未发现存在监管套利情况。

经自查,没有发现存在空转套利情况。除经办存贷款业务及同业存款业务外,未办理各种票据、理财及其他同业业务。在信贷业务方面,贷款均直接投向粮食加工企业实体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建设主体,贷款投向及实际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没有发现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经自查,在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股权管理规定等三方面,没有发现存在关联套利情况。

为贯彻“重服务、防风险、强协调、补短板、治乱象”工作方针,克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牛栏关猫”现象,应当进一步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筑牢依法依规依章经营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消除风险管控盲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着力打造“铁的信用、铁的制度、铁的纪律”,确保“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树立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安全经营创造效益的理念。将监管规则内植于经营管理,嵌入整个运行体系。紧盯关键制度、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加强薄弱环节、案件多发领域风险排查,防控套利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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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发行三套利自查报告

农发行三套利自查报告

扎实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下面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发行三套利的自查报告,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为落实省分行、州分行和湖北银监局开展市场乱象整治等系列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4月25日下午,农发行利川市支行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积极研究“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相关文件要求,经我行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行长孙必军任组长,分管行长王章杰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银监局“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系列检查的自查及上报工作。行长孙必军同志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管理办法(农发印发〔xx〕332号)文件要求,将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底稿》上。 二是本次检查、整改、问责同时进行,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同时严肃问责。某些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到人。

三是加强条线上的沟通交流。要全面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州分行各主管部室沟通交流,分条线将问题事实、整改问责情况报送相关部室审阅。

四是针对系列检查,需要分别撰写检查报告,并保证报告质量。报告应包含检查组织实施情况、内控合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整改问责具体情况等内容。

五是准确填报各类表格。每项检查均需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底稿、《分条线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表》。同时按银监局“三违反”文件要求,填报附表。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自身经营活动,更好的为利川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为扎实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该行对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贷款、基金业务等进行了自查。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加强对“三套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支行及时召开支部会、行务会、全体职工会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副组织,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行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室业务骨干组成,为专项整治活动提供强力的组织保证。

二、对贷款及基金项目进行自查

一是自查xx年新发放贷款合同3份,涉及企业三家,金额6600万元,自查xx年度存量合同5笔,其中县级储备贷款1笔1062万元,魏县粮食局挂账贷款4笔;二是基金项目6个,金额11000万元。通过对客户贷款投放、支取、客户经理查看记录及库存台账,贷款投放合理,支取较规范。

三、对员工行为进行风险排查。通过对员工排查、走访企业调查、内外部检查等方式,该行员工均未发现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提供担保、入股经商等行为。

四、自查20xx年内部评价,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总之,该行通过对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信贷业务、基金业务逐借据逐客户进行排查,对员工行为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三套利”所列示的问题,为合规稳健经营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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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三套利新版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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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利自查报告【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监会近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下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

据悉,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20xx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

此举意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纠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监管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意在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例如,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或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利用不当竞争套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等。

同时,银监会对“空转套利”治理内容也是全覆盖。除了加强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等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还提到了同业存单的“空转”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自查:银行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而对于“关联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借助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方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而展开治理工作。

总体来看,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三套利”整治工作要求的总体原则是,资金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而对于资金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监管部门要求,20xx年11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完成自查、“上查下”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并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三套利自查报告【二】

