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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条文对照

作者:十一月雪 | 发布时间:2020-12-22 12:27: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1.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5.《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6.《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

7.《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放风筝。

8.《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企业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

9.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10.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11.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小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1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5.《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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