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 县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包含了县(市、涉农区)级医疗机构 1 1、基层村、乡、县三级防控网络扎口于县级医疗机构:
(1)接收村、乡两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2)建设有规范发热门诊的县级医疗机构负责没有隔离留观条件的下级单位转诊的需要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的患者;(3)承担、指导村乡两级医疗机构的患者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
2 2、实行标准防控措施。
坚持“人、物同防”“医、患同防”的思路,把好医疗机构的人员、车辆和物资“入口关”,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入口数量,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测量体温、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健康码查验、保持安全距离。对于老年人等不会使用信息化手段的群体,配备人员协助健康申报并详细记录。要求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坚持标准预防。加强工作人员外出管理,做好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对发热门诊、隔离病房、新冠核酸检测等存在高暴露风险的科室医务人员,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预检分诊、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胸外科、耳鼻喉、眼科和口腔科等重点科室医务人员,每月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其余工作人员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医务人员按要求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要加强诊疗环境的清洁消毒处置,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做好
2 环境通风管理和环境监测。
3 3、规范开展预检分诊。
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分诊人员掌握中高风险地区当日最新名单,并告知患者就诊须知,深入询问发热及呼吸道等症状和流行病学史(中高风险旅居史、28 天内境外旅居史、冷链接触史、疑似新冠病人接触史等),详细登记患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体温、症状及流行病学史等)。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入口等显著位置有明显标识,引导发热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县级医疗机构,对发热患者安排核酸采样,采样后可在相对独立的观察诊疗区进行诊疗。对有流行病学史的可疑患者,联系专人专车转运至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4 4、实行首诊负责制。
(1)对所有前来就诊的患者,深入询问发热及呼吸道等症状和流行病学史(中高风险旅居史、28 天内境外旅居史、冷链接触史、疑似新冠病人接触史等),详细登记患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体温、症状及流行病学史等)。
(2)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进行登记,按法定程序逐级上报。
5 5、开展核酸检测。
对所有前来就诊的发热患者都要开展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并
3 确保 4—6 小时回报核酸检测结果。(*-卫防指〔2021〕1 号)规范开展发热门诊工作。加强发热门诊力量配备,优化发热门诊服务流程,完善发热患者的闭环管理工作(疑似、确诊患者转诊至定点医院)。
6 6、严格患者及其陪护探视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病区管理,在急诊抢救室、手术部(室)、病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隔离区域或过渡病室,用于诊治暂无核酸检测结果的患者或者隔离排查可疑的住院患者,并实行单间安置。
7 7、转诊病人的要求。
(1)加强疾病早期诊断和传染病筛查,对于疑似病例和核酸检测阳性患者要尽快安排救护车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2)对于重症病例、需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收治,并按规定进行病例登记、报告,规范转运患者。
(3)对于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也应当及时报告,并对患者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擅自允许其自行转院或离院。
8 8、有支持基层或医共体成员单位的义务。
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基层或医共体成员单位指导和培训,优化县域医共体卫生资源,推动优质资源下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早起识别和转诊能力,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水平。(*肺炎防控办〔20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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