近期,银监会密集发文,在银行业开展多个专项整治行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的“双查”方式,全面排查风险。其中,银监会近日《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6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自查、“上查下”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整顿范围为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上溯或下延。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今年势必是银行业的监管大年,各类违法违规、资金套利的金融乱象将被严厉整治,尤其是过去两年快速膨胀的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将面临去链条、去杠杆的强监管。纵观《通知》,其主要原则还是防风险,对当前银行业存在的套利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切实负责同业、理财等通道业务的风控工作,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三方面套利行为展开。具体来看,针对监管套利,重点梳理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违规套利行为;针对空转套利,重点梳理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等套利行为;关联套利则主要涉及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的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过去两年快速发展的同业业务,《通知》对其中存在的违规套利行为重点提及。其中,《通知》要求对于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进行梳理。一城商行人士表示,此举意味着同业存单也需计算在内,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银行大规模扩张同业存单。此外,《通知》还表示严禁同业存单空转,要求机构和监管部门检查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上述规定都表明监管已经注意到同业存单前期爆发式增长带来的潜在风险,同业存单的扩张可能会显著放缓。不过,这对市场的冲击有限,因为市场对加强同业存单监管已经有预期和准备,在经历了过去两个月同业存单的冲量后,最近同业存单开始量价齐跌。”上述城商行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华创证券债券分析师屈庆认为,过去两年快速发展的同业链条将面临非常严格的监管。具体来看,一是负债端同业存单的发行将受到更严格的管理,未来发行规模将被动下降;二是委外投资的资产端将严格执行穿透管理,表外理财的资产端将进一步“表内化”管理;三是通过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延长同业链条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四是债券投资的杠杆操作将受到严格管理。

“监管的严格执行将使银行去杠杆速度加快,未来会有更多银行压缩同业链条,资产端也将同步承受抛压,近期银行委外产品已经出现收缩趋势,这对债市来说是利空。”屈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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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某银行三套利自查报告

XX年银行三套利自查报告

“监管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意在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下面是的xx年银行三套利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为落实省分行、州分行和湖北银监局开展市场乱象整治等系列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4月25日下午,农发行利川市支行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积极研究“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相关文件要求,经我行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行长孙必军任组长,分管行长王章杰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银监局“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系列检查的自查及上报工作。行长孙必军同志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管理办法(农发印发〔xx〕332号)文件要求,将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底稿》上。 二是本次检查、整改、问责同时进行,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同时严肃问责。某些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到人。

三是加强条线上的沟通交流。要全面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州分行各主管部室沟通交流,分条线将问题事实、整改问责情况报送相关部室审阅。

四是针对系列检查,需要分别撰写检查报告,并保证报告质量。报告应包含检查组织实施情况、内控合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整改问责具体情况等内容。

五是准确填报各类表格。每项检查均需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底稿、《分条线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表》。同时按银监局“三违反”文件要求,填报附表。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自身经营活动,更好的为利川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据悉,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xx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

此举意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纠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监管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意在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例如,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或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利用不当竞争套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等。

同时,银监会对“空转套利”治理内容也是全覆盖。除了加强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等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还提到了同业存单的“空转”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自查:银行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而对于“关联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借助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方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而展开治理工作。

总体来看,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三套利”整治工作要求的总体原则是,资金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而对于资金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监管部门要求,xx年11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完成自查、“上查下”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并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工行张掖分行全面启动了“三违反”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本次银监会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量大。为进一步加强“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该行行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的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明确了工作机制。

明确要求。按照银监局和总省行工作要求,制定了《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本行治理目标,制定了进行自查的工作安排,明确了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的组织方式和分工、检查时间安排及检查报告的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落实责任。该行内控合规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对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各专业严格按银监局要求的检查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照银监会“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要点,逐条进行了分工,做到了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从严要求。为落实监管部门“一案三问”、“上追两级”要求,在本次自查中,对应查未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处理未处理不到的问题以及隐瞒不报的问题,在治理方案中明确了从严进行责任追究,要求各部室要在自查中,充分认识当前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和后续问责整改,要认真落实自查的主体责任,全面反应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质量,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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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原则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二、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规避监管指标套利 

规避信用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1)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

(2)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

(3)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

(4)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

(5)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

(2)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

(3)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

(4)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

(5)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6)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及收益调节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准确。

3.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

(3)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

(4)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分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险;

(5)是否通过将非标资产人为调整按照标准资产核算,影响流动性指标;

(6)是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

4.规避其他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是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

(3)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整将非标准化转为标准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

