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整改措施
第1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区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局机关,局属执法大队(管理处)、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一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制科为执法案卷评查人。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执法单位案卷承办机构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除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卷宗外应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基层执法单位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开展案卷评查,应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订评查方案和标准。开展案卷评查可采取专题评查,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考核组织评查的形式组织评查。
第十条 实施案卷评查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组织基层执法单位互查的方式实施案卷评查。基层执法单位根据相关制度按上述方式对本单位案卷实施自查。
第十一条 组织案卷评查、自查应当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一同实施,评查人应当持有执法监督证。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案卷自查,案卷自查人应当持有执法证。
第十二条 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年度执法活动。通常行政许可、一般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10件,简易处罚案卷不少于20件,行政复议案件全部评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十)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一)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签名。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受查单位反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分析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评查报告,并将评查结果抄送局政策法规处、督察处、监察室和综合执法处备案,以便将评查结果纳入对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百佳执法单位”、“群众满意执法单位”和其他先进评比,不合格案卷制作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受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案卷承办机构应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案卷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监察室、督察处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层执法单位应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案卷自查制度。
第十九条 基层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局报告本单位案卷评查情况,局每年向市法制办报送案卷评查报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结
遵义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
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强化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遵法领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将我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今年的案卷评查工作中,我局针对2006年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办理结案的案卷进行评查,评查方式采取了自查总结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从抽查的情况看,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管理都比较重视,一是主体合法,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内进行执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委托执法与授权执法主体的职责明确,无越权执法现象;二是案件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三是程序合法,各类案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受理立案,并且即时结案。
二、主要做法
(一)统一部署、明确要求。为确保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抽查的案卷中反映的主要问题
1、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很少身带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大多数案卷缺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部分案件卷宗缺少被调查人或者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2、现场勘察记录中,对现场情况记录不全面、不具体,且现场无绘图工具,现场绘图存在随意性;
3、法律文书送达时,有部分案卷无送达回执未注明行政执法相对人签收日期。
4、办理人员文字功底不深,有的表述还不很全面、具体意见记载的比较简单。
5、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卷内材料编号不正确。
五、下一步工作
(一)引起重视,积极整改。行政处罚案卷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载体,可以客观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情况。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检验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的有效办法,目的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这次案卷评查中反映的问题有些看似小问题,但一经进入法律监督检查中,都是不可小视的大问题,以致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行政诉讼中败诉,所以,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上看,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作为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一项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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