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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书(实用7篇)

作者:爱拼之家 | 发布时间:2024-09-04 08:32:1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文斗范文网会员为你整理了7篇“行政申诉书”范文,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作用。

篇1:行政申诉书

行政申诉书文本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村网 www.mcqyy.com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篇2: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申诉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请求贵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要求撤销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省某市因城区改造,申诉人丈夫杨某将房屋搬迁至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号)。xxx年申诉人与杨某结婚。xxx年5月因房屋老化进行原址改建,经被申诉人同意并测量,申诉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面积为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过户给申诉人女儿杨某某),被申诉人于当年收取申诉人征地管理费和工本费总计1600元,同时收走了申诉人所持有的旧证,并承诺很快按测量面积(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为申诉人换新证。

xxx年元月,在申诉人的多次催促下,时隔两年之久,被申诉人才给杨某颁发了安土国用[xxx]字第4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206.6平方米)。

xxx年10月20日,又经申诉人多次索要,被申诉人才将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77.13平方米分别过户到申诉人(安土国用[xxx]字第07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和申诉人的女儿杨某某(安土国用[xxx]字第072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7.13平方米)名下。

申诉人在xxx年10月到xxx年1月28日四年期间,与被申诉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均遭到被申诉人的拒绝。xxx年1月28日,申诉人以请求被申诉人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上诉期间,为申诉人补办了剩余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于xxx年7月16日为申诉人换发新证(安土国用[xxx]第064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9.475平方米),后申诉人撤诉。

xxx年8月,申诉人以被申诉人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作出(xxx)安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xxx年9月,申诉人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原裁定。

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在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原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已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原二审法院据此,将申诉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述及的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具体行政行为,显属偷换概念。因为申诉人是针对被申诉人长达11年之久不发证的行政不作为,而不是xxx年7月16日的发证行为。被申诉人从xxx年5月就收取了换证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但是却一直拖延到xxx年7月,在申诉人用了十一年的时间,穷尽了各种救济手段之后,被申诉人才将证颁发给申诉人。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属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而不是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违法行为”应从广义理解,其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即包括了违法的不作为。被申诉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了十一年之久才给申诉人换新证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和权力滥用原则,即构成了违法的不作为。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一)事实认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错误地将申诉人诉求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据是《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但是被申诉人违法的不作为行为,应该依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及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申诉人据以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是非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适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关规定。

(二)原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显然,原二审法院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逻辑错误。

同时,原二审法院还在终审裁定结尾部分,适用了一审程序才会适用的法律依据,分别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原二审法院程序错误

原二审法院以未经违法确认先置程序为由,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应就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但是原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均未通知申诉人开庭,也未向申诉人调查和了解情况,而是直接通过书面审理作出裁定,从而让申诉人丧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权利。而且原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据此,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驳回申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原二审法院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有错误,申诉人特依据《行政赔偿规定》和《国家赔偿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撤销原二审法院作出的(xxx)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__________

罗某

xxx年 月 日

附:1 、行政申诉书副本1份;2、证据清单1份。

篇3: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上):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会xx到村民小组。地址xx到村。

法定代表人:李xx,组长(村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街道文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市长。

原审、上诉审第三人:xx市xx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苑203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总经理。

申诉人因土地权属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xxx年1月6日作出的(xxx)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于xxx年1月16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霞山区人民法院(xxx)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及撤销被上诉给第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字[xxx]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判决该证项下的土地权属上诉人。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诉人曾于xxx年3月1日,提出《关于请求对原案号(xxx)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上诉案延期审理的申请》,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附该申请于后)。当场得到主审法官的允许。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经传召上诉人到庭,便于xxx年3月23日,以[xxx]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序违法。申诉人因此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年3月23日[xxx]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

一、撤销霞山区人民法院(xxx)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

三、撤销被申诉人给第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字(xxx)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判决该证项下的土地权属申诉人。

四、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法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

一、一、二审判决对第三人非法受让上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事实,没有查明。上景公司取得出让土地后(姑且不评判该出让是否合法),未符合转让条件,将之转让给第三人,是无效的。本案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来源是不合法的。