(4)是否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调节信贷指标;

(5)是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

(6)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

(7)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整利润,债券投资未准确估值或提足拨备;

(8)是否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9)是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

(二)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

1.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重点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调控政策和信贷调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

(2)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

(3)是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

(4)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

(5)是否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用于股票或理财投资;

(6)是否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2.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

(2)是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

(3)是否给予企业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

(4)是否开展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

(5)是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6)是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要求,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同业投资业务和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

(7)是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3.利用不正当竞争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依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他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业务;

(2)是否向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标准的企业和项目改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是否与企业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为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

(4)是否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5)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

(6)是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

(7)是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

4.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是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是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

(4)是否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是否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是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是否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9)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10)是否承担抵押登记费。

三、空转套利

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信贷“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

(2)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

(3)多头过度授信集团企业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证券市场等现象;

(4)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

(二)票据“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保证金,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去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3)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

(5)是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

(三)理财“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

(2)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

(3)是否存在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的情况;

(4)是否存在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现象;

(5)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主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

(四)同业“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同业资金空转。

(1)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

(3)是否存在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等现象。

2.同业存单空转。

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四、关联套利

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一)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

1.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4)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证券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

(5)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6)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2.违反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1)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是否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3.违反或规避股权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违规超比例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持股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情况;

(2)在增资扩股、引入战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定价偏低、“低买高卖”等违规向关联方、高管层等输送利益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以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等变相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情况;

(4)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是否存在高估股权价值,套取信贷资金、放大股权风险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控制关联子公司并为子公司提供资金等方式间接控制本行或他行股权。

(二)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或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或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

2.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是否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4.同一或关联客户是否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5.是否通过购买QDII产品等投资国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注:

[1]据中国证券网、网易财经、搜狐财经、新快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一份《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流出,要求银行对“三套利”自查,6月12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并在11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具体请参见http://gz.ifeng.com/a/20170412/5563657_0.shtml

[2]所谓交叉性金融产品是指资金在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主体、跨地域之间流动的金融产品,一般而言,在这一过程中会容易产生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以及杠杆层层叠加等问题,构成了风险的重要来源。

[3]2016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对“理财资金投资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进行检查,以便强化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

[4]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风险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禁止银行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不得为非持牌金融结构的相关业务提供违规担保,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

[5]非持牌金融机构又被称为“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如P2P网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一般不受“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

[6]同时常见的非标业务形式也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保险协议存款等。

[7]作为对82号文实现“非标转标”的具体落实,《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条件》(银登字[2016]16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8]无论是82号文还是《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条件》(银登字[2016]16号)均明确了“监管资本不出表、会计上按真实风险报酬转移情况处理”的监管思路,”“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这意味着无论正常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还是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均按照监管资本不出表原则处理。因为其只是资产收益权的转移,资产处置权都还留在出让方银行。

[9]欧美国家对同业业务的界定通常仅包括金融机构的相互拆借,而国内则采用了更为广义的概念。127号文首次明确了同业业务的概念和范围,基本上将各类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都纳入到了同业业务,并将同业业务划分为投资和融资业务。

[10]按照《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该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

[1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12]《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016年网传《商业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14]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银行对于单一私人部门非银行借款人、以及对一个集团户的敞口,都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25%,世界银行同时建议,对于无抵押授信的限额,应当设定为不超过银行资本的15%。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注意到,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大额授信还从总量层面给予了限制,如有的欧盟国家要求,银行的大额敞口(在欧盟被界定为超过银行资本基础10%的敞口)的总量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8倍。

[15]《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内部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表内授信及表外类授信(贷款、同业、贴现、担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场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财安排、资产转让、管理和服务安排(包括信息系统、后台清算、银行集团内部外包等)、再保险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

[1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指引所称跨业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

套利自查报告

银行套利自查报告

银行套利自查报告

三套利自查报告

三违反三套利自查报告

本文标题: 监管套利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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