原审称:“xxx年1月13日,被申诉人向上景公司核发吴府国用(xxx)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1月15日上景公司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转让金500万元,同年1月20日,双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判决书第7页第五行至十五行),这是正确的。”这正确的事实凸显了原审对下列行为的非法性没有查明:1、争议土地全部种有林木,该林木是由申诉人种植管护(系争土地自申诉人村民世居以来连续不间断耕种收益至xxx年6月份)。上景公司既没有取得土地,更没有对土地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景公司不符合转让该宗地的转让条件,第三人受让该宗地是不受保护的,不能办理变更国土使用权至其名下。2、从时间节点和转让价款上,表明炒卖土地行为(国土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出让土地没作任何投入即转让牟利属炒卖),是违法行为。显然,一、二审法院认为“上景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转让权的,与xx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也是有效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二审认为“xx基公司与上景公司共同向xx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土地的变更登记,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了相关的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8至11行),该认为与事实相悖,没有理据。

《土地登记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七项材料,其中第五项: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第三人和上景公司明知地上的林木是申诉人的,故意隐瞒。何谈资料齐全,何谈符合法定形式(有关资料特别是被申诉人的调查表、审批表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和内容,我方律师在庭上和代理词中已指出,不再赘述)。

三、原审认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土地征用及补偿是否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是错误的。二审则认为“原审法院在行判中直接确认xx基公司在涉案土地的民事转让行为中属善意取得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二行至第一行及第8页第一行)。

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行为。善意,须符合两个要体;无过错和支付相应的对价。500万元价款受让近50亩商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理是否为相应的对价,在此不予评判。但,显然的是,第三人不仅存在过错行为,而且是与上景公司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第三人明知系争土地种有林木,且该林地不是上景公司的,明知该地属于申诉人所有(明知该地存在权属争议),明知该地的权属、地上附着物现状和土地开发条件不符合转让的法定条件,而仍与上景公司非法转让,不是善意取得。

请申诉审重注:被申诉人的25号文足以表明未依法足额采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依法就不应予登记。

篇4: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xx 男 汉族 1xx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弄xx号 101室。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xx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现为xx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韩xx 职务:局长。

第三人:xx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闵行区曹行镇100号,联系地扯:xx市闵行区罗锦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汤爱斌 职务:总经理。

申诉人因被申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xxx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闵受初字第32号;不服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12)沪一中受终字第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裁定撤销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xxx)闵受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受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2、确认原xx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 xxx年4月12日核发的闵房地拆许字(xxx)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长起诉期限应为20年。

地球人(未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全都知道、都理解,土地和房屋均属于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诉人于xxx年4月12日作出的闵房地拆许字(xxx)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其直接指向公民的房屋,毋庸置疑当属“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诉人于xxx年11月知晓该行政许可系被申诉人向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拆迁人”,即本案第三人作出的,即于当月请求被申诉人撤销、并于当年12月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申诉人履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又完全未超过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又申诉人早在xxx年8月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xxx)闵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认为申诉人的诉讼超过了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申诉人于xxx年12月又起诉,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认为申诉人的诉讼超过了5年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司法解释权依法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对同一诉讼案,起诉期限不能选择性适用,凭空臆断征收土地拆迁房屋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属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一说超过三个月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儿说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又说超过5年法院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自相矛盾,明显属于越权解释,于法无据。

依法治国,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失去了这个保障,社会将动荡不安。法治不存,国家将陷于混乱之中。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国家的法治。

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有错必纠是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对于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作出该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公民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其起诉期限依法应自行政机关法定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xxx年6月1日,被申诉人还恬不知耻地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该许可行为是其向不具备申请资格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人(第三人)作出的,并未依法履行其“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法定职责。故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法定职责,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之说,原审法院完全混淆了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和履行撤销房屋拆迁许可法定职责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中国是法制国家、法治社会、理应以法治国,拆除公民的私有居住房屋要有法可依,不能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法院判案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点人所共知;而xx市闵行区政府、区房管局不知,两级法院也不遵守。一个是在拆迁过程中从头到尾违法;一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绞尽脑汁为违法行政者保驾护航,剥夺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对一个既简单又易审判的案子,硬是来回折腾申诉人 ,“以违背基本良心道德为逻揖基础、以违背事实和法律来枉法裁定”。

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袒护了行政机关拒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干扰依法审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x年 一 月 三十 日

篇5:行政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______(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号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申诉书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复查,重新作出公正

合法的处理时所使用的书面书状。行政申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申诉书”。文书名称

应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称“申诉人”,无须列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质、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裁判的时间、文书名称、字号,当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内容。

(二)请求事项

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决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体写明“请求撤销x x人民法院(Xxx X)X行x字第><号判决(裁定)的第x项”等具体的请求事项,如果有多项请求的,应当分项列述。

(三)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行政申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复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在指明错误的同时,提出当事人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何法律,以此来论证提出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变更,依法重新审理。

(四)尾部

1.申诉状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附项。写明本申诉状副本份数;所附生效判决或裁定份数等。 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篇6:行政申诉书格式

格式:

行政申诉书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复查,重新作出公正

合法的处理时所使用的书面书状。行政申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申诉书”。文书名称

应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称“申诉人”,无须列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质、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裁判的时间、文书名称、字号,当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内容。

(二)请求事项

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决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体写明“请求撤销x x人民法院(Xxx X)X行x字第><号判决(裁定)的第x项”等具体的请求事项,如果有多项请求的,应当分项列述。

(三)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行政申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复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在指明错误的同时,提出当事人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何法律,以此来论证提出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变更,依法重新审理。

(四)尾部

1.申诉状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附项。写明本申诉状副本份数;所附生效判决或裁定份数等。 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篇7:行政申诉书格式

被告:××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省××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省长

案由

不服××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复议决定案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省人民政府×政复决字(2011]5 6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请求判决被告××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原告××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于2010年初正式选定在××市××工业园筹备成立公司,具体位置在××市××区××村,并在××工业区管委会的见证下,与××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项目落户协议书。

2012年2月10日,公司因违规用地,被××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罚款54692元。

在被处罚的第二日,××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取了原告所占用的41. 02亩工业用地(以下称原告项目)的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共计856732元。

2012年上半年,××市人民政府向被告××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包括原告项目在内的《关于××区城镇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求》。

2013年初'被告××省人民政府×政土字[2006]5 4 6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市

××区完善城镇建设审批手续的批复》(以下称×政土字[2013)546号),对包括原告项目所申报的.土地给予了补办手续正式批复。

20XX年4月1 9日,××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城土预字(2014]4 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下称×城土预字[2014]46号)出具了“本宗地经×政土字[2013)5 4 6号文件批准征收,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的预审意见,表明原告用地项目符合用地要求。

此后,原告在申办国有工业用地使用证时,××市××区国土资源局却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规为由,不予办理。

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土资房城告字[2015]2号挂牌出让公告,随后于2015年3月10日将此土地出让给××房地产有限公司,此时原告才得知此地已出让给他人, 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22015年5月8日原告以撤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资房城告字[2015]2号挂牌出让公告及批准结果、责令××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请求,向被告××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5月1 2日,被告××省人民政府以×政复办受字[2015]56号《受理通知书》受理本案。

2015年7月7日被告××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政复决字[2015]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称×政复决字[2008)5 6号),其认为: “××市城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收取的82858 4元费用并不是土地出让金。

省政府×政土字C2010)546号文件,只是批复同意城阳区1 9宗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并未将争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给申请。

申请人要取得该争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律程序进行" 一”,决定维持(×土资房城告字[2015]2号)及批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省人民政府的“×政土字[2012]546号”批复、城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青城土预字(2013]4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城阳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取原告的828 584元费用等,都是涉及诉争地块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律程序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

在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和变更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又将原告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进行公告出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被告××省人民政府应当知道《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其作出的×政复决字(2008]5 6号,不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还对××市人民政府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及结果予以确认和肯定;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告××省人民政府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争议地块41. 02亩变为2 7亩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了×政土字(2006]5 4 6号包含原告项目的事实和证据

(三)改变原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主要事实

二、遗漏审查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议请求

(一)“国发C2004]2 8号”规定可以补办用地手续

(二)行政机关依照国发(2004]2 8号文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政地发[2010]1 9 7号包括了原告建设工业项目

(四)×政土字[2010]1 7 9 3号批复包括了原告项目

(五)原告项目通过了×城土预字[2012]46号预审意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 0××年××月××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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